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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被害调查

引例

我们如何才能知道犯罪的全貌,这恐怕只能是个空想,除非我们能在空中布满监控器,将每时每刻、每个角落的犯罪记录下来。为了更多地了解和掌握犯罪规模,人类还是想到了很多办法,其中,犯罪调查和犯罪统计就是很重要的办法,无论是政府还是学者都不会否认犯罪调查和犯罪统计对认识、理解、研究和控制犯罪至关重要。

依据调查对象的不同,犯罪调查方法可以归为三种类型,即犯罪人调查、自我陈述调查以及被害调查。犯罪人调查是指对纳入刑事司法统计的犯罪人进行的犯罪调查。众所周知,以刑事司法统计为基础的犯罪人调查最大的弊端在于犯罪黑数问题。除此之外,这种调查方法还存在缺乏对被害人状况的了解,被害风险的评估以及不能了解社会公众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态度等缺陷。

自我陈述调查,又称自报调查,是指调查者采取问卷的方式让被调查者报告在过去特定时间内,违反法律和社会规范的类型及程度的调查方式。西方学者创立自我陈述调查的意图之一是建立一种官方统计以外的刑事统计方法,以弥补司法统计的不足,测定犯罪黑数问题。实践表明,自我陈述调查的案件数量的确大于官方刑事统计的案件数,然而,由于该调查要求被调查者自揭其丑,即使调查采取的是匿名形式,有些调查者仍然不愿意合作,尤其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未被刑事机关发觉的成年犯罪人,不会依照调查要求据实报告。因而将此调查的结论用于研究和解释犯罪黑数,其真实性和效度也受到人们的质疑。

为了弥补上述两种调查方法的不足,20世纪60年代,美国总统执法与司法管理委员会创造了一种新的犯罪调查方法——被害调查。

一、被害调查概述

(一)被害调查的概念

根据被害调查实践及其被害调查的目的和内容,被害调查是指以个人、家庭和组织为对象的犯罪调查方法,又称为被害人调查。对此,需要明确两点问题:

第一,从概念名称看,该调查的对象就是犯罪被害人,即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由此推演,调查样本应当从官方的刑事司法统计的被害人中抽取。事实并非如此,原因有两点:(1)刑事司法统计的犯罪黑数问题,使得绝大部分被害人流落在官方统计之外,刑事司法统计并不能真实反映犯罪状况;同样,刑事司法统计中的被害人也无法反映特定时空范围内的被害全貌。而被害调查创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有效解决犯罪黑数问题,弥补刑事司法统计的不足;如果仍然以刑事司法统计中的被害人为样本框,显然无法实现被害调查之初衷。(2)随着被害调查的发展和犯罪被害人学的创立,被害调查内容进一步扩展为社会公众的恐惧感、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机关的评价等问题。为此,被害调查对象不能只限于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更不能以刑事司法统计中的被害人作为调查的样本框,而是随机抽样的个人、家庭或组织。

第二,在犯罪被害人学中,犯罪被害人包括个体、组织和国家,家庭也是犯罪侵害的主要对象,从理论上看,个体、家庭、组织和国家都可以成为被害调查的对象。但在实践中,被害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个体和家庭。在英国的官方被害调查——“英国犯罪调查”和美国的官方被害调查——“全国犯罪被害调查”中,他们都会以家庭为样本抽取对象。

(二)被害调查的历史沿革

被害调查始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美国,70年代后,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和推广,80年代末,联合国也开始着手被害调查。迄今,其主要历程如下:

(1)1966年:根据“美国总统执法与司法管理委员会”的倡议,在华盛顿、波士顿、芝加哥进行了犯罪被害人试调查。

(2)1973年:美国开始全国性被害人调查,当时称为全国犯罪调查(National Crime Survey,简称NCS)。

(3)1991年:美国政府将被害调查正式命名为全国犯罪被害调查(The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简称NCVS)。

(4)20世纪70年代后:英国、荷兰、以色列、香港(1978年)、加拿大、芬兰、匈牙利、瑞典、瑞士、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也开始进行犯罪被害调查。

(5)1982年,英国内政部开始英国的全国被害人调查,称为“英国犯罪调查”(British Crime Survey,简称BCS);2001年开始,它成为每年一度的调查。

(6)1989年:联合国组织了首次“国际被害人调查”(The International Crime Victim Survey,简称ICVS)。迄今已开展了5次,调查时间分别是1989年、1992年、1996年、2000年、2004年。

(三)被害调查的意义

被害调查除了能减少犯罪黑数外,还具有以下方面的意义。

1.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全面的素材

刑事司法统计除了存在犯罪黑数问题外,还存在具体调查内容不够充分的问题。刑事司法统计是以犯罪和犯罪人为本位的调查方法,它的调查内容主要是犯罪类型、犯罪人、作案过程、犯罪的时空分布。在这种调查中,有关犯罪被害人的内容非常简单,仅仅停留于方便刑事诉讼程序的被害人人口统计方面的资料,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家庭住址等。同时,官方司法统计还忽略了公众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态度、对犯罪和犯罪预防效果的感受以及被害后果。以此为依据所制定的刑事政策,必然也是以犯罪和犯罪人为本位的,是片面的。犯罪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的结果,被害预防是刑事预防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制度和犯罪的主观感受,直接影响刑事政策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治安的稳定。这些内容理所当然地应作为制定刑事政策的材料和依据。被害调查补充了刑事司法统计的不足,不仅调查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相关内容,而且调查被害人的主客观资料、犯罪后果以及被害人对刑事司法体系、犯罪和犯罪预防的感受。因此,被害调查在犯罪、被害创伤、公众恐惧以及公共警察机构的效用等问题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被害调查有助于我们研究被害经历,探讨赔偿与补偿计划所需的费用以及认定被害人的特殊需要。 可见,以被害人调查的内容为基础制定的刑事政策必然更趋全面和科学。

2.为犯罪和被害问题的本土研究提供翔实的实证资料

犯罪和被害现象是以大量事实存在于社会中的,要揭示犯罪和被害的规律、犯罪发生的原因及运作机制,我们首先应对犯罪和被害事实进行分析,而分析的基础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实证资料。但规模性的调查,仅靠个人或一两个部门很难完成,必须由国家给予政策和组织上的保证。原因是这种调查研究范围广、时间长并具有连续性,需要充足的财力、物力,并且需要相关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综合因素的产物,必然打上特定社会的烙印,因而要想获得本国的犯罪研究结论,对其分析的实证资料必须来源于本国,是本土化的实证资料。目前我国的情形是,严重缺乏可资利用的公开的实证资料,即使是官方的犯罪统计资料,研究部门在获取以及利用上仍然存在问题和障碍。“我国实际调查、民意测验和数据统计都相对落后,有一些资料和数据又不公开,只供内部参考,其结果是极大地限制了理论研究的发展和国家法律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极大地限制了国际间的学术、信息等交流……” ,因而,在我国的犯罪学和被害人学的研究中,普遍存在着如下的现象:研究结论缺乏实证调查过程,论文发表没有可信的、有说服力的实证材料支持,或者引用的实证资料是国外的调查结论。为此,应尽快出台相应法规,建立由国家组织的被害调查制度。

3.为犯罪问题的国际性研究作贡献

对犯罪本质和规律的揭示需要将犯罪问题进行纵向的历史性研究和横向的国际性比较和交流,学术研究发展本身也需要国际同行间的互通有无,不过,跨国性的比较和研究需要各国的实证资料,由于各种原因,学者要想得到其他国家的犯罪资料已经困难重重;同时,由于各国政府对犯罪的定义各不相同,即使同一罪名,可能也会有不同的内涵,学者们即便能够获得他国的犯罪资料,可能也会因为缺乏共同“话语”使得研究不具有可比性。联合国为了给国际性的犯罪研究提供充分的资料和共同的“话语”,开展了许多类型的犯罪调查,其中包括国际被害人调查。然而,在这些调查中联合国只能起到组织和协调作用,具体调查必须依赖各被调查国政府或机构,没有各个国家的具体参与,联合国的良好愿望只能化作一厢情愿。目前,联合国已经开展了多次国际被害人调查,该调查都非常成功,调查结论成为各国犯罪问题研究和刑事司法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国际被害人调查成功的原因之一在于,每次调查均得到世界各国的支持和协助。前三次国际被害人调查,一共在56个国家进行了92次具体的调查,被调查的样本总数为135465人。参加调查的国家既有经济实力雄厚的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德国、瑞士、芬兰、荷兰、挪威、西班牙等国;也有哥斯达黎加、玻利维亚、波斯瓦纳、印度尼西亚、巴西、印度、坦桑尼亚等发展中国家。 我国1994年参加了其中的第二次调查,此项调查是由司法部下属的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现名为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组织的,调查地区是北京市,依照联合国的要求,共选取了2000个样本,虽然此次调查样本数量不多,调查区域范围也过于狭窄,但仍然为国际被害人的研究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NCVS、BCS与ICVS简介

(一)美国的全国犯罪被害调查(NCVS)简介

1.全国犯罪被害调查的调查步骤

目前,NCVS由美国政府人口局和司法部统计局主持开展。其调查分为五个步骤:

第一步,设计问卷。调查者在综合考虑被害调查的目的、有效性的基础上,进行问卷设计。问卷为封闭式问卷,即问卷有备选答案,供被调查者选填。

第二步,抽取样本。2006年,大约从7.6万个家庭中抽取13.5万人为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的最低年龄为12周岁,未成年人在接受调查时,应当有监护人在场;同时,最低年龄以下的儿童和少年、年老的人以及智力发育不全的人虽然不能直接作为受访对象,但可以通过访问监护人,了解其被害状况。

第三步,划分副样本。将样本分为6个副样本。

第四步,调查。研究人员一个月调查一个副样本,对每个调查对象每半年访谈一次,以了解过去六个月遭受犯罪被害的情况,三年一周期。 其间如有搬迁者就以新样本代替。

第五步,七次调查结束后,再选取崭新的样本。

2.全国犯罪被害调查的案件类型

NCVS采用的方法主要是面对面的访谈或电话访谈。所调查的案件类型有重伤害和一般伤害、强奸和性骚扰、抢劫、入室盗窃、盗窃(包括扒窃和普通的盗窃罪)以及机动车盗窃。

(二)英国犯罪调查(BCS)简介

1982年,BCS一开始是在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进行。自1993年起,苏格兰有了自己独立的犯罪调查。因此,所谓的英国犯罪调查主要指的就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情况。2001年前,BCS进行了八次,分别是1982年、1984年、1988年、1992年、1994年、1996年、1998年和2000年,平均是每两年进行一次。2001年起改为每年进行一次。目前,该项调查由内政部主持进行。 BCS的调查对象是16周岁以上的个体,他们是每年从4万户家庭中抽出的,调查其过去12个月内所遭受的犯罪被害情况。BCS所调查的案件类型有机动车盗窃(含盗窃机动车零部件)、故意破坏他人财物、入室盗窃、伤害、抢劫、扒窃、盗窃自行车、其他家庭盗窃、其他针对个人的盗窃。

(三)国际被害人调查(ICVS)简介

20世纪70年代,经合组织(OCED)就提议开展国际性的犯罪被害调查,随后美国、荷兰、芬兰、英国等国家进行的被害调查为ICVS的启动积累了实践经验。1987年,在巴塞罗那举行的欧洲理事会的一次地方与地区政府常委会上,一个国际犯罪被害调查工作组成立,负责研究调查的方法以及问卷设计。1989年的ICVS就是由1987年成立的调查工作组负责进行,有15个工业化国家、印尼的苏腊巴亚市以及波兰的华沙参加了调查。

1992年的调查,联合国区域间犯罪与司法研究所(the United Nations Interregional Crime and Justice Research Institute,简称UNICRI)开始参与,由此将一个区域性的犯罪被害调查发展为国际性的被害调查。因此1992年的调查,除了有11个工业化国家外,还有13个发展中国家(developing countries)和6个转化中的国家(countries in transition)参与。 1994年中国首次参与ICVS,这也是中国第一次开展被害调查。该调查的组织单位是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样本为北京市的2000户居民。 调查报告发表于联合国出版物《刑事司法信息的发展与政策应用》。 1996年的第三次调查则有11个工业化国家、13个发展中国家以及20个转化中国家参与。2000年参与调查的国家增加到48个。 2004年—2005 年,第五次调查在 15 个欧盟成员国以及阿根廷、墨西哥、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日本等 20 多个国家进行。

ICVS从每个参加国中随机抽取1000到2000户家庭,对其16周岁以上的成员进行调查。调查方法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访谈的方法(ComputerAssistedTelephone Interview)和入户面对面的访谈两种。ICVS的案件类型分为针对家庭的犯罪和针对个人的犯罪。前者包括盗窃汽车、盗窃汽车部件或汽车中的物品、损坏汽车、盗窃摩托车、盗窃自行车、入室盗窃(包括企图入室盗窃);后者包括抢劫、盗窃个人财物、性侵犯、人身伤害与威胁。

三、被害调查的内容

(一)NCVS、BCS与ICVS的调查内容

1.NCVS的调查内容

NCVS的调查内容分为受访者基本情况和几种常见犯罪的被害情况。对于遭受了犯罪侵害的受访者,将被询问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手段;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犯罪是否属于仇恨型犯罪,即犯罪人是否是因为被害人的种族、宗教、信仰、民族、性别或性倾向等原因而实施损害行为;对于受到的侵害是否报警、报警或不报警的原因、警察的处置情况等;被害人是否采取了防卫手段、被害后果等大量有关犯罪、被害的详细信息。

2.BCS的调查内容

BCS的调查内容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受访者的基本信息、受访者对犯罪的感知、被害的具体情况、受访者对刑事司法体系、对警察的态度。具体包括

第一部分:受访者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居住区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构成,受访者的姓名、性别、婚姻状况、种族、与共同居住者之间的关系、户主是谁等。

第二部分:受访者对犯罪的感知。对这个问题的调查从六个方面展开:

一是了解普通公众认为影响英国犯罪问题的主要因素是什么,问卷中列举了以下几个选项:犯罪判决太轻,贫穷,缺乏学校约束,缺乏父母的约束,毒品,酗酒,失业,家庭破裂,警察太少以及其他。

二是安全感调查。首先是有关走夜路的调查,问卷中就此有三个问题:在本居住地区(对本居住地区的界定是以住宅为中心,步行15分钟的范围)天黑后行走的安全感程度:在过去一年中,受访者走夜路的频率;如果走过夜路,过去一个月中,走夜路时,安全感的程度如何;如果基本不走或从来不走夜路,原因是什么。其次是对夜晚独自在家安全感程度的调查。

三是对犯罪恐惧感的调查。了解受访者对受到犯罪侵害的担心程度,这些犯罪包括入室盗窃、抢劫、盗窃汽车、盗窃汽车上的物品、强奸、陌生人的袭击、在街上被人侮辱或纠缠以及因肤色、种族或宗教原因而被袭击。

四是让受访者对居住地区过去一年中犯罪率的变化情况进行估计,犯罪数是增加了、减少了还是基本没有变化。

五是了解居民对居住地区主要问题的感知。问卷列举了一些常见的社区问题,请受访者对这些问题在本居住地区的严重程度进行评判。这些问题包括:邻居吵闹,青少年在街头闲逛、露宿街头,乱扔垃圾,破坏、涂鸦或其他破坏公共财产和交通工具的行为,因肤色、种族或宗教原因而被袭击,吸食或买卖毒品,酗酒。然后再让受访者在所有这些问题中选择它认为最为严重的问题。

六是了解居民的外出情况。平日里平均外出多长时间,以致家里没有人;晚上是否经常去酒吧、夜总会或迪厅。

第三部分:犯罪被害调查。针对所调查的犯罪类型询问受访者是否受过侵害,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继续了解被害的具体情况、被害援助等内容。

第四部分:公众对刑事司法体系的看法、对警察的态度。

3.ICVS的调查内容

ICVS的调查内容包括受访者的基本信息、被害的具体情况、对社会安全、犯罪和社会犯罪控制体系的主观感受。

在被害的具体情况中,将调查被害时间、地点、次数;被害人是否报警,报警或不报警的原因,如果报警的,对于警察的处置是否满意,满意或不满意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将被害事实向警察以外的有关部门报告;是否得到有关组织提供的被害援助以及被害人认知的被害严重程度。

问卷中有三个有关安全感的问题:天黑后独自在生活区域行走的安全感程度,天黑后独自在家的安全感程度,对于未来12个月受非法侵入住宅侵害可能性的预测。有两个问题是有关对警察工作满意程度的,包括对警察控制犯罪效果的评价以及警察为社区中居民服务质量的评价。为了解普通居民对犯罪惩罚的观点,问卷中假设了某一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让受访者选择其认为合理的刑罚类型。

(二)被害调查的内容

被害调查就是要从社会公众、被害人的角度了解实际发生的犯罪状况,具有何种特征的人或组织容易遭受犯罪侵害,被害后果,社会公众(含被害人)对犯罪、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的态度等问题。为实现上述目的,它的调查内容一般包括:

(1)特定时空范围内犯罪现象的反映形式。其中,犯罪现象的反映形式包括犯罪数量、犯罪类型结构、犯罪人的客观特征、犯罪的组织形式、犯罪方式等。

犯罪数量,是指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犯罪总和,表现为案件数或犯罪人数的总和。

犯罪类型结构,是指不同犯罪类型在特定整体犯罪中所占的比例。

犯罪人的客观特征,是指犯罪人的人口统计学特征。它包括犯罪人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民族、违法经历等。

犯罪的组织形式,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犯罪人员的构成形式。

犯罪方式,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具体作案方法,如是否使用了暴力,有无使用犯罪工具。

(2)特定时空范围内的犯罪被害数量、被害率以及被害重伤率和被害死亡率。

(3)特定时空条件下的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学特征、生活方式特征和人格特征以及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表现。

(4)特定时空条件下犯罪被害现象的时空分布特征。

(5)被害后果,即被害人的财物损失、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的类型与程度以及被害后的反应。

(6)公众安全感。公众安全感即公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主观感受。通过对公众安全感的调查,我们可以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年龄、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等群体的公众安全感进行比较研究。澳大利亚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妇女是具有最大和最强烈不安全感的群体,其次还包括老年人、丧偶者、失业者、穷人和大城市居民。最可能成为被害人的社会成员不一定具有最强烈的不安全感。

(7)社会公众、被害人对具体犯罪类型和刑罚的态度。不同的人对所遭受的犯罪侵害有着不同的感受,有人认为它很严重,对自己或家人产生重大影响;有人则不以为然,甚至不认为其是犯罪。或者有人并不认同现有的刑罚措施,认为其过严或过松,需要改进,甚至认为根本无效。被害调查通过设计相关问题,调查上述内容。

(8)社会公众、被害人对警察机关的信任程度及报案态度,并检测警察机关的工作方法及效率。

在被害调查问卷中,往往有着类似的问题:“被害人是否报案,报案与否的原因,对警察案件处理满意与否及其原因。”通过对这些问题和答案的收集,一方面,调查了社会公众对警察的态度以及与之的合作程度;另一方面,发现警察工作方法和效率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改进。

(9)社会公众、被害人对刑事司法体系其他内容的主观感受。如社会公众、被害人对审判、刑罚执行是否信任,对参与的诉讼程序是否满意,有何改进建议,理由等等。

(10)社会公众、被害人对正式的犯罪预防措施和被害援助的主观感受。如是否认同和愿意参与现有的犯罪预防、被害援助,有何改进建议,在没有建立被害援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调查对建立该制度的民意等。

(11)社会公众所采取的自我防范犯罪的措施及有效性。

本章小结

犯罪被害人学是一门研究被害人、被害现象、被害性、被害预防、司法制度中的被害人以及被害援助的学科体系。该学科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刑事被害人学与一般被害人学;实证犯罪被害人学、激进犯罪被害人学与批判犯罪被害人学两种类型。对它的研究有助于犯罪黑数问题的解决、完整掌握犯罪现象、全面而深入地理解犯罪原因、建立完善的犯罪预防体系、促进刑事司法的发展、有效地提供被害援助。犯罪被害人学与犯罪学关系密切,它萌芽于犯罪学,与犯罪学一样都强调实证研究的重要性,但二者在研究范围、研究被害现象的目的、对犯罪发生原因的关注点以及研究目的上有所不同。犯罪被害人学发展至今,其研究内容已不再限于犯罪学的视野,具有自己独有的研究对象,是一门独立学科。20世纪40、50年代,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蒂、门德尔松及其他学者开始关注被害人,研究被害人的行为、特征、被害倾向,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在犯罪发生中的作用。20世纪60年代,被害人权利,尤其是被害人在司法体系内受到公平对待以及获得赔偿等权利的实现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20世纪70年代后,被害调查成为犯罪被害人研究的重点;另一方面,国际犯罪被害人学大会的召开,世界犯罪被害人学学会的创建促进了国家间被害人学的交流和发展。20世纪80年代,被害人权利的研究与保护运动在西方国家的立法中得以体现。80年代末开始的国际被害人调查,每隔4年开展一次,提供了犯罪被害人学国家间比较研究的可能。以个人、家庭、组织和国家为对象的犯罪调查方法被称为被害调查。该调查始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美国,70年代后,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和推广,80年代末,联合国也开始着手实施。被害调查的目的是从社会公众、被害人的角度了解实际发生的犯罪状况,具有何种特征的人或组织容易遭受犯罪侵害,被害后果,社会公众(含被害人)对犯罪、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的态度等问题。其调查内容一般包括:特定时空范围内犯罪现象的反映形式,犯罪被害数量、被害率以及被害重伤率和被害死亡率,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学特征、生活方式特征和人格特征以及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表现,犯罪被害现象的时空分布特征,被害后果,公众安全感,社会公众、被害人对具体犯罪类型和刑罚的态度,对警察机关的信任程度及报案态度,并检测警察机关的工作方法及效率,对正式的犯罪预防措施和被害援助的主观感受,所采取的自我防范犯罪的措施及有效性。

思考题

1.简述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对象。

2.论述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意义。

3.简述犯罪学与犯罪被害人学的关系。

4.简述国外犯罪被害人学的发展历程。

5.试运用被害调查的相关知识设计被害调查问卷。

延伸阅读

1.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林山田、林东茂、林灿璋:《犯罪学》,台湾三民书局2002年版。

3.张鸿巍:《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理念议题与趋势、——以广西为实证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Meadows,Robert J,Understanding Violence andVictimization(4th edition),Upper Saddle Rover,NJ:Pearson Education,2005.

5.Karmen.Andrew,Crime Victims:An Introduction to Victimology(7th ed.),Belmont,CA:Wadsworth,2010. /snESnJXUlcr9MirBbWNpIO7WIohztJkSxfGp9Lz/P0OzdIneDfC33CCLcNuXm3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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