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GREAT
DEGENERATION
对“大分流”问题进行讨论,不仅是出于对历史的兴趣,而且是要以史为鉴。了解西方过去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曾经、当下和未来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提供启示。制度讨论之所以重要,其一就在于这似乎还可以解释其他大多数非西方国家直至20世纪后期都未能实现经济稳步增长的原因。埃斯莫格卢和罗宾逊通过疆界城市诺加莱斯结合地理和文化因素诠释了制度的力量,这座城市恰好被美国和墨西哥的国境线一分为二,国境线两边的生活水平差异之大令人瞠目。 “冷战”时期的两个著名实验也可得出相同的结果。简言之,就是选取朝鲜和日耳曼这两个民族,并将之分为两组。韩国和联邦德国实施资本主义制度,朝鲜和民主德国则选择社会主义制度。不过几十年工夫,两地所发生的变化令人震惊。埃斯莫格卢和罗宾逊的分析认为,中国是否的确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突破,这尚存疑问。在他们看来,中国的市场改革还取决于攫取型专属精英阶层的决策,而且他们还要继续负责决定关键性资源的分配问题。
以牛津大学的保罗·科里尔为代表的发展经济学家,已经就这些问题思索良久。 非洲国家博茨瓦纳的情况似乎正说明了这一点,只要人民不再像刚果民主共和国那般饱受腐败顽疾或内战之苦,即便是撒哈拉以南的非洲经济也能获得增长。与大多数后殖民非洲国家不同,博茨瓦纳获得独立时,建立起的是包容型而非攫取型社会制度。秘鲁经济学家赫尔南多·德·索托经过多年研究,也认为制度才是问题的关键。 他和研究人员在秘鲁首都利马、海地首都太子港、埃及首都开罗、菲律宾首都马尼拉等地简陋城区的艰苦研究表明,尽管收入微薄,但穷人世界还是拥有着大量财产。问题在于穷人无法将这些财产通过法律确认是属于他们自己的。这几乎都是以“超越法律的身份”持有。这一情况并非因为穷人偷逃税款所致。依据德·索托的解释,黑色经济也有着自己类似税收的机制,诸如收取保护费之类,这使得人们对合法性地位心生向往,但是对房屋或作坊获取合法所有权几乎难过登天。
作为尝试,索托和团队在利马郊区想合法地开办一家小服装作坊,结果花费整整289天才得以实现,而当他们想为在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获得法律授权时,结果耗时更久:全程需要6年11个月,还要和52个不同政府部门打交道方可过关。索托认为如此混乱的机构职能迫使穷人只得生活在法律之外。完全可以想象这种不受法律限制的经济量是巨大的。索托的《资本的秘密》一书中就有这样的惊人发现,发展中国家的穷人掌握着(但并非合法拥有)价值9.3万亿美元的房地产。可是合法所有权的缺失和财产法配套工作体系的不到位,使得这些大多都成为“呆滞资本”,它们“就像深藏在安第斯山脉中的高山湖泊,蕴含着大量潜能却不为人知”,无法将之有效利用来创造价值。只有财产权的配套工作体系到位,才能将房屋作为抵押品,在市场中形成相应价值,以便于房地产的买卖交易。
自索托的著作《资本的秘密》问世以来,突尼斯、埃及等国爆发的革命为书中的观点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他认为“阿拉伯之春”的起因主要在于那些可能成为企业家的人怒不可遏,奋起反抗腐败政权,这些政权从事寻租活动坐享其成,以实现资本积累。下面这个例子就极其典型。2010年12月,在突尼斯南部城镇西迪布吉德,26岁的青年莱德·莫哈默德·布阿兹兹在政府办公楼前自焚身亡。 就在他死前一小时,一名警察跟随两名市政官员没收了他的两箱梨、一箱香蕉、三箱苹果和价值179美元的二手电子秤。这杆秤就是他的全部家当。他对自家的房子没有合法所有权,否则可以以此作为生意的抵押。他全靠给官员“好处费”才能在公共用地上占用约1.7平方米摆个水果摊,做点儿小生意维生。他们的强制执法、暴力收费,使得莫哈默德·布阿兹兹赔了生意,也搭上了性命。这位年轻人的自焚引发了革命,但是这场革命是否真能战果辉煌,我们还需拭目以待,因为这要取决于突尼斯、埃及这样的国家能否进行宪法改革,是否真的能从攫取型的社会制度转向包容型制度,是否真的能从寻租精英阶层的专制权力统治转向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
如果索托的观点正确无误,那么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证实16世纪后西方社会在制度方面,特别是法治方面的成就的确值得称许。17世纪英国人为争取更多议会权力而发起战争,其核心就是为保护个人利益,使其不再受王权专断的横征暴敛。当然,在专家学者看来,所有这些观点有着老套的“历史的辉格解释”之嫌,是赫伯特·巴特菲尔德一度极力反对的。我所援引的作者中,没有谁会采取天真的决定论观点来看待历史进程。与其说是技术的必然,不如说这些都是真正意义上的进化叙事,其中偶然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英国并非上天注定要作为(《自1066谈开去》一书所称的)“顶级国家”而存在。是17世纪的一系列意外事件改变了历史的必然结果,这其中包括1692年、1694年、1696年、1704年、1708年、1722年的那些失败的叛乱,1715年的全面内战,以及1745年的苏格兰/爱尔兰詹姆斯党起义等。
真正的问题在于1688年所产生的制度裂变发挥着怎样关键性的作用。大多数历史学家恐怕会认为其不过尔尔,在他们看来,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历史的退步,代表着“保守势力”的利益,在贵族势力和及其庇护的圈子之外,几乎没有产生多大影响。 我觉得这实在有失偏颇。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即《国民权利与自由宣言》规定(除了其他方面的内容):
·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还要请各位专家恕我冒昧,尽管(反天主教的)宗教偏见在当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宪法原则,但我认为这些应被视为历史的转折点。
诚然,有观点认为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所确立的“国民权利与自由”并无甚新意,不过是向从前看齐。但是光荣革命所带来的结果却令人耳目一新,1689年后议会更是积极通过各种立法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羽翼尚不丰满的纺织业,鼓励将公地圈为私有,大力发展收费公路与运河建设。而且辉格党人为了夺取全球商业优势,甚至通过战争大发其财。 这样,当时历史的发展顺序一目了然:光荣革命首开先河,农业改良紧随其后,接下来是帝国扩张,最后工业革命应运而生。
若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来看制度讨论则更具说服力。上述所有制度变革均未能出现在中国的明清两朝,当时中国的君主和位高权重的大臣的权利,不会受到半自治公司实体或是代表大会之类的机构的任何限制。亚洲确有商人,但是却不存在公司的概念,更没有议会的身影。 正如杜克大学的蒂穆尔·库兰教授最近的观点所言,奥斯曼帝国逐渐形成的制度在阻碍资本形成和经济发展上的作用截然不同,这是因为对于合伙经营、继承、债务、法人人格等问题,伊斯兰法与西欧国家法律体系的观点迥异。存在于伊斯兰世界的是瓦格费,这是个人建立起来的非法人信托组织,但并非银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