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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廉政廉医建设制度

1.提高党员干部职工的廉政廉医意识,引导医务人员廉洁行医,从源头上遏止腐败行为,预防医疗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不正之风的发生。

2.纪检监察室负责全院廉政廉医建设日常工作的督导检查,各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干部职工的廉洁行为教育和监管。

3.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及医德医风教育,履行党纪、政纪、医德医风的监督职能。受理院内外群众对医院干部、职工违法违纪等现象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做到专案有专人处理。

4.把廉洁与否作为考察、评议、提拔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廉洁奉公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廉洁规定者给予相应处分。

5.医院职工不得以各种名义或借口直接或间接向患者家属索取财物;不准非法推销药品,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6.医院工作人员对患者要热情耐心,不得推诿患者,不能开人情处方、人情假条,人情检验报告单或采用其他弄虚作假手段,从中谋取私利;不许“搭车开药”。

7.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按收费标准计费,实行明码标价,一切收费凭证必须按医院规定,执行医院财务部出具的统一收据单,不准任何科室和个人巧立名目乱收费。

8.在医院的基建、药品、医疗设备购进中不得收受“回扣费”“手续费”和贵重礼品,对违规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积极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及保护。 CizEvXufJMD8XxpSmZ5dZNmeFiLP1Lt3Pa1QN7CWW4FSzuyZBAKBRfTI6E+3iJ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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