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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家第五

夫风化者,自上而行于下者也,自先而施于后者也。是以父不慈则子不孝,兄不友则弟不恭,夫不义则妇不顺矣。父慈而子逆,兄友而弟傲,夫义而妇陵,则天之凶民,乃刑戮之所摄, [1] 非训导之所移也。 [2]

[1] 【补】〈摄〉,书涉切,收取也。

[2] 【案】下当分段。

笞怒废于家,则竖子之过立见; [1] 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治家之宽猛,亦犹国焉。 [2]

[1] 【补】《吕氏春秋·荡兵篇》:“家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未有过也立见。”《广韵》:“竖,童仆未冠者,臣庾切。”见,形电切。

[2] 《左氏·昭二十年传》:“子产曰:‘惟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案】下当分段。

孔子曰:“奢则不孙,俭则固;与其不孙也,宁固。”又云:“如有周公之才之美,使骄且吝,其余不足观也已。”然则可俭而不可吝也。俭者,省约为礼之谓也; [1] 吝者,穷急不恤之谓也。今有施则奢, [2] 俭则吝;如能施而不奢,俭而不吝,可矣。

[1] 【补】省,所景切。【案】《说文系传》:“,减也。”徐锴谓《颜氏家训》作此“”字,今本殆亦后人所改矣。

[2] 【补】〈施则奢〉,旧本皆作“奢则施”,今依下文乙正。

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畜,园场之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生。 [1] 爰及栋宇器械,樵苏脂烛, [2] 莫非种殖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 [3] 今北土风俗,率能躬俭节用,以赡衣食;江南奢侈,多不逮焉。

[1] 【补】凿垣而栖鸡为埘,见《诗·王风·君子于役》篇。圈,其眷切。《说文》:“养畜之闲也。”

[2] 【补】《汉书·韩信传》:“樵苏后爨。”《方言》:“苏,芥草也。古者以麻蕡为烛,灌以脂。后世唯用牛羊之脂,又或以蜡,又或以柏,又或以桦。”

[3] 左思《蜀都赋》:“家有盐泉之井。”刘良注:“蜀都临邛县、江阳汉安县皆有盐井。巴西充国县盐井数十。”杜预《益州记》:“州有卓王孙盐井,旧常于此井取水煮盐。义熙十五年治并也。”

梁孝元世有中书舍人, [1] 治家失度而过严刻,妻妾遂共货刺客,伺醉而杀之。

[1] 《隋书·百官志》:“中书省通事舍人,旧入值阁内。梁用人殊重,简以才能,不限资地,多以他官兼领。其后除通事,直曰中书舍人。”

世间名士,但务宽仁。至于饮食饟馈, [1] 僮仆减损, [2] 施惠然诺,妻子节量,狎侮宾客,侵耗乡党:此亦为家之巨蠹矣。 [3]

[1] 【补】馕,与“饷”同,式亮切。馈,求位切。

[2] 【补】古僮仆作“童”,童子作“僮”,后乃互易,此下“家童”字却与古合。

[3] 【补】蠹,当故切,比之食木之虫。

齐吏部侍郎房文烈, [1] 未尝嗔怒,经霖雨绝粮, [2] 遣婢籴米,因尔逃窜,三四许日,方复擒之。房徐曰:“举家无食,汝何处来?”竟无捶挞。 [3] 尝寄人宅, [4] 奴婢彻屋为薪略尽,闻之颦蹙,卒无一言。

[1] 【补】《北史·房法涛传》:“法涛族子景伯,景伯子文烈,位司徒左长史,性温柔,未尝嗔怒,为吏部侍郎时……”下载此事。

[2] 《左氏·隐九年传》:“凡雨自三日以往为霖。”

[3] 〈“捶挞”下〉宋本有“之意”两字。注:一本无。

[4] 【补】以宅寄人也。

裴子野有疏亲故属饥寒不能自济者,皆收养之。家素清贫,时逢水旱,二石米为薄粥,仅得遍焉,躬自同之,常无厌色。 [1] 邺下有一领军, [2] 贪积已甚,家童八百,誓满一千; [3] 朝夕每人 [4] 肴膳,以十五钱为率, [5] 遇有客旅,便 [6] 无以兼。后坐事伏法,籍其家产, [7] 麻鞋一屋,弊衣数库,其余财宝,不可胜言。 [8] 南阳有人 [9] ,为生奥博, [10] 性殊俭吝,冬至后女婿谒之,乃设一铜瓯酒,数脔麞肉。 [11] 婿恨其单率, [12] 一举尽之。主人愕然,俯仰命益,如此者再;退而责其女曰:“某郎好酒,故汝常贫。” [13] 及其死后,诸子争财,兄遂杀弟。

[1] 《南史·裴松之传》:“松之曾孙子野,字幾原,少好学,善属文。居父丧,每之墓所,草为之枯,有白兔白鸠驯扰其侧。外家及中表贫乏,所得奉悉给之,妻子恒苦饥寒。”

[2] 《晋书·职官志》:“中领军将军,魏官也。文帝践祚,始置领军将军。”

[3] 〈一千〉,宋本作“千人”。

[4] 〈每人〉,此两字俗间本无,宋本有。《注》一本无。

[5] 【补】〈率〉,音律。

[6] 俗间本作“更”。

[7] 【补】籍,抄没也。

[8] 【补】胜,音升。

[9] 《隋书·地理志》:“南阳郡有南阳县,属豫州。”

[10] 【补】〈奥博〉,言幽隐而广搏也。【补注】《文选·陆机〈君子有所思行〉》:“善哉膏梁士,营生奥且博。”李善注:“韦昭《汉书注》曰:生,业也。《广雅》曰:奥藏也。”

[11] 【补】脔,力沇切,切肉也。麞,亦作獐。

[12] 【补】〈率〉,所律切。

[13] 宋本“常”作“尝”,非。

妇主中馈,惟事酒食衣服之礼耳, [1] 国不可使预政,家不可使干蛊。 [2] 如有聪明才智,识达古今,正当辅佐君子, [3] 助其不足,必无牝鸡晨鸣,以致祸也。 [4]

[1] 《易·家人》:“六二,无攸遂,在中馈。”《诗·小雅·斯干》:“无非无仪,惟酒食是议。”《鲁语》:“敬姜曰:‘王后亲织玄紞,公侯之夫人加之以纮、綖;卿之内子为大带;命妇成祭服;大夫之妻加之以朝服;自庶士以下,皆衣其夫。’”

[2] 《易·蛊·爻辞》:“干父之蛊。”《序卦传》:“蛊者,事也。”【案】昔人用干蛊皆美辞。

[3] 【补】谓良人。

[4] 《书·牧誓》:“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

江东妇女,略无交游,其婚姻之家, [1] 或十数年间,未相识者,惟以信命赠遗,致殷勤焉。 [2] 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 [3] 车乘填街衢, [4] 绮罗盈府寺, [5] 代子求官,为夫诉屈。 [6] 此乃恒、代之遗风乎? [7] 南间贫素,皆事外饰,车乘衣服,必贵整齐,家人妻子,不免饥寒。河北人事, [8] 多由内政,绮罗金翠,不可废阙,羸马顇奴,仅充而已。 [9] 倡和之礼,或尔汝之。 [10]

[1] 【补】《尔雅·释亲》:“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

[2] 【补】信,使人也。命,问也。遗,以醉切。

[3] 【补】造,七到切。

[4] 【补】乘,食证切,次下同。

[5] 《广韵》引《风俗通》:“府,聚也。公卿牧守,道德之聚也。”《释名》:“寺,嗣也。治事者嗣续于其内也。”

[6] 【补】为,於伪切。

[7] 阎若璩《潜邱札记》:“有以恒、代遗风问者,余曰:‘拓跋魏都平城县,县在今大同府治东五里,故址犹存。县属代郡,郡属恒州,所云恒、代遗风,谓是魏氏旧俗耳。’”

[8] 〈事〉,【元注】一本作“士”字。

[9] 【补】顇,与“悴”同。

[10] 【补】和,胡卧切。倡和,谓夫妇。《世说·惑溺篇》载王安丰妇常卿安丰,安丰曰:“人卿婿,于礼为不敬,后勿复尔。是江南无尔汝之称也。”【重校】“南间贫素”起似当分段。

河北妇人,织纴组紃之事, [1] 黼黻锦绣罗绮之工,大优于江东也。 [2]

[1] 【补】《礼记·内则》:“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听从,执麻枲,治丝茧,织絍组紃。”郑《注》:“紃,绦。”《正义》:“紝为缯帛,组紃俱为绦也。薄阔为组,似绳者为紃。音巡。”

[2] 【案】下当别为条。

太公曰:“养女太多,一费也。”陈蕃曰:“盗不过五女之门。”女之为累,亦以深矣。 [1] 然天生蒸民,先人传体,其如之何?世人多不举女,贼行骨肉,岂当如此而望福于天乎?吾有疏亲,家饶妓媵,诞育将及,便遣阍竖守之。体有不安,窥窗倚户,若生女者,辄持将去。母随号泣,使人不忍闻也。

[1] 《后汉书·陈蕃传》:蕃,字仲举。上疏曰:“谚云:‘盗不过五女之门。’以女贫家也。今后宫之女,岂不贫国乎?”【补】累,力伪切。

妇人之性,率宠子婿而虐儿妇。宠婿,则兄弟之怨生焉;虐妇,则姊妹之谗行焉。然则女之行留,皆得罪于其家者,母实为之。至有谚云:“落索阿姑餐。” [1] 此其相报也。家之常弊,可不诫哉!

[1] 【补】落索,当时语,大约“冷落萧索”之意。

婚姻素对,靖侯成规。 [1] 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或猥婿在门,或傲妇擅室,贪荣求利,反招羞耻,可不慎欤! [2]

[1] 《晋书·孝友传》:“颜含,字弘都,琅邪莘人也。豫讨苏峻功,封西平县侯,拜侍中。桓温求婚于含,含以其盛满,不许。致仕二十余年,年九十三卒,谥曰靖侯。”【补】《尔雅·释诂》:“妃,合会对也。”《晋书·卫瓘传》:武帝敕瓘第四子宣尚繁昌公主。瓘自以诸生之冑,婚对微素,抗表固辞。【案】靖侯,之推九世祖也。

[2] 【补】古重氏族,致有贩鬻祖曾以为贾道,如沈约弹王源之所云者,此风至唐时犹未衰止也。庸猥之壻,骄傲之妇,唯不求佳对,而但论富贵,是以至此。

借人典籍,皆须爱护,先有缺坏,就为补治,此亦士大夫百行之一也。 [1] 济阳江禄, [2] 读书未竟, [3] 虽有急速,必待卷束整齐, [4] 然后得起,故无损败,人不厌其求假焉。或有狼籍几案,分散部秩, [5] 多为童幼婢妾之所点污,风雨虫鼠之所毁伤, [6] 实为累德。吾每读圣人之书,未尝不肃敬对之。其故纸有《五经》词义,及贤达姓名,不敢秽用也。 [7]

[1] 【补】行,下孟切。

[2] 《隋书·地理志》:济阴郡统县九,有济阳县。【补注】〈江禄〉,《南史》附其高祖。《江夷传》:“禄字彦遐,幼笃学,有文章,位太子洗马,湘东王录事参军,后为唐侯相卒。”

[3] 【补】〈竟〉,居庆切。

[4] 【补】卷,居转切。

[5] 俗本作“帙”,今从宋本。秩,次第也。

[6] 虫,本作犬。【元注】本作虫。【案】《小学》作虫,今从之。

[7] 【补】秽,亵也。《小学》引“贤达”作“圣贤”,“秽”作“他”。

吾家巫觋祷请,绝于言议;符书章醮,亦无祈焉。并汝曹所见也。勿为 [1] 妖妄之费。 [2]

[1] 本无“为”字,今据《小学》所引补。

[2] 【补】《楚语下》:“明神降之,在男曰觋,在女曰巫。”《韦注》:“巫觋,见鬼者。《周礼》:男亦曰巫。”《魏书·释老志》:“化金销玉,行符敕水,奇方妙术,万等千条。”【案】道士设坛,伏章祈祷曰“醮”。盖附古有醮祭之礼而名之耳。醮,子肖切。 CgN9SqSL34PmykJf2YyVUL2JSst/13SH/y9wimcJ3zdmUB7ozb37P12ZLTXU0G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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