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法,是在辨别病证的病因、病机等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的治疗方法。
《黄帝内经》中有关治法理论的记载颇为丰富。如《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云:“治病必求于本……形不足者,温之以气;精不足者,补之以味。其高者,因而越之;其下者,引而竭之;中满者,泻之于内。其有邪者,渍形以为汗;其在皮者,汗而发之。”《素问·至真要大论》云:“寒者热之,热者寒之,微者逆之,甚者从之,坚者削之,客者除之,劳者温之,结者散之,留者攻之,燥者濡之,急者缓之,散者收之,损者益之,逸者行之,惊者平之,上之下之,摩之浴之,薄之劫之,开之发之。”此即依据患者的体质、病位、病性等确定的治疗原则。
《素问·至真要大论》云:“风淫于内,治以辛凉,佐以苦甘,以甘缓之,以辛散之;热淫于内,治以咸寒,佐以甘苦,以酸收之,以苦发之;湿淫于内,治以苦热,佐以酸淡,以苦燥之,以淡泄之;火淫于内,治以咸冷,佐以苦辛,以酸收之,以苦发之;燥淫于内,治以苦温,佐以甘辛,以苦下之;寒淫于内,治以甘热,佐以苦辛,以咸泻之,以辛润之,以苦坚之。”此即针对外感六淫提出的性味配伍治法。
《素问·脏气法时论》云“肝苦急,急食甘以缓之……肝欲散,急食辛以散之。用辛补之,酸泻之”;“心苦缓,急食酸以收之……心欲软,急食咸以软之,用咸补之,甘泻之”;“脾苦湿,急食苦以燥之……脾欲缓,急食甘以缓之,用苦泻之,甘补之”;“肺苦气上逆,急食苦以泄之……肺欲收,急食酸以收之,用酸补之,辛泻之”;“肾苦燥,急食辛以润之……肾欲坚,急食苦以坚之,用苦补之,咸泻之”。此即依据五脏补泻提出的治法。
以《内经》为代表的治疗原则及性味、脏腑等配伍法则,为中医学奠定了治法理论基础。后世医家秉承《内经》之旨,在临证实践中凝练出不同病证及不同辨证体系的治法。如《伤寒论》之“可发汗,宜麻黄汤”“当和胃气,宜调胃承气汤”“急下之,宜大承气汤”“当温之,宜四逆辈”等;以及“宣肺止咳”“滋水涵木”等脏腑治法,“和解少阳”“泻下阳明热结”等六经治法,“清气分热”“清营凉血”等卫气营血治法,“宣上、畅中、渗下”及“三焦分消”等三焦治法。可见,治法具有多层次、多体系之特点。
方剂和治法,皆为中医学理、法、方、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方剂是在治法指导下,按照组方原则配伍而成的药物有序组合,即“方从法出”。治法是在辨清证候,审明病因病机的基础上而制定的,即“法随证立”。只有治法与病证相符,方剂的功用与治法相同,才能使邪去正复,药到病除。如病人症见恶寒发热,头痛身疼,无汗而喘,舌苔薄白,脉浮而紧;辨证其为风寒表证,根据“其在皮者,汗而发之”和“治寒以热”的治疗原则,确立以辛温发汗解表之法治之,遂选择相应的药物,组成辛温解表之方(如麻黄汤等),使汗出表解,邪去人安。方剂的功用与治法是同一的,所谓“方即是法”。概而言之,治法是用方或组方的依据,方剂是体现治法的主要手段。
在历代医家总结提出的诸多不同层次、不同体系的治法中,尤以清代程钟龄之“八法”最具代表性。程氏在《医学心悟·医门八法》中云:“论病之源,以内伤、外感四字括之。论病之情,则以寒、热、虚、实、表、里、阴、阳八字统之。而论治病之方,则又以汗、和、下、消、吐、清、温、补八法尽之。”
1.汗法 是通过开泄腠理、调畅营卫、宣发肺气等法,使在表的六淫之邪随汗而解的一类治法。凡外感表证、疹出不透、疮疡初起,以及水肿、泄泻、咳嗽、疟疾而见恶寒发热、头痛身疼等表证,均可用汗法治疗。然病情有寒热,邪气有兼夹,体质有强弱,故汗法有辛温、辛凉之别,且常与补法、下法、消法、温法、清法等合用。
2.吐法 是通过涌吐的方法,使停留在咽喉、胸膈、胃脘的痰涎、宿食或毒物从口中吐出的一类治法。适用于中风痰壅,宿食壅阻胃脘,毒物尚在胃中,痰涎壅盛之癫狂、喉痹,以及干霍乱吐泻不得等,属于病位居上、病势急迫、内蓄实邪之证。但吐法易伤胃气,故体虚气弱、妇人新产、孕妇等均应慎用。
3.下法 是通过泻下、荡涤、攻逐等法,使停留在肠胃的宿食、燥屎、冷积、瘀血、结痰、停水等有形积滞从大便排出的一类治法。适用于燥屎内结、冷积不化、瘀血内停、宿食不消、结痰停饮以及虫积等。由于积滞有寒热,正气有盛衰,邪气有夹杂,故下法有寒下、温下、润下、逐水、攻补兼施之别,且常与汗法、消法、补法、清法、温法及和法等配合运用。
4.和法 是通过和解或调和等法,使半表半里之邪,或脏腑、阴阳、表里失和之证得以解除的一类治法。和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和法是指和解少阳,专治邪在半表半里少阳证的治法。《伤寒明理药方论》云:“伤寒邪在表者,必渍形以为汗;邪气在里者,必荡涤以为利;其于不内不外,半表半里,既非发汗之所宜,又非吐下之所对,是当和解则可矣。”广义和法是一种既能祛除病邪,又能调整脏腑功能的治法,无明显寒热补泻之偏。戴天章在《广温疫论》中云:“寒热并用之谓和,补泻合剂之谓和,表里双解之谓和,平其亢厉之谓和。”此外,《伤寒论》中尚有和营卫、和胃气等亦属和法范畴。何廉臣又增“苦辛分消”“平其复遗”“调其气血”,使和法的范围逐渐扩大。现常用的和法有和解少阳、开达膜原、调和肝脾、疏肝和胃、分消上下、调和肠胃、表里双解等。
5.温法 是通过温里祛寒之法,使在里之寒邪得以消散的一类治法。适用于脏腑的陈寒痼冷,寒饮内停,寒湿不化以及阳气衰微等。由于寒邪所在的部位不同,寒邪与阳虚的程度不同,温法又有温中散寒、温暖肝肾、回阳救逆之分。此外,尚有温肺化痰、温胃降逆、温肾纳气、温中行气、温经活血、温阳止血、温里解表等,是温法与汗法、消法、补法合用之体现。
6.清法 是通过清热、泻火、解毒、凉血等法,使在里之热邪得以解除的一类治法。适用于里热证、火证、热毒证以及虚热证等。由于里热证有热在气分、热入营血、气血俱热以及热在某一脏腑之分,因而清法中又有清气分热、清营凉血、气血两清、清热解毒、清脏腑热之别。热邪最易伤阴,大热又易耗气,故清热剂中常配伍生津、益气之品,切不可纯用苦寒泻火之法,苦易化燥伤阴,服之热反不退。此即王冰所谓:“寒之不寒,是无水也。”根据病情之虚实,邪气之兼夹,清法常与汗法、下法、温法、消法、补法等合用。
7.消法 是通过消食导滞、行气活血、化痰利水、驱虫等法,使气、血、痰、食、水、虫等有形之邪渐消缓散的一类治法。适用于饮食停滞、气滞血瘀、水湿内停、痰饮不化、疳积虫积,以及疮疡痈肿等病证。消法与下法均可治疗有形实邪,但在适应病证上有所不同。下法所治病证,大抵病势急迫,形证俱实,邪在肠胃,必须速除,且可从下窍而出者;消法所治病证,主要是邪在脏腑、经络、肌肉之间渐积而成,且多虚实夹杂,尤其是气血积聚而成之癥瘕痞块、痰核瘰疬等,难以迅即消除,必须渐消缓散。消法常与补法、下法、温法、清法等合用。
8.补法 是通过补益之法以恢复人体正气,治疗各种虚证的一类治法。由于虚证有气虚、血虚、阴虚、阳虚,以及脏腑虚损之分,故补法有补气、补血、气血双补、补阴、补阳、阴阳并补,以及补心、补肝、补肺、补脾、补肾、滋补肝肾、补益心脾等。此外,尚有峻补、缓补、温补、清补以及“虚则补其母”等法。补法应在无外邪时单独使用,以避免“闭门留寇”。若正虚有邪用补法时,需与汗法、消法、下法、清法、温法等合用。
因表里寒热虚实等病情复杂多端,常需数法合用,即所谓“一法之中,八法备焉;八法之中,百法备焉。”(《医学心悟》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