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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对象、分类与意义

引例

在世界犯罪被害人学会(World Society of Victimology)的积极推动下,联合国大会于1985年11月29日通过《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f Jus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wer ),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以尊重和保护被害人。随后在联合国、美国和荷兰政府的主导下,联合国先后召开了四次专家会议讨论如何实现该宣言所约定的条款。经过较长时间的研究与探讨,1999年最终形成了《关于执行基本原则宣言的决策者指南》( Guide for Policymaker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claration )和《为被害人取得公理的手册》( Handbook on Justice for Victims )等两份重要文件。

面对恐怖主义肆虐,联合国分别于2005年和2010年在曼谷和萨尔瓦多召开专门会议,提请国际社会亦要关注恐怖主义犯罪中的被害人,而不仅仅只是普通犯罪的被害人。

一、犯罪被害人学的概念

犯罪被害人学(victimology)出现的时日不过六十余年,本杰明·门德尔松(Benjamin Mendelssohn)于1947年第一次使用这一术语来指代被害人的研究体系。不过,因使用时为法文,亦有学者主张是美国精神病学家福瑞德瑞克·沃瑟姆(Frederick Wertham)于1949年创设“victimology”。

作为新兴的交叉学科,国内外学者对于犯罪被害人学的概念众说纷纭。我国犯罪被害人学者郭建安认为,犯罪被害人学是“研究被害现象、被害人及其与犯罪的相互作用、被害补偿和被害预防的科学”。 日本刑法学家大谷实则主张,犯罪被害人学“是以科学地探讨在犯罪发生时,被害人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被害人的态度与诱发犯罪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处于什么样的关系等为目的的学问”。 而在美国犯罪被害人学家罗伯特·J.梅多斯(RobertJ.Meadows)看来,犯罪被害人学是研究犯罪被害人及其与犯罪人和刑事司法系统之间关系的学科。 美国犯罪被害人学家哈维·华莱士(HarveyWallace)主张犯罪被害人学是关于被害人、加害人及社会的研究。他认为,这种定义既可涵盖该学科的研究或科学性一面,亦可表明其向被害人提供服务的实务一面,因而这种复合定义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审视影响犯罪被害人的不同议题。 美国犯罪被害人学家安德鲁·卡门(AndrewKarmen)认为,犯罪被害人学是研究因犯罪行为而遭遇身体、心理及财务损失的人的一门科学。在他看来,犯罪被害人学家不仅研究由犯罪人引发的伤害及损失,而且还关注刑事司法体系如何面对被害人,如刑事司法体系特别是警官、检察官、法官、辩护律师、缓刑官及假释官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新闻媒体、医疗及法律专业人士及其他提供保护、服务的社会组织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这也是犯罪被害人学所要关注的。 简言之,作为犯罪学的重要分支,犯罪被害人学是专门研究被害人、被害现象、被害性、被害预防、司法制度中的被害人以及被害援助的学科体系。

二、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是指一门学科的研究内容,从犯罪被害人学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被害人学是围绕着六个方面的内容展开的,即被害人、被害现象、被害性、被害预防、司法制度中的被害人以及被害援助。

(一)被害人与被害现象

犯罪被害人学的核心概念就是犯罪被害人,正确理解犯罪被害人的含义以及各种角度的分类是展开这门学科体系的基础。

对某类事物的认识往往从其外部表现入手,这种事物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外部形态和联系即为现象,它是与本质相对而言的概念,是认识本质的基础。认识被害、被害人同样需要开始于被害人、被害事件所表现出的外部形态和联系,如被害人的性别、年龄、性格、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等内容。在当今美国,被害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2—24岁 ,我国则为18—35岁 ,前者的年龄明显较我国偏低。可见,被害现象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有着不同的表现,对它的研究和认识必须以特定时空为前提。

为此,所谓被害现象,是指特定时空条件下被害人、被害事件所表现出的、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外部形态和联系的总和、概括与抽象。

被害现象是犯罪被害人学的基础研究内容之一,是其他内容的基础,为被害性的分析,被害预防、被害援助以及司法制度中的被害人的研究提供翔实的资料,是犯罪被害人学研究的着手点和基本视角。

被害现象的具体内容包括被害现象的表现形式和特征以及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二)被害性

从被害人的角度寻求犯罪发生的原因,是犯罪被害人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学界称之为被害性,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被害因素或致害因素。被害性是诱发或强化犯罪行为发生的被害人的自身因素和客观因素的总称。本部分就是阐述导致被害的被害人的自身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具体表现,以及由此形成的理论观点。

(三)被害预防

传统的犯罪预防习惯于从犯罪人的角度采取预防犯罪发生的举措,忽视了被害人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然而,我们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绝大多数犯罪行为中,被害人作为其侵害对象,犯罪与被害、犯罪人与被害人必然共同存在于同一犯罪行为中,没有被害就没有犯罪,同理,没有被害人便没有犯罪人,正如斯蒂芬·谢弗指出的:“无被害人即无犯罪”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能够防止被害的发生,也就等于阻断了犯罪的发生。从被害人的角度研究如何防范犯罪的发生便是被害预防,它是研究被害性的归宿,也是被害人学的研究目的之一。被害预防的涵义,它与犯罪预防的关系,被害预防的各种类型,各类被害预防主体,被害预防的不同阶段以及被害预防理论是本部分研究的内容。

(四)司法制度中的被害人

自司法制度建立以来,被害人在司法制度,尤其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权利经历了多次变迁。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在承受被害的痛苦之后,刑事司法制度是否保护、恢复了他们的权益?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害人有着怎样的地位和权利?被害人影响陈述、恢复性司法等近年来出现的以被害人为本位的措施对被害人和刑事司法改革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什么是被害补偿制度?国内外被害补偿的立法现状如何?这些内容将是本部分阐述的重点。

(五)被害援助

随着社会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重视,社会公众日益发现仅靠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力量,被害人很难走出被害后果所带来的困境。为帮助被害人降低因犯罪所带来的伤害,恢复其正常生活,西方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发起了被害援助运动,这项运动很快席卷世界各国。在被害援助中,我们将具体阐述被害援助的涵义、历史发展进程、被害援助的内容以及我国被害援助开展的情况。

三、犯罪被害人学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犯罪被害人学分为以下两种:

(一)刑事犯罪被害人学与一般犯罪被害人学

按照研究对象范围不同,荷兰犯罪被害人学家简·冯·迪克(JanvanDijk)将犯罪被害人学分为刑事犯罪被害人学和一般犯罪被害人学。刑事犯罪被害人学(penal victimology)又被称为互动犯罪被害人学(interactionist victimology),与刑法学密不可分——刑事犯罪被害人学所研究的被害人与被害事件均为刑法所定义,将犯罪起因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有机结合进行研究。与上述刑事犯罪被害人学相对应的是一般犯罪被害人学(generalvictimology),该派学术同样滥觞于门德尔松。他主张加强对被害性(victimity)的研究,以切实有效地减少犯罪被害,并根据被害人实际所需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援。

(二)实证犯罪被害人学、激进犯罪被害人学与批判犯罪被害人学

按照理论思辨方法的差异,犯罪被害人学可以分为实证犯罪被害人学、激进犯罪被害人学与批判犯罪被害人学等三类。实证犯罪被害人学(positivistvictimology)有时又称为行政犯罪被害人学(administrative victimology)或保守犯罪被害人学(conservative victimology),直接溯源于犯罪被害人学的鼻祖汉斯·冯·亨蒂(HansVonHentig)与门德尔松等人。实证犯罪被害人学派在早期发展过程中,曾长期依赖于官方统计数字,而且注重对“被害人促成”(victimprecipitation)及生活习性的研究,因此,该学派比较关注被害人在被害事实中所起作用的问题。激进犯罪被害人学(radical victimology),发源于20世纪70、80年代,是伴随着女性主义、左翼现实主义等思潮而登上历史舞台的。激进犯罪被害人学主要有两支研究力量,一支是以犯罪学家理查德·昆尼(RichardQuinney)为代表的美国学者,而另一支则是以扬·乔克(JockYoung)和罗杰·马修斯(RogerMatthews)为代表的英国学者。这一学派对于犯罪被害人学的关注侧重点在于国家在被害人保护中的地位与角色,他们并不否认资本主义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以及资本家犯罪所带来的冲击。通过与左翼、女权团体合作进行相关研究,他们希望引起政府对于被害人权利的重视和支持。无论是实证犯罪被害人学还是激进犯罪被害人学都无法解决所有的犯罪被害人学问题,而且两种学派同样面临着诸多批判。在此情形之下,批判犯罪被害人学(criticalvictimology)应运而生。批判犯罪被害人学以激进犯罪被害人学为学理基础,将犯罪学中的左翼现实主义、女性主义论点与实证主义研究方法有机结合,综合二者的优利之处,展开对犯罪被害人学的深入研究。

四、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意义

犯罪被害人学的创立与发展无论对学术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迄今,在犯罪黑数问题的解决、犯罪原因的深化研究、司法进步、被害人、民众与司法机关的合作、犯罪预防体系的完善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一)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有助于犯罪黑数问题的解决

自犯罪学创立以来,对犯罪问题的研究和刑事政策的制定,学者和刑事司法部门一直以官方刑事司法统计为依据,众所周知,官方统计最大的缺陷是犯罪黑数问题,它的存在使我们无法把握真实的犯罪状况,准确、及时地制定犯罪对策。既然犯罪发生于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那么,以犯罪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和感受者为对象进行调查是真实把握犯罪的有效途径,不言自明,让行为人亲自告知他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困难的,但绝大部分的被害人不会存在这种顾虑,所以,可以通过对被害人的犯罪调查减少犯罪黑数。犯罪被害人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就是以被害人为调查对象的犯罪调查方法——被害调查,被害调查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家庭与单位,犯罪类型也是犯罪学中的犯罪而非刑法学上的犯罪,扩大了犯罪和调查对象的范围,能够将未报案的被害人和轻微的犯罪行为纳入调查统计的视野。实践证明,被害调查已成为世界各国研究和解决犯罪黑数的必备和有效手段。作为犯罪被害人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的被害调查,是犯罪被害人学不可或缺的研究内容,几十年来,刑事法学家以此为工具,从事了大量的学术研究和司法活动,使其日趋完善,可见,犯罪被害人学为解决犯罪黑数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工具。

(二)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有助于完整掌握犯罪现象

有犯罪便有被害,有犯罪人就存在被害人,虽然有时被害人以国家、社会等抽象、无形的状态存在,但广义的被害人存在于所有犯罪中,犯罪与被害、犯罪人与被害人是完整犯罪现象的两个必要组成部分。在犯罪被害人学产生之前,对犯罪现象的研究仅停留于犯罪、犯罪人方面,涉及被害人的内容也只是少量的有关人口统计学特征的概括,作为犯罪被害人学基础内容的被害现象不仅更为深入地研究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学特征,而且对其特征的总结扩展至人格、生活方式,同时还包括被害后果、再次被害、重复被害、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以及犯罪被害的数量表现等内容,从质与量两个角度充实了犯罪现象,使其趋于完整。

(三)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有助于全面而深入地理解犯罪原因

自犯罪学鼻祖切萨·龙勃罗梭(CesareLombroso)将犯罪学的研究重点由犯罪行为的法律内容转移至犯罪人以来,20世纪20年代前的犯罪学研究几乎都是围绕着犯罪人展开的;犯罪学的主体理论始终关注于揭示为什么具有某种心理特征或受到特定社会因素影响,再或者具有特定遗传特性的人或群体更容易犯罪。20世纪20年代后,汉斯·冯·亨蒂、门德尔松等学者发现被害人在许多犯罪行为的发生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此很多学者开始从被害人的角度解释犯罪为什么会发生,先后创立了个人被害因素理论、生活方式暴露理论、同质群理论等诸多被害性理论,深化和拓展了犯罪原因的研究。

(四)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有助于建立完善的犯罪预防体系

前文指出,传统犯罪学的研究以犯罪人为核心,其犯罪原因的解释和犯罪预防体系的建构都是以犯罪人为出发点,犯罪预防紧紧围绕犯罪人展开,如根据导致犯罪发生的社会因素,完善社会制度、帮助问题家庭、解决学校中存在的容易发生犯罪的因素,虽然从犯罪人的角度开展犯罪预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其收益与所投成本相差甚远。当社会对犯罪预防效果的质疑之声日益强烈之时,学者开始转变视角,注意到在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人、被害与犯罪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没有被害就没有犯罪,没有被害人也就不存在犯罪人,那么,在理论上完全可以通过预防被害避免犯罪的发生,被害预防由此产生。被害预防理念提出后,社会也感觉到,没有被害预防的犯罪预防体系是不完整的,如果将犯罪预防体系比作防范犯罪的大堤,被害预防的缺失就好像大堤开了一个口子,被害预防堵上了这个缺口,使犯罪预防体系日益完善。

(五)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有助于促进刑事司法的发展

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被害人是犯罪被害人学研究的主线之一,犯罪被害人学对被害人在犯罪发生中的责任、被害人与刑事司法的关系等内容的研究,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刑事司法的进步,许多研究成果已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创立了被害人影响陈述、恢复性司法、因被害人责任而减轻犯罪人的刑罚等新的刑事司法举措。这些举措一方面加强了一直以来被忽视的被害人权益保护,另一方面对犯罪人的制裁也更趋公正,同时,在矫正中引入被害人的参与,提高了矫正效果,也使被害赔偿、被害补偿等制度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六)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有助于社会有效地提供被害援助

被害援助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被害后果,使被害人恢复正常生活,社会与他人要想给被害人提供合理、恰当的帮助,前提是了解被害人的需要。犯罪被害人学从被害后果出发,总结被害后的损失和反应,以及司法救济不能满足的需要,从个体的实际情况出发,提供适当的援助,陪伴、帮助被害人走过艰难的历程,重新步入正常生活轨道。

虽然,犯罪被害人学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有了一定的应用,然而,它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无论是被害预防的建构与宣传,还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以及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在实践中却明显不足,有的国家的被害人还处于传统的被忽视状态,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此方面亟待提高。 tXOG2a2jwGW4L6Dg/cYkahcfp1n4ESghRvx4IMUir10gtJ4/WLAihiS7Pcd5hM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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