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法的,不是真理,而是权威。
——霍布斯
教义学的功能不在于束缚思想,而是在于增进处理经验与文本时的自由。
——卢曼
在众多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中,最能彰显法学家知识与能力之真正力量的部分,当属法教义学。
在尼采宣告了上帝的死亡之后,多元主义、怀疑主义的血脉开始逐渐强烈地搏动起来,并影响到了法律世界。在此现代性的背景下,整个世界,覆盖于法律—法学之上的神圣色彩次第消退着,正如拉伦兹所言,人们不得不直面“法学思考的确信之丧失” 。法律判断中难以避免的价值判断有着或多或少的随意性,加之社会公众对于科学主义的普遍信仰,自然地促成了法学家溢出传统法学自设的界限,将目光投射于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等法外的领域寻求能够获致“确定性”知识的方法,并最终导致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学科的兴起与繁荣。然而,当诸种法外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在传统法学领地内肆行无忌之时,人们极容易忘记,法律—法学问题自身的独特性要求特别的“答案”,而此“答案”只有通过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才能获得。这一点在大面积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国家,比如中国,尤当引起重视。前述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便是传统法学,即法教义学(scientia iuris, Rechtswissenschaft, Rechtsdogmatik, doctrine of law, legal dogmatics)的立场与方法。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普遍开始重视法教义学的研究立场,若干学者自觉地将自己的论著标示为“法教义学的研究”,其中亦不乏“恢复法学的教义学传统”的呼吁。 法教义学作为法学固有研究立场的地位得到承认,这一情势颇令人欣喜。但亟需吾人关切的是,法教义学自身的特质是否会因运用的广泛与随意而逐渐模糊直至不可见。于是,必须追问:“法教义学”究竟意指什么?它代表一种什么样的研究立场与方法?以及,与其他诸种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类型相比较,它的独特性何在?
对于这一问题,法学界近年来已然出现了若干颇值瞩目的学术成果,在若干要点上开展着很有深度的探讨。 但全面系统地梳理法教义学之概念、特征、功能以及演变脉络的学术成果,依然较为少见。本章将试图完成这一任务,努力描绘一幅关于法教义学的“全景图像”。当然这一“图像”是否准确、完整还需要读者诸君的检验。
本章围绕法教义学展开,论证脉络如下:首先简要地梳理“法教义学”这一概念的形成历史,从而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归纳出“法教义学”的定义;继而运用各种文献,归纳提炼出法教义学的四大倾向性特征,为后文宪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的铺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