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世界人类而爱之,此普通之爱,纯然伦理学性质者也。而又有特别之爱,专行于男女之间者,谓之爱情,则以伦理之爱,而兼生理之爱者也。
生理之爱,常因人而有专泛久暂之殊,自有夫妇之制,而爱情乃贞固。此以伦理之爱,范围生理之爱,而始有纯洁之爱情也。纯洁之爱,何必限于夫妇?曰既有所爱,则必为所爱者保其康健,宁其心情,完其品格,芳其闻誉,而准备其未来之幸福。凡此诸端,准今日社会之制度,唯夫妇足以当之。若于夫妇关系以外,纵生理之爱,而于所爱者之运命,恝然不顾,是不得谓之爱情,而谓之淫欲。
其例如下:一曰纳妾。妾者,多由贫人之女卖身为之。均是人也,而侪诸商品,于心安乎?均是人也,使不得与见爱者敌体,而视为奴隶,于心安乎?一纳妾而夫妇之间,猜嫌迭起,家庭之平和为之破坏;或纵妻以虐妾,或宠妾而疏妻,种种罪恶,相缘以起。稍有人心,何忍出此?
二曰狎妓。妓者,大抵青年贫女,受人诱惑,被人压制,皆不得已而业此。社会上均以无人格视之?吾人方哀矜之不暇,而何忍亵视之。其有为妓脱籍者,固亦救拔之一法;然使不为之慎择佳偶,而占以为妾,则为德不卒,而重自陷于罪恶矣。
三曰奸通。凡曾犯奸通之罪者,无论男女,恒为普通社会所鄙视,而在女子为尤甚,往往以是而摧灭其终身之幸福:甚者自杀,又甚者被杀。吾人兴念及此,有不为之栗栗危惧,而悬为厉禁者乎?
其他不纯洁之爱情,其不可犯之理,大率类是,可推而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