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说了,词类是词的语法分类,是词按照其各自语法功能的不同而分出来的类别。这一个认识不是一开始就有的。早期讲汉语语法的书,表面说是根据各个词能作什么样的句法成分来给词分类的,实际上,或者说骨子里是按照词的意义来给词分类的。譬如现代汉语语法学的奠基者黎锦熙先生在1924年出版了中国第一部讲现代汉语语法的《新著国语文法》,提倡句本位,强调要“依句辨品”。从此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般都说要按词能作什么样的句子成分来给词分类。但是在解释“劳动光荣”“劳动人民”里的“劳动”的词性时,说前一个“劳动”由动词转成名词了,后一个“劳动”由动词转成形容词了。这里我们不禁要问:“动词‘劳动’是依据什么来定的呢?”当然你可以回答说,“因为‘劳动’能作谓语,所以是动词”。但是人们又得问:“既然‘劳动’既能作谓语,又能作主语,又能作定语,那为什么不说作谓语的‘劳动’是由名词‘劳动’,或者说是由形容词‘劳动’转成动词的呢,而要说作主语的‘劳动’、作定语的‘劳动’分别是由动词‘劳动’转成名词或形容词的呢?”显然,在一般人的心目中,之所以把“劳动”首先判为动词,是因为“劳动”表示行为动作,换句话说,依据的是意义。因此现在大家对划分词类的依据能取得一定的共识,是经历了一个很长的研究探索的过程的。
划分词类的依据,前人曾提出过三种:词的形态,词的语法意义,词的语法功能。从理论上来说,这三种依据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成为我们划分词类的依据。但就划分汉语词类说,最佳的依据是词的语法功能。为什么这样说呢?下面我们不妨来具体分析一下。
采用第一种依据,那就是根据词的形态进行词的语法分类。对于像印欧语那样有形态标志和形态变化的语言来说,譬如俄语、英语等,这是非常可行的,划分起来也十分简单明了。可是,这个依据虽好,但不适合于汉语,因为汉语的词没有形态标志和形态变化。这就像中国古代可以根据一个人的穿着来判断一个人的身份,因为那时一个人的穿着跟身份是“挂钩”的——当官的跟平民百姓穿的衣服不一样,而当官的,因爵位或官位的不同,所穿衣服的衣料质地、颜色、配饰等有严格的区分。到了现代,我们就不能依据一个人的穿着来判断他的身份了,因为现代人的穿着跟身份基本不“挂钩”。
采用第二种依据,那就是根据词的语法意义进行词的语法分类。词的意义有两种,一种是概念义,也有人称为“认知义”;一种是语法意义,也有人称为“语法范畴义”。例如“农民”,《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这就是“农民”的概念义。而“农民”的语法意义是“表示事物”。再如“写”,《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用笔在纸上或其他东西上做字。”这就是“写”的概念义。而“写”的语法意义是“表示行为动作”。先前有人自觉不自觉地凭词的概念义给词分类,例如早期许多人将“打仗”和“战争”都看作动词,根据的就是它们的概念义。其实从语法功能上看,“打仗”确实是动词;而“战争”是个名词,并不是动词。现在,单纯依据词的概念义来给词分类,已经没有人这样做了。现在说到按词的意义分类,那意义都是指词的语法意义。
根据词的语法意义给词进行语法分类,从理论上来说,好像是可行的。因为,既然名词的语法意义是表示事物,动词的语法意义是表示行为动作,形容词的语法意义是表示事物的性状,那么似乎理所当然地可以倒过来说,表示事物的词归为名词,表示行为动作的词归为动词,表示性状的词归为形容词。但是,由于语法意义的复杂性,具体划分起来难以操作。譬如“突然”和“忽然”,先前许多人都把它们归入副词,这固然是由于他们只注意到这两个词都能作状语,更实际的原因也是认为它们的语法意义一样。类似的由于觉得语法意义一样而误将不同类的词归为一类的,还有“经常”和“常常”、“刚才”和“刚刚”、“干脆”和“索性”等。语法意义的复杂性,更具体表现为有不同层面的语法意义。就拿“事物”这一语法意义来说,就有不同层面的作为语法意义的“事物”——众所周知,名词的语法意义是表示事物,为区别起见,不妨将名词表示的事物标记为“事物1”。大家也都知道,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汉语里的“什么”是用来问事物的(与之相对的“怎么样”是来问非事物的),这又是一个层面的“事物”,为区别起见,不妨标记为“事物2”;然而我们看到,在实际交际中,用来回答“什么”的,既可能是名词性词语,也可能是动词性或形容词性词语。例如:
(1)问:你说她喜欢什么?
答:a.她喜欢蝴蝶。【答话为名词性词语】
b.她喜欢弹钢琴。【答话为动词性词语】
c.她喜欢安静。【答话为形容词性词语】
显然,“什么”所问的“事物 2 ”,其外延要大于名词所表示的“事物 1 ”,即:
事物 2 >事物 1
另外,说汉语的人都会强烈地感觉到,汉语句子里的主语、宾语表示事物,不妨将主语、宾语所表示的事物标记为“事物 3 ”。可是我们看到,在汉语里“什么”能作主语、宾语,“怎么样”也能作主语、宾语。例如:
(2)a.什么才是对的?
b.怎么样才是对的?
(3)a.你喜欢什么?
b.你喜欢怎么样?
显然,主语、宾语所表示的“事物 3 ”,其外延又要大于“什么”所问的“事物 2 ”,即:
事物 3 >事物 2
上述三种“事物”都属于语法意义的范围,就外延的大小看,“事物 1 ”的外延最小,“事物 3 ”的外延最大,即:
事物 1 <事物 2 <事物 3 或 事物 3 >事物 2 >事物 1
语法意义之复杂,可见一斑。其实,不只是作为语法意义的“事物”有不同层面的“事物”,作为语法意义的“行为动作”和“事物的性状”,也都是如此,即也有不同层面的“行为动作”和“事物的性状”。可以想见,面对如此复杂的语法意义,我们如果仅仅依据词的语法意义来给词分类,操作起来会相当困难。汉语语法学界有不少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认为动词、形容词作了主语、宾语后就名词化了,其理由就是“它们表示事物了”。这种看法固然是由于受印欧语语法影响所造成的,但更深一层的原因就在于没有认识到在语法意义范围内同是事物范畴,却还有多种不同层面的事物范畴,而误将主、宾语所表示的事物范畴跟名词所表示的事物范畴等同起来。专门从事语法研究的学者专家尚且难以把握好不同层面的语法意义,一般人就更把握不好了。因此,从理论上说似乎可以根据词的语法意义来划分词类,实际上是很难操作,很难做到的。我们不能将它作为主要依据。
就汉语来说,比较现实的路子是,采用第三种依据,即根据词的语法功能进行词的语法分类。但这绝不是无可奈何的做法,而是完全科学的。这可从下面四方面来认识:
首先,从划分词类的目的来认识。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吕叔湘先生就讲过这么一句话:“区分词类,是为的讲语法的方便。”
后来在《关于汉语词类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一文中,吕叔湘先生又重申了这个观点,又明确说:“为了讲语句组织,咱们分别‘词类’。”
到70年代的《汉语语法分析问题》一书里,吕叔湘先生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
陈望道先生(1978)也曾指出,划分词类就是“为了研究语文的组织,为了把文法体系化,为了找出语文组织跟词类的经常而确切的联系来”。
吕叔湘、陈望道二位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是实事求是的。我们划分词类确实就是为了研究语法、讲解语法。这里要明白的是,语言里的种种句法格式表面看都是许多具体词的序列,实质上都是词类的序列。例如“小王吃苹果”体现了“名词+动词+名词”这样一种句法格式,这样一种词类序列。“小王吃苹果”只是“名词+动词+名词”这种词类序列的一个实例。在这个词类序列里我们可以代入无数同类的词,造出无数同类的句子来。
既然划分词类是为了研究和讲解语句组织,而每个语句组织实质上都是一种词类序列,因此划分词类根据词的语法功能,这是理所当然的。
其次,从词的二维关系——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来认识。我们知道,任何语言里的词和词之间总存在着二维关系——词的组合关系和词的聚合关系(亦称“配置关系”和“会同关系”)。什么叫词的组合关系和词的聚合关系呢?不妨先看下面这个图表:
上面是现代汉语里某一类“把”字句所呈现的词与词之间的二维关系。横向词与词之间的关系(如“弟弟”“把”“杯子”“打”“破”“了”之间的关系)是组合关系,纵向词与词之间的关系(如a列“弟弟”“姐姐”“爸爸”“妈妈”“春风”“雷声”之间的关系,d列“打”“洗”“修”“煮”“吹”“震”之间的关系,余者类推)是聚合关系。词和词按一定句法规则构成句法结构(如上面的“弟弟把杯子打破了”等句所代表的“把”字句结构),这体现了词的组合关系;句法结构就是词的组合关系的产物,是词的组合物。将相同组合关系里处于相同语法位置的词归为一类(如上面图表里所归出的a、b、c、d、e、f各类),这体现了词的聚合关系,词类就是词的聚合关系的产物。具有相同语法功能的词总是聚合成类,供组合选择;而词的聚合关系又总是以词的组合关系为前提的。上面的词与词之间的二维关系图显示了现代汉语里“把”字句的典型格式和词类序列模式。
从词与词之间所存在的二维关系里可以清楚地看到,词类确实是按照词在句法结构中起的作用(即词的语法功能)所分出来的类。既然如此,划分词类当然应以词的语法功能为依据。
再次,依据词的形态分类,实质上是依据词的语法功能分类。譬如说,英语用后缀-s(实际语音形式是-s、-z或-iz)表示名词复数。我们可以根据这一点来确定英语名词这一类。这看起来是根据词的形态分类,实际上根据的仍旧是词的语法功能。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凡是能加表示复数后缀-s的词,在句子里的语法功能是基本一致的;而且正因为这样,分出来的类才是有价值的。要是根据形态分出来的类并不能反映句法功能,这种分类就没有意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印欧语里,也有少数词没有形态标志,例如英语的名词sheep(羊)、deer(鹿),表示复数时后边不加表复数的后缀-s,它们单复数的语音形式是一样的。可是,在以英语为母语的人的语感里,将这些词跟有形态标志的词,如book(书)、pen(笔)、boy(男孩儿)、potato(土豆)、thief(贼)等,同等看待,看成同一类。讲英语语法的人也仍旧把这些词归入名词,这是因为sheep、deer这样的词跟表示复数时后面要加上复数后缀-s的名词在语法功能上是一致的。换句话说,英语语法学里将无形态变化的sheep和deer归入名词,根据的是它们的句法功能。
正如朱德熙先生(1985)所指出的:“总之,我们能够根据形态划分词类,是因为形态反映了功能。形态不过是功能的标志。”
而依据词的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词类,在意义上也一定有共同点。
郭锐(2002/2018)在他的《现代汉语词类研究》中提出了一种崭新的、更为深刻的看法——“词类从本质上说不是分布类,因而试图通过寻找对内有普遍性、对外有排他性的分布特征来划分汉语词类的做法难以成功。词类从本质上说是词的语法意义的类型,我们把这种语法意义叫作表述功能,即词在组合中的意义类型,如陈述、指称、修饰等大的类型,以及实体、位置、计量单位、数量、指示等小的类型”。因此,“词类实际就是以词的词汇层面的表述功能为内在依据进行的分类”。他这个看法不是随便拍脑袋得出来的,而是他通过对现代汉语中4万多个词的实际考察并进行潜心研究分析所得出来的,是他深刻剖析了汉语词类划分中“分布论”的种种漏洞、“相似论”和“原型论”的多方面缺陷之后所得出来的,更重要的是他在深入探究这样一个问题之后得出来的:语法位置,或者说组合位置对进入的词语有选择限制,这种选择限制肯定需要有某种依据,那么选择限制的依据是什么?他凭借对4万多个词的实际考察所得到的丰富的感性知识,并经过长时间的反复研究发现,语法位置对词语的选择限制的依据不是分布本身,而是更深层次的某种性质,这种性质就是词的表述功能。人们心目中的体词性、谓词性这样的词性概念,实际就是指称和陈述这样的表述功能在词汇层面上的反映,只是过去人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罢了。“指称”“陈述”这两个概念最早是由朱德熙先生(1983)提出来的,但郭锐的认识有进一步的发展:
第一,朱德熙先生将表述功能只分为指称和陈述两种类型,郭锐则将表述功能分为四种基本类型:(a)陈述——表示断言;(b)指称——表示对象;(c)修饰——对陈述或指称的修饰、限制;(d)辅助——起调节作用。
第二,郭锐认为,表述功能可分为两个层面:内在表述功能和外在表述功能。内在表述功能是词语固有的表述功能,外在表述功能是词语在某个语法位置上所实现的表述功能。两个层面的表述功能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如“小王黄头发”,其中的“小王”无论从哪个层面看,都是指称;但有时会不一致,像其中的“黄头发”,就内在表述功能看是指称,但从外在表述功能看是陈述,因此它前面还能受某些副词修饰(如“小王也黄头发”“小王的确黄头发”)。
必须指出,郭锐所说的表述功能也是词的一种语法意义。名词、动词这样的词性区分的内在基础实际上就是指称、陈述这样的表述功能的区分;词类之间的分布差异、形态差异,无非是表述功能差异的外在表现。相应于表述功能的分层,郭锐将词性也相应地分成两个层面——对应于内在表述功能的词性是词汇层面的词性,对应于外在表述功能的词性是句法层面的词性。词汇层面的词性是词语固有的词性,可以在词典中标明;句法层面的词性是词语在使用中产生的,由句法规则控制。如上面举的“黄头发”就词汇层面说,是名词性的;但在上面那个句子里,即就句法层面看,是谓词性的。不难体会,“表述功能反映的是语言符号之间的关系,因而是一种语法意义;表述功能不是语言符号与现实世界的关系,因而不是概念义;也不是反映语言符号与语言使用者的关系,因而也不是语用义”。
郭锐关于词类的观念,显然大大突破了传统的认识,并有普遍的语言学理论意义。把词类看作“以词的词汇层面的表述功能为内在依据进行的分类”,即不是把分布看作词类的本质,而是把表述功能看作词类的本质,可以解释为什么词类具有跨时代、跨语言的可比性;也可以说明为什么那些在不同时代、不同语言中分布不同的词,却都是同一词类。这正如郭锐在书中举例说明的,现代汉语中的“看”和古汉语中的“视”,分布不同,前者可以带数量宾语,不能受数词修饰(看三次/*三看),而后者不能带数量宾语,可以受数词修饰(*视三/三视),却都是动词;英语中的stone,可以受数词修饰(two stones),可以做引导处所成分的介词的宾语(on stone),汉语中的“石头”不具备这些功能,但都是名词。上述现象用“把表述功能看作词类的本质”的词类观来思考,就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因为它们具有相同的表述功能。词性是一个范畴,相同词性之间一定有性质上的共同性,不同词性之间一定有性质上的区别,这种性质上的共同性和区别性,就是表述功能上的共同性和区别性,而这正是跨语言比较的基础。
划分词类的本质依据是词的表述功能,但词的表述功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真要直接按照词的表述功能来给词分类,不便操作。我们划分词类还必须从词的分布层面找到一种可观察并真能体现词类本质的具体划类标准。为此郭锐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语法功能的相容性”(compatibility)。语法功能的相容性体现在:(a)多个不同的语法功能是否能视为等价功能;(b)这些多个不同的语法功能是否有划类价值。同时提出了一种新的操作程序和方法,那就是“通过计算语法功能之间的相容度的办法来揭示语法功能同词类之间的关系”。关于郭锐提出的重要的概念“语法功能的相容性”和他所提出的操作程序和方法,这里不做详细介绍了,大家可以直接阅读郭锐的《现代汉语词类研究》一书,从中获取所需要的知识。
上面我们从理论上对划分词类的三种依据——词的形态、词的语法意义、词的语法功能,进行了分析与说明。由此我们可以明确,我们常说“词类是词的语法分类”,而所谓“词的语法分类”就其本质而言,“是词的语法意义的分类”;只是因为词的语法意义难以把握和具体操作,所以更多地还得从词的分布层面去寻求操作方法,同时也兼顾语法意义的某些方面。具体说,在给词具体分类的过程中,其分类的具体依据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去提取:一是词充当句法成分的功能,如作主语、谓语等;二是词跟词结合的功能,如前加“不”“很”或后带“了”“着”等;三是词所具有的表示类别作用的功能,实际就是词的语法意义,如计数功能、指代功能、连接功能等。
最后还要指出一点,由于“词类是概括词的分类”,因此当我们依据词的语法功能来给某个词定类时,所考虑的词的功能,并不只是指这个词在某个句子里所实现的语法功能,而是指 这个词所具有的全部语法功能 。所谓“这个词所具有的全部语法功能”就是指这个词能作什么句法成分,不能作什么句法成分;能出现在什么句法位置上,不能出现在什么句法位置上;能跟什么样的特定的鉴定词结合,不能跟什么样的特定的鉴定词结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