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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经济法”这一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Morelly)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 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该书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被作者称为“法律草案”,共12个部分,117条。其中,第二部分“分配法或经济法”有12条,主要就作者所设想的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作出了规定。19世纪30—40年代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德萨米(Dezamy)在1842—1843年分册出版的《公有法典》 一书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经济法思想。德萨米认为,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在《公有法典》一书的第二章“根本法”中,他明确表示赞成摩莱里的下列论断:人“本着自己的能力、知识、需要和特长参加共同劳动,并同时按照自己的全部需要来享用共同的产品,享受共同的快乐”。这里含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思想的萌芽。在该书第三章“分配法或经济法”中,德萨米进一步指出:“人在权利上是平等的,因而在事实上也应该平等。”“这种真正的平等只有伴随公有制而实现。”

我们知道,法国空想共产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之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摩莱里和德萨米的经济法思想虽然同空想共产主义的其他观点一样具有“空想”的属性,但是不能低估其理论意义。概念是发展变化的。在18世纪由摩莱里提出的“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含义,至今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当代,经济法明显地不能等同于产品分配法,但是它们又有着内在的联系。可以说,被当代人赋予新含义的经济法概念是对摩莱里和德萨米经济法思想的继承和重大发展。当代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的,其目的在于为各类经济法主体之间物质利益的分配提供法律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法实质上就是分配法。

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莱特(Ritter)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但并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 以后,不仅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论著中,而且在有些国家颁布的法律中,先后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例如,日本经济法学者金泽良雄在《经济法概论》一书中提到,德国于1919年颁布了《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又如,在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在我国,自从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 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 中,以及在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与此同时,在我国的法学教材、专著、论文、工具书、资料中,广泛地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经济法”这一概念,不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承认和使用绝不是偶然的。这表明,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经济法的存在,已是客观事实。但是,在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人们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各不相同;在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以至同一个国家,对“经济法”这一概念的理解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经济法的概念,以便准确了解和使用这一概念。这是发展经济法学的需要,是健全经济法制的需要,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4y+9Biuq8///PM5sqBLHYANqqfWw8CbL6pUBg0UWV852aji249YAoiTOAaUM1Q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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