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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一、官方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统称为“官方文件”。官方文件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不意味着它们不具有作品的特征,而是因为这些文件中的信息需要尽快为社会所知,应当鼓励传播和宣传,以便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凡是由官方发布的文件都属于此列,如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公开的专利文献、高考试题等,以国家名义征集的认证标识,最终如果以官方文件的名义发布,原来的设计者也不再享有著作权。在建设部征集的“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案中,法院认定徽志的制作是建设部根据国务院关于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并由建设部以文件的形式发布,具有政府行政行为的性质,徽志属于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对象(见下图2-1)。但是有些国际组织的标志不属于“官方文件”,如国际奥委会的一系列标志都享有著作权,每个国家组办奥运会时都必须获得这些标志的著作权授权。

图2-1 “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在涉及技术标准文本时也有不同情况,由于我国的国家标准属于官方发布,理论上不应当享有著作权,但由民间发布的技术标准文本可以享有著作权,多数国际标准化组织属于非官方组织,其标准化文本都主张著作权保护,对其翻译和使用要经过授权。

二、时事新闻与客观表述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一般是指即时发生的短小的新闻报道。时事新闻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有两个重要的原因:一是公民的知情权,国家重大新闻应当及时让公众得知,二是“唯一表达”的限制,单纯的时事新闻都是对客观事务的简单报道,几乎没有“创作”成分。

对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是有区别的。深度的新闻评论、新闻专题、新闻调查、新闻访谈类节目和类似纪录片性质的新闻纪实类节目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是那些单纯的事实消息。但是事实消息组成的报纸、数据库也不能当然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还要考虑到对这些数据、事实的编辑是否构成汇编作品。

同样,其他一些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唯一表达,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电视节目预告表、名词解释、电话号码本、通讯名录等。对于字典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也要看具体情况,字典中有相当一部分字词的解释是固定的,这部分内容应当属于客观表达,不享有著作权,对于在字词解释之后的例句,不同的编辑人会有不同的选择,带有个人特征的例句构成的字词解释,进而形成的字典就可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

三、通用工具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可以认为属于人类共有的文化资源,不应纳入专有权保护。这些通用工具或历史久远或被广泛应用,已经成为公共财富,每一个人都应当有权使用,一旦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会侵害到公共利益。但是,对历法内容本身不保护,不意味着对历法的各种表达不给予著作权保护,如每一年新年都会有各种年历,编排的不同会产生不同表达形式的年历,编辑者对这些独特表达的年历享有著作权。如果在历法的基础上对历史纪年有整理和考证也受著作权保护。《辞海》附录《历史纪年表》即是历史学家经过多年的研究而完成得作品。在涉及其著作权保护的纠纷中,法院认定《历史纪年表》尽管是对历史纪年的一种汇编,但其中体现了编者对历史事件的选择、考证和编辑,故《历史纪年表》享有著作权。 A5uQ/sFXzRgRE0VWvvivO80UHNjvxh6HcsdlDrIhyWN6eewaiaHPCq+S4PkaRY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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