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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医院审计工作制度

1.内部审计由审计部独立完成,审计部对全院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机构,依法对医院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置、药品采购等一系列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1)对财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2)对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资产购置和药品采购、经济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各方面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3)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会计报表、决算的真实、正确、合规、合法进行监督检查。

(5)对执行国家财经法纪和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6)对建设项目、修缮工程制定的预(概)算、决算等进行审计。

(7)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实行责任追究。

2.审计人员有权要求被审计人按规定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基建预算执行情况、药品、物资采购、财务报表等有关经济活动资料,被审计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3.每年进行一次较为系统的审计,促进管理、提高效益,对收费、药物、基建各环节实行不定期审计,对高精尖项目实施事前审计和效益审计。

4.对涉及专业性较强、金额较大的基建、修缮等项目审计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5.在查看审计资料时必须保持资料的完整,不得损毁、涂改、丢失。对审计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及其评价的书面材料,必须及时整理归档,加以保管,不得丢失。

6.加强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与协助,对审计工作中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内部审计机构报告,保证医院经济建设与发展顺利进行。

7.严格遵守各项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外部审计工作制度,遵守审计人员的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为医院的经济建设与发展做好保驾护航。 CizEvXufJMD8XxpSmZ5dZNmeFiLP1Lt3Pa1QN7CWW4FSzuyZBAKBRfTI6E+3iJ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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