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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

知识产权法诞生于欧洲封建社会的晚期,发展于资本主义早期,大规模工业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知识产权立法。

一、国外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

在知识产权法的家族中,专利法最早问世。早在中世纪或更早的年代,就出现了带有封建特权色彩的专利权。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确定了专利保护的三个基本原则:保护发明创造的原则、专利独占原则、侵权处罚原则。因囿于那个时代的封建特色,威尼斯专利法基本上还是沿袭着王权、特权的思路制定。1624年,英国颁布《垄断法》,全面地规定了专利保护主体、客体、取得的条件、保护期限、宣告专利无效的条件等内容,确立了与现代专利法相似的基本制度。

1709年,英国颁布了《安娜法》,该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该法首先以立法的形式保护作品创作作者的权利——主要是禁止他人复制的权利。至今复制权仍然是著作权法的核心保护内容。

商标法律制度始于19世纪。1803年,法国颁布了《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这部法律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该法提出,对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商誉、商号和商品上附着的标识要予以保护。有学者认为中国宋代的白兔商标早于法国的立法,可以作为保护商标的开始,但这只能认为我国商人有较早的商标意识,并不是国家立法给予的保护,而是工匠、经营者在自己的商品上打上的印记、烙印。事实上,印记、商标、商号等在古代世界早已有之,英文“brand”(烙印)即是这种含义;它与“trademark”(商标)是有区别的,后者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标记。

现代意义上独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现始于19世纪末。一般认为,1890年美国通过的《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和通商的法律》(《谢尔曼法》)为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至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相继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

(一)1949年之前的知识产权制度

清政府末期变法之前,由于商品经济的不发达,中国并无知识产权产生的社会基础,而随着清末西学东渐以及迫于西方列强的压力,晚清政府仿造西方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是我国首次正式的知识产权制度的雏形。1898年,清朝光绪皇帝采纳维新派的主张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保护发明创造的法规。章程对新发明予以奖励以满足开放口岸引进西方工艺的需求。其中规定:“发明制造船械枪炮等器新法者,颁特赏五十年;发明日用新器者,给工部郎中实职,专利三十年;仿造西器之制法,未流传中土者,给工部主事职,专利十年。”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该章程是应西方国家进入中国市场的要求而诞生,由时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起草 ,其中规定了商标注册制度、商标禁用标志、商标有效期、商标侵权行为等。1910年,清政府制定《大清著作权律》,共分为“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五章。囿于当时的战乱年代和岌岌可危的清政权,清末制定的这些法律和规章基本上没有得到真正实施,但是以上法律使知识产权的概念进入了中国,并为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供了蓝本。

清政府覆亡后,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也颁布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相关法律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立法主要表现为:(1)在著作权方面,北洋政府在《大清著作权律》的基础上于1915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其后,国民政府在1928年颁布了《著作权法》。(2)在专利方面,相继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奖励工业品暂行条例》《特种工业奖励法》《审查暂行标准》《发明特许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国民政府于1944年5月29日正式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3)在商标方面,北洋政府于1923年以《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为蓝本,制定了《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之后,在北洋政府制定的《商标法》基础上,国民政府于1930年5月6日制定了《商标法》,并分别于1935年、1938年和1941年进行了三次修正,这些法律后来在台湾得到了实施。

(二)1949年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

1. 改革开放前的知识产权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曾经颁布过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和条例。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当时借鉴的是苏联双轨制模式,采取发明证书与专利证书双轨制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依此条例仅授予过“侯德榜联合制碱法”等四项专利和六项发明权。同年,相继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等,这两个有关商标和著作权的法规一直沿用至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后,但其更多的是侧重于行政管理,没有任何私权保护意义上的规定。

2. 改革开放后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是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后开始的。依照立法时间顺序列于下表之中:

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法立法

3.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自20世纪80年代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用大约30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建,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建在西方社会大致走过了300年的历程。在法律体系的构建过程中,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科技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生了巨变。基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作为上层建筑的知识产权法律也必须随之不断发展完善。《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实施,目前经历过三次修订,第一次修订于1993年2月22日,第二次修订于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于2013年8月30日。《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实施,目前经历了三次修订。第一次修订于1992年9月4日,第二次修改于2000年8月25日,第三次修订于2008年12月27日。目前《专利法》正在进行第四次修订工作。《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实施,一共进行过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在2001年10月27日通过,第二次修订是在2010年4月10日,目前《著作权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订。

此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也顺应形势不断加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2013年1月16日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正在进行第一次修改工作,《反垄断法》制定后,为保证法律中有关知识产权条款的适用,正在制定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和指南。 v9YtLgGsYmMWS3XmZjc2CNynNaPzrkvzM2qw+yqUlqsgJvvqOWCqb37Gcpq4q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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