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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是一面时代的镜子。“生死婚姻自己不能当家”,评剧《刘巧儿》中的一句唱词,揭露了几千年来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所受的束缚和摧残。可以说,以夫权为中心、压迫妇女并剥夺男女婚姻自由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是旧中国封建桎梏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束缚和摧残人性、人权,酿成无数人生悲剧。同时,它还牵涉到社会观念、伦理道德、宗法习俗等许多方面的问题,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根深蒂固。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非常重视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反封建斗争,着手进行了这方面的法制建设。1931年12月,当时的中央苏区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又于1934年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颁行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晋察冀地区婚姻条例》等地区性条例。

1948年10月,刘少奇在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提出,新中国即将成立,应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会后,中央妇女工作委员会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参与这项工作的罗琼,在2002年3月22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罗琼谈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前后》一文,回忆道:

当时,中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同志和大部分妇委委员刚刚从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回来,深切了解农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党中央的想法与群众的愿望正相吻合,中央妇委的同志很乐意地接受了这项任务。

在邓颖超同志主持下,由中央妇委秘书长帅孟奇同志、委员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我和曾在上海复旦大学学习法律的王汝琪(即王里)等同志组成了起草小组,由王汝琪同志执笔,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就开始了。为了做好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当时中央妇委指定几个地方妇联做婚姻问题专题调查,起草小组当时边调查,边学习,主要学习了1931年毛泽东同志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研究了当时解放区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解放区政府颁发的婚姻条例、实施经验、农民的觉悟程度等等,经过激烈争论,反复讨论修改。在起草过程中,邓颖超同志提出了极为宝贵的意见,对婚姻法初稿的拟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约1949年3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了刚解放的北平。

在1949年新政治协商会议上,占全体代表10.4%的69名妇女出席了会议。她们与男代表一起共商建国大计。宋庆龄在这次会议上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李德全、史良等一批女性担任了政府的领导职务。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庄严宣布,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从此开创了妇女解放的新时代。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讨论通过。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订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时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的王明,在会议上作了一篇题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他指出:“有什么样的社会,有什么样的社会生活,就有什么样的婚姻制度。……《红楼梦》所反映的婚姻时代,确定是成为过去了。代之而起的无疑是《王宝林结婚》、《小二黑结婚》和《新儿女英雄传》所描写的牛大水和杨小梅结婚所反映的婚姻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8章27条,基本精神就是反对封建婚姻,提倡新式婚姻。它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力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既表明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又确定了它的立法原则。

依据这个宗旨和原则,《婚姻法》对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为广大妇女的解放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一位只有29岁却守寡十三年的妇女,读到《婚姻法》里“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一句时,不禁反复地念了十几遍;她高兴地说:“我得到自由了!”

湖北石首的《婚姻自由歌》唱道:如今婚姻自当家,不用你媒婆两头夸。姐看郎好姐就嫁,郎看姐好就娶她。相好的情人成了家,妇女们不再受欺压。

为保障《婚姻法》的顺利实施,中共中央专门下发《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把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当作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青年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等五大群众团体联合发布《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给各地人民团体的联合通知》,要求所属机构积极配合《婚姻法》的宣传工作。

但是,《婚姻法》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小的阻力。主要是旧的思想观念一时难以消除,各种陈规陋习依然在社会上流行。在一些地方,带有封建思想的人仍在继续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虐待妇女和虐待子女等非法行为,为婚姻自杀或受封建家庭虐待死亡人数有增无减。据不完全的统计,仅广东省1952年1月到3月遭虐杀或自杀的妇女就达304人,令人触目惊心。

1952年11月和1953年2月,中共中央、政务院先后发出指示,要求各地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运动结束之后,开展一次贯彻《婚姻法》的活动。1953年3月,全国开展了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活动。各地都大张旗鼓,把贯彻实施《婚姻法》作为这一个月的中心工作,利用报纸、刊物、连环画和报告、座谈、广播、戏剧等方式向人民群众展开宣传,使“毛主席的《婚姻法》”家喻户晓,“男女平等”、“恋爱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对县级以上的法院、民政部门和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处理了一大批涉及婚姻家庭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据文件记载,全国范围内大约70%以上的地区开展了这次声势浩大、成果显著的运动。

《婚姻法》的实施,彻底废除了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使无数受压迫的妇女获得了自由和新生,为调整和确定新型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婚姻观念的变化,也映射着中国人所经历的一场深刻的思想洗礼,映射着对几千年封建制度的一场革命。延续千年的陈规陋习,一去不复返了。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同日起施行。《婚姻法》的制定和不断完善,对保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婚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W9Fu2bXqhOz52za4F8yI+q0YMAO1M0xoFVIp1RvWmWEgJ/L1Tk8wfMdxU7+JUB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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