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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被害人

引例

从苏北来南京打工的夫妻马某(男)和刘某(女),有一个六岁的儿子阿强。一日刘某在卖早点时,阿强被人贩子拐走,从此刘某整日以泪洗面,追悔莫及,一个劲地责怪自己当时没看好孩子,一个月就瘦了20斤;因为过于悲伤,还整日咳嗽。自此,夫妻两人也再没心思做生意,白天黑夜地在南京的大街小巷寻找孩子,希望奇迹能够发生……

显然,阿强是拐卖儿童罪的被害人,他的父母是否也是被害人?如将其作为被害人予以研究,有怎样的意义呢?

张某是个脾气暴躁、自尊心很强的人,同事们觉着他挺难相处的,不知怎么就惹着他了。如果从被害预防的角度来看,张某显然要比脾气好的人更容易与人发生冲突,其被害的潜在可能也就比性情温和的人大,张某是否是被害人?换句话说,被害人是仅指已经遭受犯罪侵害的人,还是也包括未遭受犯罪侵害,但具有某些特性,这些特性使其遭受被害的可能性更大的人呢?如果包括,研究这类被害人的意义何在?

……

犯罪被害人学中的被害人到底如何界定?它有哪些类型?

一、被害人的概念

在学界,有人认为被害人仅限于刑事被害人,有人认为可以扩展到犯罪学中的犯罪被害人,有人认为不仅包括犯罪被害人,还包括自然灾害的被害人、意外事件的被害人、疾病被害人,甚至文化制度、政治制度的被害人。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中对被害人作出如下界定:“犯罪被害人,系指个别或集体因违反会员国现行刑法或禁止滥用职权犯罪之法律之作为或不作为而受生理上或心理、情绪上之伤害或经济之损失或基本权利上之重大损害之人。”“犯罪被害人一词并包括直接被害人之近亲属或其所扶养之人及为救助危难中之被害人而受伤害之人。”“权力滥用被害人,系指个别或集体因虽未违反国家刑事法律,但违反国际上公认有关人权规范之作为或不作为而受生理上或心理、情绪上之伤害或经济上之损失或基本权利上之重大损害之人。”可见,联合国文件所认为的被害人仅指已经承受了被害后果的人,并不包括尚未遭受犯罪侵害,但具有被害风险的人。我们认为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目的之一是预防被害,研究发现,被害现象并非均匀地分布在每个个体身上或地区,而是某类群体比另一类群体,某一地区比另一地区遭受被害的风险更大,确定重点被害人群和生活在重点被害地区的人群是预防被害的前提。为此,犯罪被害人学中的被害人应该既包括已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既然被害人,也包括尚未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但具备被害性的潜在被害人。基于以上观点和规定,可见被害人有广义、中义、狭义和最狭义之分,广义被害人是指因任何原因而遭受或可能遭受伤害、损失或陷入困境的人。此定义中的被害人非常广泛,包括犯罪被害人、自然灾害的受害人、意外事故的被害人、疾病被害人以及其他各种被害人;其中,犯罪被害人可以分为刑事被害人、侵权被害人、战争和恐怖主义等违反有关人权的国际公认规范的行为的被害人以及其他犯罪被害人。中义被害人是指犯罪被害人。狭义被害人,是违法行为的被害人和刑事被害人。最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刑事被害人。根据犯罪行为性质的不同,我国法律将犯罪分为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分别规定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应的,被害人也就有刑事被害人和违法行为被害人之分。之所以会如此细化,是因为司法制度和被害人权益保护中的被害人不仅涉及刑事被害人,而且也涉及违法行为被害人,例如公安机关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时,同样也会存在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刑事和解制度,恢复性司法的应用都可以扩展到治安案件。

犯罪被害人学中的被害人是指中义之被害人,具体是指合法权益遭受或可能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承受者。对此概念,尚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本概念中犯罪行为依据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犯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所区别,犯罪学的犯罪概念比刑法学的广泛。在被害现象、被害性和被害预防中的犯罪行为是犯罪学中的犯罪。因为这些内容是犯罪学研究的范畴之一,而且研究被害人的目的与研究犯罪人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更好地防范犯罪。因此,该研究对象中的犯罪行为应当是犯罪学中的犯罪,具体包括刑事犯罪、战争、恐怖事件等违反有关人权的国际公认规范的行为、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犯罪行为。在我国,其他犯罪行为有三种:第一,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实施的犯罪行为。第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法定为犯罪尚未被法定的行为。第三,不良行为,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在司法制度中的犯罪行为,是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以刑事犯罪为主。在被害援助中,从理论上是指犯罪行为,但实践中是刑事犯罪,因其援助对象通常只是刑事犯罪的被害人。

(2)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失表现为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失,如被盗窃、抢劫、诈骗或损害的财产,在侵犯人身案件中,对被害人的身体伤害,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可能是无形的精神损害,例如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引发的心理创伤、痛苦、恐惧以及其他心理疾病,国家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社会良好风尚的败坏、不良的社会经济运行机制等。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会注意到有形的物质损失,而忽略精神损害。这种现象一方面不利于对被害人进行合理、公正的赔偿、补偿、援助,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重复、再次被害的发生或者诱发犯罪的发生。

(3)被害人包括既然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既然被害人是指已经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或者承担了侵害后果的人。如被暴力伤害的人以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亲属。潜在被害人是指尚未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但具备被害性者。

(4)准确理解本定义中的承受者。对于承受者应从以下方面予以理解:第一,从承受者的性质而言,既可能是个体、组织,也可能是国家,如偷越国边境罪是对国家边境管理制度的破坏,其承受者为国家。对于社会是否是被害人这一问题,我们认为社会作为被害人,是基于有些犯罪没有个体、组织等具体被害人而提出的被害人种类,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偷越国边境罪等,我们会发现这些犯罪的被害后果其实都是由国家担受,国家被害即为社会被害,被害人中再包括社会是一种重复。虽然,犯罪被害人包括个体、组织和国家,但当前的研究更多集中在个体上。第二,无被害人之犯罪。近年来,无被害人之犯罪成为研究热点问题,所谓无被害人之犯罪,在犯罪学上是指犯罪人与被害人达成合意或犯罪人与被害人为一体的犯罪,刑法学上是指无明确法意侵害的犯罪。如堕胎、赌博、通奸行为等,我国的无被害人犯罪类型有赌博,聚众淫乱,卖淫嫖娼,非法持有、吸食毒品等。无被害人犯罪的研究核心是,是否应当将该类犯罪除罪化,所谓除罪化是指将原先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作为刑事犯罪或者虽认定为刑事犯罪但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对于无被害人之犯罪是不是意味着没有被害人,我们认为该类犯罪也有被害人,只不过其被害人是抽象的国家,例如聚众淫乱罪,非法持有、吸食毒品罪等都是对良好社会风尚与秩序的破坏。第三,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或间接承受者。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如伤害罪的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直接损害;抢劫罪的被害人,身体健康、财产受到直接损害,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有的人没有遭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但同样会承受精神或物质上的损失,这些人包括与直接被害人有抚养、赡养、扶养等亲属关系的人以及在第一时间目睹犯罪现场的旁观者、警察和救护人员,他们可能因情况紧急和场面血腥而受伤,需要接受心理救援。“对于那些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犯罪现场的反应者和救护人员(如警官、法医勘验人员、医护人员和消防队员等)来说,紧急情况和血腥场面是他们必须直面的日常基本工作,这些人本身即可能需要定期地得到情感支持,因此也可以将他们视为次要或间接被害人。” 间接被害人的研究对于了解这些人的被害状态,对其适当补偿和合理援助,预防他们犯罪或再次被害均有着积极意义。

二、被害人的分类

(一)国外学者对被害人的分类

自犯罪被害人学的奠基者门德尔松开始,国外被害人学家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从不同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被害人进行了划分,被害人的科学分类,是犯罪被害人学基础研究内容之一。

1.汉斯·冯·亨蒂的被害人分类

在《犯罪学大辞书》中,介绍了汉斯·冯·亨蒂的被害人分类。亨蒂把被害人分为一般类型和心理类型两大类,这两大类一共包括十一种小类型。一般类型的被害人有少年被害人、妇女被害人、老年被害人、心智有缺陷和患病的被害人。心理类型的被害人包括悲观型被害人、贪婪型被害人、放任型被害人、孤独型被害人、讨人厌型被害人和受挫型被害人。

2.伊扎特·A.法塔的被害人分类

法塔是加拿大犯罪学家,也是世界著名的被害人学家,他将被害人分为五大类十一小类。我国学者介绍了他的五大类:(1)未参与型被害人;(2)潜在型被害人;(3)挑衅型被害人;(4)参与型被害人;(5)虚假型被害人。

3.伯特·凯洛·威和约翰·弗德森的被害人分类

美国学者伯特·凯洛·威和约翰·弗德森根据被害人在刑事犯罪中的责任,将被害人划分为七种:(1)无责任的被害人;(2)惹是生非的被害人;(3)加速犯罪的被害人;(4)生理上虚弱的被害人;(5)社会适应性差的被害人;(6)自愿受害的被害人;(7)政治被害人。

4.宫泽浩一的被害人分类

日本学者宫泽浩一按被害人的被害性把被害人分为五大类:(1)无辜的被害人;(2)无知的被害人;(3)自发的被害人(自杀者);(4)诱发性被害人;(5)攻击性被害人。

5.西方国家犯罪被害人类型划分的新变化

近年来,西方国家犯罪被害人类型的研究呈如下态势:第一,不仅关注直接被害人,而且重视亲属、朋友等间接被害人的研究。第二,随着研究的推进,其研究视角更加具体、深化,以女性性侵害为例,学者在研究中便将之细化为陌生人的强奸、熟人强奸、婚内强奸以及性骚扰等。第三,随着犯罪现象的变化,出现了新的被害人类型如恐怖主义被害人的研究。第四,被害类型的划分出现了新的标准和整合的趋势,其典型的两种划分标准是:(1)政治或身份被害人。该类型以被害人的生理特征,在家庭、社会中所居于的地位、所拥有的身份为标准进行划分,主要包括受虐儿童、女性被害人、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恐怖主义的被害人、种族歧视被害人。(2)组织场所中的被害人。该类型以被害人所在的场所为标准,主要包括监狱中的被害人、校园暴力的被害人、工作场所的被害人等。

(二)本书的分类

本书紧紧围绕学科研究目的,将犯罪被害人作如下8种分类。

1.根据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无责任进行的分类

根据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无责任,可以将其分为无责性被害人与有责性被害人。

无责性被害人与有责性被害人的划分起源于本杰明·门德尔松,他依据被害人对犯罪所负责任的大小将被害人分为五类:(1)完全无辜的被害人;(2)罪责轻于加害者的被害人;(3)罪责与加害者相等的被害人;(4)罪责大于加害者的被害人;(5)负完全责任的被害人。

在门德尔松划分的基础上,我国学者又对其予以了深化,具体内容包括:

无责性被害人,是指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没有任何法律或道义责任的被害者。又称“非参与性被害人”、“无过错被害人”、“无辜的被害人”、“纯粹的被害人”、“理想的被害人”、“典型的被害人”。

有责性被害人,是指由于自身实施了犯罪行为、悖德行为、违纪行为或主观上有一定过错而遭致犯罪侵害者。有责性被害人可以根据被害人与犯罪人责任大小划分为四种:(1)责任比犯罪人小的被害人;(2)责任与犯罪人相当的被害人;(3)责任比犯罪人大的被害人;(4)具有最大或全部过错的被害人。第4种“具有最大或全部过错的被害人”即门德尔松的“负完全责任的被害人”,他所谓“最大或全部过错的被害人”是指首先动手进行攻击的被害人,被害妄想者或伪装被害的虚假被害人,门德尔松将其归为被害人的一种类型,目的是为了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划分。

有责性被害人还可以根据被害人责任的性质分为:(1)实施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被害人;(2)实施违背道德行为的被害人;(3)实施违纪行为的被害人;(4)主观上有过错的被害人。

无责性被害人和有责性被害人的划分,除了从被害人责任性质入手寻求有责性被害人的被害原因,以采取针对性的被害预防措施外,还在于通过区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责任大小和性质,为公正的司法裁判提供依据。德国法律规定,在经济犯罪中,如被害人因缺乏管理或疏于防范的原因而致犯罪发生的,可以减轻犯罪人的处罚。“例如,在交货时才付款的交易中发生的诈骗案件,如果罪犯没有支付能力的事实本来是并不难发现的,但供货人仍然受骗,罪犯可以从轻处罚。”

2.根据被害人是否已遭受侵害或承担了被害后果进行的分类

根据被害人是否已遭受侵害或承担了被害后果,可以将其划分为既然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

既然被害人是指已经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或者承担了侵害后果的人。潜在被害人是指尚未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但具备被害性者。对既然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的划分,是为了区别两类被害人的预防措施,对于既然被害人主要是通过公正的裁判、恰当合理的赔偿、补偿和援助,降低被害后果,避免被害人的恶性转化和重复被害。对于潜在被害人则是改变、防范其被害性,减少和避免被害的发生。

该分类还可以让我们看到,以潜在被害人为对象的被害预防比针对既然被害人的预防更具有积极作用。因为对潜在被害人的预防是被害前预防,对既然被害人的预防只能是被害后预防,防范于未然的被害前预防效果显然超出已经承受了犯罪后果的被害后预防。

3.根据被害人是否具备被害性进行的分类

根据被害人是否具备被害性,可以将其划分为机会性被害人和状态性被害人。

机会性被害人,是指不具备被害性,纯粹是由于偶然性的不幸事件而招致被害者,又称“偶发性被害人”,如恐怖袭击中的无辜被害者。

状态性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是由于自身具备被害性的被害者。

该分类的意义在于区别两类被害人的预防责任,对于状态性被害人应当着手于改变、防范自身的被害性,强调的是被害人的责任;对于机会性被害人,强调的则是国家和政府的职责。

4.根据被害人是否是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的直接承受者进行的分类

根据被害人是否是犯罪行为和被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可以将被害人分为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

直接被害人,又称为首要被害人 ,是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

间接被害人,又称为次要被害人 ,是指尽管没有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但同样会遭受具体的情感痛苦和经济损失的人。

5.根据被害人的人格特征进行的分类

根据被害人的人格特征,可以将被害人划分为轻浮型被害人、疏忽型被害人、轻信型被害人、暴躁型被害人、怯懦型被害人、贪婪型被害人、纵欲型被害人、孤独型被害人、抑郁型被害人。

轻浮型被害人,是指因为言语行为随便、不严肃、不庄重而遭致或可能遭受犯罪侵害者。对于轻浮型被害人,学界多以女性为例,实践中,该类被害人并不限于女性,也不意味着以女性偏多。

案例

全国首例黄色短信杀人案

29岁的重庆小伙子丁某在2003年端午节因一条黄色短信而招来杀身之祸。丁某平时喜欢给同事发短信,但他觉着平平常常的短信没啥意思,经常会找些黄色短信发,他也把黄色短信发过给女同事,有些就叫他不要再发那些“荤段子”了,但他觉得是女性不好意思,也没有往心里去。2003年6月4日,正好是端午节,丁某想向同事们问候一下,找到几条黄色短信给朋友们发了过去,其中包括王某等几位女同事。这条短信不巧被王某的丈夫李某发现,为此李某与妻子发生了争执,并给丁某的妻子打了电话,把她丈夫给女同事发荤段子之事告诉了她,让她管管丈夫,为此丁某夫妻闹了场矛盾,丁某反过来又指责李某多事。经过几轮冲突,丁某开始担心别把事闹大了,便向单位领导汇报了此事,并约李某见面谈谈,想当面把事情说清楚,但李某误以为丁某约他是想打架,是场“鸿门宴”,便怀揣一把藏刀前去赴约,见面后,趁其不备刺向丁某腹部,丁某转身逃跑,李某穷追不舍,又向其连刺4刀。丁某在医院急症室抢救无效死亡。

丁某的被害显然与其随便、不庄重的轻浮言行有关。

疏忽型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行为损害或可能遭受损害的原因是自身粗心大意的行为和习惯的被害者。

轻信型被害人,是指由于生理缺陷或生活经验、知识水平所限,非常容易相信他人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者。

暴躁型被害人,是指遇事着急、不善于控制情绪,往往采取激烈的方式处理问题与人际关系的被害者。

怯懦型被害人,是指由于胆小怕事、软弱的性格而遭致或可能遭致犯罪行为侵害者。

贪婪型被害人,是指由于贪图钱财或贪得无厌地压榨他人的被害者。

纵欲型被害人,是指由于沉迷于不正常的性关系而遭受犯罪侵害或可能遭受侵害者。

孤独型被害人,是指具有孤僻、自命清高、喜欢独处的性格特征的被害者。

抑郁型被害人,是指具有抑郁倾向,甚至患有抑郁症的被害者。抑郁是指心有愤恨、不能诉说而烦闷的情绪。精神处于抑郁状态的人,一般会失去生活热情,有厌世情绪,缺乏自我防范的意识,因而容易成为犯罪人的理想加害目标。

小知识

抑郁症

抑郁症(Depression)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疾病,主要表现为情绪低落,兴趣减低,悲观,思维迟缓,缺乏主动性,自责自罪,饮食、睡眠差,有的担心自己患有各种疾病,感到全身多处不适,严重者可出现自杀念头和行为。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和哈佛大学的一项联合研究表明,抑郁症已经成为中国疾病负担的第二大病。

上述被害人的人格特征是导致其被害的重要因素,总结容易遭受某类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人格特性,有利于确定重点被害人群,揭示具有某种人格特征的人群的被害机制,以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6.根据被害人的人生经历、生活方式、职业特殊性进行的分类

根据被害人的人生经历、生活方式、职业的特殊性,可以将被害人划分为挫折型被害人、职业型被害人和流动型被害人。

挫折型被害人,是指正在经历或经历过重大失败、打击,尚未从失败和打击的痛苦以及压力中摆脱出来的被害者。

职业型被害人,是指由于其职业特征,容易成为犯罪行为的侵害目标的被害人。如警察、夜间工作者、计程车司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流动型被害人,是指没有固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居无定所的被害者。如乞丐、流浪汉、逃亡者、流动人口等。

案例

失明乞丐遭残忍虐待5小时 不堪忍受折磨跳楼身亡

2004年5月27日浙江一名几近失明的老乞丐不堪忍受肉体与精神折磨,跳楼身亡。

浙江人陈某和刘某是两个游手好闲之人,除了偶尔干些零活外,基本就靠捡拾垃圾谋生。两人收入不多,总嫌活太累,一直想寻找不劳而获的“最佳生活方式”。2004年年初,陈、刘二人遇到了51岁的老乞丐李某。两人将老乞丐接到陈的住处,让其为他们讨饭赚钱。

此后的日子里,老李住在陈家,陈、刘二人的午饭和晚饭基本上由他来解决,老李乞讨的收获他们一同享用,3人倒也相安无事。4月的一天,李和陈、刘二人发生矛盾,老李一气离开陈家。1个月后,李再次回到陈家,他的眼睛失明了,丧失了原来的讨饭能力。看到李的样子,陈拒绝让其继续居住。“求求你们了,我的眼睛很快会好,我会为你们讨很多的钱。”在李的苦苦哀求下,陈最终同意其留下。

20天过去了,李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陈对其的厌恶程度也在与日俱增。5月27日早8点,陈、刘以及刘的情人傅某一同喝酒,看到眼前的李某,愈发不顺眼,他们开始轮番地对李拳打脚踢,这个过程不间断地持续到当日13时。

看李仍没有离开的迹象,两人又让李蹲了2个小时的马步。随后,两个人用木棒和皮鞋头击打李的头部,这个过程又持续了2个小时,满脸是血的李已经意识模糊。为了让他“清醒”一些,刘、陈二人又强行让李用铝盆接凉水灌肚。

喝到第4盆的时候,李再次到厨房接水时,从敞开的窗户跳了下去。当日17时,看到逼死了人,刘、陈等3人陆续出逃。

警方随后将陈、刘二人抓获,以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将两人刑拘。

李某的被害是与其居无定所的流浪生活状态相关,当然,其缺乏自我、遭受凌辱无力反抗的个性也是导致其被害的因素。

7.根据被害人的生理特征进行的分类

根据被害人的生理特征,可以将被害人作如下的划分:

依据年龄的不同,被害人分为未成年被害人、青年被害人、壮年被害人和老年被害人。

依据性别的不同,被害人分为男性被害人、女性被害人。

依据身体、智力状况,被害人分为身体残疾的被害人、智能低下的被害人、精神不健全的被害人。

8.根据犯罪类型进行的分类

根据犯罪类型,可以将被害人划分为侵财犯罪的被害人、侵犯人身犯罪的被害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被害人等类别。还可以根据具体的罪名将被害人进一步地细分为盗窃犯罪的被害人、诈骗犯罪的被害人、抢劫犯罪的被害人、杀人犯罪的被害人、强奸犯罪的被害人等类型。 Ja2Eyce/E3kugz+OTm3wpviCZ6vRaA6Lj8tBEaMqEOleiUQ9D0CuOvuZXQ1uUM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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