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用人机制,根据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医院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际原则;
(四)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医院内部各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及党委实行选举制的党支部书记、团委副书记。
第四条 党委会是干部任免的决策机构。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和主管院长组成中层干部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层干部聘任考核名单的审核。
第五条 院党委及其组织(党委办公室)和人事(人力资源部)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科室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优良的思想品德;
(二)积极投身于医院的建设和发展中,在学科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得到群众认可;
(三)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政策水平、文化素养、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独当一面,敢于担当,勇于创新;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五)作风民主,顾全大局,乐于奉献;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 提拔担任科主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初任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3年以上中级职称,年龄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初任行政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年龄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
(二)提拔担任中层干部正职,应有2年(含2年)以上中层干部岗位工作经历。
第八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内部中层干部聘任,须经过以下程序:
1.发布信息。公布岗位、职数、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2.民主推荐与报名。可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群众推荐等方式。
3.资格审查。医院对推荐人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4.考察。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5.干部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汇总民主推荐与报名、资格审查、考察等情况,确定进入以下程序人选。
6.述职述聘与民主评议。
7.决议。党委会投票表决确定拟任人选。
8.公示。将拟任人选基本情况在全院公示,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9.任前谈话。
10.任命。
(二)外聘干部或引进学术带头人,或内部聘任符合条件人选唯一时,可按一定程序考察、讨论、公示后直接任命。
(三)党委实行选举制的党支部书记的任用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发布干部选拔任用的信息,一般情况下在院内发布,距离报名和推荐结束的时间至少应在1周以上,当重点学科、优势学科主任岗位院内符合条件人员资源不足,需要扩大到院外公开招聘时,时间应至少超过1个月。院内招聘干部,应将招聘信息通过院内网络和张贴公告形式同时发布;院外公开招聘干部,可在社会公共网、报纸、新闻媒体等任选一种形式发布。
第十条 民主推荐与报名应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时,可区别是否原来担任过中层干部、是否党员,在廉政鉴定时,如有医德医风、违纪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党委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 考察工作要求:
1.干部聘任领导小组根据资格审查结果,按拟聘职数1∶2~3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纪检、人事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民意测评、个别谈话等,在干部考察或考核中不能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3.考察结果经考察组会议讨论后,形成考察报告。
第十三条 述职。中层干部的述职时间每人应限定在10分钟以内,提问2分钟。述职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对竞聘岗位的认识、岗位工作的设想(思路)、措施、竞聘态度等,重点在于岗位工作思路和设想。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一般由专家成员及党办、院办、纪检、人事、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民主评议采取投票方式。评委会须有2/3以上人员到会。述职人员得票数原则上需超过评委会到会人数1/2以上,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十五条 党委会是选拔任用干部的决策机构。党委会必须有2/3以上人员到会,候选人选得票数应超过党委会到会人数1/2以上,方可形成决议为岗位拟任人选。
第十六条 拟任干部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者,或提出异议经调查核实澄清者,方可任命。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聘任,由党委统一拟文,党政联合发文聘任中层干部。聘任前由医院纪检监察与其进行廉政谈话并签订《中层干部党风廉政责任书》。发文前需要提请复议的,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由院党委负责,会同人事按照集中与平时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中层干部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新任中层干部实行半年的任职试用期制度,新任干部本人进行工作总结,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留用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中层干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进行,任期届满考核在干部任期届满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采取个人总结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 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考核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对照岗位职责和年度任期目标,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考核中如查实有医德医风、违纪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由纪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依据有关程序进行处理或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干部考核结果要进行公示,具体意见和建议以个别谈话或书面方式传达给本人,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津贴发放、评优、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不胜任现职、不履行职责的中层干部,按管理权限给予免职;对违法、违纪的中层干部根据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外出离岗,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应向医务部请假报备,行政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应向医院办公室请假报备,护士长应向护理部请假报备,以上请假报备均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离开。中层干部因非公务不能在岗6个月者,须经过组织程序,由他人代行或免去其所任职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交流轮岗对象主要是人、财、物等干部岗位,以上岗位干部连任不宜超过两届。一届为2年或3年。
第二十八条 中层干部遇换届或提升不满一届者,应尽快配备后备干部,到达退休年龄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发文。中层干部正常离任,要妥善安排其离任后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适时组织中层干部进行理论学习、技能培训或外出考察学习和培训,提高中层干部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条 做好医院后备(青年)干部培养,有计划地组织后备(青年)干部学习培训和挂职锻炼,提高实践工作能力。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中层干部退出机制,增强干部队伍活力,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干部管理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精神。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做好退出中层干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进行适当安排。
第三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坚持干部选拔和任用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中层干部应该以身作则,严肃干部工作纪律;干部或评委对涉及本人或直接亲属的任免问题,应坚持回避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党委、纪检监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检举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正、副护士长、团委副书记等护士长级干部任免。
第四十条 本条例修改权和解释权在医院党委。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