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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作品的种类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作品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的感情、思想。因此,这类作品的特点是利用语言文字本身或内部的特定含义来表达作品的内容。它区别于用符号外形来表达作品内容的作品,例如书法作品。文字作品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小说、诗歌、散文、剧本、论文、专著、教材、编辑作品、书信、译文、译著等。文字作品不以字数多少来衡量,凡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短小文字也能构成作品,在“俞华诉北京古桥电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俞华创作的广告词“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仅有八个字,法院认定了其作品属性,依法享有著作权。文字作品也并非以自然人可以阅读的文字表达来判断,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各种计算机软件代码也可以按照文字作品进行保护,使用电报码、密码、代码、速记符号、数据表格等表达的内容也可能成为文字作品。

对于作品的标题是否可以单独作为文字作品加以保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国家给予著作权保护,有的国家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的国家则明确不予保护。法国1957年《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即使在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同类作品上使用该标题” 。对于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标题可否作为单独的作品受到保护。实践中考虑标题的独创性认定较为困难,一般不予《著作权法》保护,如:“三毛”“五朵金花”“围城”“娃哈哈”“荷塘月色”等标题引起的纠纷,都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口述作品是作者借助于口头表达来表现自己的思想内涵而形成的作品。在美国等一些国家中,口述作品不受保护,其理由是作品须有某种固定的有形物质载体才受保护。而《伯尔尼公约》自1976年以后则确认:未以物质形式固定的口述作品也具有作品性,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口述作品之所以受到保护,其根本原因在于它完全具备了作品的性质。从复制的角度讲,现代录音技术可以非常容易地将口述作品录制下来,进而以录音带、录像带的方式出版,或整理成文字发表。这使口述作品既实现了财产价值的目标,又具备了作品的可复制性这一条件。口述人当然是口述作品的“作者”。在口述人口述,记录整理人在整理过程中也融入了其创造性劳动的情形下,记录整理人应当属于共同作者。在末代皇帝溥仪《我的前半生》回忆录的著作权纠纷中,整理人李文达被认定为与溥仪共同创作,尽管该书封面署名仅有溥仪一人。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一)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被演唱或者被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能够以旋律节奏、和声组合进行演唱或演奏,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音乐作品的作者将音符的长短、高低、强弱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经过精心创作编排出旋律。歌词本身作为文字作品不属于音乐作品,因为歌词必须配曲、与曲相结合才能构成音乐作品。对于曲调是否必须以谱的形式(即乐谱)表现出来,这一点中国著作权法与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一样,并不作要求,即兴的音乐作品尽管没有谱写出来,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戏剧、曲艺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戏剧作品的保护对象不是指一台供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从戏剧专业看,戏剧的创作目的是舞台演出,而舞台演出则不能局限于照本宣科地念台词,它要结合演出的特点,将唱、念、做、打等语言和动作融汇到剧本中去,这就要求不仅以单纯的语言文字去表达作者的思想,还需要与动作相结合的表现方式。所以,从戏剧专业人的角度看,戏剧作品应当是“表演的整台戏”而非仅指剧本。但是,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整台戏”是一个作品的集合,剧本作者、导演、演员、场景、舞美、灯光、道具等各有不同的分工,也产生不同的权利,有属于著作权的也有属于邻接权的,还有属于一般劳动的,就“整台戏”来看,更多的属于表演的范畴,而表演属于邻接权保护的内容。剧本的表演完全可以脱离原作者,戏剧的演出只是对剧本这一戏剧作品的一种使用。从时间顺序上说作者完成剧本的创作,即已经完全具备了享有著作权的条件,而不是要等到剧本被表演之后才能享有著作权。但是,按照现在对戏剧作品的理解,将其划归到文字作品中更为合适,法律单独列出一种作品确无必要,所以,将“整台戏”作为复合作品定义戏剧作品更为合适,就像电影作品一样,不应当仅指电影剧本。

曲艺作品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民间艺术,种类较多,主要是利用说、唱、弹等形式来表现它的艺术性,其性质同戏剧作品相同。曲艺作品的种类主要包括:相声、快书、梅花大鼓、京韵大鼓、评书、评话、弹词、琴书等。

(三)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舞蹈作品的保护对象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编排,它可以用舞谱、录像或其他方式来记载。如同戏剧作品一样。舞蹈作品不是指一整台的表演,而是能够用载体固定下来的“一招一式”。与舞蹈类似的健美操、瑜伽、太极拳等也可以作为这类作品加以保护。实践中有争议的是体育表演是否可以作为舞蹈作品,如:水上芭蕾、花样滑冰、艺术体操等,这些只能通过个案加以分析,如果不是被列为标准的竞赛动作,可以考虑属于舞蹈作品。进一步,对于一些对抗类体育项目,比如NBA篮球,由于球员的动作往往是随着赛场的情况而变化的,具有突发性、任意性、难以复制性,用著作权对其保护并不合适。

(四)杂技艺术作品

杂技等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这是《著作权法》2001年修改时新增的一种受保护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实践中对杂技艺术进行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比较困难,像魔术表演和驯兽杂耍这类的杂技既没有文字的脚本也没有固定的套路,凭借表演者的经验、灯光还有动物的配合,无法确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加上音乐、舞蹈等内容的杂技表演,可以分别按照音乐作品和舞蹈作品加以保护,除去这些内容这类杂技就只是剩下难度了,世界上少有国家对杂技加以保护。

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是以不同的色调、不同的造型来表现作者的思想和风格。美术作品的特点是看得见、摸得着,它是占有一定空间的视觉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不仅包括绘画、雕塑等纯美术作品,还包括实用美术作品。所谓纯美术作品,是指只能供人们观赏的一种独立作品。纯美术作品通常包括以下几类:(1)绘画作品,是指以色彩、线条等表现出一定图形的一种平面作品,如油画、国画、版画等。(2)雕塑作品,顾名思义,是指通过雕、刻、塑的方法来表达作者思想的立体作品。其特点是占有一定的空间,如木雕、石雕作品。(3)书法作品,是以书写汉字而使其具有文字本身含义之外的意思表达——即作者的思想感情等的作品,必须具有书法艺术的整体内涵,如笔画、结构、韵味等。实用美术作品,一般是指将美术作品的内容与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载体相结合,借助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使载体更具有艺术效果,从而使这一美术作品具有实用价值的作品,如陶瓷艺术、染织图案等。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所谓构筑物,是指水坝、烟囱、隧道等不直接供人们居住或工作的建筑,实际上属于广义的建筑物范畴。建筑作品必须具有审美意义上的设计,比如:奥运会体育场“鸟巢”、悉尼歌剧院等。纯粹实用性、不具备审美功能的房屋不属于建筑作品,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外观整齐划一的民居并非建筑作品。在1990年《著作权法》中,建筑作品是作为美术作品的一种被列举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基于建筑作品的独特性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将其列为独立的保护客体。在我国,建筑作品仅指建筑物本身,设计图纸和建筑模型分别按照图纸作品和模型作品加以保护。

五、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作者在创作摄影作品时需要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的形象再现于一定的介质。所谓再现客观对象,并不是简单地复制,它包含有作者的创作,这种创作表现为根据作者的不同构思,取其最能表现物品的某种特点的合理布局,以便更能突出地表现作者的思想。摄影作品的形成过程充分体现了拍摄者的照相技术、对光线的利用及合理的取景视角。简单的证件照和医院的X光照片不属于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的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视听作品包括电影作品、电视作品等。受保护的视听作品指的是能够观看的影片或录像片,而不是剧本,这一点与戏剧作品不同。视听作品是典型的复合作品和合作作品,其中既包含了导演巨大的创作劳动,也包含了一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立客体,如音乐作品、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这些独立的作品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

录像制品不属于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属于邻接权保护的范围,但录像作品属于著作权范围。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指的是为工程施工和产品生产而绘制的图样以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它与一般的美术作品最本质的不同在于,设计图的目的是用于施工或生产。工程设计图与产品设计图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各种工程、建筑、电路、机械设备的设计图纸以及机械产品、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等设计图纸。(2)地图、示意图,是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它与工程及产品设计图明显不同,地图、示意图着重于说明某一现象,而不是以按此图去制造某个物品为目的。

模型作品是《著作权法》2001年修改后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作品。它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模型作品擅长于通过对事物特征的取舍或扬抑,或者通过对事物特征的精确描述,直观地描述事物特征,例如建筑模型。

八、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给予了具体规范。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它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计算机程序的文档,是指软件开发过程中用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考虑、性能、测试方法、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计算机文档本来就是自然语言编写的文字或图形说明,按照文字和图形作品都可以受到保护。计算机程序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其局限性,其表达形式为机器语言,不属于供人们欣赏的作品,程序的创作者实际要保护的是其技术方案而不是机器语言编写的语句,软件工程师更愿意用专利法获取独占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这是一条开放性条款。随着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口口相传,世代相承,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没有明确的作者,其保护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自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以来,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民间文学艺术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其独创性比较容易满足,但是确定著作权人较为困难,保护期限、合理使用以及获得授权的渠道等不同于其他作品。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尤其要处理好其传承、保护与公众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 cRpa94scE3v4CpPUzKJ++amBT9bTLdNOMhu7z0J15fiFt5Sj3FtTsa2UB3QIv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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