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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被害现象的表现形式

引例

每当在课堂上问起学生:在被害人总数中,是男性居多还是女性居多,很多人都会回答女性居多;老人居多还是年轻人居多,很多人还会回答老年人居多。持有这种观点的同学认为女性相对于男性,老人相对于年轻人来说都是相对弱小的群体,弱小群体的被害几率就大。事实是否和人们的常识一致呢?

一个遭受暴力抢劫的妇女,每当走过曾被抢劫的街道,内心就很恐惧,胆战心惊。对于这个妇女来说,除了财物、身体上的损失外,精神上还遭受了怎样的损害?不同犯罪的被害人其精神损害的表现有何不同?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都有哪些行为表现?需要社会给予怎样的帮助?

对于犯罪人来说,当他们直面被害人的痛苦,他们感受不到良心的谴责吗?良心的折磨为什么没能让他们停下罪恶之手?

上述问题的答案要在被害现象的表现形式中寻找,被害现象的表现形式是指特定时空条件下被害人、被害事件的具体呈现,它可以总结为犯罪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学特征、心理特征、生活方式特征、被害的时空分布特征、被害后果、被害人的非人格化和犯罪中立化现象、共同被害、再次被害、重复被害和被害人责任等方面。

一、犯罪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学特征

犯罪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学特征,是指犯罪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变量的表现。这些人口统计变量一般包括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职业、经济收入等方面。犯罪被害人人口统计学特征的总结是为了确定重点被害人群、分析被害性,以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对策。

(1)犯罪被害人的性别特征。根据各国的统计,被害人同犯罪人一样总体上也以男性居多。2005年广东警官学院对珠江三角洲被害人的研究表明:“男性被害人所占比例为68.99%,女性被害人所占比例为31.01%。” 美国2000年的调查显示,暴力犯罪中除强奸犯罪和性骚扰案件外,其他类型犯罪的男性被害比例均高于女性,平均而言,男性被害率比女性高42%。美国联邦调查局1999年的统一犯罪报告显示,男性占所有凶杀案件的75%。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目前暴力犯罪男性被害人的比例仍然超过女性,然而,女性被害人数的增长速度快于男性,二者的比例愈加接近。1992年版的《日本犯罪白皮书》指出,在1991年的505,487起案件中,女性被害的占32.7%;其中,女性受害率较高的犯罪依次为:强奸被害100%、猥亵犯罪被害96.4%,遭抢劫的38%,被杀的36%,被偷盗的33.8%,被伤害的18.1%。

(2)犯罪被害人的年龄特征。在我国,被害人集中在18—35岁的中青年段。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调查显示,犯罪被害人中18—25岁的占33.6%;26—35岁的占30.2%;其他依次为36—45岁的占14.8%;18岁以下的占10.6%;46—60岁的占8.2%;60岁以上的占2.6%。 天津市1996年、1999年、2002年的调查显示,14岁到35岁的青少年被害人占被害人总数分别为74.3%、73.8%、67.8%。 北京大学法学院对内蒙、深圳的凶杀案件研究表明,犯罪人年龄集中在20岁至39岁之间,其中以25—29岁最多。 根据张鸿巍等于2006年对广西南宁市社会公众进行的被害问卷调查,就年龄分布而言,20岁以下犯罪被害人占13.4%,20—29岁犯罪被害人所占比例为68.1%,30—39岁的犯罪被害人所占比例为9.7%,40—49岁所占比例为5.7%,50岁及以上所占比例3%。 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也显示被害人的年龄集中在21—40岁之间的中青年阶段。 与我国相比,西方国家犯罪被害人的年龄稍微偏低,集中在12—24岁青少年年龄段。 由此可见,犯罪被害人主要集中在青少年,其次为中年,儿童和老年所占的比例最低。同时,世界各国对年龄阶段的划分是不同的,与我国相比,国外的年龄阶段划分较细,实践证明这种划分对把握犯罪被害人的特征,深入分析被害因素更为有利。

(3)犯罪被害人的婚姻状况。依据个体是否有过婚姻经历,婚姻状况首先可以划分为已婚和未婚两类。未婚是指尚未有过婚姻经历的人,已婚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已婚夫妇、同居、离异、丧偶。在西方国家,未婚者的被害率高于其他婚姻状态的人群。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2000年的犯罪被害人统计资料,在暴力犯罪中,未婚者的被害率是已婚者的4倍多,是丧偶者的6倍之多。 2007年,我国学者在广西的调查显示,76.8%的被害人是未婚人士;已婚的被害人占到20.2%。

(4)犯罪被害人的受教育程度。在我国,受教育程度与被害风险出现了两头小、中间大的特征,即被害人主要集中在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层次,其中又以初中文化水平的群体被害风险最大,小学以下、高中以上被害风险较低。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统计,初中文化水平的群体的被害率为48.4%,其次为小学文化程度,占20.6%,高中文化程度的被害人占14.8%,高中以上的占8.3%,小学以下的占7.9%。 我国台湾地区的犯罪被害人的受教育水平主要为国中(相当于祖国大陆的初中)以下。

(5)犯罪被害人的职业特征。我国大陆、台湾地区以及西方国家的犯罪被害人的职业特征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根据我国司法部研究所1994年的调查,农民在被害人中所占比例最高,为30.3%;其次是工人,占调查总数的27.9%;公司职员为10.5%;其他依次为学生8.1%、个体户7.4%、无业人员5.5%;军人和公务员最低,分别为0.4%和1.1%。 在我国台湾地区,无业和无固定职业者的被害比例最高,其次为工业、商业、自由职业、特种行业。 在台湾强奸犯罪被害人中,学生所占比例最高,1995—1997年被奸学生占到所有强奸被害人的44.66%,其中,又以国中学生居多。 根据美国的《全国被害调查》统计,下列职业者比较可能成为抢劫犯罪的被害人:计程车司机、园丁、餐厅老板、洗碗工、洗车管理员、邮差、送报者、小贩及建筑工人;音乐家、作家、粉刷工人、雕刻家、摄影师的被抢劫率也在平均值以上。而边境工作者、银行职员、农民、职业运动员、小学教员、工程师以及心理学家则较少被劫。 犯罪学家布洛克(Block)、费尔森(Felson)根据1973—1981年的全美犯罪调查统计资料,探讨246种职业与抢劫、伤害、家庭盗窃、普通盗窃及汽车盗窃等五个类型犯罪被害的关系。研究结果发现,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在五个犯罪类型中均有相当高的被害率;餐厅的洗碗工、服务生同样也有相当高的被害风险。

(6)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收入特征。西方国家的研究显示,暴力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收入与被害风险呈反比,即收入越高,被害的可能性越小。由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2007年美国的人权报告》指出,贫困线以下家庭发生的针对妇女施暴案件是普通家庭的5倍。美国就家庭暴力与家庭收入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家庭收入在1万美元以下的妇女被强奸或暴力攻击的可能性是家庭收入在1万美元以上妇女的1.8倍。 2007年,我国学者在广西的调查显示,31.3%的被害人月收入在501元至1000元,25.8%的被害人月收入在1001元至2000元,19.2%的被害人月收入在201元至500元,月收入在200以下的最不易成为被害人。 有学者针对上海部分社区的调查表明,月均收入为1500元及以下的犯罪被害人所占比例为21.5%,月均收入为1500元至3000元的犯罪被害人所占比例最高,达到64.6%,而后随着月均收入的升高,犯罪被害人所占比例呈下降趋势,月均收入为3000元至4500元的比例为9.2%,4500元以上所占比例为4.6%。

二、被害人的心理特征

心理是指个体的心理过程和人格。认知、情绪情感和意志属于心理过程;人格,又称为个性,是指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在不同环境中一贯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影响人的外显和内隐行为模式的心理特征的总和。它是在个体先天遗传特征的基础上,在后天社会因素的影响下而形成的个人综合特质,分为人格倾向和人格特征两个部分,人格倾向包括需要和动机,人格特征体现为性格、气质、能力。被害人在被害前、被害中和被害后有着不同的心理表现。个体心理可能引发犯罪行为,个体也可能因其被犯罪人主动地选择为侵害对象或者容易接受犯罪人的诱导而进入有利于犯罪发生的情境,因此,它与犯罪被害具有密切的联系。比如好冲动、性格急躁的人容易诱发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粗心大意的人容易成为盗窃犯罪的被害人、容易轻信他人的人往往被诈骗犯罪人选择。日本学者调查表明,不法商贩诈骗犯罪的被害人性格爽朗的比例为数最多,占67.8%,爱交谈的人占50.5%,遇事难以拒绝他人的占47.7%。 我国学者指出,性犯罪被害者具有如下心理表现:(1)“性招引”心理,(2)贪利虚荣心理,(3)忍辱屈从心理,(4)极度恐惧、怕报复心理,(5)自信、侥幸心理,(6)轻浮、放纵心理。 还有人研究了智力和大脑发育状况与被害之间的联系,迄今并未得出确定性的结论,但统计表明,有些犯罪经常有智力障碍者的身影,如强奸。被害人学创始人汉斯·冯·亨蒂在有关杀害亲父的研究中发现,孩子因精神或身体上有某些缺陷,父亲却总不能承认孩子的独立,孩子又不满于总是在隶属状态中,这种经济自立的迟缓最终酿成悲剧。日本也经常会有母亲领着弱智的孩子双双自尽的案件,但这里与亨蒂研究的缺陷子女杀害父亲的案例一样,孩子被害并非因其弱智,而是父母对子女采取了不当行为所导致的。

三、被害人的生活方式特征

被害人的生活方式与犯罪被害之间的关系,是西方国家犯罪被害人研究的重要内容,如后文将要论述的著名的生活方式暴露理论和日常活动理论,就是在研究个体生活方式与犯罪被害之间的关系。这些理论的生活方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职业和休闲娱乐活动。前文已将职业进行了分析,故此处只阐述个人的休闲娱乐活动与被害。研究发现,个人暴露于公共场合的频率与被害风险成正比,也就是说一个人出入于歌舞厅、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时间越多,被害的可能性越大;反之,个人的被害风险和参与家庭活动的多少呈反比。台湾地区的学者研究发现,在暴力犯罪中经常以家庭为活动中心者(包括生活作息时间规律、下班后立即回家、与家人在家吃晚饭、夜晚十一点以前就上床睡觉、周末及节假日与家人共同度过)被害风险最低;普通者次之;较少以家庭活动为中心的人被害风险最高。 北京大学法学院对内蒙、深圳凶杀案件的研究发现,公共设施内发生的凶杀案件主要集中在人员流动性很大的娱乐服务场所(包括餐饮、购物、娱乐、休闲场所等)。

四、被害的时空分布特征

研究被害现象的时空特征,是为了确定易发案的时间、区域及具体地点,揭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害发生过程,分析被害发生的原因所在,以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一)犯罪被害的空间分布特征

根据被害空间分布范围的大小,被害空间体现为被害区域和被害地点,分别可以从总体分布以及类型分布两个方面把握。

在一个国家,被害的区域分布表现在不同地区的被害分布,以及城市、郊区、农村的被害分布。

我国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刑事犯罪有集中分布的态势,犯罪总量集中分布在人口众多的四川、湖北、湖南、河南以及经济发达的广东、广西、江苏、浙江、福建、上海等省市。上述地区人口占全国人口的1/2,发案数占全国案件的2/3。盗窃案、诈骗案的数量分布与犯罪总量分布趋同。杀人、强奸、伤害三类暴力犯罪发案率较高的省集中在东北、中南、西南地区。走私案多发于沿海地区。广东、广西、福建、浙江、上海5省市的走私案件占全部案件的70%以上。其中,仅广东省发案就占1/3。贩毒案件多发生在西南、西北地区,云南、甘肃、陕西、四川、贵州等9省发案占全部案件的90%以上。拐卖人口案件集中在四川、贵州、河南、云南、安徽、山东、陕西、河北、湖南、广西等11个省,发案占全部案件的90%以上。欧洲学者研究表明,气温高的地区比寒冷地区的暴力犯罪多;政治文化中心,尤其是经济活动频繁地区财产犯罪多于暴力犯罪。

被害在城市、农村、郊区的分布表现为,城市高于农村,市区与郊区比例相当。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1994年调查表明,6类被害案件在市区的占38.7%,发生在郊区的占39.8%,发生在城乡结合部的占12.7%。就不同类型案件的被害而言,市区和郊区之间的差异明显。具体分布可见下表:

被害的地区分布(%)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1994年调查表明,6类犯罪被害发生的具体地点排在前5名的依次为,被害人家中(31.5%)、机关单位(14.9%)、街道(8.4%)、犯罪人家中(7%)、野外(6.5%)。 美国研究就表明,被杀的风险因地理位置(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居住区域(城市、郊区或是农村)的不同而差异巨大。“美国的被杀率因地理位置的不同而变化巨大。就不同地区而言,多年来被杀率发生最多的在南方(2004年每10万人中有6.6万人被杀),最低的在东北。被杀的风险也因居住区域不同而差异巨大。大都市区域(市区而不是郊区)的居民面临着更高的暴力致死风险(每10万人中有12.5人死亡),而远离市中心的农村地区或是小城市的居民面临的暴力致死风险则要低。同一城市中低收入社区要比高收入社区杀人案发生的更多。”

(二)被害的时间分布特征

被害的时间分布特征,是指犯罪被害在季节、月份、星期、时辰的分布。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1994年对6类犯罪的调查表明,在一年四季中,夏季被害最多,占38.7%,其次是冬季,占23.3%,秋天发生的被害最少,占16.2%。具体统计见下表:

被害发生的季节(%)

在一天24小时内,被害同样存在着规律。研究表明,杀人、强奸、抢劫被害多发生在前半夜,伤害、尤其是诈骗多发生在白天。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1994年对6类犯罪的被害时辰统计如下:

被害发生的时辰(%)

五、被害后果

被害后果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和引发的反应。被害后果的研究为查询被害性,寻找被害人不报案的原因以及测量犯罪黑数,尤其是为公正司法裁判、合理赔偿与补偿以及恰当的被害服务提供依据,并降低被害人重新遭受犯罪侵害或向犯罪人转化的几率。

(一)被害后果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被害后果进行如下划分:

(1)根据被害后果与犯罪行为的联结程度,被害后果可分为原生被害后果与派生被害后果。

原生被害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损害,如抢劫犯罪造成的被害人财产损失、身体损害。派生被害后果,是指由原生被害后果派生、衍化而来的损害,它因原生被害后果而与犯罪行为具有间接联系。如抢劫犯罪在直接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以及身体损害的基础上,还可能进一步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如误工费、医药费、交通费等)、精神损害以及其他连锁反应;再如商业诽谤罪中的被害法人,因自身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受到损害而造成严重经济利益损失。派生被害后果既可能由直接被害人承担,也可能被间接被害人承受,如杀人犯罪给死亡的被害人亲属所造成的抚养费、赡养费、精神损害费等方面的损失。

(2)根据被害后果的数量,被害后果可分为单一后果和多重后果。

单一被害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害后果仅为一种,如轻微盗窃犯罪,被害人往往只损失了财产。多重被害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害后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3)根据所承受的被害后果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个人的被害后果、组织的被害后果和国家的被害后果。

(4)根据被害后果的内容,分为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身体损害、精神损害以及被害反应。

(二)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指由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被害人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损失。根据台湾地区警方统计,2006年度台湾地区民众被骗损失金额高达32亿元新台币,被骗损失比前年多出4亿元。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一步划分。根据损失种类,分为货币损失和实物损失。实物损失涉及物品的修复、替换、折价赔偿等问题,赔偿时需要科学衡量损失程度。根据损失与犯罪行为的关联,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由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性物质损失,如被盗、被抢的金钱、物品,医疗费用等。间接损失是指未来可得收益的损失和未来必要收益的损失。未来可得收益的损失如误工费、孳息等;未来必要收益的损失如抚养费、赡养费、生活费等。

(三)被害人的身体损害

被害人的身体损害是指由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被害人身体组织结构和功能的损伤。依据不同需要,被害人的身体损害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以被害人的身体损害恢复的时间长短和可能性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恢复时间较短的身体创伤、恢复时间较长的身体创伤以及永久无法治愈的身体创伤;以导致被害人身体损伤的具体因素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机械性损伤如枪械伤、钝器伤等,物理性损伤如电击致伤、烫伤等,生物、化学性损伤如有毒物品、药物、细菌、病毒致伤,虐待、遗弃性损伤,复合性损伤(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因素所导致的身体损伤)。依据身体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又可以有纯医学划分和医法结合两种分类,纯医学划分法分为:轻微伤、轻伤、中度伤、重度伤(有生命危险,可能存活)、严重伤(有生命危险,不一定存活)、死亡。医法结合划分法分为:皮肉痛苦、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四)被害人的精神损害

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精神利益损失。精神利益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婚姻自主权、信用权、隐私权,以及随着思想演进新出现的贞操权、生活安宁权等,心理健康权是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其中有些权利法人也享有。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等。精神损害可进一步划分。根据精神损害承受主体的不同,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的精神损害;根据精神损害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分为直接和间接的精神损害。心理健康损害是精神损害的重要内容,心理健康损害可分为一般的精神健康损害和精神创伤。精神创伤,是指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的精神障碍以及社会功能障碍。创伤可能形成创伤后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是一种对超乎寻常的创伤性事件的反复回忆而引起临床表现害怕、无助、恐惧感的精神障碍,伴有回避与创伤性事件有关的刺激行为。被强奸的女性通常会患有强奸创伤症,其症状表现为:“性功能障碍、高度恐惧、经常在梦中惊醒、经常会再重新经历被害的惊恐、过度警戒、高度无助感、饮食发生障碍、对强奸情境中的相似事物过度敏感,从而回避类似情境,同时,对其他事物又表现出迟钝。” 研究还发现,被拐卖妇女的心理感受与遭受严刑拷打相似,绝大多数会出现创伤后压力症,即头疼、疲劳、眩晕、背疼、记忆问题、焦虑和沮丧等在她们身上是常见现象。 美国《行为神经学》杂志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揭示,儿童的身体、性和情感受到虐待与他们的精神问题有很强的关联性,具体表现为沮丧、焦虑、自杀倾向或创伤后的应激反应。 许多精神创伤会延续很长时间,有的数月、有的数年,儿童期遭受侵害的个体,成人后还会受其困扰。早年遭受性虐待的儿童,成人后往往有如下表现:经常有抑郁、焦虑、恐惧和愤怒等不良情绪,对被害情境的不断闪回,有自杀倾向等。

案例

女儿惨遭轮奸,父亲一夜白头

陕西省渭南农村,一名15岁上初三,从小就特别懂事,而且学习也非常好的女孩,在一次下晚自习回家的路上,被四名歹徒拦截拉到一果园房内残忍地轮奸。事发后,虽然犯罪分子都以强奸罪被判处刑罚,但少女却痛不欲生,每天晚上都被噩梦惊醒痛哭一场,身心均受到严重伤害,无法继续上学,更无法参加中考。该少女曾三次投井自杀,幸被看守的家人及时发现,其父伤心之下一夜间头发竟然花白。后来,她虽然转到其他学校继续上学,但是总恍惚觉得班上的一个男同学很像强暴过她的人,非常惧怕而无法继续就读。为了医治该少女因此而导致的心理疾病,他们家已经卖掉所有值钱的东西。

(五)被害反应

被害反应,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后常见的心理活动和行为。被害反应与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既有联系,又有不同表现。被害反应有心理活动和行为两种表现,其中的一些内容就是被害后的精神损害,如由于严重的恐惧导致被害人不敢上班、上学或独处,所以,被害后的精神损害是被害反应的组成部分,但被害反应并不限于被害后的精神损害,它还包括未达到精神损害程度的心理活动和行为以及再次被害,如是否报案。通过对被害反应的研究,可以真实了解被害人的需要,给他们提供帮助;同时,也可以了解被害人是否愿意报案的心理过程,以寻求造成犯罪黑数、再次被害的原因及解决对策。对被害反应可以从不同犯罪类型的被害人和不同特征的被害人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台湾地区学者就一些传统犯罪和几类被害人的被害反应得出如下结论(见下表)。

六、被害人的非人格化和犯罪中立化现象

有人疑问犯罪使他人身体、精神、财产遭受损失,承受痛苦,尤其是那些直接面对被害人,甚至与被害人长时间互动,目睹被害人遭受严重痛苦的整个过程的犯罪人,难道他们对此就没有罪恶感、负疚感、悔恨感,良心不会受到谴责吗?研究发现,并非所有的犯罪人都是麻木不仁和缺乏同情心、正义感的,只是他们会在犯罪前后通过一些心理活动,如犯罪行为的合法化、否定被害人、拒绝使被害人具体化以及被害人的非价值化等手段使犯罪合理化或者对被害人的困境和痛苦变得麻木,这是一个去感觉化的过程(the desensitization process) ,从而使自己克服罪恶感,良心得以平静,这些心理活动包括被害人的非人格化和犯罪中立化技巧。被害人的非人格化(depersonalization of the victim),是指犯罪人根本不把被害人看作人,而只是当作一个客体,一个满足其需要的象征的心理活动,其需要表现为意识化需要和潜意识需要。如财产犯罪中的被害人,只是犯罪人掠夺财物的载体。在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的非人格化是犯罪人常用的心理手段,对犯罪人而言,强奸犯罪中的女性,只是犯罪人的性目标。“被害人只对那些强奸未遂的犯罪人来说才是有意义的,而对既遂者来说,被害人则毫无意义。无论是理论还是文献对于强奸案件所作的分析,在强奸这种情境中,强奸犯曾有一个将被害人非人格化的过程。” “美国和以色列学者研究了强奸犯对被害人的态度,他们发现约有一半的美国罪犯(47%)和2/3的以色列罪犯(61.9%),否认他给被害人造成了任何伤害。该研究还证实,以色列和美国的罪犯(包括确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成人罪犯)几乎毫无例外地都不愿意赔偿被害人(以色列占88%,美国占91%)。学者戈彼根收集了54名罪犯对被害人态度的资料。他发现50%的罪犯对被害人毫无兴趣、漠不关心,另外25%的罪犯对被害人根本没有任何情感反应。54人的样本中只有9人流露出对被害人或家属的同情。其余罪犯没有涉及被害人,但却强调自己因犯罪而遭受的不幸,或者声称他们自己也是被害人。” “盖瑞·瑞吉威杀了大概70名女性,而他把那些女人称为‘垃圾’。” 即使对认识的女性实施强奸,他们也会将其非人格化。沃尔夫冈指出“在强奸过程中,强奸犯即使与被害人曾有过亲密和长期的交往,他似乎也会把对方看作完全不认识一样。”

在被害人学的研究中,起初被害人学家使用被害人的非人格化理论解释犯罪人是如何减少内心冲突,达到内心平衡的,后来被害人学家还发现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也存在被害人非人格化的现象,司法机关将被害人视为完成刑事诉讼的工具,完成工作任务的附属品,忽视他(她)们是一个物质、精神遭受严重侵害,有血有肉的人,在这种理念指导下,刑事司法机关的工作流程和方法完全以顺利完成司法程序为出发点,以刑事司法为本位,在这样的刑事司法体系中,被害人遭受了犯罪之后的二次被害,被害人对刑事司法机关的信任也与日俱下。认识到该问题后,西方国家开展了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刑事司法改革,采取了改革问询制度、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参与犯罪人的矫正等一系列尊重被害人权益、恢复被害人地位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所以,被害人的非人格化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非人格化是指犯罪人或刑事司法机关不把被害人当作人来看待的过程,其实施主体是犯罪人或刑事司法机关;狭义的非人格化的主体则仅指犯罪人,是指犯罪人根本不把被害人看作人,而只是当作一个客体,一个满足其欲望的工具,或者满足其最深层的潜在需要和欲望的象征的心理活动。无论是哪一种的非人格化,都是不把被害人当作人,而是当作物来看待,这样,犯罪人、刑事司法机关就不用去感受被害人的感觉,因为物品是没有感觉的。

中立化技巧(neutralization technique),是指犯罪人否认自己的行为伤害了被害人,从而否认自己的行为违反道德准则,而使心理得以平衡的心理活动。犯罪人常会利用以下方法使犯罪得以中立化:(1)贬损和诽谤被害人,“我侵犯的是坏人的利益而非好人的”,“他什么都不懂,这样可以给他一些教训”,“好女孩怎么会出现在这种场合”,“政府凭什么征收那么多税,又没用到老百姓头上,我当然要逃税了”等等,这样的认识会将因犯罪伤害而给犯罪人带来的内心冲突降至最低程度,西方社会心理学家研究表明“对被害人的贬损和诽谤将减少责任感、减轻侵犯后的冲突”。 (2)有责性被害人。如果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更会增加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合理性,他会把他的犯罪行为视为合法的、公正的报复。有时,即使被害人是完全清白无辜的,犯罪人也会对其加以指责,“在许多案件中,犯罪人深信被害人的罪行,许多激情犯罪如由偏执患者实施的侵害便如此。法院认为激情犯罪具有犯罪人的动机是故意的,并使之正义化的特点。” (3)社会的被害人。有的犯罪人会把自己当作社会的被害人,认为自身的犯罪是社会将其逼得走投无路的结果,谁在他们的处境下都会犯罪,犯罪是为了混口饭吃。(4)文化性的合法被害人。 这一概念是1973年由西方学者韦斯和鲍格斯首次使用的,这类被害人发生在两种情形下,第一,在帮伙文化中,帮伙规范认可、鼓励成员侵害帮伙外成员,禁止伤害内部成员。被害的帮伙外成员就是帮伙文化的“合法”被害人。实施该类行为的犯罪人,不仅不会受到群体的谴责,还会得到肯定与奖励,内心自然也不会有罪恶感。第二,主文化所塑造的被害人。西方学者认为,有的被害人,尤其是女性被害人是社会塑造的结果;社会以男性文化为主,男性拥有权力,居于控制地位,倾向于使女性成为被害目标。如社会化过程中要求女性逆来顺受、不给她们提供锻炼的机会,女性是低等的观念,都会促使女性成为被害人,犯罪的男性则视自己的行为合理、合法。家庭暴力是此种情形的典型体现,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会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庭私事,不纳入司法范畴,法律对此也爱莫能助,邻里也是睁只眼闭只眼,实施家暴的丈夫会认为其行为理所当然,妻子也只能忍气吞声,因为从他们的父辈开始,家庭角色就是这样分配的。类似情形也会发生在其他社会关系中,家长对子女、子女对老人的伤害、虐待,老师对学生,老板对雇员……。

被害人的非人格化和中立化技巧既可能存在于同一犯罪行为中,也可能各自独立存在,无论怎样,很多犯罪人都会借助于它们消除罪恶感,避免良心的谴责和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对此现象的研究对认识犯罪动机,提出被害预防和矫正对策,以及进行刑事司法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七、共同被害、再次被害、重复被害

共同被害是指因同一犯罪使范围广泛的不特定的被害人遭受侵害的现象。如集资诈骗、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被害,被害对象具有广泛性、不特定性的特点,该类被害即为共同被害。

再次被害是随着被害人司法权益的保护而提出的概念,被害人学家发现,被害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参与控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不仅没有受到保护,而且在精神、时间、物质上还会再次遭受损失,人们便将被害人在诉讼中所受的一切损害称为再次被害。后来日本著名学者宫泽浩一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发展,他发现被害人在被害后不仅仅在参与诉讼过程中会再次承受损失和痛苦,而且还会遭受左邻右舍、亲朋好友、媒体、用工单位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他也将此类损害称为再次被害。可见,再次被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此取其广义之说,具体是指被害后,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的损害以及受到的其他社会组织、他人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又称再度被害、二次被害。

链接

美国1988年影片《被告》对再次被害现象的呈现

1988年朱迪·福斯特主演了美国影片《被告》,该影片取材于真实的案件,是对强奸犯罪被害人再次被害的呈现。着装暴露的莎拉(朱迪·福斯特饰)到酒吧去找朋友莎莉,她在酒后翩然起舞,结果引起一群男子的侧目,并当众遭到强暴,其余男子则是在一旁鼓噪起哄,现场没有一个人伸出援手。身心受创的莎拉到法庭控诉,并由检察官凯西代为辩护,不仅没人愿意出庭作证,连好友莎莉也推诿责任;而且,在这个过程中遭受社会和司法制度的再次“侧目”。许多人认为莎拉的着装和举止就在勾引男人,不是一个好女孩。在证据调查中,莎拉要屈辱、痛苦地一再回顾被轮奸的细节,回答涉及隐私的性生活,在剧中她说:“这个过程就好像被再次强奸。”一审三名涉案男子只判处九个月徒刑,并且获得假释。最后,莎拉在凯西维护正义以及在场唯一有良知的证人出手协助之下,终于将围观教唆犯罪的人也判定重刑,使得正义获得伸张。

在被害现象中,有的被害人存在着多次反复被害的情形,这种现象是重复被害,重复被害是近年来被害研究的热点问题,具体而言,重复被害是指在特定时间内,被害人再次遭受犯罪侵害的现象。此处的特定时间,有的指1年,有的指3年,有的指5年,具体年限可依据研究目的确定,由于对重复被害现象的研究,其核心目的是寻找导致被害发生的原因,提出有效的预防对策,所以年限不会过长。研究表明,前次被害是未来被害的重要预测指标,曾有被害经历的人比没有被害经历的人被害风险更高。 “曾一次受到侵害的人或财物在以后再次成为犯罪目标的风险大大提高。夜贼更可能选择曾经偷盗过的而不是一个他们不了解的住宅作为犯罪侵害目标。” 对于入室盗窃的重复被害现象,学者作出了三种假设和解释:第一,“标记”假设。被害房屋的某些特定标记表示它是一个容易侵害或合适的目标,在第一次成为被害目标后,其易被侵害的标示仍然存在。第二,“推进”假设。第一次的犯罪侵害将增加被害目标再次被选择为犯罪目标的机会。这种推进可能是其他盗贼从第一次盗窃的犯罪人口中得到了此住宅便于犯罪的信息;也可能是屋里还有其他财产,第一次的作案工具无法完成,如东西太重,非得有辆车才能搬走,而第一次盗窃时没开着车来。第三,“理性选择”假设。“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犯罪是犯罪人权衡风险与潜在收益理性选择的结果。风险与收益评估是建立在对风险和收益了解的基础上,对风险与收益越了解,评估者就越容易作出决定。第一次的盗窃使得犯罪人对被盗住宅已经熟悉,如已经了解了周围道路、有无家狗等,能更好地评价风险水平和潜在收益;而对于陌生住宅就不具有这种优势了。为此,犯罪人倾向于再次出现在曾经盗窃过的住宅中。

国际犯罪被害调查发现,重复被害现象在世界各国有一致性的表现:其最集中的重复被害对象是妇女,如家庭暴力犯罪的受虐妇女,强奸及其他性侵害行为的被害妇女;在犯罪类型上,人身犯罪的重复被害现象高于财产犯罪;犯罪黑数高的犯罪类型,因其不易被发现之特质,重复被害率高,典型的犯罪有计算机犯罪、腐败犯罪。《英国犯罪调查》的结果显示,44%的犯罪集中发生在4%的被害人身上。 “Eck等人(2000年)的研究表明:在美国,犯罪被害人中的10%,与大约40%的被害案件有关。”

八、被害人责任

被害人责任,又称为被害人过错或被害人的有罪性,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被害人责任和被害人学上的被害人责任。具体而言,法律上的被害人责任,是指被害人所具有的足以影响犯罪人法律责任的过错,具体可分为“民法领域中的被害人责任、行政法领域中的被害人责任以及刑法领域中的被害人责任”。 其中,刑法领域中的被害人责任是指被害人所具有的足以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和量刑的过错;被害人学上的被害人责任,是指被害人所具有的导致自身被害的过错。前者强调的是被害人责任对犯罪人处罚的影响,是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提出的概念;后者旨在从被害人的角度分析犯罪原因,并提出防控犯罪的举措,其中包含法律上的被害人责任。

本章小结

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或可能侵害的被害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划分,每类划分都有其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在被害人类型中,我们要了解出于被害预防的需要,未遭受犯罪侵害但有被害性的潜在被害人是很重要的一类被害人;同时,间接被害人理应与直接被害人一样受到重视。

特定时空条件下被害人、被害事件所表现出的、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外部形态和联系的总和、概括与抽象,是被害现象。对于这些总和、概括与抽象,我们通过被害指标及被害现象的表现形式予以描述和体现。在被害现象的表现形式中,包括被害人在人口统计学、心理以及生活方式上所具有的特征;包括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在财物、身体和心理上造成的损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反应;包括被害人的非人格化现象、中立化现象以及共同被害、再次被害等其他被害现象。

思考题

1.什么是犯罪被害人?

2.简述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

3.试述被害后果。

4.如何理解被害人的非人格化现象?

5.何谓再次被害?

延伸阅读

1.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许章润主编:《犯罪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周璐主编:《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4.〔德〕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著:《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许章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张平吾编:《警察百科全书(四):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台湾正中书局2000年版。

6.黄富源:《强、轮奸被害人特质及其创伤理论之探讨》,载《台湾警察大学学报》1999年第3、4期。

7.张平吾:《不同犯罪类型被害风险之探讨》,载《警政学报》第28期。

8.Andrew Karmen,Crime Victims:AnIntroductiontoVictimology(6th edition),Thomson Wadsworth,2007。

9.Ezzat A.Fattah:“Some Recent Theoretical Development in Victimology”,Victimology: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Volume 4,Number 2,1979。 L4UAnqtyqQCkS+ZWQGtP7+kBgW39NyDT+HLK7CZhNFLAfB/sge9WuKXp0MnMwh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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