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无的哲学对于个人生活而言,可以理解为一种留白的智慧;体现在政治思想上,则是对无为政治的强调。
关于无为政治,澄清一些典型的误解是必要的。首先,不能将无为思想看成道家的专利。事实上,在传世的文献当中,最早谈及“无为而治”的不是《老子》,而是《论语》。《论语·卫灵公》载:“子曰: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 我们前面曾指出,《老子》的成书年代无论如何不会早于《论语》的编纂。研究先秦哲学的人,往往太过执泥于“道家”之名,而忘掉了这个名称是西汉时期才出现的。就目前的文献资料看,司马谈《论六家要旨》里最早提到了“道家”的概念。这个概念显然源于对先秦思想和学术的某种思潮的追溯式概括,而非强调在春秋战国时期真的有一个道家的学派。没有明确的思想传承的谱系,是不能称为学派的。其次,先秦各家普遍把无为当作最高的政治理想。《老子》以外,《论语》和《韩非子》都讲无为而治。区别在于各家对无为政治的运作机理有不同的理解。儒家强调德治,以风俗为无为政治的根本。法家则以法为核心来构建其理想政治。最后,无为是一般的政治原则。任何有效的政治治理,都在某种程度上符合无为而治的原则。再强有力的控制,也不得不依赖人的自发性。对人们的自发性的调动是无为政治的关键所在。
《老子》论无为处甚多。高明先生对此做了详细的统计和勘对:“按‘无为’是老子哲学中最重要的概念,誉为人之最高德性。此一观念在他那五千余言的著作中,反复讲了十一次。如帛书甲、乙本:(1)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也。(2)吾是以知无为之有益也。(3)是以圣人不行而知,不见而名,弗为而成。(4)为学者日益,闻道者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5)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欲无欲而民自朴。(6)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7)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也,故无败也;无执也,故无失也。(8)是以圣人欲不欲,而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而复众人之所过。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9)是以圣人居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10)使夫知不敢,弗为而已,则无不治矣。(11)夫天下神器也,非可为者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今本除上述十一处外,尚较帛书甲、乙本多出一处,即本章此文(引注:指第三十章第一句)。甲、乙本作‘道恒无名’,世传今本皆作‘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从帛书甲、乙本考察,上述十一处皆言‘无为’,而无一处言‘无不为’。今本则不然,在上述经文中有的本子将‘无为’改作‘无为而无不为’。……通过帛书甲、乙本之全面勘校,得知《老子》原本只讲‘无为’,或曰‘无为而无以为’,从未讲过‘无为而无不为’。‘无为而无不为’的思想本不出于《老子》,它是战国末年出现的一种新的观念,可以说是对老子‘无为’思想的改造。曾散见于《庄子外篇》《韩非子》《吕览》及《淮南子》等书。” 关于《老子》只讲“无为”,不讲“无为而不为”,高明先生的意见应该是正确的。
无为的核心理念是统治者对道或无的效法:就像无对万物的关系那样,理想的统治者使自己成为其他人发挥和实现自己的条件。统治者不应该自己去有所施为。因为任何施为,都会给百姓带来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理想的君主在上,“下知有之”而已。“功成事遂”,百姓却说:我们本就如此(第十七章)。
理想的君主不是昭昭察察,而是昏昏闷闷的。《老子》第十五章说:
古之善为士者,微妙玄通,深不可识。夫唯不可识,故强为之容。豫焉若冬涉川,犹兮若畏四邻,俨兮其若容,涣兮若冰之将释,敦兮其若朴,旷兮其若谷,混兮其若浊。
马王堆甲、乙本“善为士者”皆作“善为道者”,“俨兮其若容”皆作“严呵其若客”。当从甲、乙本。要真正做到“无为”,君主必须是“微妙玄通,深不可识”的。接下来的一系比喻,都是在强调无为之君的“容象”“不可得而形名”。 君主的任何一点倾向,都会给周围的人,进而给天下百姓带来影响。这样的影响,会渐渐使百姓失去其朴素和自然。
当然,《老子》的无为政治并不是任何意义上的无政府主义。政治秩序是不可或缺的。《老子》第二十八章讲:
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故大制不割。
在《老子》的政治空间里,是要有起码的等级秩序的。只不过,这一权威的秩序要以道为根本。“朴散则为器”是不得不然的过程。但在“用之为官长”时,得建立起不割伤万物之自然的“大制”。
在第八十章,文字向来克制的《老子》突然道出一段田园诗般的描绘:
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在一个日益繁复的世界里,《老子》向往的朴素生活是乡愁,是照向尘俗的一点微弱星光。无力,却给人经久的安慰。
既然作为万物根源的道或无不能有任何肯定的内容,也就不能以之为根据导出确定的价值尺度。自然只是一个模糊的倾向,并没有确定的限度和标准。用后世常用的体用概念来说,《老子》的哲学最终只能靠用的有效性证明体的合理性。这种“以用证体”的理路,并不能为文明的道路选择提供根本性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