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许多保护儿童和促进儿童健康的相关法律和规定亦不断完善。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2次修订了该法案,体现了我国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多方面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儿科护士有法律上的责任,用应有的科学知识,使儿童得到最佳的生理和情绪上的照护。法律责任是法律为医护人员规定的责任。儿科护士应了解儿童与成人患者一样具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保护隐私权,儿童具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儿科护士也有义务维护儿童以上权益。
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阐述了应赋予所有儿童的基本人权:生存的权利;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保护他们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权利;以及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是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在我国,《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由中国政府批准,并与各人民团体、国际组织、新闻媒体以及个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约规定的义务从单纯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转变成为改善所有中国儿童生活的具体行动方案。
患儿疾病治疗效果的好坏,护理操作是否规范是患儿家属最敏感和关心的问题。儿科护士面临的不仅是不能表达或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病情和需要的患儿,而且要面对焦虑烦躁、对孩子倍加疼爱的父母等。因此,儿科是护理难度大,医患关系最紧张的科室。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护士应主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关注媒体法律栏目,有关医疗纠纷案件的报道等。在工作中应注意告知儿童与家长遵守医院的规定,在为患儿做各项护理操作时,应向患儿及家长解释操作的目的和意义,以便取得同意和合作,必要时让患儿家长签知情同意书。从法律的角度考虑,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不得随意涂改或不执行医嘱,对有疑问的医嘱应进行核实后方可执行。如发现医嘱有明显错误可拒绝执行,并及时告知医生。要慎重对待口头医嘱,除非抢救或紧急情况时,否则不执行口头医嘱。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养成及时、客观、真实、规范的完成护理记录的习惯。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如果因工作的疏忽,发生护理差错、事故,给患儿及家庭造成严重伤害,护士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