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损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环境法的内容看,既包括在环境保护领域具有共通性、指导性和原则性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具体适用于各别污染防治或环境要素保护的单项法律规范。
为厘清环境法的基本原理及其与环境法各分支学科和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完善环境法学体系并促进环境法典编撰,本书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表现形式、法律性质和具体内容等的不同,将它们分为环境法总论和环境法分论两编。
环境法总论编共分五章,分别对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的演变与形成、环境法的主体、环境基本法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作出了论述。
在中国,鉴于环境与自然资源均具有自然要素的属性,法学二级学科将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合而为一统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然而,因中国尚未实行大部制的政府机构体制,长期以来的实践已形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管理职权由政府若干部门分别行使的局面,以至于中国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在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实践上方法各异、各自为政,未能协调一致。
以法的保护目的为准据,本书认为中国目前并不存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同类法律规范。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作进一步学理划分的难点就在于此。与环境保护相比,人们普遍认为资源保护是为了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非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价值,立法上自然资源法也更多地体现着资源的财产权和国家所有权属性。在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以自然和生态保护为目的的法律很少,有关的保护性规范或者只部分规定于自然资源法律之中、或者只由国务院行政法规甚至由更低效力的部门规章作出规定。如果说污染防治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规制排污行为、保护生活环境的话,那么自然资源立法的目的则主要是促进对国家所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而不是保护自然环境。另外,建立在环境和自然要素基础上的公民环境权益又依附于自然资源的全民(国家)所有权制度而存在,使得公民环境权益的行使和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代表国家行使环境和资源管理权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等公权力的制约。
准确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称谓,本书认为它是以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这两类不同法律部门组成的法律集合体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从法学研究的理性出发,为了避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在调整对象和范围以及构建环境法学体系上的混乱认识,本书拟不采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称谓,而是沿用国际社会通用的环境法的概念。为了照顾法学学科的既定分类,本书在设计上将自然资源法律部门中具有共通性的自然保护规范纳入环境法总论的相关章节之中,将单项自然资源法律的各别自然保护规范纳入环境法分论编自然保护法一章之下,不再就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等物权制度的研究对象展开论述。
综上所述,对环境法在学理上作总论和分论的划分将有助于国家立法机关对环境法体系的整理和对环境法典的编撰,同时也有益于环境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所有这些都必须在法学界和立法机关之间通过不断地互动逐渐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