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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农村住房市场化的构成

农村住房市场化具有双重含义,它既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状态,也可以被理解成一个过程。作为一种状态的农村住房市场化,其实质是农村住房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实现,表现为一种静态结果,具体表现为:农村住房在城乡间的自由流转、城乡住房统一而健全的市场体系、规范有序的城乡住房市场交易秩序等。而作为一个过程的农村住房市场化,其实质是农村住房市场化改革的实施和推进,具体表现为:对和农村住房交易相冲突的现有法律规范的调整、对已经存在的农村住房隐形市场的谨慎治理、对处于隐形状态的农村住房市场秩序的逐步规范等。

从改革过程的角度看,农村住房市场化意味着三个层面的深刻变化:

第一,解除宅基地流转限制,农民将获得住房自由转让权。

按照现行《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农民对其自建的住宅享有所有权,这是一种从建成时就享有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因此农民对其住房享有的物权,应该和任何普通物权一样,包括完整的权能,即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内容。其中,处分权意味着农民有权依法将其住房进行物理上和法律上的任意处分,只要不损害任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住房进行转让的权利就属于法律上处分权的重要内容,农民还可以对其财产设置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农民应该享有的这些固有权利应该和城市市民对其商品住房享有的物权是等同的。然而,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特殊管理规定,农民对其从集体经济组织依申请无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受到限制,由于“房地不可分”的不动产特性,农民转让住宅也受到限制,从而导致农民对其住宅享有物权的不完整或者处分权“虚化”。显然,农村住房市场化的前提是农民可以自由交易自家住房,只有赋予农民完整的农房物权,才能实现农村住房市场化并最终实现城乡住房市场统一。

第二,农村隐形住房交易取得合法地位,农村住房市场规范化程度增加。

据有关调查显示,尽管数量不大,非正规的农村住房交易却具有一定普遍性。除了前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住房交易之外,跨越集体经济组织范围的农村住房交易主要集中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尤其是在一些大型或特大型城市的城乡接合部。这些区域的住房隐形交易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既有农民违规加盖农宅后出租或出售给外来务工人员的农民工聚居区,也有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的成规模小区,即所谓“小产权房”。这些隐形住房市场中的住房供给满足了一部分进城务工农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的住房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住房保障的作用。

然而,农村住房隐形交易的混乱秩序引发不少问题。由于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些隐形的农村住房交易并未被纳入房地产行政管理的范围,它们始终游离于法制之外。例如,在几乎所有的小产权房小区,无论是将住房出租还是转让,抑或抵押,都无法依法签订受法律保护的交易合同,也都无法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这导致这些隐形交易存在很大风险,既有可能因住宅建筑违反城市规划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强制拆除,也有可能遭受合同另一方的恶意违约,而无法寻求法律救济。实际中大量发生的与小产权房相关的法律纠纷就为农村住房隐形交易的弊病提供了有力的注解。

农村住房市场化就是要改变农村住房隐形交易的无序状态,有条件地承认一些符合要求的交易,进而将那些游离于正式法律制度以外的住房财产和交易逐步纳入合法的产权表述体系。这样才能形成稳定且全面覆盖的住房财产权体系,从而为农村住房财产的资产化创造稳定的产权基础。

第三,农村住房市场与城镇住房市场的有序对接,城乡统一的住房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快速城镇化相适应的住房资源市场配置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中国长期以来对城市住房市场发展的重视造成了发达的城镇住房市场与基本缺失的农村住房市场并存的局面,也可以说这是一种城乡住房市场完全分割的状态。为了缓解日益严峻的住房短缺局面,20世纪70年代末期启动的经济体制改革将城镇住房制度作为重要改革对象之一,经过长期艰苦的探索,逐步摸索出住房商品化和市场化的改革方向,1998年底废除了住房福利化分配体制,正式确立了住房货币化分配体制。随后,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及住房市场得到快速发展,不仅结束了长期以来的住房短缺状态,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而且房地产产业也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然而,在这三十余年的改革进程中,农村住房制度却几乎没有进行任何改变,和如火如荼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形成强烈反差,最终造成了当前中国的城乡住房二元分割局面。

城乡分割的二元住房体制已经不能满足城镇化高级阶段产生的城乡融合要求。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伴随着从农业解放出来的劳动力向工业大量迁移,农村人口大量迁往城镇,“农民工”或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成为社会焦点。一方面,面对城市迅猛上涨的房价,收入有限的进城农业人口没有住房消费能力,另一方面,不能被带进城镇的农民住房只有在农村闲置。这是房不能随人走的二元住房体制造成的住房资源浪费状态。

农村住房市场化的最终结果就是要消除城乡分割的二元住房体制,建立城乡统一的住房市场体系,通过市场的力量使得住房能够在城乡间自由流动,形成和人口要素流动相挂钩的动态机制。当然,人口和住房在城乡间的双向流动也是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因此,就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住房市场化也是城乡融合发展的必然要求。 UuIWZ1PjiGdCW4CnmVUQhNK/cnPNzkBUVOi7R5EBN89IFuF8FiCIh+elFZL2H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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