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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引导案例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请分析:本案中被告是否侵犯了被害人齐玉苓的宪法赋予的相关权利?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有着它深刻的经济、思想、政治和法律条件

(1)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市场经济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市场经济要求有统一的市场,打破封建社会地方割据的局面,市场经济要求平等,反对特权。只有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平等交换、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才能实现商品的价值和商品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要求统一而公平的规则。

(2)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封建社会末期,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美国的潘恩等提出了许多激动人心的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口号和思想,以反对和批判封建统治所赖以存在的思想体系,如以“法治”批判“人治”,以“人民主权”取代“君权神授”,并提出“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权利分立论”“民主”“自由”“正义”等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口号和理论。这些学说和理论一经提出即深入人心,获得人们的认同和响应,唤起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成为资产阶级制定和实施宪法的理论基础。

(3)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基础。资产阶级在长期的反封建主义的斗争中建立以普选制、代议制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适应的资产阶级以全体人民代表的名义进入议会和国家机构,反映资产阶级政治利益和要求。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之后便将这种政治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护自己的统治。

(4)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使得封建社会的诸法合体的立法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需要,要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制定不同的法律。当越来越多的法律出现时,不同规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就会越来越明显,这时宪法应运而生,因为只有宪法才能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内部的和谐一致。

(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从17世纪至18世纪,英、美、法等国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上,先后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胜利后,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将在革命过程中建立的民主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形成了各自的宪法。

17世纪的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被誉为“宪政之母”。英国宪法有两个特点:不彻底性、不成文性。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二、我国的现行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它由143条正文、52条修正案组成。

1. 1988年宪法修正案共有2条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有偿转让。

2. 1993年宪法修正案共有9条

增加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规定;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奋斗目标改为“富强、文明、民主”;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县级人大的任期制由3年改为5年。

3. 1999年宪法修正案共有6条

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国家”;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关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作出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 2004年宪法修正案共有14条

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国主义统一战线”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主义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进行调整,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增加“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范围进行扩充,“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的职权之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国家主席的职权之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见国外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职权之一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增加了国歌的规定。

5. 2018年宪法修正案共有21条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宪法》第27条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宪法》第6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宪法》第65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宪法》第70条第1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宪法》第79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宪法》第89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宪法》第100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宪法》第101条第2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宪法》第103条第3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第104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宪法》第107条第1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5条,分别作为第123条至第127条;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123条至第138条相应改为第128条至第143条。

【探讨】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这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也体现这样的特点。从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到本次《宪法》修改前,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先后4次对宪法作出修改。这些修改,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表明,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

这次宪法修改,把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指导思想,对于进一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充分发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指导作用,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意义重大而深远。

这次宪法修改,不仅让我们国家的根本法紧跟新时代步伐,让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更加完善发展,让党和人民意志得到更加集中的体现,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翻开新修订的宪法,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战略布局鼓舞人心,未来中国的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发展动力、战略步骤、政治保证等清晰鲜明。以这次修改宪法为起点,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我们必将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团结凝聚最广大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胜利。 UzK7eucz2nTU5b1jWw9IRUVqHsLgDwOAtUexLjVUsUNp251uHl2uq7/jqJNa0l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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