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医院章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院的举办主体。

第二条 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

第三条 医院的地址。

第四条 医院性质:医院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事业单位类型是公益Ⅱ类。

第五条 经费来源:财政定额补助。

第六条 经营目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急救等全生命周期的医疗健康服务,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为人民健康做出贡献。

第七条 医院办医宗旨: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八条 医院功能定位:成为承担医、教、研、预防、康复等辐射周边的区域医疗中心。

第九条 办医方向: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 创新发展目标:立足实际,依靠管理、技术、服务创新赢得群众信赖,成为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委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党委每届任期5年。

第十二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加强医院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党委书记、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述廉评议考核制度,推动党建工作落地见效。

第十三条 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群众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加强干部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健全干部培养教育、交流轮岗和监督约束机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落实人才引进、使用管理办法,搭建不同层次人才发展平台。

第十六条 加强统战工作,提高对医院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经费保障。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一般按不低于年度行政经费预算的5%列支。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医院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科主任为科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二十一条 医院组织结构分为党委系统和行政系统。领导班子成员任命或聘任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医院设置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以及宣传教育等部门,承担党组织的相应职能事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工作机构。医院职能部门按照三级医院要求设置相关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医院业务科室按照三级医院设置及医院发展需要进行设置。

第五章 决策机制

第二十五条 健全医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和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凡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决策。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十八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科学合理、优质高效的运行机制,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发展规划,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并提交党委会审议后,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科室、各部门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人员聘用管理、岗位管理、职称管理、执业医师管理、护理人员管理、收入分配管理等制度。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科学合理配置各级各类人员。实行全员聘用,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

第三十二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人才导向,着力构建符合医院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才建设体系。

第三十三条 严格落实国家人事政策,坚持以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为原则,建立和完善符合医院实际的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制度,构建导向明确、公平公正、公开科学、体系完善的绩效工资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热情,推动医院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节 医疗质量安全、科研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实行医院、科室、个人三级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制,院长是医院依法执业和医疗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临床医技科室主任为科室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务人员为医疗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全面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加强全程质量监管,落实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指导医疗质量与安全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护理质量与安全委员会等委员会开展工作,根据医疗卫生发展要求,不断完善修订各项制度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临床医技科室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核心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医疗工作,医务、护理、院感、病案、门诊、药事等业务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及监督职责,并做好评价和持续改进。

第三十七条 科主任为本科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员工思想道德、党风廉政及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的学习教育,教育引导医务人员依法依规执业,不断推动科室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健全职工教育制度。落实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必要保障。加强全员继续教育,营造终身学习环境,将继续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聘任、职务晋升挂钩。

第三十九条 加强科研教学管理工作,健全落实科研管理三级负责制,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经费使用等科研管理制度。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把科技投入纳入医院年度预算。建立教师队伍,强化教研室建设,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培训,做好教学质量的评估、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节 投诉管理

第四十条 医院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统一受理,归口处理”,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投诉处理流程,畅通投诉渠道,做好评价分析,持续整改。

第五节 基本医疗保障

第四十一条 贯彻宣传落实国家、省、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科室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保障各类参保患者的权益。

第六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财务会计管理、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和对外投资合作等制度。

第四十四条 依法依规对会计核算、经济运行、资产管理、成本核算、医院债务实行全面管理监督,提升管理效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十六条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十七条 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第四十八条 按照预算法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关于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加强预算管理、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七节 后勤管理

第四十九条 健全信息管理制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强化医院信息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院内、院际间健康医疗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完善信息系统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质量安全、药品耗材管理、绩效考核、财务运行、成本核算、内部审计、科技管理、物资与后勤管理、廉洁风险防控等功能,提高医院管理效率。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保障医院安全高效运行,保护患者隐私。

第五十条 根据医院学科发展建设,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保障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疗设备使用安全。

第五十一条 健全后勤管理制度。强化后勤工作围绕医疗护理服务的责任意识,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后勤服务专业化、规模化和社会化,在物业管理、环境管理、消耗性物资采购供应、设备维修等环节降低成本,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五十二条 推进医院管理创新。注重学习引进国内外先进、科学的医院管理理念,借鉴其他行业的管理技术与方法,充分尊重一线医务人员的首创精神,在实践中推进管理创新。不断引进现代管理方法、技术与工具,持续提高医院管理能力与水平。

第五十三条 坚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原则,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目标,以防范遏制医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以更严密的责任制、更严格的监管、更有效的风险预防管控机制和更有力的基础保障,着力强化安全生产主体,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平安医院建设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第七章 学科建设

第五十四条 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科建设水平,推动学科快速发展,促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水平提高,形成以国家级、省级重点专科为龙头的“大专科,强综合”发展模式。

第五十五条 做好学科周期性的统筹规划,明确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从人、财、物方面予以保障,并做好定期评价考核。

第五十六条 各临床医技科室要紧跟医学发展前沿,根据本地域、本学科发展情况,明确阶段性的学科建设重点,并组织实施,加强学科人才梯队建设、文化建设、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临床、科研、教学、预防、康复等工作水平。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加强党务、院务公开,编制党务公开范围、院务公开目录,落实党员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监督权。

第五十八条 党纪监督:健全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纪检监察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医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医院设立党风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五十九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医院审计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第六十条 政府监督: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政府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部门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六十一条 社会监督:医院依法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和监督评价体系。

第九章 医院文化建设

第六十二条 建立完善医院文化理念体系,加强文化载体建设,引导医务人员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

第六十三条 建立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将医德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第六十四条 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挖掘、传承和发扬医院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六十五条 推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创建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十六条 加强宣传、思想及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管好医院各类思想文化阵地,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弘扬医院正能量。

第十章 群团建设

第六十七条 坚持党建带群建,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第六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十一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十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院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一条 医院由人民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七十二条 人民政府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七十三条 人民政府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七十四条 人民政府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七十五条 人民政府任免(聘任)医院领导人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七十六条 人民政府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七十七条 人民政府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八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七十九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康复、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医学院校临床实习,督促院内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推动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六)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七)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八)承担省、市、区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八十一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十二条 医院接受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十三条 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福利待遇。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八十四条 医院员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八十五条 医院员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第八十六条 医院员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八十七条 医院充分保障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八十八条 医院员工应该发扬救死扶伤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勤奋工作、认真履职,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第八十九条 医院员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九十条 医院离退休职工按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五章 医院领导、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聘任管理

第九十一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执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医院领导人员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九十二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按照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公开报名、资格审查、民主推荐、个别谈话、组织考察、演讲答辩、民主测评、党委会决议、结果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九十三条 中层干部聘任由党委统一拟文,党政联合发文聘任中层干部。聘任前由医院纪检监察与其进行廉政谈话并签订《中层干部党风廉政责任书》。

第九十四条 中层干部管理实行岗位目标管理,对照岗位职责和年度目标、任期目标,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管理。

第九十五条 中层干部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由医院党委负责,会同人力资源按照集中与平时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个人总结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中层干部考核评价工作。

第九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干部管理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精神,建立、健全中层干部退出机制。

第十六章 医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及所有制变更

第九十七条 分立、合并、终止及所有制变更应报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卫生健康委办理变更或注销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十八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七章 医院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

第九十九条 积极与合法的相关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遵守其章程,更好地为保障人民健康服务。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〇〇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第一〇一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〇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

第一〇三条 本章程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一〇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izEvXufJMD8XxpSmZ5dZNmeFiLP1Lt3Pa1QN7CWW4FSzuyZBAKBRfTI6E+3iJBg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