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在全国实施。至此,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食品标准、因责任不明而导致的市场混乱局面,可望得到依法治理,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有了法律保障。
民主即多数人的统治或治理。民主的本意和实质是人民当家做主或“民治”。专制是指君主(或国王)独自掌握国家治权进行统治。这两种治理国家的方式从来都是相独立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全体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
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已经以宪法的形式将广大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民主权利固定下来了,宪法还规定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管理各种企事业的权利等。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基础。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生产资料、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人民手中,因此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具有物质保障。这些都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现有基础。
1. 法制的概念
“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制”是指依据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建立起来的用以维护其阶级统治的法律和制度,在此意义上古往今来所有历史类型的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制。狭义的“法制”是指近代意义上的法制,同民主制度紧密相连,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自然人)都平等地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狭义的法制有资本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两种类型。奴隶制和封建制是没有法制可言的。
2.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环节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1)有法可依。它是指立法问题,要求制定出符合最大多数人民意志的、促进社会向前发展的法,使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这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首要任务。
(2)有法必依。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所以有法必依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有法必依首先要求一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其次,有法必依要求全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要遵守法律,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再次,有法必依还要求坚持法制统一。一个国家的法制是一个系统,宪法处于最高位;一切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即归于无效。同时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也是一法制原则,不得违背。
(3)执法必严。执法必严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执法必严,就是要求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禁止任何人、任何机关团体的干预;要求执法人员在办案中严格地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不狂不纵;还要求贯彻“有错必纠”的方针,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办案中,一旦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并承担责任。
(4)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者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法律制裁。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强制力的体现,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保障。做到违法必究,首先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法治国家,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和机构都没有法外特权,任何违法行为都不能逃避法律制裁。其次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畏权势。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普遍约束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由此可见,只有认真全面地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统一性、连续性和平等性,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1. 法治和人治
“法治”一词是由西方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早使用并给以科学界定的。他在《政治学》一书中说:“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中国最早使用法治一词的是梁启超先生,他认为历史上法家的治国主张是“法治主义”、儒家的治国主张是“人治主义”。但是,法家的“任法而治”“依法治国”的思想仍是以君主个人专制为前提的,他们所谓的法只不过是君主治国工具箱中的一个工具而已,君主自己是不受法的约束的。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想在资本主义社会变成了现实。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的,体现社会中绝大多数成员意志的法律获得社会中一切成员普遍的遵守。
“人治”是指君主个人直接运用国家权力,专横非法。君主的话(言出法随)是具有最高约束力的规范;君主本人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甚至不受他自己曾说过的话的约束。人治社会是皇帝的“家天下”,是靠以义务为本位的一套兼有迷信、愚昧、宗法制等伦理道德规范和掺杂了大量说教的刑罚规范作为规范社会的手段的。
2. 法治和法制
狭义的法制是和近代意义上的法治相通的。但是两者是有明显的区别的:第一,法制是法律制度,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一国法律体系;法治是一种治国方法,是指所有法律主体包括最高国家机关及其成员都必须服从法律。第二,法制是与国家政权相联系的,而法治则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的。
区别法治和法制,有利于我们认识法治的真正内涵,防止那种有法律制度就有法治的错误认识,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密不可分的,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
1.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是以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为前提的。只有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掌握了国家政权、争取了民主,才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建立起自己的法制。其次,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法制是制度化、法律化的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实施,所以,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就是社会主义法制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社会主义民主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使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充分表达出来,从而制定出真正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而只有真正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和自己的遵守;法律的实施同样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
2.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首先,社会主义法制确认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只有将己争得的民主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和固定下来,使其制度化、法律化,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受侵犯,才能实现工人阶级对整个社会的领导。其次,社会主义制度为人民提供了充分的民主权利,社会主义法制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组织形式、方法和程序。严格实施法律,同时,社会主义法制通过制裁危害和破坏社会主义民主的违法行为,保卫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人民民主权利。
法制现代化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化的历史进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就是要实现法制与法治的双重现代化;就是在建立现代化的法律制度的同时,实现依法治国和依法办事的民主政治,并促成社会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法制现代化首先要求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通过大力引进法制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反映当代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通过立法调研、公开征集对法律草案的意见等多种方式,使立法更加科学化、民主化。
其次,要求加大法制的宣传力度,向全民普及法律知识和培育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在法律意识普遍低下的国度里,是不会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增强全民守法的自觉性。
再次,要求在加大法律维权力度的同时,培育高效、廉洁且秉公执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使破坏市场秩序、破坏法制的行为人受到严厉的制裁(增加违法的成本),从而优化法制环境。
最后,要求法律监督现代化。通过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使市场经济主体通过参与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参与法律监督,从健全的法制中受益,从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实现。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意识水平,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的法制健全的程度。
在立法上,社会主义国家任何一项法的制定,都是已经成熟了的法律意识要求的产物。
在司法和执法上,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还直接作用于执法和司法人员,决定法律是否得到正确的实施。
对于广大公民来说,提高法律意识水平,更是公民能否自觉守法的重要保障。
因此,要在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现代的法律意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培养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共同付出巨大努力的浩大工程,需要你、我、他等所有人上下求索方能到达。
1. 如何理解法的作用?
2. 简述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3.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对市场经济的保障作用?
2003年3月17日晚,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并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救治站。这一事件被称为“孙志刚事件”。后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和天河区人民法院三地同时审理,涉案的18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请通过本章所学的法的基本原理知识分析此案,并简述该案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影响。
1.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2.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谬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3.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5.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6.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