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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形成了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由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中国各民族之间人口数量相差很大,其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频繁迁徙,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汉族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民族遍布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且主要居住在广大边疆地区,但在内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都有少数民族居住。但是,少数民族在旧中国长期遭受压迫,经济和文化都很落后。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民族工作,强调各族人民都是新中国的主人,要在实现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发展进步。

俄国十月革命后,成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在起草《共同纲领》时,毛泽东全面考虑国内外情况,提出:要考虑到底是搞联邦,还是搞统一共和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并向党内征询意见。时任中央统战部部长的李维汉经过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中国与苏联国情不同:(一)苏联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7%,我国少数民族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并且呈现出大分散、小聚居的状态,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几个少数民族之间往往互相杂居或交错聚居。(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根本上主张在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内实行地方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只在例外的情况下允许联邦制。俄国经过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许多非俄罗斯民族实际上已经分离为不同国家,因此不得不采取联邦制把按照苏维埃形式组成的各个国家联合起来,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我国的情况则不同,国内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平等联合进行革命,到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人民共和国,并没有经过民族分离,始终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因此,中国不宜实行联邦制。

经过深思熟虑,中国共产党决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49年9月7日,周恩来在向参加一届全国政协的代表作《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时,专门解释说:“关于国家制度方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国家是不是多民族联邦制。……今天帝国主义者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者的挑拨。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希望大家能同意这个意见。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对此,参加新政协的内蒙古自治区代表刘春,有这样一段回忆:“周恩来在关于草拟人民政协共同纲领的经过及其特点的报告中,讲到了新民主主义的民族政策。他指出:其基本精神是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必须反对各民族内部的公敌和外部的帝国主义。而在各民族的大家庭中,又必须经常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倾向。各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武装权利及其宗教信仰之被尊重,均在条文中加以明确的规定。”

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讨论达成一致,《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自此,确立了在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治制度。

1950年5月、7月、9月,甘肃省率先建立了三个民族自治县:天祝藏族自治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和东乡族自治县。同年11月24日,四川省建立了中国第一个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1951年5月12日,云南省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彝族自治县——峨山彝族自治县。作为中国人口最少的民族之一,当时还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游猎民族鄂伦春族,也于1951年10月1日在内蒙古呼伦贝尔盟建立了鄂伦春自治旗。当时全旗只有778人,其中724人为鄂伦春族。

随着国家的安定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稳步推进。1952年8月,毛泽东签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依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得分别建立各种自治区:(一)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区。(二)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区,包括在该自治区内的各个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均应实行区域自治。(三)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自治区。

《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关制度和重大政策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使民族区域自治在法律化、制度化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后来制定宪法有关条款提供了依据。1954年,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被载入其中,并被称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继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成立。至此,我国五大民族自治区全部成立。

截至2003年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鉴于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1993年,中国政府颁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保障民族乡制度的实施。截至2003年年底,中国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划分三级行政地位的依据,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要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

实践充分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在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优势的同时,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从而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步伐,实现各地区的共同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yWCitsIbEvALSq0gTWo19SaSIsYuF2aYXj1dEIATJVzYXECHoMklbIAWxDvOTP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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