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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娶第四

吉甫,贤父也;伯奇,孝子也。以贤父御孝子,合得终于天性,而后妻间之,伯奇遂放。 [1] 曾参妇死,谓其子曰:“吾不及吉甫,汝不及伯奇。”王骏丧妻,亦谓人曰:“我不及曾参,子不如华、元。” [2] 并终身不娶。此等足以为诫。其后假继惨虐孤遗, [3] 离间骨肉, [4] 伤心断肠者,何可胜数。 [5] 慎之哉!慎之哉!

[1] 《琴操》:“尹吉甫子伯奇,母早亡,更娶后妻,乃谮之吉甫曰:‘伯奇见妾美,有邪念。’吉甫曰:‘伯奇慈心,岂有此也?’妻约定:‘置妾空房中,君登楼察之。’乃取蜂置衣领,令伯奇掇之,于是吉甫大怒,放伯奇于野。宣王出游,吉甫从,伯奇作歌以感之。宣王曰:‘此放子之词也。’吉甫感悟,射杀其妻。”间,古苋切。

[2] 【补】《家语·七十二弟子解》:“曾参后母遇之无恩,而供养不衰。及其妻以藜烝不熟,遂出之,终身不娶。其子元请焉,告其子曰:‘高宗以后妻杀孝己,尹吉甫以后妻放伯奇,吾上不及高宗,中不及吉甫,庸知其得免于非乎?’”《汉书·王吉传》:“吉子骏为少府时,妻死,因不复娶。或问之,骏曰:‘德非曾参,子非华元,亦何敢娶?’”【案】元与华,曾子之二子也。《大戴礼》及《说苑·敬慎篇》俱云:“曾子疾病,曾元抱首,曾华抱足。”《檀弓》作“曾元”“曾申”,是华一名申。

[3] 【补】假继,谓假母,继母也。颜师古注《汉书·衡山王赐传》:“假母,继母也。一曰父之旁妻。”

[4] 【补】间,古苋切。

[5] 【补】胜,音升。数,色主切。

江左 [1] 不讳庶孽,丧室之后,多以妾媵终家事;疥癣蚊虻,或未 [2] 能免,限以大分,故稀斗阋之耻。 [3] 河北鄙于侧出,不预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至于三四, [4] 母年有少于子者。后母之弟,与前妇之兄, [5] 衣服饮食,爰及婚宦,至于士庶贵贱之隔,俗以为常。身没之后,辞讼盈公门,谤辱彰道路,子诬母为妾,弟黜兄为佣,播扬先人之辞迹,暴露祖考之长短,以求直己者,往往而有。悲夫! [6] 自古奸臣佞妾,以一言陷人者众矣!况夫妇之义,晓夕移之,婢仆求容,助相说引,积年累月,安有孝子乎?此不可不畏。 [7]

[1] 〈左〉,俗间本作“右”,讹,今从宋本。

[2] 〈未〉,宋本作不。

[3] 【补】分,扶问切。

[4] 【补】重,直用切。

[5] 【补】此弟与兄皆指其子言。

[6] 《北史·崔亮传》:“亮祖修之,修之弟道固,字季坚,其母卑贱,嫡母兄攸之、目莲等轻侮之,父缉以为言,侮之愈甚,乃资给之,令其南仕。时宋孝武为徐、兖二州刺史,以为从事。道固美形貌,善举止,习武事。会青州刺史新除,过彭城,孝武谓曰:‘崔道固人身如此,而世人以其偏庶侮之,可为叹息。’目莲子僧深,位南青州刺史,元妻房氏生子伯驎、伯骥。后纳平原杜氏,生四子:伯凤、祖龙、祖螭、祖虬。后遂与杜氏及四子居青州,房母子居冀州。僧深卒,伯驎奔赴,祖龙与讼嫡庶,并以刀剑自卫,若怨仇焉。”【补】暴,蒲卜切。

[7] 【补】说,舒芮切。累,力伪切。

凡庸之性,后夫多宠前夫之孤,后妻必虐前妻之子。非唯妇人怀嫉妒之情,丈夫有沈惑之僻, [1] 亦事势使之然也。前夫之孤,不敢与我子争家,提携鞠养,积习生爱,故宠之;前妻之子,每居己生之上,宦学婚嫁, [2] 莫不为防焉,故虐之。异姓宠则父母被怨,继亲虐则兄弟为雠,家有此者,皆门户之祸也。

[1] 【补】沈,直深切。

[2] 【补】宦学,见《礼记·曲礼上》。《正义》引熊氏云:“宦谓学仕宦之事,学谓习六艺之事。”

思鲁等 [1] 从舅殷外臣, [2] 博达之士也,有子基、谌,皆已成立,而再娶王氏。基、谌每拜见后母,感慕呜咽, [3] 不能自持,家人莫忍仰视。王亦凄怆,不知所容,旬月求退,便以礼遣,此亦悔事也。

[1] 此之推之子。

[2] 【补】从,疾用切。

[3] 【补】〈咽〉,乌结切。

《后汉书》曰:“安帝时, [1] 汝南薛包孟尝,好学笃行,丧母,以至孝闻。 [2] 及父娶后妻而憎包,分出之。包日夜号泣不能去,至被殴杖。 [3] 不得已,庐于舍外,旦入而洒埽。 [4] 父怒,又逐之,乃庐于里门,昏晨不废。积岁余,父母惭而还之。后行六年服,丧过乎哀。 [5] 既而弟子求分财异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财:奴婢引 [6] 其老者,曰:‘与我共事久,若不能使也。’ [7] 田庐取其荒顿者, [8] 曰:‘吾少时所理,意所恋也。’ [9] 器物取其朽败者,曰:‘我素所服食,身口所安也。’弟子数破其产,还复赈给。 [10] 建光中, [11] 公车特徵,至拜侍中。 [12] 包性恬虚,称疾不起,以死自乞。有诏赐告归也。” [13]

[1] 《后汉书·安帝纪》:“恭宗孝安皇帝讳祜,肃宗孙,父清河孝王庆,在位十九年。”

[2] 【补】好,呼报切。行,下孟切。丧,息郎切。

[3] 【补】《说文》:“殴,锤击物也。”徐锴曰:“以杖击也。”

[4] 【补】〈洒埽〉,亦作“洒扫”。上色买切,又所绮切。下素报切。

[5] 【补】见《易·小过·大象》传。

[6] 〈引〉,宋本作“取”。【案】范书作“引”,小学同。

[7] 【补】若,汝也。

[8] 【元注】顿,犹废也。【案】本章怀注。

[9] 【补】少,诗照切。

[10] 【补】数,音朔。还,范书作“辄”。复,扶富切。《玉篇》:“赈,赡也。”

[11] 建光,安帝年号。

[12] 《续汉书·百官志》:“卫尉属有公车司马令一人,六百石,掌宫南阙门,凡吏民上章、四方贡献及徵诣公车者。”又云:“侍中,比二千石,无员,掌侍左右,赞导众事,顾问应对。法驾出则多识者,一人参乘,余皆骑在乘舆后。”

[13] 【补】此段见范书卷六十九刘平等传首总序。章怀注:“汉制:吏病满三月当免。天子优赐其告,使得带印绶,将官属归家养病,谓之赐告也。” vZnEiGJIed8dMa6uAWeYKkBVvYpjZR2qMcMaYrugb57YWYGCLLUEg0FtoVsObx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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