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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一)研究立场与方法

本书虽以宪法教义学为研究对象,但对其之态度则呈现为规范宪法学的复杂结构,因此,本书的视角与其说是宪法教义学本身的,毋宁说是规范宪法学的。

林来梵教授在《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一书中所倡导的规范主义立场及其精神在本书中将继续得到延展。笔者将严格地遵从事实与价值二分的新康德主义哲学立场,在梳理历史上多样性的宪法教义学之方法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事实与价值相互之间随意推导的教义学理论进行批评,进而说明笔者个人所认为的宪法教义学应当采取的理论立场。因此,本书并非完全停留于描述宪法教义学自身多样性的理论样态,而是试图从更为宏观的规范宪法学立场着眼,对宪法教义学立场加以理解和反思,以期跳出学术研究经常性地陷入皮革马利翁(Pygmalion) 式的“爱上自己的作品”这一怪圈,达到对宪法教义学立场和方法较为客观、妥帖的描述和评价。

(二)研究思路

全书主要由六大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第2章)考察一般法教义学的源流与倾向性特征。此一考察之所以具有意义,而不应该被理解为冗赘或“跑题”,其原因在于,国内学界到目前为止对于法教义学的介绍和研究较为少见,“法教义学”作为术语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而不理解“法教义学”自然就无法正确地理解“宪法教义学”,因此用一章的篇幅对其进行介绍对于后文的继续开展是基础性的、必不可少的工作。而且,一般法教义学的诸多知识是可以同部门法教义学分享的,宪法教义学亦参与这种分享,并在此分享过程中呈现出自己独特的要素。因此,没有第二章对于一般法教义学的介绍,第三章的论述也将因失去参照系统而显得莫名其妙。所以,在这一章里面,首先较为详细地梳理了教义、教义学两个概念的词源、概念成型过程以及在神学、法学中发展历程,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法教义学的概念:法教义学乃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进而论述了法教义学相对于其他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所具有的倾向性特征。概而言之,它研究以规范现象之身份而出现的法,因对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保持确信,故而总是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工作的基础及界限,并在此背景下开展体系化与解释的工作;在实践方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并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等等。

第二部分(第3章)则着眼于宪法教义学本身的倾向性特征。在诸种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中,最能揭示作为规范现象的宪法现象自身之独特底奥的部分,当属宪法教义学,即体系性的、教义性的宪法学。此种宪法教义学乃是宪法学的固有含义,其主要运用特别的法律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探究宪法规范的客观意义。从历史层面看,以教义性(dogmatische)的方式研究宪法或者国家法问题的法律学,即广义的宪法教义学,其研究对象并非自始便固着于现行宪法规范和宪法秩序,而是有着一个从一般国家法到现行有效宪法的较为曲折的历史转换的。在现代,宪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乃是一国现行宪法规范秩序,其仅关乎对于后者的认知,而不涉及对其作道德性的评价,由此突出了自己作为宪法的认知科学的独特身份。要完成此种认知任务,宪法教义学需要开展三个维度的工作,即描述性—经验性的维度、逻辑性—分析性的维度以及规范性—实践性的维度。但无论如何,其工作之前提仍然是对于现行宪法秩序之合理性的确信,并对任何教义采取体制内的立场。相对于其他法律教义学,宪法教义学更为显著的立场应当是其规范主义立场和浓烈的价值相关性。对后者而言,其一方面必须接受其对象中蕴含之价值,另一方面肇端于宪法教义的原则性倾向,还须经常性地从事价值衡量。

第三部分(第4章)专门讨论宪法教义学视野中的宪法解释。在宪法教义学的诸项工作当中,宪法解释居于核心地位。所谓宪法解释,可理解为对于蕴含于宪法条文当中的宪法规范之客观有效意义的阐明。宪法教义学对于宪法解释的研究,其目的在于努力探求使得宪法规范之有效意义并非最终流于由解释者之主观恣意所决定的客观条件。就宪法解释的目标而言,著者将逐一分析立宪者意志说和宪法规范意志说两大理论模型,并对其分别进行教义学评价。必须指出,宪法教义学立场中的宪法解释立基于共同体超越时间的存在性和统一性,作为教义的宪法规范毋宁需要具有超越过去—现在—未来的普遍真理性。相对于法律解释,宪法解释的特殊性何在呢?在梳理了传统立场(绝对区异、相同适用和独特方法说)之后,著者指出,宪法解释的特殊性,在根本上立基于相对于普通法律(规范),宪法(规范)之性质的特殊性:宪法规范相较于法律规范所拥有的更高程度的开放结构。故而要探求宪法权利条款的规范意义,就必须诉诸于如下三种特殊的解释方法:价值溯源解释法、内涵填充解释法和个案衡量性解释法。最后,要明白一点,那就是宪法解释并非万能的,其具有自身的局限性。

第四部分(第5章)研究宪法教义学内部的建构与体系化。宪法解释乃是确定宪法规范之有效意义,而此种有效意义在其作为个别规范之意义的范围内其乃是个别性的。而宪法教义学“认识宪法”的命令则不仅要求在规范的个别性上完成认识任务,更要求在整体概观的层面上把握宪法的宏观构造。故而,有必要对由宪法解释所获得的个别性的规范意义作一番理论的再加工。此种法律学的再加工便是将宪法视为宪法概念的实现或者是宪法理念现实化了的拥有意义的实存。在某个个别宪法制度内,对宪法规范作法律学式的再加工便属于宪法教义学的“建构”工作;而超越该个别的法制度,在宪法规范秩序整体的层面上,对宪法做同样的工作,便属于宪法教义学的“体系化”工作。在建构与体系化的具体作业中,分别存在着对宪法现象的双重加工:其一是范畴论的处理,即将宪法描绘为宪法概念以及组成宪法概念的各种法律范畴的实现;其二是目的论的处理,即将宪法描绘为宪法理念现实化了的实存。论文比较具体地举例说明了宪法教义学的建构与体系化相较于诸种法律教义学的特殊性。最后讨论了宪法教义体系的特征及其证立方式,并尝试性地提供了一幅对于中国宪法规范体系的宏观构图。

第五部分(第6章)聚焦于宪法教义学的外部体系,即宪法教义学与诸种法律教义学的关系问题,试图从宪法教义学之全体的高度重新反思其在整体的法教义学理论框架内的地位和所可能扮演的角色。本书首先讨论在法教义学视野中,宪法与法律(特别是私法)究竟存在何种关系?著者将指出,宪法规范的内容的根本性、效力的最高性与规范的原则性这三项特质共同决定了宪法规范在整体法秩序中的位置:调整一般法律规范——特别是制定法——的创制。据此,其对于整体法秩序发挥效力根据和价值统合的功能。在价值统合方面,宪法对于法律之内容的决定乃是以消极的方式进行的。在此基础上,本书探讨了宪法教义学与法律教义学的相互影响,并指出宪法教义学中所运用的许多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方法都有赖于法律教义学的创造性工作,而法律教义学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即无法对作为自身对象的实定法进行批判性反思,也需要通过宪法教义学的思考加以救济。但毋庸讳言,面对法律教义学,宪法教义学也具有一定的谦抑性,这集中体现在回避宪法判断的原理上。在本章的第三节,著者将以著名案件许霆案为例,应用前述的理论,说明宪法教义学对刑法教义学所可能发挥的救济作用。

第六部分(第7章)主要分析宪法教义学的功能与界限。在列述了宪法教义学的诸种内容之后,在全书的最后一部分有必要对宪法教义学略加反思。宪法教义学所可能遭遇的批评包括对象的易变性(不稳定性)、历史性和地方性、保守性、道德基础理论的零散性等等,著者都一一作了回应,在此基础上指出宪法教义学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其具有统合法秩序、认识宪法和维护宪法的安定性、减轻负担与制约恣意、解答具体法律问题和促进法治政治的成熟、沟通与法律共同体的构筑等功能。认识到宪法教义学的力量的同时,也需要把握其界限所在:一方面,其需对非教义性研究立场和法律教义学的分析工作保持尊重,并在穷尽法律教义学的分析的前提下,尽量回避政治问题,以避免自身判断成为单纯政治意识形态的表达;另一方面,其不得改变宪法之实体内容,否则就背弃了自己的身份。

在最后的结语中,著者指出,在一个不存在宪法审查制度的国家中,宪法教义学有可能会成为纯然的“纸上谈兵”。但是必须认识到,“纸上谈兵”是有意义的。充分的“纸上谈兵”,在其锻炼宪法教义学分析与解决现实问题(不一定是模拟的)之能力的意义上凸显出其重要性。另外,对我国宪法学界而言,过度地强调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进而夸大宪法解释中价值判断的存在及其影响,则不免有使宪法解释陷于主观恣意、并成为社会实力与政治力量之侍女的可能。在此情况下,重视作为规范科学的宪法学,即宪法教义学,便显得尤为重要。 eB3St+1Aa6Fxajjx2fwRD2Y7vSXNdO4gpcNEk02iGsbwN5oUqqRZB9tcl3thei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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