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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中国特色的城乡住房制度

“城乡有别”是中国住房制度的最大特色,即在城市和农村分别实行截然不同的住房制度。城市和农村住房制度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住房用地制度和住房供应制度两大方面:

首先,住宅建设用地方面的制度完全不同。土地是任何建筑物赖以存在的基础,我国在城市和农村实行的住房用地制度差别很大。在城市,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即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个人或企业可以向政府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且不能超过最长使用期限。在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称为“宅基地”,实行无偿无限期无流动使用制度,即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如果农民需要使用宅基地,需要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向集体组织提出申请,在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内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对宅基地使用没有最长期限限制,但不允许擅自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其次,住房建设、供应、分配和消费等方面的制度完全不同。1998年底全面推行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后,城市住房的建设、供应、分配和消费等都实现了商品化和市场化。住房被作为一种商品看待,其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都同普通商品没有太大区别。住房由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通过住房市场出售或者出租给潜在需求者,需求者在市场上使用货币购买或者租赁住房。购房者聘请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也可以自由在市场上将私有住房出售或者出租。而在农村地区,住房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始终没有太大改变,一直沿用自建自用的小农经济模式。农民自己出资,在取得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建成后归自己家庭所有和使用,同时不允许农民自由转让宅基地和住房。

文献研究表明,世界上似乎没有哪个国家和中国一样在城市和农村实行完全不同的住房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施行财产私有制,土地和房屋都允许私人所有,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当然政府也可以像私人一样拥有土地和房屋,只不过国有财产的比重比较低。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中,也难找到类似于中国的城乡住房制度。社会主义国家普遍施行土地国有制,基本不允许私人拥有包括土地和房屋在内的任何私人财产。就连中国学习最多的苏联,也没有实行城乡二元的住房制度。因此,中国的城乡二元住房制度是与中国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制度创新,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是独树一帜的。 u/vdarA+Mak+rmo/U59gS0BX4T+EeFOHx2BLSnn9KtntuB6hDpt4bPD1xypzjA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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