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参加者。简言之,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这个定义,具有以下三个基本含义:
第一,经济法主体是特定社会关系的“参加者”。这里所说的“参加者”,包括组织体和个人。不是组织体和个人,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是组织体和个人不一定是经济法主体。
第二,经济法主体参加的是“权利和义务关系”。这里所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思想意志关系,而不是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的物质利益关系即经济关系。
第三,经济法主体参加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它就是经济法律关系。任何法的主体都是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参加者。但是,只有“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参加者,才是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不同于经济关系主体。因为经济法主体所参加的经济法律关系是在有了经济法以后才产生的一种思想意志关系,而经济关系主体所参加的经济关系是在经济法产生以前就已经存在的一种物质利益关系,这两种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产生的时间也不同,决定了其各自主体之间的区别;同时,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这种特定经济关系只是经济关系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除了性质和产生的时间不同以外,其范围也不同,这也决定了经济法主体与经济关系主体之间的区别。
经济法主体不同于创制经济法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参加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也可以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经济法律规范,成为创制经济法的主体。但是,不能把这两种不同的主体混为一谈:不能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时,将其视为创制经济法的主体;也不能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经济法律规范时,将其视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不同于其他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而其他法如民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主体分别是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这些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了其各自的主体也是不同的。虽然有些组织体和个人既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也可以成为民法、行政法或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但是,不能混淆经济法主体与其他法的主体的界限。例如,企业可以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也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或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分别成为民法、行政法或国际经济法主体。但是,不能在企业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时,将其视为其他法的主体;也不能在企业参加其他法律关系时,将其视为经济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