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着眼于宪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试图在梳理“法教义学”的概念和倾向性特征之后,较为全面地分析“宪法教义学”的概念、特征、主要工作(宪法解释、建构和体系化)、与其他法律教义学的关系、力量及其界限,尤其将特别论证“宪法教义学应当采取规范主义立场”以及“宪法解释的特殊方法”,并在阐明宪法教义学与现行宪法的紧密关系的基础上讨论构建中国宪法教义学理论体系的可能性。本选题的意义可以略述如下:
1. 推进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研究
规范宪法学目前已经形成一种面对宪法问题的独特的分析立场与方法,其对于“实存”与“当为”之间相对分离的重视、对于法律学方法论的强调,甚至对于规范主义的适度接近等都具有鲜明的身份特色,并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水平的推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规范宪法学目前仍然仅仅是一种相对模糊的理论立场,其明确具体的边界亦尚待其主张者通过不懈的理论努力加以廓清,而其中最关键者乃是对作为其方法论之主体的宪法教义学的立场与方法的精确把握。
因此,本书对于宪法教义学之立场和方法较为全面的研究,从宏观上来说有助于规范宪法学完成其主体方法论的构建,主体立场的明确将为规范宪法学的主张者之理论身份的统一奠定基础,并最终推动其作为一个学派的成长和成熟;从微观上来说,本书若干细节部分的研究亦有助于推进规范宪法学的自我认识,比如对于规范主义和权威主义的论述、对于宪法解释的独特方法的论说、对于宪法教义学与诸种法律教义学关系的尝试性探究等,对规范宪法学而言,都有着基础性的理论意义。
2. 有助于本真地“认识”中国宪法规范及其体系
本研究试图推动在宪法教义学的理论框架内来解释我国宪法规范,并在解释的基础上推进我们对中国社会主义宪法规范秩序体系的理解,进而实现目光在整体体系与个别规范之间流转往返,最终达到对特定宪法规范较为合理的规范性解释方案,为有识者的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换言之,这一研究试图将宪法教义学的立场,即将宪法现象首先作为规范现象、将宪法学视为规范科学的立场,及其相应的规范分析的方法确立为中国宪法学的主流立场。
在另一方面,接受宪法教义学作为中国宪法学的主导立场亦有助于捍卫中国宪法学的主体性。宪法教义学备受诟病之处甚多,其中一点便是其强烈的地方性。由其对象的地方性所决定,其所生发的理论的真理性也往往局限于特定的地域范围,并由此呈现出特别的真理价值。换言之,即便是西方法治成熟国家的宪法教义学者所提出的宪法教义,亦只在其有效解决的该国宪政问题的范围内具有真理性,而不必然能普适性地适用于世界上任何国家。我国现行宪法之性质毫无疑问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亦具有中国特色,虽然由此并不能推出中国的宪法学也必然只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学,但无疑,中国现行宪法自身的独特性决定了中国宪法学面对的对象和问题不同于西方任何国家的宪法学,因此,为解决中国宪法问题所提出的原理和技术并不能完全从西方既有的理论模式中拷贝而来,而是需要中国宪法学者作独特的努力。在我看来,除去宪法教义学之外没有其他立场更适宜承当这一任务。在这一点上,中国宪法教义学有其意义。
3. 系统地梳理宪法教义学相对于其他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的优劣得失
正如笔者接下来将要论及的,关于宪法教义学,特别是一般法教义学的理论和方法,中文学界已有一定的介绍,但是却鲜有学者较为细致的分析:相对于其他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宪)法教义学究竟有何优点和缺陷?其力量之边界在哪里?其与其他立场的宪法学有何关系?
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有必要详细地爬梳整理宪法教义学的理论流脉、核心主张以及批评意见、存在的缺陷等,从而在总结其立场之优劣得失的基础上实现理论超越,并在梳理其历史演变与核心主张之后,探讨在此基础之上构建中国宪法教义学理论体系的可能性以及所遭遇的困难等内容。这样的系统整理工作将清晰地呈现各种已有宪法教义学的理论谱系,并在其中为中国宪法教义学寻定一个位置。
4. 推动部门法律教义学的研究的开展
近年来,法学界已有不少学者认识到法教义学研究的重要性,并开展了相应的介绍性的研究,这样的研究也顺带地延展至对于国外相关研究成果的译介。这些成果的出现是令人欣喜的。法学界已经逐渐认识到,对于这一具有基础性意义的法学立场的研究将直接有助于诸多法律问题的分析解决。然而,一般法教义学的方法论研究固然重要,但事实上却不存在“一般”的法问题,而只存在个别的部门法问题。在这个意义上,部门法教义学的方法论研究才是真正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而在后者中,宪法教义学则自然具有分外显赫的理论地位。对宪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推进中国宪法教义学理论的成长,也有助于推进其他部门法教义学——如刑法教义学、民法教义学等——对于自身方法论的反思和发展。
必须提前表明的是,虽然本书涉及了许多其他部门法学的知识,比如民法和刑法,但是由于语言和学术能力所限,我既不想和专业的其他部门法学研究者一较短长,也不想参与到更为抽象的法哲学论争之中去。我只是希望从宪法教义学的视角出发去观察和分析其他部门法学的问题,并试图从中开掘出一些关于其他部门法问题的有益洞识,藉此有助于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因此,其他部门法学问题的讨论在最终的意义上乃是为宪法教义学研究服务的,尽管在其延伸意义上也可能有助于其他部门法学——尤其是民法学和刑法学——中的相关疑难问题的思考和解答。
宪法解释乃是任何国家宪法教义学的核心工作之一。而众所周知,任何宪法解释,在其作为法解释的意义上,都不应当是随意而为的,而是在一定的背景下开展的。没有脱离背景的宪法解释,否则,同样一部宪法或者其中的某一特定条款,基于不同的立场,可以得出复数的解释命题,这些解释命题之间甚至可能出现严重的对立冲突。在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之后,我国宪法学界目前已经开始重视真正意义上的法教义学解释作业,并且在同一事案上也开始出现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解释命题。相对于统一的、由主流政治意识形态所主导的宪法解释状态而言,这已经是不小的进步,它标示着宪法学作为法教义学的一个独立的部门开始成熟。但是,宪法学在强调解释以及进入多样化的解释状态之后,表面的理论繁荣并没有给宪法学者带来知识上的满足感,一种事实上的理论混乱越来越清晰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没完没了的“理论”争议和挑战性的“商榷”,人们不再愿意被说服,而只想说服别人。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在诸多解释方案中做出判断:对于特定宪法规范而言,哪一种解释是正确的?
而这样一种判断,绝不应仅仅是一种政治性的决断,而恰是要立基于以特定立场为基础而建构而成的宪法规范体系。换言之,任何一种解释命题都必须与这种宪法规范体系保持一致和相互支撑,而保持融贯乃是这一解释命题获得真性(truth)认证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认识并且界定宪法规范体系乃成为宪法学具有根本意义的理论工作。
“认识宪法”是宪法教义学的根本任务。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认识宪法”之前,了解和把握作为认识的工具和方法的宪法教义学便成为中国宪法学重要的预备性工作。宪法教义学之主导地位的确立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削减目前宪法解释的随意性和混乱,其对于宪法解释的指导性功能是非常明显的。也只有在这一基础上,获得理论共识才是可以期待的。笔者将通过尝试性地分析若干真实的宪法性事案来证明宪法教义学的有益性,由此使得读者相信非教义学性的法学立场可能会支持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但源自宪法教义学立场的解释和分析相对而言更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