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研究》第十九卷
2013年,113—153頁
王承文
唐代“南選”是在嶺南道、黔中道和福建地區所推行的一種特殊的選官制度。這一制度最突出的特點,是選拔這些地區的土著居民出任本地的州縣官員。南選制度的創設與唐代嶺南、黔中和福建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特殊性有關。而南選制度在這些地區實施的具體背景、範圍、時間長短以及社會影響等卻又各不相同。至唐文宗(827—840)統治後期,由於嶺南等地方藩鎮權力的擴大,作爲嚴格意義上的由唐朝中央直接控制的南選制度已經走向終結。但是,直到唐末,甚至包括兩宋時代,南選作爲一種選拔嶺南等地本土人士爲官的方式,却仍然以一種新的形式被繼續沿用。近三十年來,中外學術界對唐代南選制度已有不少專門研究 。然而,有關唐代南選制度的具體内容及其演變,南選在嶺南、黔中和福建各地運作的特點,以及宋代對唐朝南選制度的繼承和變革等等,仍然是需要繼續討論的問題。本文將圍繞與南選制度相關的部分問題展開討論,一方面試圖進一步探討南選制度的具體内涵,另一方面則從一個具體方面揭示中古時期南方各地開發的歷史進程。
(一)唐朝創設南選相關記載的因襲和演變
對於唐代南選制度的創設,唐宋時期主要典章著作和史書等都有詳略不同的記載。然而,仔細對比這些典籍中的相關内容,就可以發現這些記載往往既淵源有自,同時又具有某些關鍵性的差異,甚至還存在比較明顯的闕略訛誤的情況。正因爲如此,這些資料之間的傳承因襲關係值得重新梳理和辨析。有關唐代創設南選的記載,我們認爲可以劃分爲四個系統。
1. 唐高宗頒佈的南選詔令及其在後來的沿襲。《冊府元龜》編纂於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該書記載高宗上元三年八月詔曰:“桂、廣、交、黔等州都督府,比來所奏擬士人,任官揀擇,未甚得所。宜凖舊例,至應選補時,差内外官位(五)品以上清正官,充使選補,仍令御史同往注擬。其有應任五品以上官者,奏取處分。” 按清人編《全唐文》所收高宗《更定選補桂廣交黔等州選士例詔》即出於此 。《唐會要》成書於宋太祖建隆二年(961),所載上元三年八月七日敕卻有較大不同:
桂、廣、交、黔等州都督府,比來所奏擬土人首領,任官簡擇,未甚得所。自今已後,宜準舊制,四年一度,差强明清正五品已上官,充使選補,仍令御史同往注擬。其有應任五品已上官者,委使人共所管督府,相知具條景行藝能,政術堪稱所職之狀,奏聞。
以上兩份文本的差別表現在:一是根據《冊府元龜》和《全唐文》的版本,上元三年以前在嶺南和黔中地區都督府所選拔的是“士人”,即一般意義上的士大夫群體。然而,《唐會要》卻記載是“土人首領”。《冊府元龜》之《銓選部·總序》則稱“士人首領” 。這裏的“士人首領”應是“土人首領”的錯誤。所謂“土人首領”,我們認爲是指嶺南和黔中地區的土著部族首領。嶺南和黔中地區的“土人首領”早在六朝時期就已經大量出現,並對這些地區的政治和社會都產生了極爲深刻的影響。在以往的討論中,我們將這些“土人首領”稱之爲“溪洞豪族” 。而《資治通鑑》和《新唐書》等則稱之爲“土人”,意即嶺南和黔中地區的土著居民。總之,“士人”與“土人”或“土人首領”之間實際上有非常重要的區別。史書中的這一訛誤又比較明顯地影響了後人對唐朝創設南選歷史背景的認識;二是《唐會要》明確記載南選是每“四年一度”,而《冊府元龜》卻闕略;三是《唐會要》强調南選選官是中央派出的“南選使”會同嶺南、黔中等地的都督府都督共同完成的,而《冊府元龜》中的詔令則闕此内容。
唐宋時代不少典籍就是直接依據唐高宗以上詔令來記載南選制度的。《舊唐書》成書於後晉開運二年(945),其《高宗紀》記載:上元三年(676)八月壬寅,“置南選使,簡補廣、交、黔等州官吏” 。《冊府元龜·銓選部》的《總序》曰:
其南選,先以桂、黃(廣)、交、黔等州都督府所奏擬士(土)人首領,任官未甚精選,乃令五品以上强明清正官,充南選使以補,仍令御史同往注擬。其有應任五品以上官者,皆使人供所管都督府相知,其條景行藝能政術,堪稱所職之狀開奏,故謂之南選。然或廢或置,不嘗(常)其任。
如前所說,以上“士人首領”即“土人首領”的訛誤。而以上内容又與前引《唐會要》所載南選詔令非常接近,從而進一步證明了《冊府元龜》所收南選詔令的闕略和失誤。唐高宗上元三年十一月又改元儀鳳。《資治通鑑》成書於宋神宗元豐七年(1084),該書記載唐高宗儀鳳元年(676)秋八月敕曰:“桂、廣、交、黔等都督府,比來注擬土人,簡擇未精。自今每四年遣五品已上清正官充使,仍令御史同往注擬。”並稱“時人謂之南選” 。除了以上幾種直接根據唐高宗南選詔令所作的記載之外,還有幾種獨立的撰述。
2. 李林甫等所撰《唐六典》成書於開元二十七年(739),該書記載:“其嶺南、黔中,三年一置選補使,號爲南選。”其原注稱:“應選之人,各令所管勘責,具言出身、由歷、選數,作簿書預申省。所司具勘曹名、考第,造歷子,印署,與選使勘會,將就彼銓注訖,然後進甲以聞。” 《舊唐書·職官志》應直接沿襲了《唐六典》的記載,稱:“其嶺南、黔中,三年一置選補使,號爲南選。”
3. 杜佑《通典》成書於唐德宗貞元十七年(801),該書《選舉典》記載了唐朝選官制度,其中稱:“其黔中、嶺南、閩中郡縣之官,不繇吏部,以京官五品以上一人充使就補。御史一人監之,四歳一往,謂之南選。” 《通典》與上述各種資料最大的不同,是南選實行的地區,在嶺南和黔中之外,又增加了“閩中”即福建地區。《冊府元龜》又稱:“其黔中、嶺南、閩中郡縣之官,不由吏部,以京官五品以上一人充使就補,御史一人監之,四歲一往,謂之南選” 。這一記載明顯又是以《通典》爲依據的,宋代鄭樵《通志·選舉略》亦與此相同 。
4. 歐陽修等著《新唐書》成書於宋仁宗嘉祐五年(1060),其《選舉志》記載:
太宗時,以歲旱穀貴,東人選者集於洛州,謂之“東選”。高宗上元二年,以嶺南五管、黔中都督府得即任土人,而官或非其才,乃遣郎官、御史爲選補使,謂之‘南選’。其後江南、淮南、福建大抵因歲水旱,皆遣選補使即選其人。而廢置不常,選法又不著,故不復詳焉。
以上内容與前面各種記載相比,有幾點值得注意。首先,關於唐高宗頒佈南選詔令的時間。絕大多數典籍均記載爲高宗上元三年。唯有《新唐書》卻記載爲高宗上元二年。因此,《新唐書》的“上元二年”應是“上元三年”的訛誤;其次,《新唐書》没有像《通典》那樣,將福建記載成與嶺南和黔中並列的又一個实行南選的地區,而是將福建與江南、淮南這樣一些非南選地區並列的;第三,《新唐書》所稱“而廢置不常”,應根據了前引《冊府元龜》之《銓選部·總序》所稱“然或廢或置,不常其任”。馬端臨《文獻通考·選舉考》既在内容上直接依據了《新唐書》,而且也沿袭了《新唐書》時間記載的訛誤,其文稱:“高宗上元二年,以嶺南五管、黔中都督府得即任仕(土)人,而官或非其才,乃遣郎官、御史爲選補使,謂之南選。”
以上,我們對唐朝創設南選制度相關記載的因襲和演變作了梳理。對於各種史料中南選年限的矛盾記載,我們亦需要作專門討論。
(二)有關唐代舉行南選年限的辨析
唐代舉行南選的年限,史籍中有每三年一次或每四年一次這樣不同的記載。《唐六典》記載爲每三年一次。權德輿《送主客仲員外充黔中選補使序》稱:“選部每歲以四才三實,銓署羣吏;每三歲則有詔以諸曹郎分命南轅,調其任次。” 意即唐朝中央吏部的銓選每年舉行一次,而南選卻是每三年一次派遣南選使到嶺南、黔中等地選任官員。前引《舊唐書·職官志》記載:“其嶺南、黔中,三年一置選補使,號爲南選。”五代後唐明宗於天成四年(929)冬十月所發佈的詔令稱:“本朝一統之時,除嶺南、黔中去京地遠,三年一降選補使,號爲南選。”
然而,前引《唐會要》所載高宗上元三年的南選詔令,卻稱“宜準舊制,四年一度,差强明清正五品已上官,充使選補”。《通典》也記載爲南選使每“四歲一往”。除此之外,前引《冊府元龜》卷六二九《銓選部·條制》一、《資治通鑑》卷二〇二、《通志·選舉略》等等,均記載南選是每四年舉行一次。爲什麽以上這些重要的歷史資料對南選的年限卻有完全不同的記載呢?幾乎所有的研究者對此都似乎頗感困惑。因爲無論是從以上這些史料形成的時間,還是從這些典籍本身的權威性等,都難以判定究竟哪一種記載更加具有可靠性。
我們認爲造成這種差異最根本的原因,是源於兩種不同的計算時間的方法。唐朝全國性的銓選每年舉行一次,“凡選始於孟冬,終於季春” 。意即開始於每年冬季第一月,即十月,結束於第二年的春季第三月。而南選則與此有別,一是每隔數年纔舉行一次;二是從時間的起止上亦有不同。玄宗開元六年八月敕稱:
嶺南及黔中參選人(《唐會要》作“吏”)曹,如文解每限五月三十日到省,八月三十日内簡勘使了。選使及選人,限十月三十日到選所。正月三十日内,銓注使畢。
根據以上規定,在南選之年,嶺南和黔中兩地的都督府要在五月三十日前,將選人文解遞交到尚書省。尚書省在八月三十日前完成對選人的資格審核和結階定品。而南選使和選人在十月三十日之前在指定的選所集中。因此,南選正式開始於每年十月,而結束於第二年的一月三十日以前。因而,由唐朝中央吏部派遣的南選使,在南選地所停留的時間實際上跨越了兩年。如果是從南選使在南選地停留的時間來算,應爲每三年出使一次,即如《唐六典》所稱,“其嶺南、黔中,三年一置選補使”。但是,如果是從朝廷每次開始派出南選使的時間來計算,則是每四年舉行一次。因此,《通典》等記載爲南選使每“四歲一往”,即每四年一次派遣南選使赴嶺南、黔中等地進行南選。
另外,南選每四年舉行一次的規定,也與唐朝對六品以下官員銓選的制度規定相符合。唐制規定:“凡居官以年爲考,六品以下四考爲滿。” 唐朝對官員每年都有考核,五品以上的官員每三年爲一個任期。六品以及六品以下的官員則每四年爲一個任期。而唐朝南選使所選補的對象,確實都是六品及以下的官員。例如,德宗貞元二年(786)三月敕稱:“五品準式,不合選補使注擬,宜付吏部簡勘訖,送中書門下,其據資敘。却合授六品以下官,任便處分。” 意即需要充任五品以上官的選人,選補使需要將其簿籍上交吏部審核,由中書門下省根據其官資任官。而選補使所直接選補的是六品及以下官員。正因爲如此,唐朝每次南選的真正間隔時間就是四年。
然而,從憲宗元和十年(815)開始,唐朝後期南選年限一度也從每四年延長到五年舉行一次。《冊府元龜》記載,文宗開成四年(839)正月吏部奏:“嶺南五管及黔中道選補,準元和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格,五年一集。” 說明從憲宗元和十年至文宗開成年間,南選一度延長至每五年舉行一次。唐後期南選年限延長的原因,應與唐後期南選意義的變化有關 。對此,我們將在後面進一步討論。
(一)唐朝南選使的兩種來源
唐朝南選一般是由吏部分別向嶺南、黔中等地派出南選使進行選官。“南選使”又稱“選補使”,一般是由五品以上京官充任。《通典》稱“不由吏部,以京官五品以上一人充使就補”。而《新唐書·選舉志》則稱:“乃遣郎官、御史爲選補使,謂之南選。”可見,吏部派出的郎官和監察御史均可稱爲“選補使”。我們試舉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選補使來說明。
徐浩,字季海,越州人,擢明經,有文辭,史載其“遷累都官郎中,爲嶺南選補使。又領東都選” 。其爲“嶺南選補使”的時間大致在唐玄宗天寶後期。張式《國公贈太子少師東海徐公神道碑銘》亦記載其以都官郎中,“充嶺南□□□□□□□□求成,俗事多詐濫”,“信義必行於夷獠,廉平可動於鬼神。五嶺百越,頌聲四合” 。
仲子陵,權德輿《尚書司門員外郎仲君墓誌銘并序》記載其大曆十三年(778)舉進士甲科,貞元十年舉賢良方正,拜太常博士,“轉主客、司門二員外郎”,其“爲郎三歲,受詔典黔中選補,賦祿清平,南人悅焉” 。前引其《送主客仲員外充黔中選補使序》稱:“選部每歲以四才三實銓署羣吏;每三歲則有詔以諸曹郎分命南轅,調其任次。有黔江辰溪十五郡五十餘城,賦其吏員,便其習俗,主客郎仲君實司之。” 可見,仲子陵是以主客員外郎的身分出任黔中選補使的。
獨孤愐,德宗興元元年(784)十一月,《冊府元龜》記載:“嶺南選補使、右司郎中獨孤愐奏:‘伏〔準〕建中四年(783)九月一日勅,選補條件所注擬官,便給牒放上,至上都付吏部團奏,給告身。’”
王潔和姚向,史载憲宗元和二年八月,“以職方員外郎王潔爲嶺南選補使” ;段成式《酉陽雜俎》記載“姚向曾爲南選使” 。《唐詩紀事》記載姚向在穆宗長慶二年(823)爲西川節度判官 。因而其出任南選使可能是在穆宗長慶前後。
然而,唐代南選使實際上還有另外一種重要來源,即由嶺南桂州都督府都督和黔州都督府都督兼任選補使。這種方式雖然並不見於唐代典章制度的明確記載,然而卻是選補使一個極爲重要的來源。我們試舉一批最有代表性的選補使來證明。
1. 張九齡。玄宗開元十八年至十九年,張九齡爲桂州刺史、桂州都督兼嶺南道按察使。《舊唐書·張九齡傳》記載其由洪州都督“俄轉桂州都督,仍充嶺南道按察使”。其“嶺南道按察使”又稱“五嶺按察使” 。而《新唐書·張九齡傳》則記載其“徙桂州,兼嶺南按察選補使” 。說明作爲桂州都督的張九齡,除了兼有嶺南道按察使一職外,還兼任嶺南道“選補使”。任華《桂林送前使判官蘇侍御歸上都序》稱:“桂林秦所置郡也。南臨天池,……連帥之任,朝廷難其人。往年命御史中丞張公,公號爲稱職。去年又命我以佐之。初,張公受命之日,以爲五嶺荒服,不同於他邦,百蠻獷俗,不可以獨理,乃薦武功蘇澣,自祕書省校書郎除金吾掾,攝監察御史以佐焉。澣在幕中,多所匡輔。洎張公家艱去職,澣統其留務,凜其正色,操持紀綱,而十州之地晏如也。” 可見,此時嶺南的南選並不是吏部派出的郎官,而是桂州都督兼任嶺南按察使和嶺南選補使。而中央又派監察御史前往桂州與之協同完成。
桂州都督府,《舊唐書·地理志》則記載爲下都督府,其都督爲從三品。而敦煌博物館所藏唐天寶初年地志殘卷、《元和郡縣圖志》和《新唐書·地理志》,均記載其爲中都督府,其都督爲正三品。此與唐代典章著作規定的“南選使”一般爲五品郎官頗不相同。
2. 游子騫。中國歷史博物館所藏唐李華《燕故魏州刺史司馬垂墓誌銘》,是一份學術界很少關注的材料 ,記載“桂州都督兼御史中丞游子騫按察嶺南,奏(司馬垂)爲判官,副掌南選”,“德周人心,威靜徼外,則銓署之明可知也”。游子騫爲桂州都督的時間大致在開元天寶之際,郁賢皓《唐刺史考全編》“桂州”條亦未收録。游子騫以桂州都督的身分“按察嶺南”,即兼任嶺南按察使。而司馬垂以判官身分“副掌南選” ,說明游子騫也同樣兼任嶺南選補使。
3. 趙國珍。趙國珍爲黔中道牂牁蠻著名首領,約天寶十載(751)至代宗寶應元年(762)爲黔州都督府都督,兼本管經略等使 。現存史書中並未記載其兼任黔中道選補使,然而,今四川黔江縣收藏的一唐代銅鐘銘文卻證明了這一點,其上鐫刻有“金紫光祿大夫工部尚書兼黔府都督御史大夫持節充本道觀察處置選補等使汧國公趙國琛” 。趙國琛即趙國珍 。他以黔州都督和黔中道觀察處置等使的身分兼任了黔中道選補使。
4. 薛舒。趙國珍卒後,薛舒繼爲黔州都督兼黔中經略招討觀察處置等使,時間從代宗寶應元年至大曆十年。薛舒是隋朝名臣薛道衡之後,河東人。韋建《黔州刺史薛舒神道碑》記載:“府君諱舒,字仲和,醴泉府君之長子也。……累遷巫、溪二刺史,兼少府監、殿中侍御史。溪洞雜類,蠻夷徼外,綬有素服,小有底寧。言語之所不通,撫柔之化風靡。寳應初,皇上以四郊多壘,五谿未安,乃拜黔州刺史、黔中經畧招討觀察處置鹽鐵選補等、大理卿、兼御史中丞,……示之以威信,興之以禮讓,華風變於夷裔,膏雨浹於殊壤。” 薛舒也是以黔州都督和黔中觀察使等地方方鎮的身分兼任黔中道“選補使”的。也就是說,在趙國珍和薛舒前後執掌黔中道長達26年期間,唐朝並未專門派遣京官充任南選使到黔中道舉行南選。其南選一直是由黔州都督定期主持完成的。
5. 韓佽。文宗大和九年(835)四月至開成二年三月,韓佽任桂州都督兼桂管觀察使。《舊唐書·韓佽傳》記載其爲京兆長安人,由遷給事中出爲桂州觀察使。又稱:
桂管二十餘郡,州掾而下至邑長三百員,由吏部而補者什一,他皆亷吏量其才而補之。佽既至桂,吏以常所爲官者數百人引謁,一吏執籍而前曰:‘具員請補其闕。’佽戒曰:‘在任有政者,不奪所理;有過者,必繩以法。缺者當俟稽諸故籍,取其可者,然後補之。’會春衣使内官至,求賄於郵吏,二豪家因厚其資以求邑宰,佽悉諾之。使去,坐以撓法,各笞其背。自是豪猾斂跡,皆得清亷吏以蘇活其人。……開成二年,卒於官,贈工部侍郎。
以上對於我們瞭解唐後期嶺南等地選官制度的運作有重要價值。首先,在文宗大和九年至開成二年期間,桂州觀察使所轄二十多州 ,從州佐到縣令、主簿、縣尉等官職共計三百多員,其中真正由吏部銓選而除授的官員僅有十分之一,而十分之九的官員都是由桂州觀察使來主持選任的。《舊唐書》所稱“他皆亷吏量其才而補之”,此“廉吏”一詞意義不明確。《冊府元龜》相關記載爲:“韓佽爲桂州觀察使。桂管二十餘郡,州掾而下至邑長簿尉三百員,繇吏部而補者什一,他皆亷使量其才而補之。” 所謂“廉使”就是唐代對觀察使的稱呼 。而《新唐書·韓佽傳》則記載爲:“桂管觀察使,部二十餘州,自參軍至縣令無慮三百員,吏部所補纔十一,餘皆觀察使商才補職。”
其次,這條材料提供了唐後期桂管觀察使選拔官員的範圍和程式。其選補的官員,是“州掾而下至邑長”;《冊府元龜》記載爲“州掾而下至邑長簿尉”;《新唐書》記載爲“自參軍至縣令”。即桂管所轄各州的佐官以及各縣的縣官。與唐初南選的規定一樣,其選任的均爲六品和六品以下官員。從《舊唐書》有關“二豪家因厚其資以求邑宰”的記載來看,這些官員絕大多數都是桂管本地的豪族或土著勢力代表。最後,韓佽到官後,“吏以嘗爲官者數百人引謁”,即有數百名嘗爲官者參加選拔。而觀察使韓佽考察選補的内容,分爲三個部分,一是“在任有政者”,即通過考察確認有才幹的官員,將讓其繼續理政;二是在任期間“有過者”,將繩之以法;三是對桂管地區所出現的“缺者”即官員闕額,又簡稱“官闕”,指每年因各種原因(如停替、死亡、病免、丁憂、獲譴、解任、致仕等)而空闕的正員職事官的名額,加上因需要而增設的員額 。將通過考核相關候選官員的簿籍等,挑選合適的選人來補充。可見,韓佽作爲觀察使應兼任選補使,而其在桂州主持南選的時間應該是在唐文宗大和九年。
這種由地方都督兼任觀察使和選補使的情況,應是唐後期嶺南和黔中地區南選最主要的形式。宋朝在嶺南繼續推行的所謂南選,一般是由按察使或兩廣地方轉運司代行吏部銓選職權,在很大程度上其實就是對唐朝這種“南選”方式的繼承和發展。
(二)唐朝南選與監察制度的實施
唐高宗上元三年南選詔令規定在南選使之外,“仍令御史同往注擬”,意即南選選官均是在監察御史等的監察之下進行的。《唐六典》稱唐設監察御史十人,正八品上,其職掌包括:“凡嶺南及黔府選補,亦令一人監其得失。” 《舊唐書·職官志》稱監察御史“掌分察廵按郡縣、屯田、鑄錢、嶺南選補”等 ;而《新唐書·百官志》則稱“監察御史十五人,正八品下”,其職掌中有:“屯田、鑄錢,嶺南、黔府選補,亦視功過糾察。” 唐朝監察南選運作的官員,除了監察御史之外,事實上還包括殿中侍御史和大理司直等等。
玄宗開元二年十二月,“右威衛中郎將周慶立爲安南市舶使,與波斯僧廣造奇巧,將以進内。監選使、殿中侍御史柳澤上書諫,上嘉納之” 。《新唐書·柳澤傳》記載柳澤“拜監察御史,開元中,轉殿中侍御史,監嶺南選” 。《舊唐書·元載傳》記載監察御史韋鎰“充使監選黔中,引〔元〕載爲判官,載名稍著,遷大理評事” 。韋鎰“充使監選黔中”,其時間應在唐玄宗天寶年間。寇錫在安史之亂中一度“受羈僞職”,其後“復以才能,授高安令,俄轉大理司直,擢爲監察御史。風憲克舉,受命監嶺南選事,藻鑒惟精,遷殿中侍御史” 。寇錫以監察御史出使嶺南,在唐代宗大曆年間。杜甫《送衛二十四司直充嶺南掌選崔郎中判官兼寄韋韶州》詩云:“選曹分五嶺,使者歷三湘。才美膺推薦,君行佐紀綱。”而杜詩原注稱:“嶺南交、黔等州,得任土人,以郎中、御史充使選補,謂之南選。” 所謂“司直”是指大理寺司直。《新唐書·百官志》記唐大理寺設司直六人,官階從六品上,“掌出使推按” 。孫逖《送張環攝御史監南選》稱:“漢使得張綱,威名攝逺方。恩霑柱下史,榮比選曹郎。江帶黔中闊,山連峽水長。莫愁炎暑地,秋至有嚴霜。” 權德輿《唐故朝散大夫守祕書少監致仕周君墓誌銘并序》記載,周渭,字兆師,其先汝南人,大曆以後,“歷富平長安尉,拜監察御史,董選補於南方。南方吏理清而風俗阜,抑君是賴,復命其勞,轉殿中侍御史” 。
張說撰《常州刺史平貞眷神道碑》所載平貞眷監選黔中的事蹟頗具典型意義。其文曰:“(平貞眷)擢監察御史裏行,奉使黔中監選。有牱謝鳳節仁,奏罷漢官,專任首領。公上其挟姦樹黨,俶擾藩落,天子悟焉,再使置吏,遠夷騷而旋定,舊貫改而復完。” 這條材料極少被人關注和討論。平貞眷以監察御史裏行的身分前往黔中監察南選,時間大致在唐玄宗統治前期。而其時牱蠻首領謝鳳節仁,極可能就是黔州都督府都督並兼選補使。魏晉以降,黔中地區牱蠻的勢力以謝氏和趙氏爲主。杜佑《通典》稱其“渠帥姓謝氏,舊臣中國,代爲本土牧守。隋末大亂,遂絕。大唐貞觀中,其酋遣使修職貢。勝兵戰士數萬,於是列其地爲州” 。又據《唐會要》記載,貞觀二年,“首領謝龍羽遣使朝貢,授牂牁州刺史,封夜郎郡公。開元十年閏五月,大酋長謝元齊死,詔立其嫡孫嘉藝,襲其官封。至二十五年,其大酋長趙君道來朝正,獻方物” 。可見,自唐初至開元二十五年以前,唐朝主要依靠謝氏家族治理黔中。此後,則主要依靠趙氏家族,我們在前面討論了牂牁蠻著名首領趙國珍,他在玄宗天寶十載至代宗寶應元年爲黔州都督府都督兼選補使,即有這樣的背景。
張說記載謝鳳節仁“奏罷漢官,專任首領”,說明謝鳳節仁通過南選有意地排斥漢族官員,專門任用黔中當地蠻夷出身的“首領”爲官,從而擴大自己的勢力。所以,作爲監御史裏行的平貞眷遂向朝廷舉報其“挟姦樹黨,俶擾藩落”,皇帝於是“再使置吏”,即再專門派出南選使,重新舉行南選。而這條材料也能證明這種由桂州都督和黔州都督主持的南選,往往都有由中央派出的監察御史等官員負責監察。
唐代南選的監察體制發生改變是在大曆十四年,十二月二日,德宗詔“南選使可以專達,勿復以御史臨之” 。《唐會要》記載德宗敕文爲:“南選已差郎官,固宜專達。自今已後,不須更差御史監臨。” 即自此只派出郎官充任南選使,而不再派監察御史同行。顧炎武認爲大曆十四年以後,唐朝即已終止了對南選的監察 。這一情形其實不久又發生了改變。德宗貞元二年三月,陳歸爲考功員外郎充嶺南選補使,史載其“選人流放,注官美惡,違背令文,唯意出入。復供求無厭,郵傳患之。監察御史韓泰奏劾其罪,配流恩州” 。此次嶺南南選就是在没有監察御史監督的情況下進行的,卻帶來了嚴重的後果。憲宗元和二年八月,“以職方員外郎王潔爲嶺南選補使,監察御史御史崔元方監之” 。說明由監察御史監控南選的制度已重新恢復。唐朝通過這種方式,儘可能保證對“南選”制度運作的監控。
根據《新唐書·地理志》等的記載,唐朝嶺南道、黔中道的大量州縣,絕大多數都是唐朝前期“開山洞”、“開蠻洞”而新成立的。福建地區的部分州縣亦有這樣的特點。對此,我們將在後面進一步討論。唐代南選所實施的範圍,一般就是在這種民族雜居,但是又已完全推行郡縣鄉里制度的地區。由於唐朝在嶺南道和黔中道設有大量的羈縻州府,一部分從事民族史或區域史研究的學者,認爲這些地區的羈縻州府亦屬於南選的範圍。對此,我們試根據學術界認爲最具有典型意義的兩條材料加以討論。
根據唐代日人元開《唐大和上東征傳》記載,玄宗天寶八載,著名僧人鑒真一行到達桂林,恰逢嶺南道舉行南選。始安郡(即桂州)都督上党公馮古璞等步出城外,“其所都督七十四州官人、選舉試學人並集此州” 。元開所說的“都督七十四州官人、選舉試學人”,說明參選人分成兩部分,一是參加選補的官員,二是“選舉試學人”,即參加科舉考試的考生。劉統先生認爲:“按《新唐書·地理志》桂府管下只有梧、賀等11個正州,其餘相當一部分應是羈縻州。” 這一論點或可商討。首先,《新唐書·地理志》記載嶺南道有經制州74州,此與《唐大和上東征傳》所記相合。據《新唐書·地理志》記載,嶺南道羈縻州爲“諸蠻州九十二”,而桂州都督府所轄的羈縻州則僅爲7個;其次,從玄宗開元八年開始,唐朝在嶺南道所設置的南選使,已經從廣州移至桂州 。所以,天寶八年在桂州舉行的南選,實際上是整個嶺南道的南選。而馮古璞很可能如桂州都督張九齡、游子騫等那樣,兼有嶺南選補使一職,從而主持了該年整個嶺南道的南選。
又以唐代黔中道爲例。唐代黔中道轄15個經制州,五十多個縣。另外還有五十多個羈縻州。而唐代在黔中道所設經制州縣絕大多數都是唐朝新開闢的“溪洞”或“山洞”地區。呂頌《黔州刺史謝上表》稱:“黔巫遠僻,山洞阻深,地極荒陬,人多逋梗,不生五穀,不識桑蠶,迫之則鳥獸同群,緩之則木石爲伍。” 前引韋建《黔州刺史薛舒神道碑》稱:“溪洞雜類,蠻夷徼外,緩耳素服,小有底寧。言語之所不通,撫柔之化風靡。” 《太平寰宇記》卷一二〇《黔州》亦稱:黔州“雜居溪洞,多是蠻獠。其性獷悍,其風淫祀。禮法之道,固不知之”。胡三省注《通鑑》曰:“黔中一道皆溪峒蠻、傜雜居,貶謫而不過嶺者處之。” 又稱唐代“黔中觀察使領辰、錦、施、敘、奬、夷、播、思、費、南、溪、溱等州,又有羈縻州五十,大率皆溪洞蠻也。” 也就是說,無論是黔中地區的經制州還是羈縻州,其民衆都以溪洞蠻爲主。那麽,唐朝在黔中道實行的南選,對此是如何加以區分的呢?
前引權德輿《送主客仲員外充黔中選補使序》稱:“選部每歲以四才三實,銓署羣吏;每三歲則有詔以諸曹郎分命南轅,調其任次”,“有黔江辰溪十五郡五十餘城,賦其吏員,便其習俗,主客郎仲君實司之” 。最值得注意的是此所謂“十五郡五十餘城”,部分學者解讀爲黔中道的南選,已包括了其所管轄的十五個經制州以及五十多個羈縻州,如劉統就認爲:“五十餘城,即指黔州都督府管下51羈縻州,與《新唐書·地理志》記載相合。但是還有更多的羈縻州連都督府也不清楚。”
按唐代黔中道所謂“十五郡五十餘城”的表述還見於其他多種記載。例如,權德輿《送李十兄判官赴黔中序》稱:“武陵辰溪四封十五郡,大凡五十餘城。” 我們認爲這裏的“五十餘城”是指五十餘縣。因爲以“城”代表行政區劃的“縣”是中國古代的傳統。如《後漢書·郡國志》稱南海郡所轄有“七城”,蒼梧郡有“十一城”,就是將“縣”稱爲“城” 。另據李吉甫《元和郡縣圖志》記載,黔州觀察使“管州十五”和“縣五十二” 。權德輿《黔州觀察使新廳記》又稱黔中道“凡四使十五郡,五十餘城。裔夷巖險,以州部脩貢職者又數倍焉。察廉經理,招徠教化,以柔逺人,以布王澤” ,所謂“裔夷巖險,以州部脩貢職者又數倍焉”,就是指黔中道的五十多個羈縻州,其數量是十五個經制州的數倍。《舊唐書·地理志》記黔州都督府除了管轄十餘個經制州之外,“又領充、明、勞……等五十州,皆羈縻,寄治山谷” 。因此,唐代黔中地區的南選並不包括五十餘羈縻州。
唐代經制州和羈縻州在官員的選任方面有根本的差別。唐朝羈縻州制度,實行的是“即其部落,列置州縣” 。雖然羈縻州府的都督、刺史須經朝廷冊命,但並非由朝廷委派,而是以原有部落首領世代承襲,其户籍也不須呈報户部。而唐朝推行南選的地區,其州縣地方官員則由唐朝中央(包括由中央指派的南選使)負責任免。唐代實行南選的地區往往也是朝廷大量安置貶謫官員以及流放犯罪官員的地區。但是,終唐一代,唐朝卻從來没有將貶官謫往羈縻州任職的例子。而唐代南選推行到根本没有羈縻州府的福建地區,也從另一方面證實了南選並不包括羈縻州地區。
(一)唐代福建地區南選實行的時間、背景和範圍
根據杜佑《通典》的記載,唐代福建是除嶺南和黔中之外另一個推行南選的地區。部分研究者往往依據這一記載,把福建全境而且終唐一代都看成是南選推行的地區。這種認識在某種意義上可能是對唐代南選制度的誤解。因此,唐代福建地區實行南選的具體背景、起迄時間和地域範圍等,還需要專門討論。
關於福建地區南選開始的時間。《資治通鑑》記載,高宗總章二年(669),“其黔中、嶺南、閩中州縣官,不由吏部,委都督選擇土人補授” 。雖然《通鑑》記載唐初閩中與黔中和嶺南一樣,都實行了由都督府選拔“土人”充當州縣官的做法,但高宗上元三年正式頒佈的南選詔令卻没有包括福建地區。玄宗開元二十七年成書的《唐六典》有關南選的地域,也没有提及福建地區。而成書於德宗貞元十七年的《通典》記載南選的地區,則在黔中、嶺南之後提到了閩中。
唐高宗上元三年的南選詔令和開元時期的《唐六典》爲什麽都没有提到福建地區實行南選呢?我們認爲是因爲從唐初以來,福建的泉州、福州、建州等一直都實行由吏部主持的“北選”。武則天大足元年(701)七月二十九日敕稱:“桂、廣、泉、建、連、賀、福、韶等州縣,既是好處,所有闕官,宜依選例省補。” 而且我們認爲,早在大足元年以前,福建的泉州、福州、建州就同嶺南的廣州、韶州和桂州等一樣,其“闕官”就已納入中央尚書省吏部銓選的範圍。武則天的這一敕令,一直到唐後期還被唐德宗等所重申。因此,福建地區有專門的南選應開始在《唐六典》編成之後,且其實行的範圍是在泉州、福州、建州之外的福建其他地區。爲此,我們需要探討福建地區實行南選的具體背景。
福建在兩漢時期的開發還比較有限。《通典》稱“閩越遐阻,僻在一隅,憑山負海,難以徳撫”。其原注稱:“漢武帝時,東越王數反,朱買臣上言曰:故東越王居泉山之上,一人守險,千人不得上。” 六朝時期,福建因爲北方人口遷入而得到發展。然而,至隋朝,福建地區仍只設有建安一郡四縣,而且都集中在閩江流域。至唐朝開元年間,福建已發展爲福、建、泉、汀、漳五州,從四縣擴展到二十五縣。而唐朝在福建地區實行南選的原因,即緣於閩中地區與嶺南、黔中一樣,有一部分州縣是新開闢的溪洞地區。
1. 汀州。《元和郡縣圖志》記載,開元二十一年,“福州長史唐循忠於潮州北、廣州東、福州西光龍洞,檢責得諸州避役百姓共三千餘户,奏置州,因長汀溪以爲名” ;該書又稱汀州寧化縣“開元二十二年開山洞置”。《新唐書》卷四一《地理志》五記汀州臨汀郡,“開元二十四年開福、撫二州山洞置,治新羅”。
中古時期的所謂“洞”或“山洞”,一般都是指南方山區少數民族的村落。尤其是唐代嶺南和黔中地區的“山洞”,一般都是專指“夷獠”之民。從唐代汀州等州縣的設置情況來看,福建地區的一些“山洞”居民,其中也有一部分是逃避賦役的漢族民衆。有部分研究者提出唐代福建已經很少有少數民族活動的記載。但是,宋、元、明、清的資料中,福建少數民族的記載卻還有不少。因此,我們認爲唐代福建所謂“山洞”地區的少數民族勢力仍很强大。根據蘇源明《唐故中大夫福州刺史管府君神道碑》記載,管元惠,平昌人,開元十七年,除使持節福州諸軍事福州刺史兼泉建等六州經略軍使,碑文又稱:“及領福也,風俗輕剽,封域險澀,置汀州以綏蠻,作泉山府四屯以威撫,加中散大夫,凡增級至中大夫,凡冊勳至上柱國。” 可見,開元年間設置汀州的目的就是爲了“綏蠻”。而其在汀州所設“泉山府”,是指建立作爲府兵制的軍府。又據《通鑑》記載,昭宗乾寜元年(894),“黃連洞蠻二萬圍汀州,福建觀察使王潮遣其將李承勳將萬人擊之,蠻解去”。胡三省注稱:“黃連洞,在汀州寜化縣南。” 可見,汀州一帶也是黃連洞蠻勢力很大的地區。前引《元和郡縣圖志》稱汀州寧化縣爲“開元二十二年開山洞置”,說明汀州一帶的民衆仍以少數民族爲主。當然,有不少逃避賦役的漢族民衆進入“山洞”,也是開元年間汀州得以創設的重要條件之一。
《太平寰宇記》記載:“唐開元二十四年,開福、撫二州山洞置汀州。”又引唐代牛肅《紀聞》云:
江東採訪使奏於虔州南山洞中置汀州,州境五百里,山深,林木秀茂,以領長汀、黃連、雜羅三縣。地多瘴癘,山都、木客叢萃其中。……州初移長汀,長汀大樹千餘株,……凡斬伐諸樹,其樹皆楓松,大徑二三丈,高者三百。山都所居,其高者曰人都,在其中者曰豬都,處其下者曰烏都,人都即如人形而卑小,男子婦人自爲配耦。豬都皆身如豬。烏都皆人首,盡能人言,聞其聲而不見其形,亦鬼之流也。三都皆在樹窟宅,人都所居最華。人都或時見形。
牛肅生活在武周到唐肅宗時期,官至岳州刺史,其《紀聞》十卷,多載開元、天寶中事 。漢晉及唐宋時期,史書中有不少“山都”、“木客”的記載,他們分佈在中國古代南方各地,特別是贛、粵、閩交界的山區。史籍往往將其描述成神鬼或怪獸,他們其實是生活在山林中後來消亡了的原始族群 。
唐代福建地區的社會風俗與中原内地亦有較大的差別。獨孤及《送王判官赴福州序》稱“閩中者,左溟海,右百越,嶺外峭峻,風俗剽悍”,“非威非懷,莫可綏也” 。唐德宗貞元時,劉禹錫稱“閩有負海之饒,其民悍而俗鬼,居洞砦家桴筏者,與華言不通”,又稱“閩悍而囂,夷風脆急” 。蔣炳釗認爲,居洞寨與家桴筏的少數民族,應是指後來的畬族和疍民 。唐昭宗《授王潮威武軍節度使制》稱:“閩越之間,島夷斯雜,非威望不足以懾伏。” 唐末王審知割據福建,翁承贊《閩王王審知墓誌銘并序》稱:“西北洞穴之甿,昔聚陸梁之黨,齊民廢業,封豕爲妖,持險憑淩,據巖旅拒。” 所謂“洞穴之甿”,就是指居於“山洞”的少數民族民衆。
2. 漳州。《舊唐書·地理志》稱,武則天垂拱二年(686)十二月九日置。天寶元年,改爲漳浦郡,“舊屬嶺南道,天寶割屬江南東道” 。根據敦煌市博物館藏唐天寶初年地志殘卷的記載,其時漳浦郡即漳州亦屬於嶺南道管轄 。《元和郡縣圖志》記載漳州,垂拱二年“析龍溪南界置,因漳水爲名”。開元十二年,“自州管内割屬福州,二十二年又改屬廣州,二十八年又改屬福州” 。陳元光所上《請建州縣表》反映了漳州創建之初的情形:
況兹鎮地極七閩,境連百粵,左袵居椎髻之半,可耕乃火田之餘。原始要終,流移本出於二州(指泉州、潮州);窮兇極暴,積弊遂踰於十稔。元惡既誅,餘兇復起。……揆諸陋俗,良由職方久廢,學校不興,所事者嵬獵爲生,所習者暴橫爲尚。誅之則不可勝誅,徙之則難以屢屣。倘欲生全,幾致刑措,其本則在創州縣,其要則在興庠序。
可見,唐代漳州地區還有大量少數民族,他們是今天畬族等山地民族的祖先。顧祖禹稱:“《志》云:州境自隋以來地荒人稀,未霑王化。儀鳳三年(678)寇陳謙等連結諸蠻,侵軼潮州。翊府左郎將陳元光討平之,始開屯列戍於漳水北,且耕且守。尋請於泉、潮間建一州以抗嶺表,從之,即屯所爲州云。” 可見,唐代南選在汀州和漳州實行,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
除了汀州和漳州之外,唐代福建地區其他州不少縣的創設也與開闢“山洞”有關。《舊唐書·地理志》記載福州古田縣,“開元二十九年,開山洞置” 。《太平寰宇記》卷一〇〇《江南東道》記載福州古田縣,在“(福州)西北七十里,元四鄉。唐開元二十九年開山洞置”。福州尤溪縣,《元和郡縣圖志》記載“開元二十九年開山洞置” 。而《太平寰宇記》稱:“其地與漳州龍巖縣、汀州沙縣及福州侯官縣三處交界,山洞幽深,溪灘嶮峻,向有千里,其諸境逃人,多投此洞。開元二十八年,經略使唐修忠使以書招諭其人,高伏等千餘户請書版籍,因爲縣,人皆胥悅。此源先號尤溪,因爲縣名,屬福州。” 中古時期南方的“山洞”、“蠻洞”往往都與土著豪族有關 。由於漳州和汀州從其創建到唐玄宗天寶元年以前,主要屬於嶺南道管轄,因此,兩州亦自然屬於嶺南道南選的範圍。而唐代福建成爲除嶺南道和黔中道之外又一個實行南選的地區,應該是在開元末年這兩州從嶺南道正式劃歸福州都督府管轄之後。
根據以上討論,唐代福建地區實行南選的範圍,其實主要限定在漳州和汀州。汀州與漳州同唐朝嶺南道和黔中道大量新開闢的州縣一樣,原都屬於典型的所謂“夷獠雜居”的溪洞地區。唐朝在這些新開發的地區直接推行與北方内地一樣的選官制度,顯然有很大的困難。而嶺南和黔中各地這種情況則更加突出。正因如此,我們認爲研究唐代南選制度,除了依據一些制度的條文對南選制度作一般性的分析和概括之外,還需要對唐代南選各地的情況作更加具體而深入的研究。
(二)唐後期福建地區南選制度的終結
唐代福建既是南選制度最晚開始實行的地區,同時又是南選最早結束的地區。而其結束的具體時間值得討論。《唐會要》載德宗貞元十二年十一月敕令稱:“嶺南、黔中選,舊例補注訖,給票放上,其俸除手力、紙筆,團除雜給之外,餘并待奏申敕到後,據上日給付。其福建選補司宜停。其桂、廣、泉、建、福、賀、韶等州,宜依選例稱補。” 有關“福建選補司”特别是“選補司”的說法僅見於此。中村裕一認爲唐朝南選制度,實際上還存在一種稱爲“選補司”的官方機構 。不過,《唐會要》這一敕令的準確性還需要進一步討論。《冊府元龜》所載德宗貞元二年十一月十日敕文爲:
嶺南、黔中選,舊例補注訖,給牒放上,其俸除手力紙筆園廚雜給之外,餘並待奏申,敕到後,據旨給付。其福建選補使宜停。其桂、黃(廣)、泉、建、賀、福、韶等州,宜依選例省補。
《冊府元龜》和《唐會要》對這條敕文的記載明顯有別。《冊府元龜》非常明確地記載是貞元二年,而《唐會要》卻爲貞元十二年。《冊府元龜》明確稱“福建選補使”,而非“福建選補司”。由於其他所有典籍均作“選補使”,因此,《唐會要》的“福建選補司”很可能是在流傳過程中出現的訛誤。而這條材料也證明除了嶺南、黔中之外,唐朝在福建也曾專門設置選補使,使之會同福州都督府都督來進行南選。顧炎武《日知録》卷八亦稱:“是黔中、嶺南、閩下各一掌選也。”另外,《唐會要》中的“據上日給付”,其“上日”二字應爲“旨”的訛誤。《唐會要》卷七五《南選》輯録唐代南選資料最爲全面。然而,將該書中的資料與《舊唐書》、《冊府元龜》等其他資料對校,可以發現其錯誤亦最多。
以上德宗貞元二年敕令還有兩點值得特別注意,一是該敕令再次重申了大足元年(701)的敕令,即福建地區泉州、福州、建州以及嶺南地區的桂州、廣州和韶州的選官,一直都屬於唐朝吏部銓選的範疇。而且從福建選補使設置開始,福建選補使所選補的地區,就只有漳州和汀州;二是該敕令規定“福建選補使宜停”。有一種觀點認爲,此敕令代表福建地區的南選至此已經徹底終結 。我們認爲這一說法還可以繼續討論。因爲如果福建地區的南選在貞元二年即已徹底停廢的話,那麽,在貞元十七年成書的《通典》記載唐朝南選的地區,可能就不會在黔中、嶺南之外,還特意加上閩中地區。《冊府元龜》又記載唐文宗開成五年七月,潮州刺史林郇陽上奏:“(潮州)州縣官諸(請)同漳、河(汀)、廣、韶、桂、賀等州例,吏曹注官。”敕旨:“潮州是嶺南大郡,與韶州畧同,宜下吏部,準韶州例,收闕注擬。餘依。” 潮州刺史林郇陽上奏,請求將潮州的州佐縣官的選拔如同福建的漳州、汀州以及嶺南道的廣州、韶州、桂州、賀州一樣,實行由中央吏部統一進行的銓選,將其官闕納入吏部銓選的範圍。林郇陽的奏請一度也得到了唐文宗的准許。而這條關鍵性的材料也證明了至迟在唐文宗開成五年之前,福州都督府所屬的漳州和汀州同福州、建州、泉州一樣,已全部實行“北選”,而不再有任何南選的實施。
中村裕一先生認爲唐代中後期南選制度在福建和嶺南地區的終結,主要源於唐代後期福建和嶺南的開發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結果 。而學術界對唐朝後期閩中大量人士科舉及第現象所作的專門研究 ,也在某種意義證明了這一點。但是,正如凍國棟先生所指出的,對唐代福建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程度又不宜作過高的估計,因爲其真正的發展是在五代以後 。特别是作爲唐代福建開發較晚地區的汀州和漳州,我們認爲,其南選制度的停廢應同嶺南一樣,均與唐後期地方藩鎮權力的擴張有著密切關係。對此,我們將在後面作進一步討論。
自高宗上元三年開始,唐朝在嶺南和黔中地區正式推行南選,但是嶺南南選實施的範圍卻有多次改變。前引大足元年七月二十九日敕稱:“桂、廣、泉、建、連、賀、福、韶等州縣,既是好處,所有闕官,宜依選例省補。” 據此,嶺南道的桂州、廣州、連州、賀州、韶州以及屬於福建的泉州、建州和福州等地,因爲屬於“好處”,所以要求將這些地方的官闕納入吏部直接銓選的範圍,又稱“北選”。而歷史資料也證明,這些州確實是經濟社會比較發展的地區。而這條敕令也證明了唐朝在嶺南道地方官員中,長期同時實行著兩種不同的選官方式。嶺南道共有七十多個州,其中桂州、廣州、連州、賀州、韶州等納入中央吏部的銓選,即每年一次的選任,同中原内地已經没有任何差別;而佔嶺南道絕大多數的其他州縣,卻實行南選,即南選使每四年一次的官員選任。
前引德宗貞元二年十一月十日敕文稱:“嶺南、黔中選,舊例補注訖,給牒放上,……其福建選補使宜停。其桂、黃(廣)、泉、建、賀、福、韶等州,宜依選例省補。” 與大足元年的武則天敕文相比,貞元年間嶺南道實行“北選”的州缺了連州。其原因在於唐代連州行政歸屬的改變。根據唐《十道志》的記載,太宗時期連州屬於江南道。玄宗時則屬於嶺南道,《唐六典》卷三、敦煌本唐天寶初年地志殘卷即記載連州屬於嶺南道。然而,在唐肅宗乾元(758—760)以後的較長時間連州連山郡則屬江南西道。《通典》卷一八三《州郡》、《元和郡縣圖志》卷二九以及《舊唐書·地理志》即記載連州屬於江南西道。
至文宗開成五年,嶺南節度使盧鈞奏文稱:“臣當管二十二州,唯韶、廣(兩)州官寮,每年吏部選授。” 所謂“當管二十二州”,是指廣州都督府(又簡稱“廣管”)所管轄的22州中,唯有廣州和韶州兩地的官員,納入唐朝吏部每年舉行的銓選,即“北選”。其他20州則均屬南選範圍。
敬宗寶曆年間,嶺南道南選範圍再次發生改變。《舊唐書·敬宗紀》記載,敬宗寶曆二年(826)二月辛丑:“容管經略使嚴公素奏:‘當州普寧等七縣,請同廣、昭、桂、賀四州例北選。’從之。” 《冊府元龜》將此記載爲:“容管經畧使嚴公素上言:‘容州及普寧等七縣,請同廣、韶、桂、賀四州例比(當作北)選。’從之。” 而《唐會要》的記載爲:“容管經略使嚴公素奏:‘當州及普寧等七縣,乞準廣、韶、貴、賀四州例南選。’從之。”
按以上三種資料的記載其實均有明顯的失誤。首先,《舊唐書·敬宗紀》中的“昭州”,應是與“韶州”形近而造成的訛誤,因爲《冊府元龜》和《唐會要》相關的記載,均是“韶州”。前引大足年間敕令、貞元二年敕文規定嶺南道“北選”的也是韶州而非昭州。唐代粵北韶州屬於開發最早的地區之一,而昭州的發展水準則不能與廣州、桂州、韶州等相比;其次,《冊府元龜》中所謂“容州及普寧等七縣”的表述有誤。因爲嚴公素上書所指的其實是容州所轄的普寧、北流、陵城、渭龍、欣道、陸川等七縣。據《新唐書·地理志》,容州都督府兼經略使所管轄的除了容州之外,還有牢州、白州、順州、繡州、鬱林州、党州、竇州、禺州、廉州、義州等。而這些州則依然實行南選 ;最後,《唐會要》的失誤有三處:一是其“當州及普寧等七縣”的表述,如同《冊府元龜》一樣,誤將容州與其所轄的普寧等七縣分割開來;二是“貴州”應是“桂州”的錯誤。大足年間敕令和貞元二年敕文,實行北選的是“桂州”而非“貴州”。唐代貴州屬於經濟社會比較落後的地區,不能與廣州等較發展地區相提並論;三是嚴公素上奏的本意,是要求容州同廣、韶、桂、賀州等較發展地區一樣,實行中央吏部主持的“北選”。而《唐會要》在此卻正好顛倒了嚴公素奏文的本意,將嚴公素所說的“北選”誤爲“南選”。因此,敬宗寶曆二年二月容管經略使嚴公素所上奏文以及相關記載應當是:“‘當州普寧等七縣,請同廣、韶、桂、賀四州例北選。’從之。”
敬宗寶曆年間將容州從原來“南選”改變爲“北選”的原因,應與唐代後期容州的經濟社會發展水準較容州經略使所管轄的其他各州高有一定關係 。也就是說,唐代嶺南道從最初的有關南選和北選範圍的劃分及其在后来的變動,經濟社會發展水準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參考依據。然而,文宗後期南選制度所出現的根本性變化,則與唐代後期嶺南地方藩鎮權力的擴大密切相關。
(一)唐穆宗和唐文宗時期南選制度的變動
從穆宗朝(821—824)開始,嶺南、黔中的南選進入了一個特殊的時期。《舊唐書·穆宗紀》記載,長慶二年(822)正月己未,“權停嶺南、黔中今年選補”。即將本該在長慶二年舉行的南選暫停舉行。而唐朝爲了“權停”當年嶺南和黔中地區的南選,還爲此專門發佈詔令,恰恰說明南選作爲唐朝選官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直都在正常地運作。然而,自此嶺南等地的南選開始進入一個充滿變動和爭議的時期。
文宗朝(827—840)南選制度變動最爲頻繁。文宗多次停止南選,並引發了唐朝中央有關南選存廢問題的爭論。文宗太和三年二月敕文稱:“領(嶺)南選補,雖是舊制,遠路行李,未免勞人。當處若有才能,亷使宜委推擇。待兵息事簡,續舉舊章,其南選使,可更停一二年。” 規定將嶺南南選推遲一到兩年。其最主要的理由是“遠路行李,未免勞人”。至於對那些有才能的地方官員的選拔,敕令特別規定將委託“廉使”即嶺南地區的觀察使來推薦和選擇。
史載太和五年三月十八日,文宗“敕權停” ;太和七年正月,文宗敕“嶺南五管及黔中等道選補使,宜權停一二年” ;太和九年,嶺南地區南選應該舉行過。我們在上文討論過文宗大和九年桂州觀察使兼選補使韓佽在桂州舉行的南選。至文宗開成二年正月,“又權停三年” 。文宗先後四次將南選人爲地暫停,這種情況在整個唐代實屬罕見。
直至開成四年正月,吏部上奏稱:“嶺南五管及黔中道選補,準元和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格,五年一集,至選前一年,南曹先牒五管等道,催索文解。又准太和五年三月十八日敕權停,今欲準格簡舉排比,伏請裁下。”根據以上奏文,憲宗曾經於元和十年九月頒佈格文規定,將南選從每四年舉行一次延長至每五年舉行一次,每次南選之前的一年,先由尚書省通告嶺南五管和黔中等地區,“催索文解”,即將選人簿狀遞交吏部南曹審核。另外,按照太和五年三月十八日的敕文,南選又再次暫停。所謂“伏請裁下”,意即以上這兩種矛盾的敕令,請求文宗亲自裁決,該年的南選是否將如期舉行。唐文宗對此作出回復,詔曰:
兩道選補,停罷多時,極爲利便;隔年舉奏,撓動遠情。宜更停五年。議者以爲人遠地便,不足爲慮。曾不知舊制,無遺於遠人。事可經久,令一方之政得其人,則一境之人受其福;苟非其人,則假攝之官皆授里人。至有胥賈用賄,求假本州令録,裒斂剝下,而又恣其喜怒,以報已私。自罷選補使,今藩方差官,杼軸之歎,南人益困。
所謂“兩道選補,停罷多時,極爲利便”,是指自從文宗太和三年三月敕權停以來,嶺南道和黔中道的南選停止已多次。並且已帶來了極大的便利;而“隔年舉奏,撓動遠情,宜更停五年”,是說每隔一年就爲此事上奏,會造成了對嶺南等地方的干擾。因此,文宗命令將南選再停止五年。然而,有部分官員卻因此認爲嶺南、黔中等地處遐遠,不必太過看重。文宗對此又提出了批評,稱“曾不知舊制,無遺於遠人”,意即唐朝創設南選制度的初衷,恰恰就是爲了不遺棄“遠人”,其目的是爲了達到對嶺南、黔中等邊遠地區的長久治理。
唐代後期,隨地方藩鎮勢力的增長,諸道長官往往自擇州縣代理官員,所以全國各地都普遍存在“攝官”和“假攝官”等現象。文宗認爲,如果嶺南、黔中等地選官不當,就會造成“假攝之官,皆授里人”的狀況,即嶺南和黔中兩地的地方胥吏和商賈,通過賄賂等方式獲得了假攝縣令和州佐等官職身分。而這些人又反過來橫徵暴斂,橫斷鄉里。所謂“自罷選補使,今藩方差官,杼軸之歎,南人益困”,是說隨著南選的停止,嶺南、黔中等地卻又出現了缺乏官員來管理的結果。
《冊府元龜》記載了文宗開成五年七月嶺南道的潮州圍繞南選和北選的變動:“潮州刺史林郇陽奏:‘州縣官諸(請)同漳、河(汀)、廣、韶、桂、賀等州例,吏曹注官。’敕旨:‘潮州是嶺南大郡,與韶州畧同,宜下吏部,準韶州例,收闕注擬。餘依。’” 林郇陽奏請將潮州的州佐縣官的選任,如同福建的漳州、汀州以及嶺南道的廣州、韶州、桂州、賀州一樣,納入中央吏部統一的銓選範圍。此請得到文宗的准許。文宗亦强調潮州與韶州的情形相同,即都屬於嶺南大郡。可見,文宗等也有擴大嶺南地區北選範圍的意圖。不過,這種情形不久又重新改變。至開成五年十一月,嶺南節度使盧鈞奏稱:
“當道伏以海嶠,擇吏與江淮不同。若非諳熟土風,即難搜求人瘼。且嶺中往〔日〕之弊是南選,今〔日〕之弊是北資(選)。臣當管二十二州,唯韶、廣〔兩〕州官僚,每年吏部選授,道途遐遠,瘴癘交侵,選人若家事任持,身名真實,孰不自負,無繇肯來。更以俸入单微,每歲號爲比遠。若非下司貧弱令使(史),即是遠處無能之流,比及到官,皆有積債,十中無一,肯識廉恥。臣到任四年,備知情狀。其潮州官吏,伏望特循往例,不令吏部注擬,且委本道求才。若攝官廉慎有聞,依前許觀察使奏正。事堪經久,法可施行。”敕旨依奏。
盧鈞對擴大北選的作法提出了反對意見。首先是强調嶺南選官與江淮有很大的差異,如果官員不諳熟嶺南風土人情,則難以瞭解民間疾苦。在廣州都督府所屬的22州中,只有廣州和韶州兩州參加北選,即吏部的銓選。至於其他20州,則主要屬於南選。然而,從韶州和廣州等地實行北選的情況來看,由於道途遐遠,瘴癘交侵,加上俸祿微薄,因此北方選人中有才能者一般都不願出任。而願出任者大多是低級官吏,或是其他邊遠地區的無能庸才。這些人到官之後,絕大多數都通過貪黷來償還債務。林郇陽在同年七月奏請將潮州選官從南選改變爲北選,得到准許。然而僅在四個月之後,盧鈞卻要求朝廷將潮州北選的選官方式重新改變,這一上奏也得到了文宗的批准。
其次,盧鈞稱“嶺中往〔日〕之弊是南選,今〔日〕之弊是北資(選)”,是說無論是南選還是北選,其實都已經不太符合嶺南的實際情況。那麽,究竟一種什麽樣的選官方式纔符合嶺南的實際情況呢?盧鈞奏文稱:“其潮州官吏,伏望特循往例,不令吏部注擬,且委本道求才。若攝官廉慎有聞,依前許觀察使奏正。事堪經久,法可施行。”所謂“本道求才”,是指由嶺南觀察使來負責選拔合適的官員。觀察使一般又是節度使。唐朝後期,全國各地的節度使都掌握有行政、軍事、財政、刑法等系列大權,而其轄境内的人事任免權,往往也是各地節度使爭奪的對象。盧鈞的上奏是說,由嶺南觀察使負責推薦官員人選先充當“攝官”,如果這些“攝官”在職位上清廉謹慎有名聲,再由觀察使奏請中央批准,正式充當州縣官員。
盧鈞在此實際上提到了唐代後期一種極爲重要的地方選官制度——“攝官”。所謂“攝官”,意即權攝官職,指因官位缺人,暫由別的官員臨時代理的制度。“攝官”具有代理官的性質。安史之亂後,由於各地藩鎮勢力强大,藩鎮長官自行委任的官員就稱爲“攝官”或“假攝官”。隋唐中央集權加强,州縣正官一律都由中央吏部任命,而唐後期地方州縣“摄官”的任命却掌握在地方藩鎮手中。至晚唐五代,史稱“諸道州縣,悉是攝官” ,這是中央集權削弱,地方藩鎮壟斷人事權的集中表現。
總之,嶺南節度使兼嶺南觀察使盧鈞的上奏,並非是要求使潮州等地從北選重新回歸南選體制,而是要求在嶺南實行在全國各地已普遍存在的“攝官”制。而文宗時代南選的多次停止以及朝廷圍繞南選存廢的爭論,並不是偶然的,實際上代表南選作爲一種對嶺南、黔中等地區影響深遠的選官制度即將發生重大變化。
(二)唐後期地方藩鎮權力的擴大與嶺南道、黔中道南選制度的終結
學術界討論唐代南選制度,一般都認爲南選制度從高宗上元三年正式實行,一直延續到唐朝結束。還有一种意见認爲,唐代後期南選的規模和影響越來越擴大。然而,《唐會要》和《冊府元龜》等輯録南選的資料,其年代卻都止於唐文宗時代。唐代南選在唐文宗之後已經走向最後終結,還是以另外一種新的形式在繼續存在呢?史書對此並没有任何明確的記載,我們需要透過歷史現象從不同側面加以考察和考證。
首先,我們認爲唐朝南選作爲一種每四年一度特定的選官制度,在文宗後期已經徹底終結。而一系列唐朝詔令也證明,從文宗後期直至唐末,一種由嶺南觀察使主導的每年一度的官員選拔,已經取代了由中央所派南選使所主持的南選。對此,我們試列舉一些最具有典型性的材料來說明。
1. 文宗大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中書門下奏:“今後請令京兆、河南尹及天下刺史,各於本府本道嘗選人中,揀勘擇堪爲縣令、司録、録事參軍人,具課績才能聞薦。其諸州先申牒觀察使,都加考覈,申送吏部……”“從之” 。以上中書門下的奏文和皇帝的批復是通行全國的。奏文要求各州刺史在本州的“嘗選人”中,推薦堪爲州佐縣令的人選,由各地觀察使加以考察確認後,再申報中央吏部。學界研究也證明,在唐後期出現的地方軍政長官中,觀察使具有越來越突出而特殊的地位。在行政事務上,觀察使要負責對地方州縣的監察權和直接處置權,還有考課州縣官的權力 。
2. 文宗開成四年三月,中書門下奏:“嶺南小州,多是本道奏散、試官及州縣官,充司馬知州事,不三兩考,便請正除,僥倖之門,莫甚於此。須作定制,令得其中。應奏授上佐知州事,起今已後,一周年在本任無破缺,即任奏請充權知刺史。宦途之内,猶甚徑捷,仍須事一周年考,不得將兩處相續。”“敕旨依奏” 。所謂“多是本道奏散、試官及州縣官,充司馬知州事”,是指嶺南觀察使所推薦的一些散官、試官和州縣官等,多以州司馬的身分來充當知州事,即臨時代理州長官的職務。“不三兩考,便請正除”,是說這些官員在其官位不到兩三年,就被中央授予正式官職。顯然,嶺南這些散官、試官以及上佐等州縣官的昇遷流轉,與原來由南選使主持的南選已經没有什麽關係。改變爲嶺南道觀察使以屬官充任知州事,再奏聞中央,加以正式承認。
3. 武宗於會昌五年正月三日所發佈的《南郊赦文》稱:
比來山、劍、湖、嶺間刺史,多居周行散位,日久而選縣佐,率是諸曹胥徒,年滿則授,生人舒慘,屬在此流。朝廷典章,罕能具舉。自今已後,每除湖、嶺、山、劍間刺史,取其流品稍高,兼曾歷三四任已上州官者,如有政績,委本道觀察使具以名聞。其遠處縣邑,多是中下縣。其縣丞簿尉等,例是入流令史。苟求自利,豈知官業。其中下縣丞中縣簿等,自今已後,有衣冠士流,經業出身,經五選如願授者,每年便許吏部投牒,依當選人例,下文書磨勘注擬。如到任清白幹能,刺史申本道觀察使,每年至終,使司都爲一狀申中書門下。得替已後,許使上縣簿尉選數赴選,與第二任好官。
以上有几点值得注意,一是所謂“山、劍、湖、嶺”,是指山南、劍南、湖南、嶺南等地。唐武宗的詔令提到這些地區地方州縣官的選拔,明顯是將嶺南與這些地區相提並論的;二是嶺南地區的選官已同全國其他地區完全一樣,實行的都是每年一度的銓選,從而與唐朝原來每四年一次的“南選”判然有別;三是嶺南等地區州縣官的選拔同全國其他地區一樣,其觀察使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4. 宣宗大中六年(852)五月,中書門下奏:“嶺南、桂管、容管、黔中、安南等道刺史,自今已後,伏請於每年終,薦送各官,選擇校量資序,稍議遷。本道或知有才能,亦許論薦。仍須量資相送,歷任分明,更不在奏散試官、充司馬、權知州事限。”“敕旨依奏” 。這份材料證明嶺南和黔中地區的選官,是由這些地區的刺史每年年終時根據官員的官資等加以遷轉。而所謂“本道或知有才能,亦許論薦”,則是指嶺南、黔中地區的觀察使還可以向中央舉薦有才能的官員。特別是其稱“於每年終,薦送各官”,與唐朝每四年一度的“南選”有重要區別。
5. 懿宗於咸通七年(866)所發佈的《大赦》稱:
如聞邕、容、桂、廣等道管内刺史,每州皆管三縣,人户不少,其間選用,尤要得人。訪聞本道觀察使所奏監州官,多是本土富豪,百姓兼雜色人,例皆署爲本道軍職,或作試銜,便奏司馬權知軍州事,既不諳熟文法,又皆縱恣侵欺,多取良家,以爲奴婢,遂使豪酋搆怒,溪洞不安。若不條流,生人轉困。其邕、容、桂、廣等道管内,自今已後,刺史必須精選賢良,久歷官途,不越資序者,始許奏請。其軍職試銜,並不在奏署限。……自今已後,委觀察使專刺舉之職,如郡守不理,或臨財不廉,酬飲是營,獄訟靡息,以時聞奏,當劾按罪定刑。
值得注意的是,此時嶺南觀察使向朝廷所推舉的“監州官”,即代理州長官等官員,“多是本土富豪”,即嶺南的土著豪族。至於嶺南本地的百姓和“雜色人”,則多被任命爲嶺南道的軍職,又推舉其爲司馬權知軍州事,屬於事實上的州長官。這些人既不諳習文書和律法,又欺壓百姓,因此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而這道赦文也證明了隨著晚唐中央王朝統治力量的衰弱,嶺南觀察使作爲地方藩鎮勢力的代表,越來越嚴重地壟斷了嶺南地方的人事權。
總之,從唐文宗後期到唐末,南選作爲一種特定的選官制度已不再實行。然而,唐朝任用嶺南本地人士出任嶺南地方州縣官員的做法卻一直存在。
對於唐代南選制度走向終結的深層原因,中村裕一先生有專門的分析,他認爲:“從唐代中期,出現廢止南選制的州縣,其原因在於此些州縣和内地諸州處於同樣的狀態。福建於唐代後半期全面廢止南選制,於鄰接江南的嶺南道諸州縣,廢止南選制的州縣也增加。嶺南的諸州之所以和内地諸州產生同樣的現象在於受江南開發的影響,南選制的廢止就是起因於此的措置。” 從我們前面對有關唐代嶺南道南選與北選範圍的劃分及變動的討論來看,中村先生的解釋似乎很具有其合理性。然而,這一觀點卻還需要作進一步討論。一是中村先生實際上是認爲,在唐文宗朝南選制度停廢後,整個嶺南道都已同江南和内地一樣,實行了由中央吏部統一舉行的銓選,即“北選”;二是唐朝後期的嶺南道是否是因爲“受江南開發的影響”,或者是因爲嶺南各州縣都已經“和内地諸州處於同樣的狀態”,所以唐朝需要將嶺南納入到中央吏部統一實行的銓選;三是南選制度最本質的内容,就是大量選拔嶺南等地土著人士出任本地州縣官員。那麽,在唐後期南選制度停廢後,唐朝是否已經從根本上改變了這種狀況。
我們認爲唐文宗後期南選作爲一種特定的制度雖然已經終結,但是直到唐末,唐朝在嶺南卻仍然延續了南選制度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大量選拔和任用嶺南本地土著人士充當州縣官員。而其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因爲唐代北方内地官員一般都不願出仕嶺南、黔中等地區,這種情況決定了唐朝在嶺南、黔中地區州縣官員的選拔仍然必須以本地人士爲主。
唐朝北方内地官員一般不願出仕嶺南的原因很多,首先是嶺南氣候炎熱,瘴癘嚴重,而仕宦岭南的官員因不服水土而歿於嶺南者衆多 。北方内地官員長期將嶺南視爲畏途。也正因爲如此,唐朝自始至終都把嶺南當作處置流人和安置貶謫官員最主要的地區 。柳宗元稱:“過洞庭,上湘江,非有罪左遷者罕至。又況逾臨源嶺,下灕水,出荔浦,名不在刑部而來吏者,其加少也固宜。” 也就是說,出仕嶺南的北方内地人士有大量是屬於因被貶謫而被迫出仕的情況。公元805年的“永貞革新”以失敗告終,韓愈《順宗實録》記載了宰相韋執誼貶往海南崖州的經歷:
〔王〕叔文敗後數月,乃貶執誼爲崖州司馬,後二年,病死海上。……〔執誼〕雖尚爲相,常不自得,長奄奄無氣,……執誼自卑,嘗諱不言嶺南州縣名。爲郎官時,嘗與同舍郎詣職方觀圖,每至嶺南圖,執誼皆命去之,閉目不視,至拜相,還所坐堂,北壁有圖,不就省,七八日試就觀之,乃崖州圖也,以爲不祥,甚惡之,憚不能出口,至貶,果得崖州焉。
可見,韋執誼等北方官員對仕宦嶺南已經到了諱莫如深的程度。德宗貞元三年至八年,李復爲嶺南節度使兼嶺南觀察使,其上奏稱:“南方事宜素異,地土之卑,上佐多是雜流,大半刺史見闕。請於判官中揀擇材吏,令知州事。” 可見,嶺南地區的刺史等官員存在大量闕員的情況。其最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氣候潮濕炎熱,瘴癘嚴重。至宪宗元和四年(809)十二月,岭南节度使兼岭南觀察使楊於陵又上奏:“臣伏見近日諸道差判官監領州務,朝廷以爲非宜。臣謂現今州縣凋殘,刺史闕員,動經數歲,至於上佐,悉是貶人。若遣知州,必致撓敗。伏緣李復所奏,降敕年月稍遠,懼違朝旨,伏乞天恩,許臣遵守當道所奏文,量才差擇,以便荒隅”,“敕旨依奏” 。楊於陵的奏文,一方面證明了嶺南刺史長期存在大量闕員的情況,另一方面,所謂“至於上佐,悉是貶人”,又反映了在嶺南州府佐官中貶降官佔有很大的比例。
其次是唐代嶺南、黔中等地區因爲“夷獠雜居”且叛服無常,風土人情特殊,北方内地官員仕宦嶺南有很大的困難 ,而在語言上的差異和隔閡即是其中之一。貞觀十五年(642)正月,唐太宗誡朝集使稱:“若南方諸州,多統夷獠,官人於彼,言語不通。” 德宗貞元十九年,韓愈貶任粵北連州陽山縣令,其《送區冊序》稱:“陽山,天下之窮處也”,“陸有丘陵之險,虎豹之虞;江流悍急,橫波之石,廉利侔劍戟”,“縣郭無居民,官無丞尉,夾江荒茅篁竹之間,小吏十餘家,皆鳥言夷面,始至言語不通,畫地爲字,然後可告以出租賦,奉期約” 。宋初《邕州圖經》稱:邕州“俗恡嗇澆薄,内險外惷,椎髻跣足,尚雞卜及卵卜。提竾、俚、獠有四色,語各別,譯而方通也。” 至於黔中地區,前引《通鑑》胡三省注曰:“黔中一道皆溪峒蠻、傜雜居。貶謫而不過嶺者處之。” 唐朝後期更有西原蠻和黃洞蠻等相繼崛起,在嶺南西部大片地區攻城掠地,擄略人口,造成了很大的破壞,其危害前後達百年以上 。
最後是嶺南、黔中等地的大多數州府都因州小俸薄,對北方内地官員缺少吸引力。敦煌唐天寶初年地志殘卷證明,嶺南西部大量新開闢的州縣往往管轄地盤小,多數州的大小實際上只相當於一個縣,户口數額也少,官員的薪俸也相當有限。晚唐杜荀鶴《送人遊南海》詩云:“南海南邊路,君遊祗爲貧。山川多少地,郡邑幾何人?花鳥名皆别,寒暄氣不均。相期早晩見,莫待瘴侵身。” 唐代嶺南一些邊遠地區户口統計也相對疏鬆。韓愈稱嶺南徵發賦稅,“常薄其徵入,簡節而疏目,時有所遺漏,不究切之” 。直到宋代,嶺南一些邊遠地區的情況亦差不多。真宗咸平六年(1003)十二月,廣南西路轉運使馮璉上奏稱:“廉、橫、賓、白民田,相承耕墾,未嘗輸送,已命官檢括,盡出常租。”宋真宗稱:“遐方之人,宜省徭役。”“亟命罷之” 。
憲宗元和十二年至十五年,孔戣爲嶺南節度使,其所上《奏加嶺南州縣官課料錢狀》稱:
右,伏以前件州縣,或星布海壖,或雲絕荒外,首領强黠,人户傷殘,撫御緝綏,尤藉材幹。刺史、縣令,皆非正員,使司相承,一例差攝。貞廉者懇不願去,貪求者苟務狥私。臣自到州,深知其弊,必若責之以理,莫若加給料錢。今具分折如前,並不破上供錢物。輒陳管見,務在遠圖。伏乞天恩,允臣所請。
所謂“刺史、縣令,皆非正員,使司相承,一例差攝”,說明了由於嶺南地處荒遠,州县官員闕額嚴重,嶺南觀察使於是大量任命攝官來代行職權。開成三年五月,中書門下上書文宗,論及邊遠地區的州刺史在職務交接停留期間的貧困狀況,稱“刺史祿俸固薄,留滯可矜。又嶺南諸管及福建、黔府,皆是遠僻,須有商量,並請除到後未交割已前,據俸料雜給之中,三分之一,以資其停費” 。元和十四年,韓愈被貶潮州刺史,嶺南節度使孔戣“特加優禮,以州小俸薄,慮有闕乏,每月別給錢五十千,以送使錢充者” 。宣宗大中初年,宰相李德裕被貶爲崖州司户,其在給友人的信中稱:“大海之中,無人拯恤,資儲蕩盡,事室一空。百口嗷然,往往絕食,塊獨窮悴,終日苦饑。惟恨垂没之年,頓作餒死之鬼。” 前引開成五年嶺南節度使盧鈞奏:“且嶺中往〔日〕之弊是南選,今〔日〕之弊是北資(選)。臣當管二十二州,唯韶、廣〔兩〕州官僚,每年吏部選授,道途遐遠,瘴癘交侵,選人若家事任持,身名真實,孰不自負,無繇肯來。更以俸入单微,每歲號爲比遠。” 正因爲如此,文宗後期圍繞南選和北選的爭議,並非是爲了在南選停廢後,將嶺南全部實行北選。北方内地官員也不會因爲南選的停止而開始樂意出仕嶺南。至於南選制度停廢最深層的原因,也不是因爲嶺南大部分州縣因“受江南開發的影響”,或者因爲嶺南各州縣已經“和内地諸州處於同樣的狀態”,因而需要在官員選拔上將與江南和内地一視同仁。
在文宗後期南選制度停廢後,嶺南地方州縣官的選任,主要是由作爲地方藩鎮的嶺南觀察使負責,而其選拔的對象則仍然以本地人士爲主。其原因,正如前引盧鈞所稱:“當道伏以海嶠,擇吏與江淮不同。若非諳熟土風,即難搜求人瘼。”嶺南土著官員諳熟本地的風土人情,其治理嶺南地方會具有不少先天的優勢。除此之外,我們認爲唐朝也需要將嶺南各地的地方精英儘量納入中央王朝的政權體系中。我們曾經證實,唐朝前期南選的實行,具有其明顯的削弱嶺南地方溪洞豪族的意圖,並最終導致了六朝以來嶺南主要溪洞豪族的消亡 。但是,在嶺南西部一些新開闢的溪洞地區,直至唐末,溪洞豪族或溪洞首領仍然是地方社會中一種不可忽略的力量。根據薛愛華(Edward H. Schafer)的統計,唐代近三百年间,嶺南各地蠻獠叛亂多達八十多次 。而其中大部分均與這些溪洞首領密切相關。會昌五年,武宗詔曰:
入藩,嶺南溪峒有生梗處須鎮壓者,交、廣、邕、桂、容五州都督,每三年一度,領兵巡壓,至時仍以狀奏聞。諸邊郡須有接行及引接諸藩仗首領應備儀式者,蜀郡、南海、安南各聽三百騎以下。桂、廣、邕、容、安南、黔南等都督府管内首領,有强宗部落大族,問取甲兵頭數,及父兄具景行幹能、文武才略,每年各以名聞,應追宿衛,量事處分。
以上詔令僅見於《安南志略》,且學術界關注者極少。所謂“首領”即溪洞部族的頭領。而以上所謂“桂、廣、邕、容、安南、黔南等都督府管内首領”,既包括有羈縻州的首領,也應包括經制州内的部族首領,因爲廣州都督和容州都督府境内都没有設立羈縻州。至咸通七年,懿宗所發佈的《大赦文》亦稱:“應安南、邕州、容州、黔南、西川諸溪洞酋長首領,多加優恤,喻以恩信。若須節級賜官秩賞給者,委當管速具分析聞奏” 。咸通十二年至僖宗乾符元年(874),鄭從讜爲廣州刺史兼嶺南東道節度觀察處置等使,史載“先是林邑蠻(實爲南詔,筆者注)内侵,召天下兵進援。會龐勛亂,不復遣,而北兵寡弱。從讜募土豪,署其酋右職,爲約束,使相捍禦,交、廣晏然” 。可見,唐朝通過選官制度將嶺南等地邊遠地區的溪洞豪族或溪洞首領納入唐朝官僚體制中,對於鞏固唐朝在嶺南的統治仍然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
宋代亦大量選拔嶺南本地人士充當嶺南州縣官員,並且在相當程度上直接參照了唐朝南選制度。至於宋朝對唐代南選制度的繼承和變革等問題,我們將另文討論。
以上對唐朝南選制度一系列相關問題作了進一步探討,我們試將主要内容簡約地總結如下:唐宋史籍中對唐代創設南選的相關記載,既存在明顯的因襲關係,也存在不少闕略訛誤的情況。至於史籍中有關南選期限三年與四年的差異,其原因僅僅在於計算的方法不同而已;唐代主持南選的南選使,實際上存在著由中央吏部所派南選使和嶺南、黔中地方都督兼任選補使兩種情況。而唐朝還有專門的監察御史等負責對南選過程的監察,從而保證中央對南選的直接控制;唐代南選所實施的地區,主要是嶺南道和黔中道的經制州,而不包括羈縻州地區。唐朝在福建地區實行南選的範圍,僅僅是指汀州、漳州等新開發的地區。與嶺南和黔中相比較,福建地區南選開始的時間最晚,而結束也最早;而嶺南道的選官,實際上長期存在南選和北選兩套系統。至文宗統治後期,嶺南、黔中地區的南選制度已走向終結。其根本原因不是因爲唐後期嶺南受到江南開發影響,其經濟社會有重要發展所致,而是因爲嶺南地方藩鎮權力的擴大,這種由中央吏部直接控制的南選已無繼續實行的條件。然而,南選制度的停廢,卻并未改變唐朝大量選拔嶺南本土人士充當州縣官員的狀況。至宋代,其在嶺南地區州縣官員的選任,仍然在相當程度上直接參照了唐朝南選制度。
唐代以後,歷代都有對唐朝南選制度的評價,其中尤以明末清初的顧炎武和王夫之最有代表性。顧炎武比較肯定唐代南選制度所具有的因地制宜的作用 ,而王夫之則更多地對南選持批評態度:
唐初桂、廣等府,官之注擬,一聽之都督,而朝廷不問,治之大累也。邊徼之稍習文法者,居其土,知其利,則貪爲之,而不羨内遷;中州好名干進之士,惡其陋,而患其絕望於清華,則鄙夷之而不屑爲。儀鳳元年,始遣五品以上同御史往邊州注擬,庶得之矣,猶未列於吏部之選也,後世統於吏部,以聽廷除,尤爲近理。然而縣缺以處劣選,且就地授人,而雖有廉聲,不得與内擢之列,吏偷不警,夷怨不綏,民勞不復,迨其叛亂,乃勤兵以斬刈之,亦慘矣哉!千年之積弊,明君良相弗能革也,可勝悼哉!
一方面,王夫之認爲唐高宗朝時期開始推行的南選,比起唐初嶺南等地由都督府都督所控制的選官,是一種明顯的進步。但是因爲“猶未列於吏部之選”,所以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至宋代則將這種選官方式由吏部直接掌控。然而,宋朝卻又規定這些被選拔的官員,只能在嶺南本地擔任州佐縣官等中下級官職。而這些官員既缺乏向上正常流動的渠道,也缺乏在仕途上不斷進取的動力,往往蠅營苟且,最後導致宋朝在嶺南的吏治窳敗,危機不斷,只能輔之以武力來維持其統治。
@cjA New Exploration of Some Questions Related to the “Selection from the South” of the Tang Dynasty
Wang Chengwen
The “Selection from the South” was a special system of official selection implemented in Lingnan, Qianzhong and Fujian during the Tang Dynasty. The most prominent feature of this system is that the aboriginals from these areas were selected to serve as officials of their native counties. The creation of the “Selection from the South” is related to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particularities in these areas. But the specific context, range, duration and social impacts varied depending on the locale. As the militaries from these areas became increasingly powerful, the Tang central government lost directly control over the system by the end of Emperor Wenzong's reign. However, as a mean to recruit the aboriginals for local government posts, the “Selection from the South” continued in a revised form during the late Tang Dnasty and the Song Dynasty. In the past three decades, 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 have conducted many researches focusing on the “Selection from the South” of the Tang Dynasty. There are still some questions about the system require further investigation, such as its specific contents and evaluations, individual operational characteristics in each locale, its continuation and changes under the Song dynasty and so on. This paper will discuss the specific contents of the system, as well as, illustrate more concretely the historical process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uth during the medieval peri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