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的发展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结构的变革,这种变革主要体现在经济结构、政治结构与文化结构三个方面,而又尤以经济结构方面最为重要。互联网的发展对经济体制结构、产业结构和微观市场结构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也使得市场失灵现象有了新的特征。在互联网发展的背景下,政府面临着经济、政治与文化等领域的多种机遇与挑战,其职能的发挥也体现出了新的特点。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has profound impact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social structures, which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ree aspects, the economic structure, the political structure and the cultural structure. Among them, the change of economic structure plays the most influential role. Moreover, it i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hat has widespread influence on the structure of economic system, industry, and micro market, and brings market failure with new features. Unde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he government is confronting with both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various fields, such as economics, politics and culture.What's more, the oper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 exhibits new characteristics.
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人类迈入信息时代,互联网的发展便与社会结构的变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在经济方面,人们不必再往返于商场之间来挑选和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只需坐在电脑前轻点几下鼠标,便可以完成交易,并且很快就会有人送货到家;在政治方面,人们也可以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为国家发展献计献策;在文化方面,人们还可以在互联网上阅读书籍、欣赏文艺节目……
以上三方面分别属于社会结构变革广义范畴中的经济结构变革、政治结构变革和文化结构变革所带来的社会现象。所有这些现象,正说明着互联网的发展已经并将继续对社会结构的变革产生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一种涉及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等多方面结构变化的、持续而深远的影响。
社会结构变革,广义来讲包含经济、政治及文化等多方面结构的变革,因而互联网发展与社会结构变革的关系分别体现为:互联网发展与经济结构变革的关系、互联网发展与政治结构变革的关系和互联网发展与文化结构变革的关系等多方面的关系。
马克思提出的一个著名观点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正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样,经济结构变革对政治结构变革及文化结构变革等方面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互联网发展与社会结构变革的关系又可以分为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直接关系体现为互联网发展直接对经济、政治及文化等方面的结构变革产生影响,而间接关系则表现为互联网发展通过经济结构变革的传导,间接地对政治、文化等方面结构的变革产生影响。这种关系可以由图2-1来表示。
图2-1 互联网发展与社会结构变革之间的关系
显然,互联网发展与经济结构变革的关系,是研究互联网发展与社会结构变革关系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所以重点研究这一部分关系。
人类社会发展阶段大致可以分为:自然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而交换和分工则是贯穿各发展阶段始终的、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经济结构的变革也与其有密切联系。随着社会生产力和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交换变得更为频繁,而分工则变得越来越细。频繁的交换不仅催生了市场,还使其规模不断地扩大,在资源配置领域的功能也越来越强。一般来说,经济结构变革往往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指标来刻画,如三大产业比例的变化,重工业与轻工业比例的变化,国民经济中消费、投资及出口比重的变化,传统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比例的变化等。这几个指标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内在的联动特性,因为这些指标的变化其实都与交换和分工的不断发展、市场功能的逐日增强有密切的关系。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使得信息量成几何倍数增长,大大降低了供求双方获取信息的成本和交易成本,从而促进交换规模成倍扩大。而交换规模的扩大和交换的更容易实现,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成为可能,因为供给方较少担心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所说的“惊险的一跃”的实现。这些使得整个社会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得到了革命性的重新整合,导致线上与线下的融合使得社会变得从未有过的复杂和精彩。消费者的需求和厂商的生产能力都将极大地被开发出来,而消费者需求的满足往往会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特别是与互联网有关的服务业(比如最具代表性的电商行业)的发展,使得第三产业比重不断上升;同时有利于实现消费占主导地位的国民经济结构;民用工业也会因此得到极大的发展,产业比重上升;消费需求的上升又会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从而使得高新技术产业比重上升。此外,分工的进一步细化还能进一步提升生产效率,节约成本和资源。所以说,互联网使得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实现了对接,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巨大转型与进步,互联网的发展对于经济结构变革的影响是巨大的、革命性的。
在具体研究互联网发展与经济结构变革之间的关系时,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对其进行分析:经济体制结构变革角度、产业结构变革角度及微观市场结构变革角度。
在人类现代社会中,最常见的两种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和认可,市场在经济中对资源配置所起的基础性作用更是被广泛予以重视,而互联网的发展则有助于巩固市场在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互联网可以被看做一个虚拟的市场,消费者并不需要置身于市场之中与商家来讨价还价,只需要不断地搜索和浏览,找到自己认为物美价廉的商品;而商家也不需要雇人来推销自己的商品,只需将商品图像放在网上虚拟货架上,配以广告宣传即可。互联网连接的消费者和商家不计其数,且能满足他们各自的利益诉求,所以这种虚拟市场所达成的交易是有效率的,有助于合理配置资源。无论是实体市场还是虚拟市场,只要其配置资源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就都可以巩固市场在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巩固和发展。可以说,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市场经济体制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巩固,并冲击着计划经济体制,这使得仍然维持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受到强有力的变革经济体制的冲击。
产业结构变革,不是简单的三大产业之间比例的增减变化,而是蕴涵着产业模式和产业组织结构的重大变革。世界上较为通用的产业结构分类方法是三次产业分类法。这种分类法是根据社会生产活动历史发展的顺序来对产业结构进行划分的。产品直接取自自然界的部门称为第一产业,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称为第二产业,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称为第三产业。
在产业结构理论中,最著名的理论之一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克拉克提出的。他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一产业就业人口比重不断下降,而第二、第三产业就业人口比重不断上升,这一发现被称为“配第—克拉克定理(Petty-Clark's law)”。而推动产业结构不断演化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技术进步,所以作为技术进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互联网的发展,应当对推动产业结构变化有较为重要的影响。对此,可以通过考察互联网发展关键年份前后中国、美国三大产业就业人口比重的变化来说明。
互联网在美国得以应用是在1983年,快速发展是在1993年;而中国则于1993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所以将1983年、1993年看作美国互联网发展的关键年份,将1993年看作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关键年份。如果互联网的发展对三大产业比例的变化有较大影响,那么在互联网发展的关键年份前后,三大产业比例应有较为明显的变化。两国历年三大产业比例变化情形见图2-2和图2-3。
图2-2 美国三大产业就业人口比重
数据来源:中经网统计数据库http://10.22.1.6:81/scorpio/。
图2-3 中国三大产业就业人口比重
数据来源:中经网统计数据库,http://10.22.1.6:81/scorpio/。
从图中我们可以发现,对于美国,在1984年第三产业就业人口比重有一个跳跃式的增长,增加了约两个百分点,在1994年该比重又增长了约两个百分点,而其他年份该比重的增长率一般低于一个百分点;对于中国,在1994—1995年间,第三产业就业人口比重年均增长约两个百分点,而其他年份该比重的增长率一般也是低于一个百分点的。这说明,无论对于美国而言,还是对于中国来说,互联网发展的关键年份前后第三产业就业人口比重均有较为明显的变动。
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比例会不断地上升,但是这种上升蕴涵了生产力发展对三大产业结构变化的影响作用。而互联网作为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对生产力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所以该规律也包含了互联网发展对三大产业比例变化的作用。但是鉴于互联网发展关键年份前后三大产业比例有明显变化,所以可以初步判断,互联网发展对产业结构变革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当然,可以从计量经济学的角度使用计量模型并在考虑内生性问题的条件下,进一步考察互联网发展对产业结构变革的影响。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产业结构变革蕴涵着产业模式和产业组织结构的变革,而互联网发展对产业结构变革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对这两方面的影响而产生的。
分散在世界各个角落里的供求信息能通过互联网联系起来,从而使生产者和消费者被时间和空间分割开来的程度大大下降,信息通过网络迅速流动,大大降低了搜寻成本,交易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被降低,这使得商品交易变得异常容易,而从中获益最大的便是电商模式。互联网的发展大大降低了电商企业的成本,从而极大地促进了这类企业的发展壮大,而电商企业又大都属于第三产业,所以互联网的发展通过促进电商模式的发展而带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从而影响产业结构变化。
但是电商模式的发展,一方面靠技术创新,另一方面靠资金支持。而第二方面往往也是更为重要,但却容易被忽视的一方面。电商创立初期是需要靠大量资金支持的,回顾当前规模比较大的电商企业的发展史就可以发现,在这些企业发展初期,往往是靠风险资本的注入来发展壮大的,比如当当网和阿里巴巴。之所以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主要是因为互联网企业初始成本较高。现在很多提供电子商务的网站多采用赊销的手段从供货企业获得商品,而赊销其实是电商缺乏资金和融资难的表现。而造成融资难的原因,一方面由于风险资本投资是非常谨慎的,他们不可能给每个电商企业都注入大量资本,那样风险太大;另一方面银行也不愿意给他们提供太多的贷款,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往往只充当资金的提供者,而很少充当市场信息的提供者和中介者,缺乏获取和判断市场信息的能力,所以同样也无法了解电商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因而也不愿意承担电商企业的风险。
那么电商企业融资的出路何在呢?对于这个问题,也许还得让电商企业自己来解决。互联网初创企业资金不足,从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则需要企业有良好的信誉或能提供充分的担保,这两方面对初创的或小型的网络企业而言是很难满足的,所以银行又不愿意贷款给他们,他们自己也发行不了债券。因此只有互联网大企业自己来充当银行。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称自己是搅局者,搅乱了银行业的格局。马云想让电商企业自己来做银行业务,这便是互联网金融。这个想法是很具有创新性的,对于传统金融行业也是很具有挑战性的。其实,互联网企业来做金融,有其优势的一面:互联网企业当然了解电商模式的发展和运行细节,那么由大型互联网企业以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为小型互联网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就能解决银行因不了解互联网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行模式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第一、第二产业中的企业侧重于生产,其企业组织结构一般主要是围绕着生产来构建的;而第三产业中的企业则侧重于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是一种销售服务,即将生产型企业的产品销售出去,也可以是自己提供的一种服务,该服务直接像产品一样具有价值,所以第三产业中企业的组织结构主要是围绕着服务来构建的。互联网的发展,一方面,提升了企业组织信息化水平,提升了组织运行效率;另一方面,促进了商品和服务交易规模的迅速扩大。而无论是生产型企业还是服务型企业,其最终目的都是顺利实现交易,赚得利润。所以商品和服务规模的扩大对其均是有利的,但同时也使得商品和服务交易行为对企业运行产生了更强的影响力。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和服务主要是通过市场(含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来完成的,所以市场交易对企业生产和提供服务起到了支配性作用。这就不难理解为何电商企业都有一种追求交易规模迅速扩大的冲动了,因为它们都想拥有更大的支配其他企业组织构成和运行的能力。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信息流动速度空前加快,而信息流可以重组资金流和物流的运行方式。电子商务的任何一笔完整交易都包含着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电商企业正是借助信息流对资金流和物流的整合,重构着市场资源的配置方式,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重构着其他在信息流上处于相对劣势、对资金流和物流依赖性较强的企业的组织形式。第一、第二产业中的企业大多在信息流上处于相对劣势,所以在互联网发展的背景下,它们将更加依赖电商企业为它们所提供的供求信息。而电商企业也甚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供求信息来决定哪些生产型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哪些销售型企业将产品销售给谁、何时销售。第一、第二产业中的企业组织形式将依赖于第三产业中电商企业的决策,这将对三大产业结构变革产生更为深刻的影响。
互联网发展对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无论是生产型企业,还是批发零售型企业,现在都可以借助互联网来方便地寻找上下游企业或者客户,其交易量比互联网出现前具有大幅增长。当然,收益最多、最直接的企业当然是互联网企业。互联网企业具有代表性的商业模式有:电商模式、门户网站模式和搜索引擎模式等。这些企业借助其强大的网络技术和海量的数据信息,在大数据时代可谓是呼风唤雨。它们可以向生产企业提供消费者的需求信息,也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它们甚至可以安排企业产品的生产规模、产品价格和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它们可以成为实现供求平衡的枢纽,其作用之大,难以估量。门户网站,如搜狐、新浪,可以决定让消费者看到什么和最先看到什么;搜索引擎公司,如百度,可以记录和分析用户搜索习惯和兴趣领域,并有可能将这些信息出售给商家。这体现了一种新型的供给模式:信息主导型供给。互联网带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隐含着财富和机会,供给方将由工业社会的生产主导型企业转变为信息社会的信息主导型企业。谁掌控了信息,谁就最有可能发现隐含在信息中的机会,谁就可能赢得财富并主导市场发展走向。而且,随着互联网企业规模的扩大,它们不仅冲击着传统生产零售型企业,也向传统金融企业发起了挑战,伴随而至的可能就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传统金融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而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金融,这可能将引发金融行业革命性的改变。
互联网发展对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影响也是很大的。互联网的发展大大降低了货比三家的信息搜寻成本,同时极大地拓展了商品与服务选择的种类,从而使得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更容易得到满足。另外,因为互联网销售降低了店面租金、销售人员工资等企业成本,使得网上销售的商品往往比实体店中的商品更为便宜,所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改变在实体店购买商品的消费习惯,而改为先在实体店看商品,然后在网上购买同样的商品。而且,因为网络上商品种类繁复,基本上能想到的商品都会有商家在卖,这使得那些追求个性化商品的消费者也乐意在网上购物。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供给创造需求更为容易,从而互联网的发展使得萨伊定律有了应用空间。萨伊定律最常见的表述形式是:供给创造需求。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的发展,不断推出新的互联网应用产品,然后免费让消费者试用,如果试用效果很好,那么该新产品就有可能批量化生产,而同时也会有络绎不绝的消费者来购买或使用。当然,可以认为互联网新产品的出现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但有时候更像是随着互联网新产品的出现,人们才逐渐产生了与该新产品相适应的需求。
市场经济中,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基础性作用,但市场不是万能的,也会出现失灵的时候。市场失灵一般包含四个方面:信息不对称、垄断、外部性和公共物品。而互联网背景下的市场失灵首先是信息不对称,然后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衍生出其他三方面的失灵问题。
(1)互联网发展与信息不对称
信息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这种重要作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越发凸显。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信息是不完美的,需要将不完美信息引入经济学,而且对原有经济学内容进行重新检验是很有必要的
。因为诸如失业、信贷配给及其他资本市场的不完美性等问题,均可以随之而被解释。信息经济学为经济问题提供了一个更为现实的分析基础。
信息可以分为公共信息和私有信息,而不完美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私有信息的存在。经济关系中的一方掌握的信息比另一方多,他所掌握的多出来的信息就是他的私有信息,而他是有利用其所掌握的私有信息获取收益的动机的,所以可以说是私有信息导致了信息不对称。
第一,互联网的发展有对信息不对称缓解的一面。互联网作为一个开放、共享的平台,能够将大量的私有信息转化为公共信息,从而大大缓解信息不对称现象。打开百度网页进行搜索,几乎可以找到任何你所想了解的问题的答案,百度百科、维基百科等栏目也会为很多问题提供较为准确、丰富的解答,并且内容会被不断更新。此外,互联网还将各行各业的专家联系在一起,经济参与者均可以在线咨询专家并获得较为权威的指导意见。还有,很多消费者在消费前会先与志趣相投或有同样消费需求打算的人进行反复讨论,讨论商品的价格、商家的诚信度、商品的质量等内容,而这种讨论往往是参与者众多。经过反复讨论,往往可以使消费者的决策更为理性,从而在经过充分理性思考后会以较为优惠的价格或方式购买到满意的商品或服务。除此之外,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消费者从一个商家转移到另一个商家变得非常容易,从而使得商家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也开始自愿向消费者提供自己商品和服务的有关信息。这些信息无疑拓展了消费者的参考信息集。有些商家为了销售能有的放矢,甚至愿意出高价向互联网企业购买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信息,这无疑将使得消费者所具有的某些私有信息公开化。
第二,互联网发展背景下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互联网可以降低信息搜寻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出现后的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因为信息不对称因素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市场中是广泛存在的,供求双方均可能隐藏对己有利而对人不利的信息并从中牟利,但更多的是供给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需求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而互联网的发展则增加了需求方选择的余地,为需求方提供了更多参考信息,从而一定程度地改善了需求方的信息劣势地位。但是互联网的发展更多的是增加了信息量,对于信息的质量则并未提供可靠的保证,而失真的信息反而可能会加剧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得供求双方均有可能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此外,那些互联网企业则因互联网的发展而掌握了大量信息,而技术较强、能够区分出真实和虚假信息的互联网企业,则处于信息相对优势地位,它们既可以利用真实信息来比别的企业更好地制订商业计划,又可以利用虚假信息来干扰别的企业或消费者决策,甚至诱导其作出错误的决策。这样一来,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处于信息相对优势的互联网企业竞争力大大增强,而处于信息相对劣势的传统行业的企业的竞争力则被削弱。而消费者虽然接受的信息量大大增加了,但真正有用的信息的数量却未必增加,所以消费者仍然可能处于信息相对劣势地位。总而言之,互联网的发展使人类进入了信息时代,使得人们获取信息的成本大幅下降,但区别有效和无效信息的成本却迅速上升,处于信息相对劣势的企业和消费者,其处境可能变得更差了。人们面对海量数据往往感觉无从取舍,不知道哪些有用,哪些无用。而那些具有信息相对优势的企业和个人则可能会有效利用这些海量数据并从中获利。当信息不对称情形越来越严重的时候,市场失灵的其他现象便会随之而凸显出来。
分工与交换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两大重要动力,分工使得比较优势得以发挥,而交换则带来交换双方的帕累托改进。然而,分工却也正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因素。分工使专业化得以较快发展,但专业化程度的加深使每个人对自己所从事的业务具有深刻的理解,却对他人的业务较为生疏,这便是所谓的隔行如隔山。分工和专业化创造了大量私有信息,而如果这些私有信息并未因互联网的发展而消除,那么就会产生信息不对称。这一点在市场交易中就体现为:卖方对自己的产品比买方更为了解,因而掌握产品的私有信息,进而可以据此从买方那里获利;买方对自身购买力和消费需求比卖方更为了解,因而也可以通过自身的私有信息从卖方那里获利。
信息不对称最常见的两个后果分别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这也正是信息经济学所最为关注的两个方面。一般用保险市场来解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个现象是最通俗易懂的。
在保险市场上,购买保险的人比保险公司更了解自己的状况,当保险公司给保险制定一个平均风险水平的价格时,那些高风险的个体比低风险的个体更倾向于购买保险,这就是一种逆向选择;而当个体买了保险后,便会认为有保险公司赔付损失,所以反而不会像买保险前那么谨慎了,从而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大了,这就是一种道德风险。同样,在一般商品的交易市场上也会或多或少地存在这两种现象,而互联网的发展并不能完全消除这两种现象。除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还容易引发欺诈。最常见的情形就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被商家所欺骗,商家可能以次充好,也可能缺斤短两,也可能使用其他的欺诈手段,使得商品远不值消费者所付出的资金,而互联网的发展则有可能使这种情形更为常见。例如,消费者在网上看中了一款商品,比如说一架相机,网上给出的实物图片让消费者很满意,搭配的商品介绍也让消费者觉得该款相机是物有所值,于是消费者便欣然付款买下了这款相机。但等到两三天后拿到物流公司送来的相机时,却发现怎么都不如网上那架相机中意。当然,消费者也可以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但即使如此,消费者也很难保证收到的货是自己想要的。因为像相机这样的商品是一种经验商品,是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使用体验后才能确认其质量的。这种商品是否物有所值,单凭拿快递时看货的那么短的时间是不可能有效鉴别该商品质量高低的。
在信息经济学中,商品可被分为搜寻商品和经验商品。一般来说,搜寻商品是指消费者仅通过购买时短时间的接触和观察就可以辨别出其主要特性的商品;而经验商品则指消费者需要通过较长时间的使用才能辨别其特性的商品。在经验商品的交易中,掌握更多私有信息的一方占有信息优势,无论是否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他都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而获利。而互联网的发展减少了面对面交易的数量,从而使得信息优势方更容易保有自己的私有信息,从而保持自己的信息优势,这将加剧经验商品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时可能使得互联网上的搜寻商品成为经验商品。当然,居于信息劣势的一方也未必就一定受损,他可以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对方会欺骗自己,从而选择不进行交易。虽然双方不交易不会对双方造成实质性的经济损益,但却使双方的交易诉求没有实现,从而影响了市场效率。
(2)互联网发展与竞争、垄断
竞争和垄断一直是在市场经济中被常常提到的两种现象。一般认为,竞争能提高市场效率,而垄断则损害市场效率的提高。互联网的发展,一方面加剧了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却又加大了行业垄断形成的可能。
第一,互联网发展与竞争。互联网发展加剧市场竞争的一面:互联网的发展打破了时间和空间对市场交易的束缚,使得更多的个体参与到市场交易中来,这使得同一个市场中同质商品的生产者数量大量增加,而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又被互联网大大降低,这使得在互联网发展背景下的市场竞争愈加激烈。这种竞争的加剧反映在三个群体之间:传统行业企业之间、互联网企业之间、传统行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之间。
互联网发展起来后,传统行业企业纷纷采用互联网技术来改进自身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特别是针对销售过程,传统行业企业也大多建立了自己的网店来营销自己的产品,从而传统行业企业的竞争从线下扩展到了线上。而互联网企业之间更是竞争激烈,但它们之间主要不是利用网店来进行商品销售竞争,而是对互联网技术展开竞争,如云计算技术。它们目的是一方面掌握最先进的网络技术从而不断研发出具有技术优势的、新的网络产品,另一方面迅速抢占互联网相关的各个市场以取得先入优势。对于互联网企业与传统行业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企业开始抢夺传统行业企业的市场,并逐步利用信息技术优势来主导传统行业市场。
第二,互联网发展与垄断。市场竞争的加剧并不意味着市场将远离垄断,相反,竞争的结果完全有可能是垄断,特别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并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的今天。以互联网企业为例,它们竞争的是技术、人才、市场份额与资金量。那些规模小、资金少、技术差、人才不足的互联网企业是很难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的,它们的结局往往是退出市场或被兼并。最后剩下来的互联网企业要么是几个综合实力不相上下的大型企业,要么是唯一一家超大型企业。不论哪种情形,均是垄断的表现形式:寡头垄断或完全垄断。经典微观经济学理论认为,垄断会造成社会总产量下降和产品价格上升,社会福利水平下降。但互联网行业产生的垄断却不一定会带来社会总产量的下降和产品价格的上升。因为从本质上来说,互联网企业获得垄断地位所依赖的东西是技术创新,技术创新会使得企业的生产函数与传统企业的生产函数有很大不同,主要体现在其边际产量可能呈非递减趋势。这一点在宏观经济学中的内生增长模型中经常被提到。互联网企业只要能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就往往能通过风险投资基金融到所需的资金,之后便能推出有竞争力的产品并迅速扩大市场份额,最终取得垄断地位。但这种垄断地位对互联网企业来说并不稳固,随时可能有新技术和新产品出现,从而将其淘汰掉,因此即使是处于垄断地位的互联网企业,仍然具有很强的技术创新动力。这使得该垄断企业并无动力来减少其产量和提高其产品价格,因为那样做显然会很容易遭受消费者的反感,进而会失去市场并催生新的竞争者和产品,所以互联网行业的垄断并不一定会降低社会福利水平。
对于互联网行业中的垄断企业,其垄断地位的形成只要是通过正当竞争得来的,就应当视为合理的并允许其继续存在和发展。这样是有利于互联网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和整体竞争力的,此外也是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在技术创新领域往往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如专利使用权的保护。这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给予产权所有者在一定时间内拥有技术垄断的合法权利,并允许其从中获利,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鼓励知识创新。互联网企业发展所依靠的最本质的东西就是技术创新,其发展壮大并获取垄断地位本质上还是依靠技术创新,所以对于其垄断地位的认可其实是有利于保护技术创新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认为,垄断本身在科技领域是无罪的,相反,至少得存在主导未来市场的希望,整个企业才具有发展的推动力。高科技的竞争本来是也必然是一场接一场胜者通吃的游戏。但通吃只是暂时的,一旦别的好东西降临,它就会消失。
另外,互联网产品种类繁多,有很多细分市场,每个企业都有可能在某一细分市场中找到自己的用武之地,因此也很难有企业能在所有的互联网产品市场上拥有垄断地位。
当然,一旦企业拥有了垄断地位,它就有可能滥用这种垄断地位以打压、排挤竞争对手,这时就应该针对该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约束和打击。因为这种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会打压竞争,不利于市场效率发挥,降低社会福利水平。
传统的判断垄断的标准主要是基于其价格、市场份额和市场进入壁垒等,而在互联网发展背景下判断垄断的标准更应该从垄断行为着眼,看该企业是否有滥用垄断地位以减弱竞争并造成社会福利水平下降的行为,如果有就必须打击,如果没有就不必干预。这种判断标准并非反对企业的垄断地位,而是反对企业的垄断行为。当然,在现实经济世界中,很少有居于垄断地位而不滥用这种垄断地位打压竞争的,比如最近发生的奇虎360起诉腾讯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打压其竞争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形。这又再次印证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论断。
另外,还可以从先入优势和自然垄断的角度再来审视一下互联网行业中的竞争和垄断。如果大量的互联网企业同时兴起,那么市场的竞争程度就会较高,哪一家企业都很难取得绝对优势。但是如果有少数几家最先崛起,那么其就能迅速赢得先入优势,如果其又能不断推出新产品不断赢得新用户、留住老用户,那么这最先发展的几家将保持其竞争优势并最终成为市场的主导型企业,其市场份额占整个市场的绝大部分,这时候寡头垄断市场便形成了,这几家最先发展的企业将成为该行业领域的寡头,在行业领域内拥有较强的影响力。如果最初只有一家企业率先发展,那么最后这个行业领域将形成一种完全垄断。当然,并非所有的垄断都是低效和不好的,像自然垄断从资源配置角度来看,其实是有效率的。自然垄断的特点就是行业企业初始投资成本非常高,但边际成本很低,且行业资源是有限的。这种行业,从理论上讲只存在一家企业是平均成本最低的,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是最有效率的。但是,在实际中,不管是哪种垄断,一旦有某企业获得了这种垄断地位,其行为就很难再像普通企业那样,这种企业会滥用这种垄断优势,不再按成本水平来制定价格,而是根据其操纵市场的能力和消费者的偏好及购买力来制定价格,形成价格歧视。这样一来,整个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就被大大降低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资源配置被扭曲,社会福利水平下降。互联网的发展会使互联网企业具有信息相对优势,而互联网企业为了降低平均成本又具有扩大规模的冲动,所以发展较早的互联网企业在行业内可能会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成为垄断寡头。而在行业间相对于其他传统行业企业又具有相对信息优势,从而可能会借助其信息优势而影响甚至控制其他行业企业的生产、定价和销售。在一定时期内,每个细分市场的消费者的数量是很大的,这意味着只要某个互联网企业在某个细分市场中具有成本优势即可生存下来,这是目前互联网企业众多,却仍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行业垄断寡头的原因。但是,如果某家互联网企业在众多细分市场中均拥有成本优势的话,那么它就可以成为互联网行业中的垄断寡头,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还有一类互联网企业,虽然并未在所有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但其产品处于信息上游,从而会对信息下游产品产生较强的影响力,这类企业也具备成为互联网行业垄断寡头的技术实力。这些互联网垄断寡头如果向其他传统行业渗透,一样可以借助其信息优势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只是限于人们对传统行业的信赖习惯在短期内不会轻易改变,它们想在传统行业形成较大影响尚需时日。
(3)互联网发展与公共物品
萨缪尔森对纯公共物品的定义是:指任何人对某种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
。因此,纯公共物品具有两个明显特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如果某种物品只存在其中之一的特征,可称其为准公共物品。其中,满足非排他性,而不满足非竞争性的准公共物品被称为拥挤性公共物品,又称俱乐部物品,如公共游泳池;而满足非竞争性,但不满足非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称为排他性公共物品,如有线电视节目。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信息的价值广为凸显。而信息可分为公共信息和私人信息。其中,公共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即非排他性、非竞争性;而私人信息具有私人物品的属性,即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公共信息的披露范围扩大,披露速度加快,披露质量提高,从而使得企业和消费者均从中获益,社会福利水平得到整体提高。除了公共信息这种公共物品供给水平的提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互联网有关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也得到了大幅提高。使用这些基础设施的用户数量的增加并不会带来这些设施使用边际成本的大幅上升,所以这些基础设施具有非竞争性,也可看作公共物品,但因为这些基础设施的产权所有者从理论上讲是可以设置收费门槛来限制使用者数量的,且某些基础设施是可分的,因而是具有一定的排他性的,所以只能算作一种准公共物品。但不管怎样,互联网的发展会使得以上这些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物品带给人们的效用增加,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提高。
(4)互联网发展与外部性
第一,互联网发展与正外部性。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信息的价值不断上升,也使得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成为重要话题。信息基础设施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能够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信息基础设施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这使得私人厂商对这种物品的供给不是社会最优水平的,这时候外部性便产生了。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无疑将对与互联网有关的企业产生积极影响,比如某个厂商改进了信息传输设备,而又无法设置使用门槛来限制其他厂商的使用,那么其他厂商就可以直接利用其成果而获利。这样,正的外部性就产生了。正的外部性使得创造外部性的厂商的收益小于社会收益,该厂商就没有特别强的动力去做这件事,即使做了,其积极性也会受挫。这时,政府应当出面给予其奖励或允许其申请专利并在一定时期内独享设备改进所带来的收益,进而鼓励厂商在这方面继续创新或改进,这样便能克服正的外部性所带来的供给不足的问题。
第二,互联网发展与负外部性。互联网上的垃圾信息、网络侵权、信息超载及信息安全等都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影响。比如,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很多人乐于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有时还会配图、配视频。这些观点和看法,有些是偏激的,有些则是不适宜特定人群的,但是因为互联网并不能自动区分用户的特征,而是只要有一台电脑联网,各种网络上公开发布的信息对每个用户都是公开的,用户可以随意浏览。这使得一些言论或图片视频对特定人群产生了伤害,有时也会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因为互联网又具有很强的匿名性,从而很难让所有这些言论或图片视频的发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时候,负外部性产生了。政府应当参与到对负外部性的应对当中来,并发挥积极的作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来最大限度地消除这种负的外部性。
政治结构变革往往可以通过集权与民主的程度来刻画,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社会各阶层的声音都有了释放的平台,这有利于决策者广泛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做出更为科学和民主的决策,这是一种社会民主程度不断提高的表现。互联网已经成为重要的舆论阵地,各方面的声音都想在那里找到一席之地,从而实现抒发自身利益诉求的目的。当今世界,很少有国家的决策者能完全忽略互联网对政治的影响力,也往往会在决策时考虑来自互联网的声音,这说明从世界范围来看,政治集权的程度是在不断下降的,而民主的程度则是在不断上升的。除此之外,互联网还有可能对一国的政治走向产生很大的影响,比如中东发生的“阿拉伯之春”,互联网就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可以说,互联网的发展对政治结构变革的影响是明显的、深远的。当然,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影响可能是积极的、正面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负面的,如何面对互联网带给政治结构变革的消极影响,以及如何利用好互联网对政治结构变革的积极影响,是摆在各国决策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互联网兴起后,网络文化也迅速崛起,网络语言更是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网络媒体节目、网络艺术、网络书籍等多种新型文化形式,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一些传统媒体也纷纷开辟网络平台,实现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结合,从而进一步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在中国举办奥运会期间,央视就利用互联网平台及时地向世界各地的观众转播了多场奥运实况。传统的书店将互联网作为自身的展示窗口,利用互联网来为自己的书籍做宣传,使读者足不出户便能了解最新书籍的内容。而网络书籍更是直接以互联网为载体,以连载等形式在网上展示书籍的内容,有的还以此作为一种新型的盈利模式。
互联网的发展对社会结构变革将产生深刻而深远的影响,而政府作为社会中的重要角色,其所具有的社会职能也将受到互联网发展的影响。互联网发展对社会经济结构变革、政治结构变革和文化结构变革所产生的影响,将分别给政府在这三个领域中所担负的职能带来机遇和挑战。
政府职能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演变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学派均曾对政府职能的内容给出过论述。其中,斯密和凯恩斯对政府职能的论述最具代表性。斯密认为政府职能主要是保卫国家、保护个体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维护私人无力建造或不愿意建造的公共设施和兴办公共事业;凯恩斯则认为除了斯密的论述外,政府职能还应包含对宏观经济的适当干预、对市场失灵的纠正等。在这里,可以将政府职能划分为三个方面:经济职能、政治职能和文化职能。政府只有在这三个主要领域里发挥好其职能,才能把握住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机遇,并迎接挑战。
(1)经济体制领域
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均有其辉煌的历史,对人类社会的发展都起到过重要的作用。一般认为,单纯的市场经济体制或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均不能解决经济中所遇到的所有问题,因为二者各有利弊。从历史发展和实践结果来看,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的发展能发挥更好一些的作用,因为它比较利于调动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参与各方的智慧和能力。但是这种市场经济体制应当是一种有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即政府要对经济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市场能解决好的问题,坚决交给市场去解决,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一定要参与进来,进行调控,以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互联网的发展一方面为政府调控经济提供了更为广阔的信息来源,另一方面促进了政府信息化建设,即电子政务的发展。正如信息经济学所指出的,信息是具有价值的。政府掌握的有价值的信息越多,其决策就相对更科学一些,因为毕竟“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而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又为政府迅速公布其政策并使更多的人在第一时间知晓提供了有力的平台,对政府信息的透明化也起到了重要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减缓经济中的信息不对称,并能缩短政府反应时间,减少政策时滞,从而使政府对经济的调控更准确有效,进而更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而政府信息越透明,调控决策更准确有效,市场运行越不易产生大的波动,市场参与各方对政府调控职能的正确有效地发挥越有信心,对政府的政策预期更为积极。在这种调控环境下,市场各方越能安心从事市场交易,从而使市场配置资源的主体功能更好地发挥。
(2)产业发展领域
互联网的发展大大提升了互联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得互联网服务业规模大增,进而极大地提升了第三产业的比例。一般认为,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第三产业无论是产值还是吸纳的就业人员数量,均将不断增加,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性力量,所以政府对于第三产业比例上升一般是持欢迎态度的。而互联网发展又对提升第三产业比例有重要作用,所以政府显然应把握住这一机遇,积极扶持互联网企业的发展,鼓励其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政府在产业布局上应该注重鼓励发展互联网行业,并让其带动对传统行业的改造过程,从而提升整个社会实体经济的发展水平。
(3)微观市场领域
第一,政策环境保障。互联网的发展提升了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力,加快了传统企业信息化的速度,也在不断改变着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企业的经营模式。政府应为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引导鼓励互联网企业发挥好创新作用。所有企业的发展都需要政府创造一个适于其发展的环境,互联网企业当然也不例外。政府应制定有利于调动互联网发展背景下企业创新积极性的法律法规,配以合适的财税金融政策规定,有力地保障在互联网发展背景下企业的正常发展。
第二,纠正市场失灵。市场中存在市场失灵现象,政府一定要发挥纠正市场失灵的职能。对于信息不对称,政府借助互联网,一方面使政府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另一方面也应督促引导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将更多非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开化,使消费者增强对企业的信心。引导建立第三方担保或公证机制,从而使市场交易双方对对方的信誉都有信心,从而尽可能地减少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促进市场交易的繁荣。对于互联网发展可能引发的垄断,政府应当合理制定判断垄断形成的标准,并合理依据《反垄断法》来对市场垄断行为做出应对。在互联网发展背景下的垄断可能不再是单纯的实物资源的垄断,而可能涉及技术和知识领域的垄断,政府应当区分好各种类型的垄断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应对。政府可以以互联网发展背景下出现的新的垄断情形为契机,丰富和细化反垄断法律法规,从而为应对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外新型垄断行为提前做好功课,以便到时从容应对。互联网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信息高速路等信息基础设施也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而公共物品往往会引起拥挤现象或免费搭车现象。生产提供这些公共物品将产生较强的外部性,因此,一般来说,仅靠市场来供给这些公共物品,其数量肯定不是最优的。这时政府应当承担其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以弥补市场的不足。对于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政府应当给予政策支持,如财税政策优惠或补贴、奖励等;对于具有负外部性的公共物品的供给者,政府也应积极作出反应,给予其政策约束或惩罚。如果政府能把握好分寸,那么将有力地促进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互联网信息使用基本规则的设立,极大地提升全社会信息化水平。
如果从公共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政府也是一个有着自身目标和手段的鲜活的社会主体。一般来说,政府的目标都是让国家在外独立自主,不受侵犯,在内平稳富强,互联网的发展使政府有了更为有力的应对国内外政治变化的工具。对外,政府可以借助互联网了解更多的世界信息,从而对他国政治走向能够更敏感地觉察,进而及早制定应对策略;对内,可以以互联网作为了解舆情的一个窗口,及时了解国内动态,听取各方的网络声音,从而使决策更为科学,使对各种事件的应对也能更为迅速。当然,政府也可以借互联网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愿,进而对国内外各方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网络文化迅速兴起,一方面对传统文化产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另一方面却也带动了传统文化产业的信息化转型和升级。文化产业也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促进文化繁荣和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也是既定目标之一。所以,鉴于互联网发展对文化产业的促进作用,政府应当积极利用互联网来推动文化发展。政府首先可以利用网络文化兴起的机遇期,合理完善网络文化领域的法律法规,为网络文化发展创造环境和提供制度保障及约束。其次,政府可以拓展传统媒体的信息发布渠道,推动传统媒体发挥更强有力的文化传播能力,进而带动政府所期望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正像风险与收益并存一样,挑战也总是与机遇相伴而生,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很多新生事物和新现象。这一方面扩大了人们的思维和视野范围,另一方面却也带来了一些隐患和风险。
(1)经济体制领域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政府获取的信息与日俱增,但其中不乏误导性和无效的信息,这无疑增加了政府辨别信息真假和信息质量高低的难度。如果政府决策者不能有效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那么就有可能做出错误的或无效的决策,这将使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引起市场经济的大幅波动,对经济结构的长期负面影响也可能由此而产生。此外,政府信息化的提升一方面使政府政策透明度上升,另一方面也加大了政策信息提前泄露的风险。一旦政策信息提前泄露,将有可能使某些人因此而获得巨额利益,这对于市场其他参与者而言是不公平的,会引发市场竞争不公平现象和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2)产业领域
互联网的发展使互联网企业迅速壮大,个别企业规模已令人刮目相看。这些庞大的互联网企业不仅有可能直接与政府进行政策博弈,也有可能通过影响市场来影响政府决策。而且它们的影响力可能不局限于互联网行业,而是有可能随着其实力的增长而涉及金融业等传统行业。这无疑是对政府正常有效地发挥经济调控职能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此外,大型互联网企业还有可能垄断信息资源,并借此打压竞争对手,同时在政府与企业行为之间制造信息不对称,从而使政府难于监管其行为。更有甚者,直接在市场空白领域制定游戏规则,从而将政府置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
(3)微观市场领域
互联网的发展引发了新的市场失灵现象。首先,互联网企业可能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有意制造和利用新的信息不对称来牟利,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包含政府,可能都被其所蒙蔽;其次,互联网企业可能借助其信息优势形成垄断,但政府却缺乏应对其垄断行为的具体和直接的法律法规;还有,互联网企业的兼并重组和不断壮大,加大了互联网行业的产业集中程度,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产业集中风险,而政府却很难应对这种集中风险爆发时所产生的连锁反应。而对于那些采用互联网新技术的传统行业,特别是商业银行,以及涉足金融行业的互联网企业,政府对其业务的监管更为困难,因为很多经济上的往来,一个电子邮件几秒钟就解决了,不受时空限制。
互联网的发展吸引了大量的网民,这些网民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言论可能是客观的、积极的,也可能是别有用心的、破坏性的,但因为互联网言论的匿名性是很强的,所以政府判断互联网上言论的真假及来源的成本是很高的。这无疑使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以利用互联网来诱导舆论,并给政府制造麻烦。另外,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更是直接利用互联网发动网络攻击,破坏政府信息系统,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还有些国家,则利用互联网来监控和搜集他国情报,利用自己的互联网技术优势和他国网络漏洞来对他国政治和经济体系造成伤害。这些极具挑战的现象,均是各国政府所面临的、不易绕开的棘手问题。
互联网的发展在带来文化产业大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很多垃圾文化。这些文化对人的身心都可能造成巨大伤害,而互联网打破时空限制的特性,又使得一国政府很难对某些源于他国,但受众却在本国的垃圾文化进行监管。政府如何“去文化之糟粕,取文化之精华”,是一个重要而难以解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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