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钓鱼执法”事件:2009年10月14日,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行驶,一男子恳求搭车,上车几分钟后,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两辆车包围、逼停,随即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孙中界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最终,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召开新闻通气会,表示确实存在使用不正当的取证手段,向公众道歉。
请分析:本案中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为是否侵犯公民的人权?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主要是指一般的法律、法规,或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在西方,宪法一词原意是组织、结构、规定的意思。主要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或皇帝的诏书、谕旨,或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及城市行会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由此可见,尽管在中国的古代和西方的古代都出现过宪法这个词,但都不是今天“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在中国,将“宪法”一词称为“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当时的改良主义思想家基于国内外形势,明确指出“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在西方,作为根本法意义的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法是一个统称,宪法是其中一门具体的法,它具有法的共性。这些共同特征就是:它们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宪法规范的内容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归根到底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就在于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即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母法。具体表现在:
(1)宪法的内容比普通法律要广泛、全面、重大。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各方面的重大的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及根本任务问题。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的问题,它是宪法某一方面规定或某一项规定的具体化,其内容具有具体和微观的特点。
(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首先,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普通法律没有宪法的依据就无从产生,因此人们也形象地称宪法为“母法”。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的时候必须以宪法作为依据,有的法律明确宣称“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有的法律不明确宣称,但也是以宪法作为立法基础的。
其次,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普通法律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在一个多级立法的国家里,依据宪法产生的各个级别的立法都应该以宪法作为标尺,以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一致性。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再次,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是一国最高的和最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遵守,将其奉为行动的最高准则。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宪法的规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他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
宪法是阶级斗争最直接的总结和结果,宪法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受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是各阶级社会政治地位的动态反应。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近代宪法产生于反对封建专制的资产阶级大革命过程中,启蒙思想家告诉我们,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为了消除政府对人权可能的侵犯,就有必要规范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法律也可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什么不说法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因为,宪法能够防止法律所防止不了的国家权力对人权的侵犯。法律保障人权,主要是通过规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途径来实现。但是对立法权本身而言,其也可能对公民权利产生危害。这就是所谓的“多数人暴政”。人类历史证明了立法权并非总是“民主的”,立法权也有滥用的情形,比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国会通过了很多非人道的法律。但是,对于立法权的规范,无法通过法律本身来完成,否则就变成立法者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情形。对于立法权的规范,主要是通过宪法及其中的违宪审查制度。因此,可以说,宪法的出现,使得所有的国家权力都受到规范,从而也实现了对人权的最大保障。
近代宪法出现的时间比普通法律要晚得多。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普通法律是随着国家、阶级、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民主事实之后出现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所谓“民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最终权力。但是在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掌握国家最终权力的都是君主,而非人民。因此,只有推翻了君生制或者让君主变成“虚权”元首,人民才有当家做主的可能,民主也就有了可能。这一工作恰恰就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完成的。同时,宪法既然要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个使命也只有在人民取得国家的主人翁地位以后才有可能,因为无论是在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制社会,君主不可能主动要求规范、限制自己的权力。
我国宪法对民主制度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和公民的宪法地位;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规定选举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形式,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宪法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得到完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宪法虽然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结果,宪法与民主价值之间也会出现冲突与矛盾,因为近代的“代议制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这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多数人的民主,而历史证明,多数人的民主有可能是非理性的,多数人的民主有可能侵害少数人的权益,比如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会通过的民主有可能是许多屠杀犹太人的反人道的法律,因此,宪法及其中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是为了纠正多数人民主的错误,因为议会通过的法律就是多数人民主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是“反民主”的。当然,宪法的“反民主”不是说宪法反对民主,而是说宪法通过纠正多数人的缺陷来实现真正的全体人民的民主。既要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同时也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这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
学习宪法的概念,要注意区分三点:(1)古代宪法的概念和近代宪法的概念。古代宪法主要是指国家的组织法或国家组织制度的基本原则,比如亚里士多德曾说,宪法为城邦一切整治组织的依据。近现代宪法则更抢到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内涵。比如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即无宪法。我们今天使用的主要是近代宪法的概念。(2)成文宪法的概念和不成文宪法的概念。由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成文宪法的形式,即存在一个以“该国宪法”冠名的文件,这就是成文宪法,也就是宪法典,所以,我们讲宪法的概念,大多数是在讲成文宪法的概念。因为成文宪法完全具有上述三个特征,但是,对于不成文宪法,也就是这个国家没有一部以“该国宪法”命名的文件,其宪法是由多部法律所构成,比如英国并没有一部名为《英国宪法》的文件,英国宪法是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法律构成、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对于不成文的宪法来说,上述三个特征并不完全具备。尤其是根本法特征中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严格两个特征。因为不成文宪法是由多部法律构成、这些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效力相同,并非最高;同时,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其他法律一样,并不严格。(3)作为法律部门的宪法概念和作为法律文件的宪法概念。我们讲的宪法概念中的宪法主要是指宪法典,即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文件的宪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是,宪法还可以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存在。法律部门是根据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对规范性法律文件作的分类,主要是按照调整对象,也就是按照法律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当前,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有七个: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毎一个法律部门都包含了调整该领域社会关系的所有法律文件。作为法律部门的宪法是指所有调整立法机关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比如《宪法》《立法法》《选举法》《代表法》《××组织法》《××议事规则》等。所以,作为法律部门的宪法,并不限于宪法典,还包括其他的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文件,其范围要比作为法律文件的宪法(宪法典)大得多。
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但宪法在表现统治阶级意志过程中却存在自身的特点,这就是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地表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时候,统治阶级必须全面综合地考察当时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并以这种对比关系为依据确定宪法的基本内容。因此,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需要注意的是,在政治力量对比中,虽然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主要是在存在阶级差别的社会),但并不限于阶级力量,因为在政治力量对比中,还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所以,不能把宪法的本质表述为各种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已经消灭了阶级差别的国家。
1. 传统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这种分类是由英国学者J.蒲莱士首次提出的。这种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是否存在宪法典。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显著的特征在于一个以“该国宪法”命名的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日本国宪法》《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等。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缺乏一部以“宪法”命名的文件。采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主要是英国、新西兰、以色列。
需要注意的是,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的分类与成文法、不成文法的分类是不同的。前者的分类标准是存在与否一部法典形式的宪法,后者的分类标准是否存在以条文构成的法。成文法是指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习惯法和判例法。故成文宪法一定是成文法,而不成文宪法并不一定是不成文法。不成文宪法中的宪法性法律是成文法,而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则是不成文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这种分类也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这种分类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这种分类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比如,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的宪法绝,大多数为民定宪法。协定宪法则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如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等。
2.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种分类方法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与本质分类相联系,列宁曾经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列宁的这一论断被宪法学者概括为以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
注意,我国现行宪法属于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民定宪法、社会主义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同时,它们也是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宪法的根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人权就其原创意思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大会,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权利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利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执行是通过宪法监督保障体制来实现的。宪法监督保障体制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审查和裁定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或特定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以维护宪法权威。
我国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保障制度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1)明确宣布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民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总的原则。《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明确了宪法监督机关。《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一规定将宪法监督赋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利于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实施。
(4)规定了严格的宪法修改程序。《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探讨】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党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实践充分证明,我国现行宪法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