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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被害现象概述

一、被害现象的概念

何谓被害现象,在我国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害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具有统计学意义的犯罪被害人和被害事实的总和。” 本定义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认为被害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第二,被害现象具有一定的时空性质,是特定时空下的犯罪被害人和被害事实的总和;第三,被害现象是被害人和被害事实的总和;第四,被害现象是具有统计学意义的被害人和被害事实的总和。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被害或者被害现象,是指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的,由被害人所担受的,状述和反映具有‘被害’性质的诸经验事实。” 本定义认为,第一,被害现象形成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过程中;第二,被害现象由被害人所担受。

我们认为,被害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只有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才能予以认识;我们同时认为:第一,被害现象不仅是被害人和被害事实的总和,不仅是被害人和被害事实数量的叠加,不只具有统计学意义,而且是对被害人和被害事实的概括与抽象,例如非人格化现象,是对犯罪人或刑事司法机关对被害人的态度的一种概括与抽象,而非数量的总和,类似的例子还有重复被害、再次被害,它们都是对被害人、被害事件外部形态的概括和抽象。为此,被害现象是对被害人、被害事件的总和、概括和抽象。第二,被害现象并非形成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过程中,也可能形成于司法制度中,例如二次被害现象,就是指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在参与诉讼程序中被非人性化的诉讼程序再次伤害的现象;非人格化现象也是如此。第三,被害现象不仅是对被害人所表现出的外部形态和联系的总和、概括与抽象,也可能是对被害事件的总和、概括与抽象,例如被害的时空因素是被害事件的组成部分,对其的总和是被害现象的必要内容,但却并非被害人的组成部分,为此,被害现象不限于仅由被害人所担受。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害现象,是指特定时空条件下被害人、被害事件所表现出的、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外部形态和联系的总和、概括与抽象。

二、马文·E.沃尔夫冈对被害现象的划分

美国犯罪学家塞林(ThorstenSellin)和沃尔夫冈把被害分为:初级被害、次级被害、三级被害、相互被害和无被害五类。 后来,沃尔夫冈又对被害现象提出了新的分类:

第一类,原生被害,指对于作为个体的被害人的人身、人格的侵害;第二类,次生被害,指对于非人格化的目标的侵害,如对于铁路、超市、教堂等等的侵害;第三类,第三级被害,指对于社会或公共福利的侵害;第四类,双向被害,指被害人本身即为加害人的被害现象;第五类,无被害之被害现象,因过失或者轻微性质的行为而导致的、并非即刻导致出现明显的被害人的被害现象。

三、被害指标

统计指标是认识和把握社会现象的重要工具,同理,为科学地认识和把握被害现象,以进一步认识被害本质,为制定相应政策提供科学依据,被害指标是我们不可或缺的有效工具。

(一)被害指标的概念

在统计学中,统计指标有两种含义,第一,反映总体现象数量状况的概念和具体数值;第二,反映总体现象数量状况的概念。在此我们取第二种含义,为此,所谓被害指标,是指用来反映被害人、被害事件总体数量状况的基本概念。根据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内容,被害指标有很多种,总体上可分为客观被害指标和主观被害指标,所谓客观被害指标,是指反映客观被害现象的指标,如被害数量、被害率、区别被害率、累积风险、被害死亡率、报案率等;所谓主观被害指标,是指反映被害人对被害现象主观感受的指标,如社会安全感、被害人对刑事司法体系的信任度、被害人对刑罚及对被害服务的态度、被害人对与之相关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态度等,总之,在犯罪被害人学中,凡是能以指标体现的内容均属于被害指标。为了不和后述的研究内容重复,我们此处仅阐述被害数量、被害率、被害重伤率、被害死亡率四类基础的数量指标。这四类指标是衡量特定时空条件下被害发生数量、被害严重程度以及社会治安状况的工具。

(二)被害数量和被害率

对于被害指标,我们既可以以绝对数表示,也可以用相对数表示;前者为总量被害指标,后者为相对被害指标。被害数量即为总量被害指标,被害率则为相对被害指标。所谓被害数量,是指一定时空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特定被害人的总数。假设2007年,我国官方统计的被害人总数为420万人,此420万被害人即为被害数量。

被害率,是指在一定时空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特定被害人数量与该类对象总数之比,被害率也称为被害风险。假如2007年,我国官方统计的被害人总数为420万人,同年人口总数为13亿,被害率即为3.2%。美国一项对32所大学的3000多名女大学生的调查表明,大约每年每1000名女大学生中就有166人(17%)遭遇过一次或多次未遂或既遂的熟人强奸。 被害率通常以百分之几或千分之几表示。被害率的计算不仅是为了认识总体被害状况,还为了确定易被害人群,比较不同群体之间的被害风险,比较不同群体之间被害率的指标被称为区别被害率,具体而言,区别被害率是指,一定时空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特定被害人数量与被害人总数之比,其目的是为了比较不同群体之间被害风险的大小。例如,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早期开始大致保持至今,每年男性至少占被害人总数的75%,女性少于25%,男孩和成年男性被杀的可能性是女孩和成年女性的四倍。 其中,男性至少为75%,女性少于25%即为区别被害率。研究表明,影响区别被害率的因素主要有性别、年龄、种族、职业、收入、居住区域(城市、郊区或是农村)等。许多人认为被害只会发生在别人身上,自己不会那么倒霉,看年度被害率也会觉得千人中才有寥寥几个被害人,这种事发生在自己头上的几率太低了。如果将对被害率的测算延伸至多年,甚至一生(60、70岁),人们发现了惊人的变化。美国司法统计局估测,(1)财产被盗案件。年被害率7%,如果将资料延长6年,99%的人会成为被害人。(2)强奸。年被害率0.2%,终生被害风险为8%,其中,黑人女性被害率为11%,1%的人在其一生中会遭到两次强暴。(3)抢劫与抢夺。30%的人一生至少被抢一次,5%的人被抢两次,1%的人被抢三次。(4)伤害。伤害发生的几率更高,但很多人并不会去报案,在纳入司法统计的伤害案件中,75%的人在其一生中会遭受一次伤害。 将年度被害率延伸至多年,所得出的被害风险是累积被害率;将年度被害率延伸至终生(通常为60、70岁),所得出的被害风险是终生被害率。有时,终生被害率也被称为累积被害率。

由此可见,被害数量和被害率反映的是特定时空范围内被害发生的次数和频率,对二者的测定和比较,不仅可以使我们掌握某一特定时空内犯罪被害的程度,而且可以把握易被害群体的特征以及被害的时空特征。

(三)被害重伤率和被害死亡率

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甚至导致被害人死亡,往往表明犯罪的严重性,为说明严重犯罪的程度,我们可以使用被害重伤率和被害死亡率两个指标。被害重伤率,是指一定时空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特定被害人的数量与被害人总数之比。被害死亡率,是指一定时空内因犯罪行为死亡的特定被害人数与被害人总数之比。

(四)被害明数与被害暗数

与犯罪数量一样,被害数量也有明数与暗数之分。被害明数,是指已经纳入刑事司法统计的被害人数。被害暗数,也称被害黑数,是指已经遭受犯罪侵害,由于各种原因未被纳入刑事司法统计的被害人数。可见,二者的区分界限在于,是否纳入刑事司法统计,由于被害暗数的存在,官方统计的被害数量只能是被害明数。有学者认为被害暗数是指已报警或被害人已知但尚未报警的被害案件数 ,我们认为,虽然理论上可以将被害暗数分为被害人暗数和被害案件暗数,但被害案件暗数实际上就是犯罪(案件)暗数,没有必要一物两名。

上述四类被害指标的定义中,均含有“特定”一词。它表明,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四个指标有着具体的含义。以被害率为例,它可以是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单位全体成员中遭受犯罪侵害的人数与该范围内全体成员总数之比。例如2008年全国被害率,就是指2008年全国范围内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数与同年总人口数之比,每年的被害率也可以称为年被害率,它是一项重要的被害指标;被害率也可以是一定时间内,人们出入某一地域遭受犯罪侵害的人数与出入该地域的总人数之比,比如,出入歌舞厅的被害人数与出入歌舞厅的总人数之比;还可以是一定时间段内人们遭受犯罪侵害的数量与总时间内所有被害人数之比,例如,早上8点至11点之间的被害人数与一天24小时的被害人总数之比;可以是某一类型的人(如相同性别的人、相同受教育程度的人、相同行业中的单位等)在一定时间内遭受犯罪侵害的数量与该类人总数之比。 Jnl6xhKtaosZ6d4xiyEJFJF1Cq8mkoN++1UUeHFiqK7OpW/s0Z3aQ3oZAu79wG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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