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设备引进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甲方于2015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2015年6月12日,甲方收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的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
1. 提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 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1. 向开证银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 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 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 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的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及开证银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的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排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实际损失,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乙方遂于2015年7月派人来中国。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3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思考讨论题】 以上谈判属于哪种类型的国际商务谈判?甲方在发现乙方的提单破绽后实施的一系列措施和谈判行为是否恰当?谈谈你的理由。
国际商务谈判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下面就不同的分类进行详细阐述。
企业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国际商务谈判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谈判的内容不同,所涉及的合同条款也不同,因此谈判的策略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国际货物买卖谈判,是指买卖双方就买卖货物的价格、品质、数量、支付条款、运输条款、保险、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进行的谈判,又称一般商品的买卖谈判或一般贸易谈判。
国际贸易包括货物进出口贸易、技术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化和生产力的发展,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是货物买卖仍然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内容。因此,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国际货物买卖谈判所占比重也是最大的。
国际技术贸易谈判,是指技术的接收方(即买方)与技术的转让方(即卖方)就转让技术的形式、内容、质量规定、使用范围、价格条件、支付方式及双方在转让中的一些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问题所进行的谈判。
技术贸易标的无形性、贸易过程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再加上技术贸易受到专利法、商标法等多种法律的制约等因素决定了技术贸易谈判与货物买卖谈判具有不同的特征。
国际服务贸易谈判,是指谈判双方就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通信服务、金融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环境服务、商业服务等内容进行的谈判。国际服务贸易对象的不同决定各种服务谈判的内容有所不同。例如,在工程项目谈判中,谈判的内容主要涉及人工成本、材料成本、保险范围和责任范围、进度报告、价格变动、承包公司的服务范围等方面,谈判的双方是工程的使用单位和承建单位,但参与方通常包括投资方、设计方、分包商、施工单位等。而在劳务服务谈判中,谈判的内容主要涉及劳务提供的形式、内容、时间、价格、计算方法以及劳务费支付等内容。
租赁业务谈判,是指谈判双方围绕租用的机器和设备,就其选定、交货、维修保养、到期后的处理、租金的计算和支付、租赁期内租赁方与承租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进行的谈判。
“三来”谈判的内容与国际货物买卖谈判相似,指的是对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中涉及的料、样、件的质量、数量、到货时间,加工过程中工缴费的支付办法、料件消耗定额的核定办法,以及对加工后的成品合格率的核定办法、违约处罚条款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的谈判。“一补”即补偿贸易,其谈判内容包括购买技术设备谈判和技术设备货款的补偿谈判。
国际资金谈判,是指国际资金供需双方就资金借贷或投资内容所进行的谈判,包括国际资金借贷谈判和国际投资谈判。
国际资金借贷谈判,是指资金借贷方就借贷货币、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宽限期、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的谈判。与国内资金借贷相比,国际资金借贷的双方需要对贷款和还款的币种、兑换的汇率以及由于货币的升值或贬值所采取的补偿措施做出明确规定。
国际投资谈判,是指谈判双方就某项投资活动所涉及的投资周期、投资方向、投资方式、投资内容与投资条件、投资项目的经营与管理,以及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和相互关系所进行的谈判。
索赔谈判,是指在商务活动中,由于合同一方的过失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或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使合同一方没有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时所进行的谈判。
索赔谈判与其他类型谈判的区别在于首先需要确认责任在哪一方,其次要根据确定的损害、违约的程度对赔偿金额和赔偿期限做出协商。在国际商务谈判业务中,涉及索赔类型的谈判一定要注意处理好谈判双方的关系,既要维护好自身利益,又要考量到后续仍有业务合作的空间。
江苏A工厂、贵州B工厂、东北C工厂、北京D工厂要引进欧洲—家环形灯生产厂的技术,各家的产量不尽相同,北京甲进出口公司是其中某一工厂的代理,知道其他三家的计划后,主动联合这三家工厂在北京开会,建议大家联合对外、统一谈判,其他三家工厂觉得有意义,同意联合谈判。
阅读以上资料,请判断材料中反映的是哪种类型的国际商务谈判?
按照谈判规模分类,国际商务谈判可以分为大型谈判、中型谈判、小型谈判。根据英国谈判学家比尔·斯科特的分类方法,一宗谈判,其涉及的金额巨大、内容复杂,并且各方参与的当事人数量超过12人,可以认为是大型谈判;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内容较为复杂且各方参与的人数在4~12人,可以认为是中型谈判;如果谈判所涉及的金额不大,内容不复杂,且各方参与人数少于4人,则属于小型谈判。
这种划分方法不在于严格界定人数和涉及金额,主要是通过谈判规模的划分,针对不同的类型选择不同的谈判人员构成、采用不同的谈判策略。小型谈判,参加的人数不多,持续时间相对较短,对谈判人员的能力要求较高。尤其是一对一的个体谈判,需要选择全能型的谈判人员。因为整个谈判过程均是一个人独立应付全局,难以及时得到同伴的帮助和支持,这就要求谈判人员有独立掌控全局的知识和才干,需要知识广博、反应灵敏的人来充当个体谈判人员。而大型谈判和中型谈判,参加人数较多,因此需要强调内部成员的行为,既要有分工,又要讲究合作,允许在内部讨论时提出不同的意见,但对外要保持高度一致,要强调民主集中制,又要在关键时刻体现出谈判负责人的权威性和决断力。
根据谈判所在地不同,国际商务谈判可以分成主场谈判、客场谈判、主客场轮流谈判和中立地谈判四种。
主场谈判,是指当事人在其所在地进行的谈判,这里的所在地可以狭义地理解为企业所在地、城市所在地,也可以广义地理解为国家所在地。而客场谈判指的是在谈判对象所在地进行的谈判,在国际谈判中通常理解为“海外或国外”。主客场轮流谈判是谈判依次在主场、客场轮流进行的谈判。中立地谈判则是在第三方中立国家进行的谈判。
不同的谈判地点会影响谈判双方谈判的心态、谈判的战略和战术。主场谈判会使谈判人员占尽天时、地利、人和,对环境的熟悉甚至为了本次谈判刻意对场地的布置会使主场谈判人员在心理上占有极大的优势,在谈判过程中可以起到提升信心的作用。所以,有经验的谈判人员通常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择主场谈判。客场谈判通常方便谈判当事人考察谈判对象的硬件设施,为下一步的合作进行现场考察,以便降低投资风险。与主场谈判相对应,客场谈判会使谈判人员在心理上处于先天的弱势地位,但另一方面,也可能会促使谈判人员产生破釜沉舟、背水一战的感觉,从而取得意想不到的结果。主客场轮流谈判适用于持续时间较长、涉及金额较大、交易较为复杂的谈判,更换谈判地点有助于谈判双方互相考察对方的经济实力,这种谈判通常采取换场不换帅的方式。中立地谈判由于选择的是独立于主场与客场的第三方进行,环境相对单一,对于谈判双方的干扰也不大,有利于谈判双方根据其客观条件公平地展开谈判。
按照参加谈判的主体数量不同,国际商务谈判可以分为双边谈判和多边谈判。双边谈判就是指谈判主体只有两方当事人的谈判,多边谈判指的是谈判主体由两个以上利益主体构成的谈判。
双边谈判的谈判主体只涉及当事人两方,利益关系较为明确具体,涉及的谈判客体较为简单,谈判当事人在了解谈判对象的背景、需求、目的及在谈判现场的应变上,都较为单一,只把精力集中在所面对的一方当事人上即可,故比较容易达成一致的意见,容易达到目的甚至取得突破。
多边谈判的利益主体较多,在一方谋求较大利益的同时,可能会侵害其他多个当事人的利益,容易引起其他方面的联合抵制。这就需要谈判当事人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先进行小范围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之后,再去和其他的利益主体进一步商讨,逐步达成大范围的共识。多边谈判往往要比双边谈判多花费数倍的精力,谈判当事人需要对全局的把握更加全面和精准。
按照谈判接触的方式不同,国际商务谈判可以分为面对面的谈判和函电谈判。
面对面的谈判,谈判主体当面接触,有助于双方谈判人员思想感情的交流。任何人在当面的交流中也不能保证感情不受多方的影响而产生波动,面对面的谈判可以通过观察谈判对象的言行、面部表情、身体姿态等来判断对方的思维走向,进而通过适时地调整自己的谈判策略和谈判方式等来促成谈判目的的达成。
函电谈判更加侧重于将谈判的条件、目的等要素写在纸面上,适用于交易条件较为规范、内容比较简单的谈判。这种谈判方式的缺点是,传递的信息量通常会受到限制,不便于谈判双方的进一步沟通、交流,对复杂一些的谈判过程不适用。随着通信事业的发展,函电谈判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按照该分类方法,国际商务谈判通常可以分为让步性谈判、立场性谈判和原则性谈判。
让步性谈判也称软式谈判,是一种为了保持同谈判对象的某种关系而做出退让、妥协的谈判方法。在此种谈判中,谈判人员为了维系与谈判对象的关系或者是为了“全局”的利益而在“局部”放弃,采取为了达成协议而准备随时让步的态度,在这种谈判中,谈判人员若遇到谈判对象不予合作时,就极易受到损失,故该种谈判方式在实践中要谨慎采用。从另一方面讲,如果谈判人员在全过程中采取让步型的态度,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是非常有帮助的。
立场性谈判也称硬式谈判,是谈判人员以意志力的较量为手段,很少顾及或根本不顾及谈判对象的利益,以取得己方胜利为目的的立场坚定、主张强硬的谈判方法。这种谈判中,谈判人员视谈判对象为劲敌,强调谈判立场的坚定性,强调针锋相对;认为谈判是一场意志力的竞赛,只有按照己方的立场达成的协议才是谈判的胜利。
采用立场性谈判,谈判人员常常互不信任、互相指责,谈判也往往易陷入僵局,造成谈判旷日持久,无法达成协议。而且,这种谈判即使达成某些妥协,也会由于某一方的让步而履约消极,甚至想方设法撕毁协议、予以反击,从而陷入新一轮的对峙,最后导致相互关系的完全破裂。这种谈判的谈判人员把谈判看成是意志力的竞赛和搏斗,他们把注意力集中于如何维护自己的立场,否定对方的立场,忽视去寻找能兼顾双方利益的解决办法;他们的目的不是要达成协议,而是要获取坚守己方立场的胜利。一般在事关自身的根本利益而无退让的余地、在竞争性商务关系、在一次性交往而不考虑今后合作等场合,运用立场性谈判是有必要的。
原则性谈判也称价值型谈判,由于这种谈判最早是由美国哈佛大学谈判研究中心提出,故又称为哈佛谈判术。这种谈判中,谈判人员既重视经济利益,又重视人际关系,既不回避对立的一面,但更加重视去发现和挖掘合作的一面。采用此种方式的谈判人员认为,评价谈判是否成功的标准不应该是一方所取得的经济利益,而应该是谈判本身的价值;谈判协议不应该是一方意志力影响的结果,而是主张按照共同接受的具有客观公正性的原则和公平价值来取得协议,而不简单地依靠具体问题的讨价还价;原则性谈判是一种既具有激励性又富有人情味的谈判方式,因此该种谈判方式在现代商界被广泛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