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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俄罗斯专制主义政治传统

东正教和专制国家作为文化和政治方面的两种因素,对俄罗斯传统政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通过对俄国专制制度形成和发展轨迹的整理,我们可以在国家政治制度演变的过程中,发现民族文化的巨大张力,看到俄罗斯民族文化心理支撑、推动、改变国家政治生活并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专制主义政治文化的机制。

专制制度是俄国政治发展的主要特点,它不同于西欧的君主制,而更接近于东方式的专制君主制。作为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俄国的专制制度不但起到了整合社会关系、统一国家的作用,还从思想和精神上对社会各阶层进行控制,促成了俄民族心理中敬畏、崇尚权威因素的形成和发展。专制制度也是俄罗斯民族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俄罗斯传统政治文化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植根于俄罗斯民族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中,鲜明地体现了俄罗斯文化的深层次结构和特征以及俄社会发展的独特轨迹。从这一点来说,对专制制度历史的解读有助于我们了解俄罗斯传统政治文化的形成过程,也能帮助我们从另一个侧面理解俄罗斯文明的独特之处。

俄国专制制度是在俄罗斯民族反抗鞑靼蒙古人的统治和民族国家走向统一、最终成为中央集权国家的过程中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伊凡三世(1462—1505)统治时期奠定基础,17世纪上半期等级代表君主制(сословно-представительная монархия)开始发展,到彼得一世(1682—1725)统治时,绝对君主制(самодержавие),即君主专制制度正式确立。

一、俄国专制制度确立的基础

早期俄罗斯民族和国家的发展与“瓦良格—希腊之路”有着密切的关系。来自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瓦良格人(也被西欧人称作“诺曼人”)经由这条商路落户东斯拉夫人居住区,久而久之被同化。据《往年纪事》记载,公元9世纪中期,因商贸活动而繁荣但也因此饱受内乱之苦的城市诺夫哥罗德邀请瓦良格人留里克建立了俄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开创了留里克王朝。迁都基辅的大公奥列格向周边非斯拉夫的部落实行“索贡巡行”,到公元1000年左右便已建立起幅员辽阔的国家。基辅罗斯为未来俄罗斯中央集权国家和专制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俄国历史上也将奥列格尊称为“罗斯大公”。

基辅罗斯历任大公均致力于对外征战,到斯维亚托斯拉夫统治时期,东斯拉夫人的各个部落基本上都被纳入了基辅罗斯的版图之内,这为今后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地域基础。

在国家赖以生存的君主权力和地域空间都已具备的前提下,早期的罗斯国家急需一种精神文化来作为统一、驾驭人民的凝聚力。正是在这种需求下,弗拉基米尔大公在公元988年引入了拜占庭的基督教。从此古罗斯多神教纷乱无章的局面不再,宗教宣扬的“君权神授”思想帮助君主实行对社会的精神统治,俄罗斯的民族思想也因此获得了最重要的养分,开始沿着特有的轨道发展起来。

15—16世纪,由于经济、特别是商业的发展,以莫斯科为中心的商业市场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经济体系来维持运作和加强活力;另外,贵族阶层为缓和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保护和巩固自身利益,也迫切需要统一的国家政权机器作为保障和依托;而反抗鞑靼蒙古人侵略的需要,则是促成俄罗斯民族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形成的最重要政治因素。莫斯科公国占据有利的地理位置,几个世纪以来在与拜占庭希腊人、阿拉伯人以及鞑靼蒙古人等的交往过程中学习到了不少东方国家政治管理的手段和经验,这些因素都为专制制度在俄国的确立打下了坚实基础。

可以说,俄国专制制度是在俄罗斯民族反抗鞑靼蒙古人的统治和民族国家走向统一,并最终成为中央集权国家的过程中得以确立和发展的。成吉思汗的蒙古铁骑在远征西亚和东欧的过程中,为罗斯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但却在无意间成就了原本偏安东北罗斯一隅的莫斯科公国,使其成为俄罗斯民族国家发展历史中不能被忽视的重要角色。起源于东方的蒙古鞑靼人是突厥民族重要的一支,在长期的征战过程中建立了独特的军事独裁统治,其统治者“达鲁花赤”(镇守官)一人掌管辖下被编户臣民的行政和军事调配权力,在蒙古入侵罗斯后,这种制度变身为“八思哈”被普遍应用于对各地人口的管理中,一直延续了200余年。虽然罗斯最终摆脱了蒙古侵略者的统治,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政权,但是蒙古东方式的军事独裁管理方式却在罗斯大地留下了深深的烙印,这在客观上促进了俄国专制制度的形成。

在鞑靼蒙古统治期间,本来是弗拉基米尔-苏兹达里公国一个小村镇的莫斯科,依靠天然优势的地理位置、大公灵活机警的管理手段(大公伊凡·卡利达于1328年获得金帐汗册封的“弗拉基米尔大公”的称号)以及权威的宗教地位(罗斯东正教会的中心逐渐从弗拉基米尔迁到莫斯科),将罗斯的(大公)政权和教权都集中在自己手中,为日后发展成为全罗斯的中心打下了根基。

继“莫斯科公国权力的缔造者”(马克思语)伊凡·卡利达之后,凭借伊凡三世领导罗斯摆脱金帐汗国统治和将诺夫哥罗德等地并入莫斯科的胜利,莫斯科大公逐渐开始集各种统治权于一身,不仅对治下臣民,而且对其他地方王公也掌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从那时起,莫斯科大公就常常被冠以“全罗斯沙皇”和“专制者”的头衔,伊凡三世有时甚至以“沙皇”(Царь)自居。在娶到拜占庭公主索菲娅为妻之后,伊凡三世更是作为所有基督教徒的首脑,开始被尊为“神圣教会的掌权者”“新沙皇君士坦丁”,享受许多特权,并用拜占庭国徽双头鹰的标志表明莫斯科国家是拜占庭帝国的继承者。同一时期,伊凡三世在政治、经济和军事领域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对地方控制管理权的措施,其中包括:建立分掌全国各地方行政权力的新的中央和地方行政管理机构;限制封建诸侯、大贵族的权力;设立以服役贵族为主体的庞大的常备军,使军权直接掌握在大公手里;统一铸币和税收制度,将全国分散的经济关系联结起来,使商业运作更畅通、便利。伊凡三世在位期间,莫斯科公国的领土扩大了三倍,雅罗斯拉夫尔、罗斯托夫、诺夫哥罗德和特维尔先后被并入其管辖范围,伊凡三世实际上已经成为东北罗斯的“专制君主”。1497年,伊凡三世颁布了俄罗斯国家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典,这是统治者巩固和强化国家统一、加强君主专制权力的重要标志。法典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从法律上将封建主的特权和农奴制的经济关系确立下来,标志着俄罗斯中央集权国家的专制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到16世纪初,俄罗斯统一国家的版图已经基本形成。

莫斯科大公的权力在瓦西里三世统治时期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瓦西里三世自称“统治全俄罗斯领土的君主之君主”,宣称“君主的意志便是上帝的意志”,其权力“超过天下一切的君主”,作为上帝意志的代言人,他有权“支配一切人的生命财产”。俄罗斯历史上著名的“第三罗马”理论就是在东罗马帝国陷落、莫斯科专制政权蒸蒸日上这一背景下出台的。

二、等级代表君主制的确立

等级代表君主制是指在国家政权体系中,除拥有相对最高权力的君主外,还有与之分权和制衡的贵族自治权力机构或等级代表会议。东斯拉夫人在14、15世纪的封建割据时期,在各个公国都建立了由大公的近臣、管家、亲兵队、世袭贵族组成的议事机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抵抗外敌入侵。到15世纪末,大贵族杜马成为了大公政权下常设的最高议事机构,只有王公和世袭贵族才有资格成为其成员,他们负责共同协商决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外交等重大问题。

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俄国专制制度受到几派宫廷皇族抗争的挤压,处于确立之初、亟待巩固的状态中。1547年1月19日,亲历了几次宫廷尔虞我诈、争权夺利的斗争之后,伊凡四世(1547—1584)在克里姆林宫的圣母升天大教堂正式加冕成为俄国历史上第一位沙皇——“Царь”。“沙皇”即皇帝,由罗马皇帝“恺撒”(Цезарь)一词演化而来,伊凡四世以此表现对罗马统治者的崇敬和自己统治全俄罗斯、建立世界性帝国的野心。第一位沙皇的出现,标志俄国专制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为摧毁12世纪以来形成的世袭贵族和世袭领地制,彻底消除封建割据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从1549年起,伊凡四世依靠正在兴起的封地贵族,以加强皇权为目的,进行了广及政治、经济、司法、军事四方面的改革。1550年颁布的新法典将司法、行政、军事和宗教方面所开展的改革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改变了地方管理制度,用地方机关改革的形式削弱了大贵族的权力,从而进一步促进了俄罗斯国家的统一及中央集权制的巩固,提高了封地贵族的政治地位,加强了农奴制在整个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阶级中的经济地位,使专制制度的社会基础进一步扩大。

为彻底铲除大贵族的分裂势力,确立沙皇专制君主的绝对权力,伊凡四世还下令实施沙皇特辖制。伊凡四世将全国土地划分为普通区和特辖区两大部分,分别由过去旧贵族组成的“杜马”和沙皇禁卫军组成的“直辖区官员”来管理,为镇压大贵族谋反而设立的特辖军对铲除封建割据、加强君主统治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1565年以后的七年里,伊凡四世在普通区和特辖区对以大贵族为代表的反政权势力实施了无情的镇压,被杀的地方官员和平民不计其数,伊凡四世也因此被称为“可怕的伊凡”“恐怖的伊凡”和“伊凡雷帝”。此举显示伊凡四世越来越不能忍受与大贵族分享权力,希望早日独掌统治权力。绝对专制权力在确立过程中的残酷性和排他性也可见一斑。

沙皇特辖制的实施彻底摧毁了以大贵族为首的封建割据势力,削弱了教会的独立倾向,提高了中小贵族的政治经济地位,也使得沙皇手中掌握的权力大大增强,中央集权的趋势更加明显。1549年,伊凡四世建立了新的等级代表机构——缙绅会议,新旧政治势力(世袭贵族、王公和新兴商人、市民、农民、僧侣代表)均有加入,大贵族杜马的地位逐渐被取代,沙皇成为缙绅会议的召集人,并且在会议拥有最高决策权,行使权力也可以不受其他人左右。至此,俄国等级代表君主制正式确立,但在经过了一段频繁的会议活动之后,等级代表君主制开始在17世纪下半期由鼎盛走向衰落。而在罗曼诺夫王朝的开朝沙皇米哈伊尔(1613—1622)当权时,沙皇实际上已是在波雅尔杜马(大贵族会议)和缙绅会议的共同参与下管理国家,所以,列宁称17世纪的俄国君主制是波雅尔杜马君主制。

三、绝对君主制的确立

沙皇阿列克谢(1645—1676)在位时是俄国的政治制度由等级代表君主制转向绝对君主制的过渡期,这一时期中央政权的官僚机器进一步扩大和加强,但波雅尔杜马和缙绅会议的作用却不断受到限制。阿列克谢主持召开的1648—1649年缙绅会议和由其制定的1649年会议法典(Соборное Уложение 1649 года)是俄国历史上的重要事件。法典体现了地主贵族阶级的意志,加强了沙皇的权力,也标志俄国政治制度开始由等级代表君主制向绝对君主制,即君主专制制度过渡。该法典不仅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东正教和沙皇在俄国至高无上、无可撼动的地位,还对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及对封地政策予以严格规定,这标志着俄国农奴制的最后形成,同时也反映了俄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新变化。缙绅会议1653年最后一次召开,此后非皇室或贵族出身的人开始涉足政坛。

“从等级代表君主制向君主专制过渡,是资本主义因素在农奴制内部形成、发展和阶级斗争尖锐化的表现,也是为了适应对外侵略扩张的需要。” 历史发展到了这个过渡期,原来能够代表各个等级代表利益和呼声、同时也是能够分享沙皇一部分权力的缙绅会议和大贵族会议逐渐被沙皇的独裁所取代,这就为绝对君主制,也就是专制制度的产生准备了必要的社会阶级条件。也是在这一时期,同样是出于巩固中央集权的目的,对俄国历史产生过重要影响的沙皇——彼得一世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改革,依靠亲手建立、改革的正规军队和中央、地方政府的官僚制度,使莫斯科国家成为了真正的俄罗斯帝国,他本人也被历史学家称为近代俄国君主专制制度的缔造者。

虽然彼得一世本人对教会用欺骗伎俩愚民的做法十分反感,但他却深知宗教对于巩固专制政权的意义,因此他要宗教活动直接服务于政治目的,从而逐步实施由国家管理教会的新思想。在削弱了教会的经济实力之后,彼得又通过《宗教章程》的规定,取消了总主教一职,将宗教事务管理局设在教会之上,限制教会的活动只能在精神方面,不让宗教干预政治、插手世俗事务或仪式,沙皇由此取而代之成为统领国家政治和宗教的最高集权者。

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领导,巩固君主权力的核心地位,彼得一世先后两次实行了地方行政改革:在将全国分省的基础上,又将大省分为若干州,以州为地方的主要行政单位,这使得省、州、市组成整齐划一的各级地方行政体系,以便于以沙皇为首的中央国家政权实行统一管理。通过军事改革,彼得一世建立了20万人的正规军和俄国的第一支舰队,并凭此打败瑞典而获得波罗的海的出海口。分别颁布于1716年、1720年的《军事章程》和《海军章程》均确立了沙皇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并将专制制度的基本原则作了表述;接下来于1721年颁布的《宗教章程》又确立了沙皇对东正教的绝对领导,规定“君主的权力是专制的,对他的服从是本乎良心,是上帝的意旨”。 在对中央国家机构实施的改革中,彼得一世设立了参政院和11个委员会,并为监督这两个部门的工作而设置了总检察官和检察官,为的是让委员会的成员集体对重大问题做出决断,重要的是要对沙皇负责。改革还将文职和军队的官员重新分级分衔,从而形成了强大的贵族官僚阶层。列宁称18世纪的君主制是官僚贵族君主制。

上节谈到彼得改革时,我们主要从文化意义上为其定性。彼得一世的改革将俄国17世纪以来形成的西向、欧化趋势推向了高潮,为俄罗斯成为世界性帝国做足了思想上的准备。而在政治上,彼得却没有引进西方的政治管理形态,而是通过一系列加强皇权的政治改革,最终确立了绝对君主制,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由此到1917年二月革命维持了370年之久。

通过分析俄国专制制度形成的过程不难发现,这一政治制度形成背后有着客观历史原因及深层次的文化背景。首先,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俄国长期以来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都处于落后地位,特殊的地理位置又使它腹背受敌,不得不经常应付外患。从12世纪起相继建立起来的东斯拉夫人各公国为了在封建割据中占据有利地位和避免受到外族侵略,都致力于加强大公政权,大公集行政、军事权力和宗教偶像于一身,拥有绝对权威。从15世纪下半期开始发展起来的俄国专制制度是伴随着俄罗斯民族国家的形成、君主专制权力的不断加强而逐渐登上历史舞台的。封建经济发展的需要、防止外来入侵、推动国家统一,都是促进这一制度不断完善的客观原因。从这一角度来说,专制制度的形成也顺应了15世纪下半期至18世纪俄国政治和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需要。我们同时还应该清楚,“沙皇专制制度是在俄罗斯民族国家的建立形成中产生和发展的,并且深受政治地理和东西方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为沙皇专制制度的建立创造了一些必要的前提条件。” 如果说拜占庭的基督教为罗斯带来了“君权神授”思想,在精神上为专制制度助了一臂之力的话,13世纪蒙古的入侵则为俄罗斯的政治文化注入了更为浓厚的东方色彩,进一步促进了俄罗斯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而彼得大帝正是借助了国家的统一局面和对外发展要求最终确立了绝对专制的政权形式。

有学者指出,“俄国历史发展的特点是俄罗斯欧亚文明和动员型发展社会的具体体现”, 而专制制度、农奴制、村社制度和东正教则分别代表了俄罗斯在其民族和国家发展历史中政治和文化方面的特点。在对俄罗斯民族传统政治文化成因和特点、专制制度历史进行梳理之后,应该明确:专制制度不仅形成于俄罗斯特有的自然地理和历史环境中,受到特定人文思想的影响,它同时又是俄政治文化思想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俄罗斯政治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

作为专制制度的附属产物,农奴制是俄国社会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它是俄地缘政治地位的产物,也是俄社会发展的条件。这个制度有其正反两个方面的特点:在工业化以前的俄国,农奴制帮助集中了全国的人力和物力,推动了彼得一世实行的西化改革,也为后来俄国进行的对外扩张打下了基础;但这一剥夺农民土地和自身权利的制度也造成了俄国社会生产力和人民文化水平的低下,为内部矛盾最终发展成革命以及俄国在克里米亚战争中的惨败埋下伏笔,从而也决定了农奴制最终被废除的命运。

农奴制是15世纪下半叶至19世纪上半叶,俄国在以劳役制为主要剥削形式的地主庄园经济基础上建立的经济、法律制度。农民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在土地、人身、司法上依附于地主,处于社会最底层,实际上是农奴。早在11—12世纪,在基辅罗斯时代,王公、大贵族就拥有大量世袭领地,强迫穷人服劳役。14—15世纪,莫斯科公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发展起来,越来越多的农民陷于被奴役的地位。1497年,伊凡三世规定,只有在晚秋的尤里节(俄历11月26日)前后各一星期,农民才能由一个主人转到另一个主人。封建农奴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确立。1581年,伊凡四世为保证地主拥有劳动力,实行禁年,剥夺农民在尤里节前后的出走权。1592—1593年,沙皇政府在全国实行土地和户口登记。凡记入地主名下的农民便成为农奴,自由人只要替他人做工达6个月以上便沦为奴仆。1597年,沙皇下诏规定地主有权追捕逃亡期未满5年的农民,农民更加牢固地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当时,农民按地位从下至上依次分为地主农民、宫廷农民和国有农民3种。1607年颁布的法典又规定,地主追捕逃亡农民的期限从5年延长到15年,收容逃亡农民者要受罚款处分,窝藏逃亡农民者要被追究。1649年法典明确宣布地主有权以1626年编纂的土地财产登记簿或1646—1647年的人口调查表为依据,无限期地追捕逃亡者,所有逃亡农民不论逃亡时间多久,都要连同他们的家庭、财产一起返回并定居在原来的地主领地里。《法典》还规定,封建主在法庭上对自己的农民负全责,在领地内有权对农民进行判决、鞭笞、拷问和给他们戴上镣铐、锁链。除对沙皇的叛逆行为外,农民不得告发自己的主人;地主破产时,其债务要由农民偿还;地主有权干涉农民的财产、婚姻等家庭事务。从此农民完全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在人身、财产和司法上绝对受地主支配。1649年法典的颁布也标志着俄国农奴制度最后确立。

18世纪,农奴制进一步推广到顿河和东乌克兰地区,彼得一世和叶卡捷琳娜二世又通过相关法令加重对农奴的剥削和刑罚。农奴制的存在日益成为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18世纪末至19世纪上半期,许多地主为增加商品粮食的生产,开始剥夺农民的份地,只付给农民口粮,逐渐破坏了劳役制的基础。有些地主为增加收入,把劳役租改为代役租,农民为支付代役租而去城里谋生,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对地主的依附关系。某些富裕农民还力图用金钱赎取自由。封建农奴制日趋瓦解。

为适应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缓和国内阶级矛盾,沙皇政府从19世纪初便着手制定各种限制和废除农奴制的法案。按照这些办法,农民虽取得一部分权利,但仍未摆脱农奴制的依附关系。由于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克里木战争的失败,以及农奴制危机加深和国内革命运动的发展,沙皇政府被迫于1861年废除农奴制度,但是,农奴制残余继续保存下来,直到1917年十月革命后才被彻底消灭。

从农奴制的形成、确立、发展和最终被废除的历史可以发现,农奴制是由俄国贵族地主依靠中央集权制的沙皇政权来完成的,并由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专制国家在其中起到主导作用,它是俄罗斯中央集权国家建立的附带产物。俄国农奴制下的农民既是贵族地主的农奴,也是专制国家的纳税人。俄国农奴制实际上是一种国家农奴制度,地位在很长时期内都十分稳固。 因此,我们在研究俄国专制主义政治传统时,不能忽略农奴制起到的辅佐作用。长期生活于底层的农民的心理代表了俄罗斯民族传统的文化思想,他们也是俄罗斯政治文化传统的缔造者。

除了农奴制,村社也是俄罗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环节,同时也是与专制制度相辅相成的一个政治文化因素,“村社心理”对俄罗斯传统政治文化的形成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俄国的农民村社是从13世纪开始出现并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的农民共耕社,封闭和保守是俄国村社的一个重要特征。村社是土生土长、独立发展起来的农民共耕组织,农民集中居住,自我发展;村社的财产归集体所有,家庭之间讲究互相帮助和平均主义,强调村社集体的内聚力和团结。这种自耕、自给和自足的生产生活状态,养成了俄罗斯民族独立发展的习惯,有明显的封闭排他性。

俄国村社的职能在各个历史时期有所不同,但基本履行经济、地租与税收、司法、行政警察、联合保护、社会福利与救济、宗教礼仪和文化的职能。村社不仅是农业经济组织,更是社会政治组织。对于俄国农民来说,村社就是他的生活世界,他在村社寻求物质和精神的保护和帮助,也通过村社来与外部世界和国家发生关系。另一方面,村社又是国家最基层的行政纳税机构,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因此村社的社会作用具有二重性,村社作为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的作用大于它作为农民民主自治社会组织的作用。

1861年2月19日,沙皇政府发布了关于个人可以拥有财产的法令,但俄国仍然是村社经济为主导;虽然废除了农奴制,却保留了村社,村社继续得到沙皇政府的保护。1906年斯托雷平为顺应资本主义发展的潮流,实行向西方学习的土地改革,改变农村生产关系,扶植地主,发展农业作坊。斯托雷平的改革,主要为摧毁村社,是1861年后农民的“第二次解放”。但由于改革产生了社会的不公正竞争和利益的不公正分配,结果遭到强烈的抵制,最终流产。

戈尔巴乔夫执政后期认识到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提出改革的任务,提倡发展农户经济,但农户经济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发展。到叶利钦时期,再次提出取代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问题。但当时农户经济发展得仍十分缓慢,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只是改了称呼,其内部机制基本上没有变。普京执政后,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只好通过一部基本上不涉及土地买卖的土地法典,将土地买卖问题单独另外解决。由此可见,村社给俄罗斯社会带来的影响并不仅限于某个历史时期和某些制度层面,它造成的社会秩序和心理惯性影响了整个国家的农业结构,更间接影响了俄罗斯的政治文化全局。

有学者指出,村社是农奴制的产物,是国家贫穷的后果,只要消灭了农奴制,村社就会自然消失,村社是一种暂时现象。但事实是,农奴制解体后,村社并没有消失,继续对俄国社会产生影响。沙皇被推翻以后,村社制度迅速走向衰败。但是,共有制的村社意识并没有消失。例如,斯大林时期实行农业集体化,发展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使农业生产的共有方式以新的形式出现。即使在叶利钦时期,俄罗斯宪法也没有排斥公有制,而是规定不同所有制共存,其对私有制的规定与西方相比仍然很不完善。 俄国社会崇尚集体主义的传统,在苏联时期不但得到延续,而且发展到了顶峰。在当今的俄罗斯,集体主义对社会发展仍然颇有影响。

同时,俄国村社孕育的村社文化和意识,造就了俄罗斯人对国家的依赖和对皇权的崇拜心理。村社成员将自己的命运完全系于国家,将自己视作村社和国家的附属品。“在俄罗斯人的意识中,整个国家就是一个大村社……对皇权的崇尚,是村社意识的重要表现。发展到现代,这种崇尚皇权的村社意识便演变为崇尚权威和领袖。” 正是这种对皇权和国家认可、依赖的心理,造成俄国社会的历次改革都是以国家为主体,自上而下进行。俄罗斯人习惯将国家命运和希望寄托在领导者身上,愿意借助社会和国家的帮助实现个人利益,或者干脆淡化个人利益,服从于国家。

可以说,村社意识是俄罗斯传统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沙皇专制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以宗法制为基础的农民的家长,村社的社长和具有无限权力的沙皇,三者的有机联系正好体现了俄国专制制度的坚实基础。” 村社意识中的集体主义和平均主义思想,对俄罗斯过去和目前的社会生活方式都有很大影响,也导致俄进行的社会变革充满曲折、激进和复杂的色彩。民众对皇权崇拜、拥护的同时,也对某些时期从上至下进行的改革起到了阻碍作用。一些改革理念和措施在当时都受到了传统文化力量的反对和制约,迫使改革者做出一定修正,有的甚至彻底流产。俄罗斯民族传统文化的力量可见一斑。

作为与俄国专制制度和专制主义政治传统相关的社会制度,农奴制和村社之间也存在着一种独特的关系。村社最初以俄国封建化进程的对立物出现,反对封建土地所有制对农民的束缚,迫使封建主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独具俄国特点农奴制。村社随后也被纳入封建制度的轨道,作为维护和加强农奴制的有力工具而存在,最终两者都成为了专制制度的附属品和支持力量。正因为如此,专制制度、农奴制和村社从制度层面为俄罗斯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证,形成了有别于西方的俄罗斯政治形态,而潜藏在其之下的民族文化心理也构成了俄罗斯专制主义政治传统的主要因素,是俄罗斯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基因。

总的来说,东正教“君权神授”的思想和蒙古军事独裁的统治形式从精神和制度上奠定了俄罗斯国家政治文化发展的方向,而从16世纪中期便开始扩张行动的俄罗斯帝国则是专制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需要。从某种程度上说,俄罗斯民族在确立内部政治秩序的过程中认识了自己,在对外扩张领土、发散势力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地位,加强了民族的自我意识,而专制制度恰恰是这两个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政治保证。因此可以说,专制制度不但是俄罗斯国家自我发展的需要,也是俄罗斯民族在国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认识自我、完善自我的重要条件之一,更是促成具有俄罗斯特色政治文化不可缺少的基因,对俄现代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CPRHqkTGvHRto2TF+hTP4ZEqVa6BkiYIRwIvWlrmdg8hGLtolJMHiNv0DLbE21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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