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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农村住房市场化与人口城镇化关系的相关研究综述

由于没有检索到直接研究农村住房市场化对人口城镇化影响的文献,此处主要综述相关研究,包括: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与农村住房财富效应的关系,农地流转、宅基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关系,农村土地制度、住房问题与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市民化)的关系。

(1)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与农村住房财富效应的关系

对于农民财产权利缺失导致其无法获得财产性收入,学界并无争议。农民不能像市民那样享受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带来的财产性收入是城乡收入差距过大的重要原因(周其仁,2009)。缺乏合法所有权制度保障导致农民家庭拥有的资源成为僵化资产而无法转化为可以增值的资本,这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度障碍(王文烂,2010)。如果赋予农村居民财产权,允许房屋、宅基地和承包地使用权转让,农民收入将提高,内需将扩大(厉以宁,2010b)。陈晓君(2012)认为,土地资产化将发挥土地经济收益潜能,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李启航等(2013)根据德索托的思想,利用1997—2009年省级面板数据实证研究发现,法律制度对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有显著影响,但对农民影响不显著,表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促进效应尚无法惠及农民,存在“布罗代尔钟罩”。张军(2014)发现,1978年以来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农民房产和宅基地增值收益等,应继续探索农户房产和宅基地所有权并轨,赋予农户对住房(含宅基地)完整的财产权利。刘鸿渊等(2015)建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突破口,但还要创造增加财产性收入的环境条件。

而对于农地流转是否能增加农民收入,尚存在争议。Jin等(2013)基于肯尼亚1142个有地农户的面板数据研究表明,土地租赁市场发展增加了农户收入,其基于我国家庭的面板数据研究也显示,农地从不善耕种农户和非农化农户流转给劳动力多的农户,将发挥闲置土地的潜力,从而增加生产收益(Jin等,2009)。薛凤蕊等(2011)运用DID模型对鄂尔多斯市农户的收益进行实证分析表明,参与土地流转农户的人均纯收入比未参与农户显著增加。李庆海等(2012)运用多重内生处理效应模型对土地租赁的福利影响分析表明,租入或租出土地的农户的纯收入都有增加。胡红斌(2014)的实证分析表明,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户总收入、非农收入增长具有正相关关系。然而,崔会(2013)对四川省成都市两村的实地调研却未发现土地流转前后农民纯收入发生显著变化。丁琳琳等(2015)的实证分析也表明,地区土地市场化水平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获取有正向影响。朱建军等(2015)在反事实分析框架下,基于2011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利用倾向值匹配(PSM)方法分析发现,农地流转(包括租入与租出)对农民收入增加有促进效应,但却导致城乡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加剧。

现有文献中探讨宅基地流转对农民收入影响的很少,直接研究农村住房流转对农民收入影响的文献尚未发现。丁琳琳等(2015)分析表明,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获取水平受到财产权制度稳定性影响,而承包地确权对增收的促进作用要比宅基地确权明显。

住房财富效应方面的研究主要有:

房地产价格(或房地产财富)通过多种渠道影响消费,称为广义的“住房财富效应”。21世纪第一个十年间我国房价过快上涨与居民消费下降并存的局面引起学界极大关注,住房财富效应成为研究热点。学者采用宏观或微观数据,运用不同计量分析方法,研究结果大相径庭(周华东,2015)。现有文献按照研究结果可以分成三类:住房财富效应为正的文献、为负的文献和非对称性住房财富效应文献。

一些研究发现房价上涨促进了居民消费,即存在正的住房财富效应。按照所采用数据的不同,此类文献可以分成四个小类。第一小类利用了全国层面的时间序列数据。例如,王子龙等(2008)、赵杨等(2011)、赵昕东和夏之垚(2015)分别基于我国1996—2007年、1994—2011年、2002—2014年房地产价格和居民消费的季度数据,利用向量误差修正模型(ECM),得出了几乎相同的结果:房地产市场存在正向财富效应。陈伟(2015)基于1994—2013年的月度数据发现,我国房地产市场长、短期内均存在微弱的正财富效应。刘旭东等(2016)基于2005—2015年季度数据发现,房价对居民消费的财富效应大于挤出效应。第二小类利用了省级层面的面板数据。例如,祝丹等(2015)基于1999—2013年省际面板数据和GMM方法发现,各省市均存在正向住房财富效应,但不同地区人口年龄结构对住房财富效应的边际影响存在差异。周守亮等(2015)基于30个省数据运用面板协整方法发现,整体房地产财富效应为正,但影响程度较低。廖海勇等(2015)基于1999—2012年中国30个省市的面板数据发现,东部比中西部有更强的正财富效应。李剑等(2015)利用2004—2011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发现,房价上升对居民消费总量上存在财富效应。第三小类是基于城市面板数据的研究。例如,严金海等(2012)以1999—2009年35个大中城市面板数据研究发现,房价上涨对居民消费有正向影响,但比较微弱。李勇等(2013)发现,35个大中城市中,正财富效应的城市多于负财富效应,安勇等(2016)也有类似结论。最后一类利用了微观调查数据。例如,黄静等(2009)利用CHNS数据(2002年、2004年和2006年)发现,居民消费受到房地产财富显著的正向促进,住房财富效应存在明显抑制性。解垩(2012)利用CHARLS数据、陈训波等(2013)利用CFPS 2008年的数据、赵西亮(2014)利用2002年和2007年的CHIP数据、张大永和曹红(2012)与赵卫亚和王薇(2013)使用2010年CHFS数据、张雯(2016)利用2011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数据,均有类似发现。杜莉等(2013)利用对上海城镇居民家庭入户调查2008—2011年间的面板数据也有相同发现。姜正和等(2015)基于CHFS 2011数据发现,住房财富效应总体为正,但不同风险偏好家庭存在差异。

另一些文献表明房价上涨抑制了居民消费,即存在负的住房财富效应。此类同样可以依据使用数据不同进行分类。第一类基于全国总体时间序列数据的研究有:谭政勋(2010)基于我国1999—2009年的季度数据利用分位数回归模型的研究,以及戴颖杰等(2012)基于我国2000—2009年的季度数据运用因子分析向量自回归(FAVAR)模型的研究均发现,房产对消费存在挤出效应。王春梅(2015)基于1994—2012年的季度数据发现,一线城市房地产的财富效应显著为负,二线城市不显著,三线城市微弱为正。第二类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有:李成武(2010)利用我国2004—2009年的省级季度面板数据、王柏杰等(2011)利用我国2003年第一季度到2010年第二季度的面板数据、陈崇等(2011)基于1998—2008年间的省际面板数据、陈健等(2012)基于我国31个省级区域2001—2009年间面板数据、陈峰等(2013)利用中国1999—2010年31个省市自治区中高收入家庭的93个收入分层截面面板数据均支持负的财富效应。第三类基于城市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有:况伟大(2011)使用中国35个大中城市1996—2008年间面板数据、王子龙和许箫迪(2011)利用我国30个大中城市1998—2009年的季度数据、杜莉等(2010)利用我国172个地级城市2002年到2006年的面板数据、高波和王辉龙(2011)基于长江三角洲16个城市2000—2009年面板数据,或者发现房价上涨抑制了居民消费,或者发现房价上涨没有明显影响消费支出。周晓蓉等(2014)基于我国1999—2010年间31个省市的面板数据发现,住房资产价值上涨在短期对消费有正向促进作用,但在长期却存在着负相关性。第四类基于微观家庭数据的实证研究有:谢洁玉等(2012)、陈斌开和杨汝岱(2013)、杨赞等(2014)分别使用2002—2008年、2002—2007年、2002—2009年的UHS数据,陈健等(2013)基于2011年完成的全国30个大中城市的城市家庭抽样调查数据,均发现住房价格上涨对居民消费的抑制作用。李涛等(2014)利用2009年的UHS数据研究发现,家庭住房资产不存在财富效应。颜色等(2013)采用2004年国家统计局的城市人口调查数据发现,由于在现实中房价的迅速上涨具有不可持续性,国民消费因而受到明显抑制。

近年来,一些研究发现住房财富效应存在非对称性问题。齐红倩等(2013)的实证分析发现,我国房地产财富效应具有显著的不对称性,即房地产财富升值阶段的消费变化程度大于紧缩阶段。骆祚炎等(2013)基于1995—2012年季度数据,运用非线性TVAR模型发现,居民金融资产和住房资产财富效应存在非对称性,金融资产财富效应的非对称性强度要超过住房资产,但是住房资产财富效应的非对称性持续时间更长。周华东等(2015)基于省级面板数据发现,住房财富效应存在非对称性,房价高时和低时,房价上升对消费的影响强弱是不对称的。祝丹等(2016)基于中国1999—2015年省际面板季度数据发现,金融危机前后房价上涨与下跌对居民消费存在随时间变化的非对称性影响。

然而,住房财富效应的相关文献大多考虑城市家庭,却鲜见对农村住房财富效应的研究。这可能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和住房流转的限制,导致农民住房市场发展滞后。

专门研究农村住房财富效应的文献比较有限。厉以宁(2010b)认为,改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农村居民财产权,发放房屋产权证,将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允许使用权转让,将增加农民收入从而扩大内需,有利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向消费拉动型转变。虞斌(2014)基于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2000—2010年面板数据,考察了农村居民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财富效应,发现生产性固定资产促进消费的财富效应显著,而银行储蓄和住宅资产均未促进消费支出,其较早的研究还比较分析了城乡居民人力资本财富效应(虞斌,2012)。王猛等(2013)实证分析表明,房价上涨会拉大城乡消费差距。宋明月等(2015)基于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2011年全国基线调查数据,分别考察了城市和农村房产对家庭消费的影响,结果显示,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拥有房产能显著提升家庭消费,不同类型资产价值对消费的影响效应在城乡间存在明显差异。

(2)农地流转、宅基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关系

关于农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迁移关系的文献分为两类,一类研究农村劳动力迁移对农地流转的影响,例如,有研究表明,农村劳动力流动没有内生地影响到农村土地流转(孙玉娜等,2012),但也有研究表明,非农就业增长促进了农地租赁活动(Kung,2002;Qian Forrest等,2004),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能力的提高将促进其融入城市,进而促进农地流转(罗明忠等,2015a)。另一类分析农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影响。例如,游和远等(2010)运用线性回归模型、SLM、SEM选择,基于中国30个省的数据发现,农地流转不直接导致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流转农地后可能出现离地失业或者滞留在农地。还发现,农地流转对农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依赖于农村工业化,而农户户均耕地面积是重要因素。农地占有禀赋降低、农业机械投入增加和农地社会保障功能弱化等都会影响农地流转对农民劳动力转移的作用。陈浩等(2013)利用1986—2010年中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做格兰杰检验发现,劳动力转移比重与土地流转比重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但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曹亚等认为农地地权流转固化和非契约化经营模式导致农业剩余人口转移(曹亚,2010)。

还有学者通过理论建模和数值模拟研究农地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影响。谢冬水(2014a,b)分别建立城乡二元结构转变模型和劳动力迁移决策模型分析表明,农地转让权不完全一方面抑制了土地资产属性和流动性,另一方面削弱了农民的信贷融资能力,抑制了土地租赁市场发展。这不仅导致土地财产无法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还引起迁移的机会成本增加,结果造成迁移农户因经济能力有限而难以在城市永久定居。数值模拟结果表明,在不完全的农地转让权作用下,农村劳动力倾向于非永久迁移。

关于宅基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迁移关系的研究较少。黄忠华等(2012)认为,地权诉求如果被唤醒,将激发农户对宅基地的收益诉求,改变财产性收入预期,进而影响农户劳动力转移,基于调研数据的实证分析也证实了宅基地流转同劳动力转移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

国外文献对土地权利和人口迁移之间关系的研究匮乏,研究土地转让权变化对人口迁移影响的文献更少。在引用率最高的文献中,Field(2007)强调了地权稳定性的作用,显示了正式土地所有权的获得如何促进个体在秘鲁城市的劳动力供给增加。Mullan等(2011)在中国农村发现的证据表明,地权稳定性增强对人口迁移有正向影响,但土地使用权的可转让性对人口迁移没有影响。与此一致,Rupelle等(2009)证明了地权稳定是中国返回式移民的主要原因。De Brauw等(2012)研究了埃塞俄比亚土地可转让性对人口迁移的影响,发现了微弱的负向影响。Chernina等(2014)通过考察20世纪初俄国人口欧-亚迁移的历史,发现本希望通过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以降低人口迁移倾向的土地所有权改革,由于增加了土地流动性,放松了家庭融资约束,降低了机会成本,反而促进了人口迁移,表明更强的土地流动性会促进国内人口迁移。国外研究文献表明,尽管尚未形成共识,但学者们已经开始关注产权制度对农民迁移行为的影响。

可见,国内外文献对农地流转与劳动力迁移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研究,结论虽有争议,但仍有重要参考价值。这些研究主要将农户视为生产单位来考察农地产权对农户迁移行为的影响,关注的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农业用地。然而,事实上,农户并非简单的生产者,农民家庭是具有多种属性的综合体。除了从事各种农业和非农生产,农户还要消费各种公共品和非公共品,也就是说,农民家庭是个具有多重目标的复杂经济单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土地对于农户具有多样化的功能,农户除了要在土地上从事农业或非农业生产,还要在土地上进行日常生活。因此,仅从农村土地的生产属性角度研究地权对农户行为的影响是不全面的,还要考虑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对农民的居住功能,以及农地和农房共同具有的财产功能。而目前仅有少量研究考虑了宅基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关系,似乎忽视了农村住房流转产生的影响。本书试图弥补现有研究在此处的不足,探讨农村住房市场化即农房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迁移可能产生的影响。

(3)农村土地制度、住房问题与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市民化)的关系

目前和本书研究的“农房市场化对农业转移城市融入”主题比较接近的研究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制度、居住状况以及农村资产流转对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融入(市民化)的影响。

黄忠华等(2014)基于托达罗模型和义乌调研数据,研究了农村土地制度(含承包地和宅基地)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机制。结果表明,承包地的保险效应导致承包地保留期望越高者,其市民化意愿越高,而耕地与宅基地则存在环境舒适度效应,即通过在农村保留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而对农民工的市民化意愿产生负向影响。这是在宅基地流转受限的制度背景下进行的研究,并未分析如果放开宅基地流转,拥有宅基地的农业迁移人口是否会改变市民化意愿,或者恰恰可以说明,拥有宅基地对市民化的抑制作用是由于宅基地不能流转。傅晨等(2014)在农民分化的前提假设下,探讨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机理,认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导致农民分化,农民分化引起农民的土地产权诉求改变,因而应创新农村土地制度。此研究是将迁移人口市民化作为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背景来研究,而非探讨农地制度创新对人口市民化的影响。

学者研究了迁移人口在城市居住状况的改善对其融入城市的影响。石智雷等(2015)通过构建农民工回流决定理论模型,认为城市住房问题的解决会减弱农民工的回流意愿。实证研究表明,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时,租房及拥有住房的农民工完全融入城市的概率大于在集体宿舍、工棚和生产场所居住的农民工(韩俊强,2013)。郑思齐等(2009)实证分析了农民工聚居区的住房供给能力与居住环境质量对社会融合影响,指出公共政策可以通过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促进社会融合。对于新生代农民工,其进城后的住房保障问题已成为城市融入的主要障碍(赵宁,2016)。

此外,也有文献涉及农村资产流转与农民迁移及城市融入的关系。程传兴等(2013)认为,土地资产沉淀同时增加了进城人口的安置成本和老家土地退出成本,土地资产(房地产)不能流转才是农民迁移的根本障碍,户籍制度只是表象,因此应采取措施激励城市政府对外来移民提供住宅。刘文等(2015)基于对江西籍农民工的调研,运用Logistic模型研究发现,务工地购房意愿受到家庭土地流转意愿的显著影响。徐芳维(2015)指出,农村存量资产转移对迁移人口城市融入具有根本性作用,成为迁移主体的新生代农民工因缺少农村资产导致市民化受阻,允许农村资产(含宅基地、房屋等)流转可以形成资产代际转移,加快新生代移民的市民化。刘恺等(2015)则基于广东省5市的问卷调查数据实证发现,农村转移劳动力城市融入对农地流转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并且通过农地价值感知作为中介发生传导。

可见,迁移人口在迁入地的居住状况同城市融入有密切联系,而农村资产流转同迁移人口城市融入之间的关系近年来也成为研究热点。这都为本书研究农村住房市场化对迁移人口城市融入的影响提供了参考。 AuEKIlhzc7YnxFj9hPVaIVEmXDVtG524u4bPmXLfa8BMHY3aTGJgEb3GuNYdIG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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