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研究》第十九卷
2013年,41—78頁
雷聞
在通訊手段並不發達的前近代社會,如何將朝廷與各級政府的政令傳遞到地域社會的每個人,是國家關心的核心問題。在衆多手段中,下發牓文無疑是最爲常見、最爲直接的方式。在漢代,皇帝的詔書、官府的律令及其他相關統治命令,往往通過“扁書”來下達,敦煌、額濟納等邊疆地區發現的衆多簡牘已經清晰地證明了這一點 。與之相關的是所謂的“粉壁”,1992年12月,在甘肅敦煌甜水井發掘的漢代懸泉置遺址中的泥牆壁書《使者和中所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無疑是最具代表性的實物資料 。到了唐代,“扁書”發展爲各種“牓”文,而粉壁則在宋代鄉村成爲非常普遍的傳遞政令的形態 。關於唐代的牓文,中村裕一先生曾據敦煌吐魯番文書中的牓文實物進行了簡單介紹 ,2001年,坂尻彰宏先生仔細解讀了英藏敦煌文書S.8516《廣順三年(953)十二月十九日歸義軍節度使曹元忠牓》,并結合其他幾件歸義軍時期的牓文,考察了牓的書式 。不過,相對於唐代牓文的豐富内涵與重要性來說,目前的研究遠遠不夠,本文試圖將傳世文獻與吐魯番文書相結合,探討唐代官方牓文的形態及其與唐代政令傳佈的關係。
從根本上來看,唐代的牓文可分爲官牓與私牓兩大類,前者出自朝廷及各級官府,後者則是民間社會所使用者◣注:
“私牓”,見天一閣藏《天聖·捕亡令》唐3條:“若奴婢不識主,牓召周年無人識認者,判入官,送尚書省,不得外給,其賞直官酬。若有主識認,追賞直還之。私牓者,任依私契。”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中華書局,2006年,407頁。按《太平廣記》卷一三〇《金巵》曰:“蜀青石鎭陳洪裕妻丁氏,因妒忌打殺婢金巵,潛於本家埋瘞,仍牓通衢,云婢金巵逃走。”(中華書局,1961年,924頁)正是這樣一件追查逃亡奴婢的私牓。白居易《失婢》詩中有“宅院小牆庳,坊門帖牓遲”之語,同樣屬於這類追逃的私牓。見《白居易集》卷二六《律詩》,中華書局,1979年,604頁。
在唐代社會生活中,私牓還有許多其他用途,有些類似於商業廣告,如段成式《酉陽雜俎》前集卷六:“天寶末,術士錢知微嘗至洛,遂牓天津橋表柱賣卜,一卦帛十疋。”中華書局,1981年,61頁。《北夢瑣言》卷一〇《新趙意醫》:“時有鄜州馬醫趙鄂者,新到京都,於通衢自榜姓名,云攻醫術士。”中華書局,2002年,215頁。
另一種私牓則類似於“飛書”,即匿名書,如《大唐新語》卷二《剛正》記載:“張易之、昌宗方貴寵用事,潛相者言其當王,險薄者多附會之。長安末,右衛西街有牓云:‘易之兄弟、長孫汲、裴安立等謀反。’宋璟時爲御史中丞,奏請窮理其狀。則天曰:‘易之已有奏聞,不可加罪。’璟曰:‘易之爲飛書所逼,窮而自陳。’”中華書局,1984年,31頁。《資治通鑑》卷二〇八記載:神龍二年(706)七月,“武三思陰令人疏皇后穢行,牓於天津橋,請加廢黜。”中華書局,1956年,6604頁。
此外,在敦煌文書中還有一些歸義軍時期僧官所發之牓,如S.520《報恩寺方等道場請諸司勾當分配牓》、S.2575《後唐天成四年(929)三月六日應管内外都僧統置方等戒壇牓》等,均鈐有“河西都僧統印”,録文見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録》第4輯,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1990年,128—129、134—140頁。本文主要討論各級官府所帖之“牓”,對上述各類“私牓”概不涉及。◢,本文主要討論前者。
從層級來看,唐代官方發佈的牓文可分爲敕牓與地方官府所發的牓文兩大類。顧名思義,前者是將皇帝發佈的制敕作爲牓文,下發至州縣乃至鄉村社會,後者則是將各級官府頒佈的“符”、“牒”、“帖”等作爲牓文下發。當然,在中晚唐時期,不能依據《公式令》下“符”的節度使也能頒發牓文,我們可稱之爲“使牓”,敦煌吐魯番文書中的一些實物即屬於此類。此外,統兵軍將有時也會在軍中發佈一些牓文。
對於朝廷而言,將詔令準確無誤地傳遞到帝國的每個角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大事。不過,對於幅員遼闊的王朝來說,這卻非易事,除了技術層面的原因之外,地方官的態度和舉措是舉足輕重的。開元十六年(728)六月,唐玄宗就在一道詔書中說:
凡制令宣布,皆所以爲人。如聞州縣承敕,多不告示百姓,咸使閭巷間不知旨意,是何道理?宜令所繇捉搦,應有制敕處分事等,令終始勾當,使百姓咸知,如施行有違,委御史訪察奏聞。
顯然,玄宗對州縣官員執行制敕的態度頗有疑問,擔心他們没有將制敕中的内容告示百姓,特下此敕誡諭。那麽,如何使百姓瞭解制敕的内容?那就是敕牓所承擔的任務。
在敦煌吐魯番文書中,並無敕牓文書的原件存世,不過我們可以從其他文書及傳世文獻中找到一些蛛絲馬跡。例如,法藏敦煌文書P.3078/ S.4673《神龍散頒刑部格》殘卷第52—72行是關於告密的詳細規定,其中對敕牓的頒發有特別要求:“但有告密,一准令條。受告官司,盡理推鞠。……仍令州縣録敕,於所在村坊、要路牓示,使人具知,勿陷人罪。” 即要求州縣官府將朝廷的敕文轉録之後,在人員密集之處牓示,這無疑就屬於敕牓。
大曆四年(769)十月,因爲秋雨連綿損壞莊稼,朝廷下敕安撫:“比屬秋霖,頗傷苗稼,百姓種麥,其數非多。如聞村閭不免流散,來年稅麥,須有優矜。其大曆五年夏麥所稅,特宜與減常年稅。其地總分爲兩等,上等每畝稅一斗,下等每畝稅五升。其荒田如能開佃者,一切每畝稅二升。令在必行,用明大信。仍委令長宣示百姓,并録敕牓示村坊、要路,令知朕意。” 可見,爲了將皇帝減稅的恩澤告知百姓,朝廷要求“令長”即親民的縣官來向百姓宣傳,并必須“録敕牓示村坊要路”。這種敕牓往往由里正帶往鄉村,白居易就在《杜陵叟》詩中生動描寫了這一場景:
杜陵叟,杜陵居,歲種薄田一頃餘。三月無雨旱風起,麥苗不秀多黃死。九月降霜秋早寒,禾穂未熟皆青乾。長吏明知不申破,急斂暴徵求考課。典桑賣地納官租,明年衣食將何如?剝我身上帛,奪我口中粟,虐人害物即豺狼,何必鈎爪鋸牙食人肉!不知何人奏皇帝,帝心惻隱知人弊。白麻紙上書德音,京畿盡放今年稅。昨日里胥方到門,手持敕牒榜鄉村。十家租稅九家畢,虛受吾君蠲免恩。
所謂“手持敕牒榜鄉村”,正是典型的敕牓的頒行終端,即將朝廷的敕牒在鄉村張牓公佈。從這首詩中我們可以看到,由於州縣官府的故意拖延,使得朝廷敕牓到達鄉村的時間過晚,百姓的租稅已經大多繳納完畢,以致無法享受到朝廷的恩澤,這正是之前玄宗所擔心的問題。
咸通八年(867)十一月六日,懿宗因疾愈,頒下敕文,給賜百姓、僧尼、病坊等錢物,敕文末要求:“此敕到,仰所在州縣寫録敕牓於州縣門并坊市、村閭、要路。其州縣所給卹絹米,恐下吏之所隠欺,仍委刺史、縣令設法頒布,不得令不利(到)本身,所在給卹之後,一一分析聞奏,俾令速濟疾病,稱朕意焉。” 很顯然,懿宗的擔心與玄宗如出一轍,他怕敕書中的各項恩澤爲下吏隱欺,百姓無從知曉,故要求州縣將敕書在各處牓示。
五代時,敕牓的例子更多。據《資治通鑑》記載,後晉開運三年(946)十月,準備北伐契丹,“辛未,以〔杜〕威爲北面行營都指揮使,以〔李〕守貞爲兵馬都監,泰寧節度使安審琦爲左右廂都指揮使,……洺州團練使薛懷讓爲先鋒都指揮使。仍下敕牓曰:‘專發大軍,往平黠虜。先取瀛、莫,安定關南;次復幽、燕,盪平塞北。’又曰:‘有擒獲虜主者,除上鎮節度使,賞錢萬緡,絹萬匹,銀萬兩。’” 這個敕牓在性质上類似於行軍之前鼓舞軍心的檄文,其中還包含了擒獲契丹國主的賞格。又比如,據《冊府元龜》載:“周曹英爲侍衛親軍馬步軍指揮使兗州行營,廣順二年(952)正月上言:‘十八日至任城,喚得縣令胡延禧,分付敕牓,招安百姓。其山寨民尋時下山歸業,見更令招安。’” 可見,招安百姓的敕牓是由行軍將領周曹英交給任城縣令的,其性質則類似於安民告示。
另據《資治通鑑》卷二九一記載,後周廣順三年四月,“丙寅,歸德節度使兼侍中常思入朝,戊辰,徙平盧節度使。將行,奏曰:‘臣在宋州,舉絲四萬餘兩在民間,謹以上進,請徵之。’帝頷之。五月,丁亥,敕牓宋州,凡常思所舉悉蠲之,思亦無怍色。” 《冊府元龜》的記載更詳細:“三年五月,敕牓宋州,曉諭管内諸縣民等,省前節度使常思所進絲四萬一千四百七兩,言出放在民,例以五月内徵納。其絲並還,元契除放,如已納到者,委廵檢使柴進據數追戸責領歸還。牓到,速告報知委。” 周太祖郭威將常思準備進奉的四萬多兩絲放還給百姓,屬於收攬人心的仁政,在宋州張貼敕牓,是爲了使百姓廣泛知曉,當然也是爲了使皇帝的仁德廣爲傳頌。從“牓到,速告報知委”的用詞來看,應該是敕牓的原文,可惜具體的格式我們已無從知曉了。
到了宋代,敕牓正式成爲七種王言的一種:
凡命令之體有七:曰冊書,立后妃、封親王皇子大長公主、拜三師三公三省長官則用之;曰制書,處分軍國大事、頒赦宥徳音、命尚書左右僕射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凡告廷除授則用之;曰誥命,應文武官遷改職秩、内外命婦除授及封叙贈典應合命詞則用之;曰詔書,賜待制、大卿監、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則用之;曰敕書,賜少卿監、中散大夫、防禦使以下則用之;曰御札,布告登封、郊祀、宗祀及大號令則用之;曰敕榜,賜酺及戒勵百官、曉諭軍民則用之。皆承制畫旨以授門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留其所得旨爲底。
據此,則宋代的敕牓與冊書、制書等一樣,也要“承制畫旨”并經過中書令宣、中書侍郎奉、中書舍人行的程序,發往門下省。由於材料的限制,我們不清楚唐代的敕牓是否經歷了這樣的流程。或許,我們可以將唐代的敕牓分爲兩種類型,一種是由朝廷直接發出,無須州縣轉録,另一種則經過了州縣的轉録,即所謂“録敕牓示”。從前文所引資料來看,大多數唐代敕牓屬於後一種類型,但到了五代時期,前一種類型日益增多,直到宋代成爲《公式令》規定的七種“王言”之一。據史料記載,宋代的敕牓需要加蓋“書詔之印,翰林詔書、敕、别録敕榜用之,皆鑄以金” 。如果不及時把朝廷的恩典牓示百姓,會受到嚴懲,如宋代《職制敕》就規定:“諸受聖旨寬恤事件,奉行不虔及隱匿曉示者,徒一年。監司知而不按劾,與同罪。”
與敕牓相類似的,是大赦文的牓示。大赦是中國古代皇帝專屬的向百姓施行的一種仁德措施,在唐代,它不僅僅是免除與減輕罪囚的刑罰,還包括對官民的恩賜,以及對一些新政策的宣示與推行 。由於唐代赦文通常包括了對百姓欠負官物等的放免,關係到每個百姓的切身利益,故朝廷往往下令將赦文的主要内容通過牓文宣示百姓。例如,陸贄所撰《貞元九年冬至大禮大赦制》就特別規定:“貞元十年地租斛應合度支收管者,宜並三分減收一分。如當管無屬度支斛,即減放合送上都十分之一。其所放斛錢物,並委巡院官與觀察、經略等使計會,審勘定數,分明榜示百姓,仍具申奏。去年以來,所有貸糧種子並存百姓腹内者,一切放免。” 可見,對於所放免的具體斛錢物,地方官必須在“審勘定數”之後,將結果牓示百姓。又比如,咸通七年十一月十日,懿宗因收復安南而大赦天下,其中特別要求:
赦令所在,□蘇疲瘵。如聞遠處州縣,告示不得分明,今要條流,永爲定制。赦書到後,各委本道全寫録,於縣門牓示,但緣事理煩細,紙數頗多,減放矜蠲,頭項埋没,鄉村百姓,無因得知。宜令所在長吏細詳,各據本處百姓合得免科段,一一豎項作小榜,於要路曉諭,令百姓知悉。
這條材料提示我們,赦書到達地方之後的牓示根據層級不同會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將赦書全文牓示在縣城大門,不過,因爲赦書往往内容龐雜,字數動輒數千,對於遠處鄉村的百姓根本無法瞭解,所以出現了第二種方式,即將赦書中與當地百姓直接相關的免除課役等方面的内容“一一豎項作小榜,於要路曉諭”,使更多百姓知曉。咸通八年五月的德音亦要求“仍録前後德音赦條,於鄉村分明牓示” 。
不過,隨著皇權的弱化,晚唐時期的大赦逐漸流於形式。五代時,後唐明宗《即位赦文》也說:“先朝屢降德音,所司不與宣行,遲留奏改,利在虐人。赦書所至,仰三司諸道,丁寧宣布,限一月内便須施行,不得遺漏條件。仍於要路牓壁,貴示衆多。” 據戴建國先生研究,宋代仁宗以前,赦書文字也是手工抄寫的。天聖二年(1024)十月辛巳,“詔自今赦書,令刑部摹印頒行。時判刑部燕肅言,舊制,集書吏分録,字多舛誤。四方覆奏,或至稽違,因請鏤版宣布。或曰:‘版本一誤,則誤益甚矣。’王曾曰:‘勿使一字有誤可也。’遂著於法” 。宋代《職制令》對赦文的牓示更有明確規定:“諸被受赦降應謄報者,謄訖,當職官校讀,仍具頒降、被受月日。行下民間通知者,所屬監司印給,榜要會處,仍每季檢舉。其赦書、德音,州以黃紙印給縣鎮寨鄉村曉示。” 可見,仁宗之後,宋代的赦書是由刑部摹印頒行的,不過,只有那些與百姓直接相關的内容即“事應民間通知者”纔需要牓示於百姓。《職制令》還規定:“諸大禮御劄已到,提點刑獄司具録於法不以大禮赦原事(原注:謂翻論公事不實及强盜之類),遍下州縣鄉村榜諭。” 更是强調,要將那些大赦不原之事特別告知百姓。可以說,被牓示天下的赦書文字,屬於敕牓的一種特殊類型。
與敕牓和赦書相比,在唐代基層社會中更多的應該是州縣官府張貼的指揮公事的牓文,主要包括使牓與牓帖。使牓是目前唯一有原件存世的唐代牓文類型,如吐魯番阿斯塔納509號墓出土的《唐寶應元年(762)五月節度使衙牓西州文》 、英藏S.8516《廣順三年(953)十二月十九日歸義軍節度使曹元忠牓》 ,以及法藏P.2598V張氏歸義軍時期《某年正月一日牓文》 等。我們在下文會具體討論這些使牓文書原件,此不贅述。
有時候,這些使牓也會被稱爲“符牓”,據大中五年的《孫公墓誌》記載:誌主在任吉州刺史時,“州踞西山之上源,深入水鄉,差接閩嶺,故其人心陰狡,俗上爭訟。當前政杜師仁陷法之初,承房士彥新規之後,公局僅廢,奸吏橫行。公始下車,決以去害爲本,傍求能吏,密設捕羅,棊月之間,盡擒元惡,親自訊問,立得其情。雖内蘊哀矜而外實行令赦,諸繫室者什七八,斃於枯木者五六輩。兇徒既絕,政道遂行。廉使敬公昕録其事書爲符牓,傳於屬郡。” 此處的“符牓”當爲江西觀察使在管内諸州所發,目的是將孫公樹立爲一個打擊豪强滑吏的刺史的典型。在唐代,“道”一級官府即節度使、觀察使府是不能發“符”的,此處所稱“符牓”實爲使牓。
真正的“符牓”當爲州、縣所發之牓,即州縣官府將指揮公事的州符、縣符牓示百姓。晚唐時,又出現了“牓帖”。坂尻彰宏曾認爲唐代官府的“牓”來源於“帖”,這是個很敏銳的觀察,但還需進一步辨析。早在唐初,帖文就爲州縣、折衝府等地方行政、軍政系統廣泛使用,中晚唐又出現了堂帖與使帖,它們共同的特點是處理日常細務,“體既簡易,降給不難”,是對“符”、“牒”等下行公文的重要補充 。從發文的對象來看,牓與帖的確具有一些共同性,即它們都是聯結官民的重要載體,只不過,帖文往往發給一個具體的個人,而牓的發文對象則往往是一個地區乃至全國的所有人。
在中晚唐時期,我們可以看到牓、帖連稱的例子,例如:會昌三年(843)在平澤潞之役中,宰相李德裕爲動員幽州節度使張仲武,條列劉稹罪狀示之,其中就有一條曰:“近李丕投降,及魏博收平恩縣,得劉稹牓帖,並已進來,皆呼官軍爲賊,逢著即須痛殺。悖逆如此,天地不容,想卿遠聞,因當奮激。” 可見,劉稹曾在澤潞地區廣泛發佈牓帖,號召百姓對抗官軍。這自然也是節度使衙所發出的。另據李隲《徐襄州碑》記載:“大中十一年(857),諸郡搆亂,起於湖南,準詔徵兵,同力剪滅。……當時韋宙僕射乘遞先至,襄州奉詔令差兵助發遣,所差五百人,於數内全取捕盜將,並差捕盜都將韓季友總領兵士,小路進發。仍先揀擇通引官衙虞候史慶中與韋宙僕射爲元從押衙,齎榜帖先至江西,安存百姓。” 然則這類牓帖則類似於安民告示。
在唐代,無論是前期的行軍制度還是後期的藩鎮軍隊體制下,軍隊也會使用牓文,來發佈各種公示與命令。北宋仁宗時期成書的《武經總要》要求:“凡行軍及在營,應軍中條約,主將並須先出榜曉告,令將士知審。” 其實,這並不是北宋時期纔有的規定,唐代就是如此。如天寶十四載(755)十月,安祿山反於范陽,“詰朝,祿山出薊城南,大閱誓衆,以討楊國忠爲名,牓軍中曰:‘有異議扇動軍人者,斬及三族!’於是引兵而南。” 正是《武經總要》上述記載的最佳例子。另外,會昌四年六七月間,李德裕依據開元二年《軍功格》制定了平澤潞之役的酬賞標準,在詳列各等第賞格之後,曰:“以前件開元格如前。臣等商量,緣比來大陣酬賞,只是十將巳上得官,其副將已上至長行,並是甄録。今但與格文相當,即便酬官,所冀盡霑渥澤。又緣每陣獲生,並有優賞,今據開元舊格,等級加恩,如此則頒賞有名,人心知勸。如蒙允許,望各賜詔,仍封賞格,令牓示三軍。未審。” 這顯然也是在戰爭之前,就向三軍牓示軍功賞格,以激勵軍心鬥志。
除了這類戰前的牓文之外,戰時也會有不少其他一些牓文,如德宗興元元年(784),朱泚叛亂,“奉天所下赦令,凡受賊僞官者,破賊日悉貸不問,官軍秘榜諸道。泚方宿未央,涇原士相與謀殺泚,泚知之,輒徙它處,衆謀亦止” ,這是官軍將朝廷除免僞官罪過的赦令秘密在敵佔區張牓公佈,以瓦解叛軍的軍心,可謂成效顯著。另外,招募軍兵即需張牓,安史之亂中,受僞官的奉先縣令崔器在關中形勢變化之後,就曾“牓召義師” 。咸通十一年正月,爲應對南詔的進攻,西川節度使盧耽也曾“揭牓募驍勇之士,補以實職,厚給糧賜” 。雖然這兩個例子中,發佈牓文的並不是行軍將領,但仍然具有軍事目的,可視作軍牓。
當然,軍牓也不一定必然與行軍有關,如據《冊府元龜》記載:
韋力仁爲諫議大夫,開成三年,閣内奏曰:“臣伏見軍家捉錢,事侵府縣,軍司與府縣各有區別,今富商大賈名隸軍司,着一紫衫,府縣莫制。當陛下至聖至明之時,固不宜有此。禁軍司陛下衛士,警夜巡晝,以備不虞,不合攪擾百姓,以干法理。伏乞陛下戒敕統帥,令各歸其分,則人情獲安,天下幸甚。”帝問宰臣等,奏曰:“凡論事須當,力仁所言,乃欲生事。”帝曰:“蓋論名分耳。”李珏曰:“軍家所出牓,是自捉軍人,百姓即府縣自捉,此無乖名分,止當廷論,此亦似近名。然諫官論事,不合怪之。”
據此,則晚唐禁軍爲“捉錢”之事,也會發出牓文,從李珏的話來看,其適用範圍仍在軍内,與百姓没有關係。
漢代的扁書與粉壁是詔令傳遞到基層的兩種方式,前者書寫於簡牘之上,懸掛在高處,後者則是在牆上直接墨書詔令。漢唐之間,紙張基本上取代了簡牘,成爲國家行政運行的主要載體,與之相應,扁書這樣書於木牘的形式在唐代越來越少,絕大多數牓文都是通過紙張來書寫的。此外,粉壁在唐代的使用也并不廣泛,高柯立曾認爲,唐代“官府的政令應該是公佈於衙門、城門、要路的粉壁上” ,顯然並不完全準確,因爲在唐代的文獻中,極少出現“粉壁”一詞。也就是說,雖然唐代牓文的公佈大多採取了紙書牓文張貼於墻的形式,但如同宋代那樣在全國推行的制度化的“粉壁”尚未出現。
不過,唐代仍然存在一些“扁書”的遺存,據《冊府元龜》記載,天寶五載八月癸未,唐玄宗下詔曰:
朕頃所撰《廣濟方》,救人疾患,頒行已久,計傳習亦多。猶慮單貧之家,未能繕寫,閭閻之内,或有不知,儻將療失時,因致橫夭,性命之際,寧忘惻隱?宜令郡縣長官就《廣濟方》中逐要者,於大板上件録,當村坊、要路牓示,仍委採訪使勾當,無令脫錯。
可見,爲了使更多百姓瞭解《廣濟方》的内容,玄宗令州縣長官將書中的重要部分過録在“大板”之上,在村坊、要路牓示,不過我們還不清楚是直接在木板上書寫,還是先書於紙上再貼在木板上。無論如何,這都與漢代的“扁書”如出一轍。在唐代,這類書於木板的牓文被稱爲“版牓”。我們還可略舉兩例。
據《封氏聞見記》卷三記載:“選曹每年皆先立版牓,懸之南院,選人所通文書,皆依版様,一字有違,即被駮落,至有三十年不得官者。” 這是吏部南院選官時所立版牓。禮部貢舉時也有類似版牓,《冊府元龜》記載:
三年(946)四月,吏部侍郎王易簡奏:“伏以選門格敕,條件具存,藩府官僚,該詳蓋寡。所以凡給文解,莫曉規程,以致選人自詣京都,親求解様,往來既苦,已堪憫傷,傳寫偶差,更當駁放。伏見禮部貢院逐年先書版牓,高立省門,用示舉人,俾知狀様。臣欲請選人文解,委南曹詳定解様,兼備録長定格取解條例,各下諸州,如禮部貢院板様書冩,立在州縣門,每遇選人取解之時,各准條件遵行,仍依板様給解。”從之。
這條材料雖然晚至五代後晉時,但仍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可見當時禮部貢院早就每年立版牓於尚書省門,吏部南曹則欲取法出牓,且更進一步立於州縣門。
當然,州縣所立版牓並不僅是關於貢舉的,也包括其他一些政令,例如文宗大和三年(829)十月二十三日,御史臺奏:“今後如有所在閉糴者,長吏必加貶降,本判官、録事參軍並停見任,書下考。仍勒所在州縣各於版牓寫録此條,懸示百姓,每道委觀察判官、每州府委録事參軍勾當,逐月具不閉糴事繇申臺。” 據此觀之,似乎在中晚唐時,諸州縣都有專門的版牓,朝廷有了新命令,就在此處“寫録”。
除了面向百姓的版牓外,州縣官府内部往往也有版牓的存在。李翱曾記載了他與河南府録事參軍的一段鬥爭經歷,涉及版牓之制,頗爲生動,今略引如下:
河南府版牓縣(懸)於食堂北梁,每年寫黃紙,號曰黃卷。其一條曰:“司録入院,諸官於堂上序立,司録揖,然後坐。”河南大府,入聖唐來二百年,前人制條,相傳歲久,苟無甚弊,則輕改之不如守故事之爲當也。八九年來,司録使判司立東廊下,司録於西廊下得揖,然後就食,而板條黃卷則如故文焉。大凡庸人居上者以有權令陵下,處下者以姑息取容,勢使然也。前年翱爲户曹,恐不知故事,舉手觸罰,因取黃卷詳之,乃相見之儀,與故事都異,至東知廚黃卷,爲狀白於前尹,判牓食堂。時被林司録入讒,盛詞相毀,前尹拒之甚久,而竟從其請。翱以爲本不作,作則勿休,且執故事爭而不得,於本道無傷也,遂入辯焉,白前尹曰:“中丞何輕改黃卷二百年之舊禮,而重違一司録之徇情自用乎?”前尹曰:“此事在黃卷否?”翱對曰:“所過狀若不引黃卷故事,是罔中丞也,其何敢?”前尹因取黃卷簡條省之,使人以黃卷示司録,曰:“黃卷是故事,豈得責人執守?”當司録所過狀注判云:“黃卷有條,即爲故事,依牓。”當時論者善前尹之所能復故事焉。
可見,則河南府内部的版牓高懸於衙内食堂的房梁上,每年寫黃紙,其中包括了録事參軍與諸曹判司相見之儀,李翱據此與司録爭辯,最後河南尹批示“黃卷有條,即爲故事,依牓”,則一旦認真較勁,版牓上的黃卷有其法律效力。
據高柯立研究,到了宋代,隨著雕版印刷術的普及,許多牓文開始採取印刷的方式發佈,稱爲“鏤牓”或“印牓”,雖然宋代多數官府榜諭仍是抄録的,但州一級官府則已經可以大量刻印榜諭 。他所引朱熹知南康軍的到任牓就要求:“別給印牓,每縣各一百道,委巡尉分下鄉村張掛,不得隱匿。”顯然,印牓傳佈範圍之廣,效率之高是此前手書牓文所無法比擬的。
在唐代,並不是所有的政令都需要通過牓文發佈,也不是所有的牓文都需要發佈到鄉村這樣的基層社會。那麽,哪些方面的政令需要通過牓文來發佈?這些内容與不同層級的牓文又有怎樣的對應關係?
(一)慰諭軍民
唐代牓文的一個主要内容是安撫百姓、慰諭軍民,在和平時期,這類似於後世的安民告示,而在戰爭狀態下,這類牓文又接近於檄文。例如,安祿山起兵范陽時,不僅如前所云要牓諭三軍,進行戰鬥動員,而且還“詭言奉密詔討楊國忠,騰榜郡縣” 。另據殷亮《顏魯公行狀》曰:“祿山反於范陽,衆號十五萬,長驅自趙、定而南,趨洛陽。散牓諸郡,莫敢枝梧。祿山乃牓公,令以平原博平兵七千人防河,以博平太守張獻直爲副。” 安祿山所發的當爲使牓,其“散牓諸郡”的對象,應該都是他所節制的三道(范陽、平盧、河東)的屬郡。從顏真卿所收到的牓文來看,安祿山發佈的牓文似乎不純粹是爲了宣揚自己起兵的正當性,其中也包括了一些人事方面的安排。
至德三年(758)正月,唐軍收復長安,肅宗立即下詔安撫百姓,禁止檢括之前百姓所掠府庫之資,“委京兆尹兼御史大夫李峴勾當,諸使撿括,一切並停。妄有欺奪,宜即推捕奏聞。仍牓坊市,務令安輯,副朕意焉” 。而穆宗時平定汴宋之後,也立即下德音:“其汴州管内州縣官吏、軍鎮將健及諸色職掌人等,頃罹脅汙,自拔無由,撫事量情,亦可矜恕。除同惡巨蠹者,其餘一切不問,仍加牓示。如或妄有恐嚇言告者,科其反告之罪。” 這類牓文的内容都是撫慰新平定地區的百姓,以安反側。
在建中四年(783)的涇師之變中,朱泚也曾多次在長安發佈牓文,如趙元一《奉天録》卷一記載:“泚入居含元殿,四日平晨出榜,榜曰:‘太尉權臨六軍,國家有事東郊,徵涇原師旅銜命赴難。將士久處邊陲,不閑朝禮,軍驚御駕,乘輿已出。夜定,見神策六軍、金吾、威遠、英武并百司食糧者,三日内並赴行在。不去者,即於本司著到。如三日後移牒勘,彼此無名,當按軍令,議無容貸。’” 這份牓文顯然是朱泚最初頒發的安民告示。同書又記載:
上初至奉天,用御史中丞高重傑爲平虜使,屯兵於梁山之西隅也,時與李日月頻戰,官軍大捷,後被伏兵,死於鋒刃。朱泚出榜兩市及署兩坊門,曰:“奉天殘黨,蟻聚京畿。重傑等仍敢執迷,拒我天命,朕使偏師小將,果復敗亡。觀此孤城,不日當破。雲羅布網,無路鳥飛;鐵釜盤魚,未過瞬息。宣布遐邇,各使聞知。”僞兵部員外古之奇詞也。
古之奇爲朱泚所撰的這份牓文,則類似於戰報,將己方得勝的消息牓於東、西兩市及坊門,以廣泛宣傳。
五代時,前蜀太子元膺發動政變,未遂被殺,“蜀主疑[王]宗翰殺之,大慟不已。左右恐事變,會張格呈慰諭軍民牓,讀至‘不行斧鉞之誅,將誤社稷之計’,蜀主收涕曰:‘朕何敢以私害公!’於是下詔廢太子元膺爲庶人。” 可見,這類慰諭軍民牓雖然是臣下草擬,但在發佈之前,需要經過皇帝的確認。在《全唐文》中,保存著後蜀主孟知祥的數篇牓文,爲我們提供了此類牓文的樣本,以《起兵西川示諸州牓》爲例,他首先陳述自己的功德,接著說明自己起兵的原因、與東川的結盟、進兵的方向等,最後說:“某因衆多之感舊,奮武旅以開疆,佇遣四民,各安其業,然後花林步月,錦水行春,繁華何讓於往年,爵祿重新於此日。凡百士庶,宜體端倪。” 這無疑是最典型的一則慰諭軍民牓文,我們推測,當年安祿山起兵時發往屬郡的牓文,結構應該於此相去不遠。
(二)政令法規
除了赦書及慰諭軍民這兩種比較特殊的内容之外,在唐代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更爲普遍的牓文主要是與朝廷與各級官府發佈的政令法規,以及與自身課役負擔相關的經濟性内容。先來看前者。天寶九載七月的一道詔書禁止各地百姓在秋季“穀未熟時,即賣充馬藳”以求利,“自今已後,不得更然。其三京及天下諸郡並委所繇長官嚴加捉搦,如非成熟,不得輙刈,犯者量決四十。仍牓示要路,咸使聞知” 。這顯然是對於一個具體現象發出的禁令,需要牓示百姓。
在敦煌文書P.2942《唐河西節度使判集》中也有類似的記載 :
6 ◇肅州請閉糴,不許甘州交易。
7 隣德不孤,大義斯在,邊城克守,小利須通。豈唯甘、肅比
8 州,抑亦人煙接武,見危自可奔救,閉糴豈曰能賢?商賈
9 往來,請無壅塞,粟麥交易,自合通流。准狀,仍牓軍州,
10切勒捉搦,少有寬許,當按刑書。
據安家瑤先生研究,本卷文書當爲河西巡撫使馬璘的判集,其背景是處置河西節度使楊志烈被殺之後河西地區陷入的混亂局面 。從本條來看,肅州與甘州之間雖是臨州,卻相互之間並不支持,故巡撫使要嚴加整肅:“仍牓軍州,切勒捉搦,少有寬許,當按刑書”,這裏的“軍州”,除了指甘、肅二州之外,應該還包括介於二州之間的建康軍,而所發之“牓”,無疑應該是巡撫使發出的“使牓”。
大曆二年(767)春正月癸酉,代宗下詔禁止民間私藏天文、圖讖之書:“其玄象器物、天文圖書、讖書、《七曜曆》、《太一雷公式》等,凖法:官人百姓等私家並不合輙有。自今以後,宜令天下諸州府切加禁斷,各委本道觀察、節度等使,與刺史、縣令嚴加捉搦,仍令分明牓示鄉村、要路,並勒隣伍遞相爲保。如先有藏蓄者,限敕到十日内齎送官司,委本州刺史等對衆焚毀。” 唐代官方禁止天文圖讖的規定由來已久,早在太宗初登大寶的武德九年(626)九月,就“詔私家不得輒立妖神,妄設淫祀,非禮祠禱,一皆禁絕。其龜易五兆之外,諸雜占卜,亦皆停斷” 。經過安史之亂,唐帝國的穩定受到極大衝擊,朝廷對於此類具有左道亂政危險的東西更加警惕,故代宗要再次重申這一禁令,并要求各級地方官將此禁令在鄉村、要路進行牓示,希望能得到徹底貫徹。
據《冊府元龜》記載,文宗大和六年(832)六月,“右僕射王涯准敕詳度諸司制度條件等,……伏請勒依貞元中舊制,仍請敕下後,諸司及州府榜示,限一月内改革” 。這次車服制度改革影響深遠 ,涉及百官與百姓的服飾等日常生活,需要所有人周知,故必須牓示天下。
武宗會昌元年十一月,“御史臺奏請條流京城文武百寮及庶人喪葬事:三品以上,輀用闊轍車、方相魂車、誌石車,並須合轍。……臣忝職憲司,理當禁止。雖每令舉察,亦怨謗隨生,苟全廢糾繩,又譏責立至。總以承前令式及制敕皆務從儉省,減刻過多,遂令人情易逾禁,將求不犯,實在稍寬。臣酌量舊儀,創立新制。所有高卑得體,豐約合宜,免令無知之人,更懷不足之意。伏乞聖恩宣下京兆府,令准此條流,宣示一切供作行人,散榜城市及諸城門,令知所守。如有違犯,先罪供造行人賈售之罪,庶其明器並用瓦木,永無僭差。以前條件,臣尋欲陳論,伏候進止,承前已於延英具奏訖。’敕旨:宜依。” 在這則材料中,御史臺奏請改革京城官民的喪葬制度,包括喪車、明器等的形制、材質與數量等,相當具體。爲了推行此制,御史臺要求將這些具體的新規定“散榜城市及諸城門”,即在長安東、西兩市與各城門張牓公佈,使更多官民知曉。
如果地方官所發出的牓文嚴重侵犯百姓利益,有時候也會引發抵制,甚至是大規模的民變。例如,懿宗咸通八年(867)七月,“懷州民訴旱,刺史劉仁規揭牓禁之,民怒,相與作亂,逐仁規,仁規逃匿村舍。民入州宅,掠其家貲,登樓擊鼓,久之乃定” 。懷州刺史劉仁規張牓禁止百姓訴說旱情,最終激起民變,因爲他只顧自己的考課漂亮,而不顧百姓死活。這個事件雖是特例,但也可見牓文在州縣日常政治生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三)租稅課役
當然,與百姓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無疑還是那些租稅課役方面的牓文,天一閣藏《天聖令》中就有相關條文。《賦役令》宋23條曰:“諸有雜物科稅,皆明寫所須物數及應出之户,印署,牓縣門及村坊,使衆庶同知。” 據此復原之唐《賦役令》第50條:“諸租、調及庸、地租、雜稅,皆明寫應輸物數及應出之户,印署,牓縣門及村坊,使衆庶同知。” 這條材料非常重要,它證明了唐代的確存在一種規範的制度,將百姓所承擔的租庸調及雜稅等的數目,依户爲單位一一條列。令文中的“印署”應該是由縣司來完成,即每張牓文中都有縣令的簽署并加蓋縣府官印,然後牓於縣門與諸村坊。這則令文的重要性還在於,它表明雖然“牓”並不在《公式令》中,但卻在唐代公私日常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大谷文書2836《周長安三年(703)三月敦煌縣録事董文徹牒》爲《賦役令》本條規定在唐代的執行提供了寶貴材料。文書主要内容是:對於録事董文徹要求所屬百姓勸課農桑的牒文,敦煌縣司户“澤”判:“准牒下鄉,及牓示村坊,使家家知委。每季點檢,有不如法者,隨犯科決”,同日,縣丞“餘意”、縣令“辯”均批示同意。此事最後的處理結果是“下十一鄉,件狀如前。今以狀下鄉,宜准狀,符到奉行” ,可見,最後在十一鄉牓示的實際上是“縣符”,它應該是由各鄉的里正帶回去的。
在傳世文獻中,相關的材料還有不少,例如中唐名士舒州刺史獨孤及《答楊賁處士書》曰:“若編户地著者,雖驅之使逃,亦固不從。今已擇吏分官,以辨其等差,量分入賦,其數懸牓,以示之信。若信之不明,分之或過,等差之不均,官吏之不仁,困而後去,誰曰不可?乃未及知斂之薄厚,辯之濟否,望風聆聲,遽告勞而逃,斯豈爲政者之過乎?” 據此,則唐代百姓課役負擔的具體數目的確是要“懸牓”公佈的,其目的是希望能避免課役不均和黑箱操作。此外,在幾乎每一次大赦時,減免租稅都是一項核心内容,往往要求把具體的減免數目牓示村坊,如《大中十三年十月九日嗣登寳位赦》就說:“今所放錢物,宜各令本司差辦事官典,據年額、人户姓名、所欠錢物色目檢勘,便下文帳,不得更起條様勘逐所徵可放,生事擾人。仍令所在場鹽院及州縣,於要略分明,懸榜示人户,俾令知悉。仍仰所司各限月日處分訖,具所放錢物單數,分析聞奏。” 可見,這類牓文的内容非常具體。
除了每年日常的租庸調與雜稅等需要由縣府牓示村坊之外,還有其他許多與經濟有關的内容需要百姓周知,牓示就成爲最普遍的一種快捷方式。例如,P.2979《唐開元二十四年(736)九月岐州郿縣尉□勛牒判集》第37—57行略云:
許資助防丁第廿八。初防丁競訴衣資不充,合得親隣借助。……判署曰:……其應辦衣資等户,衣服者最精,故者其次,唯不得破爛及乎垢惡。仍限續得續納,無後無先,皆就此衙,押付官典。至今月廿日,大限令畢。輒違此約,或有嚴科。恐未遍知,因以告諭。仍牓示。
唐長孺先生據這條材料指出,親隣資助防丁衣裝雖然只是舊俗,但仍須官府出牓曉諭,强制執行,實際上是攤派 。從文意來看,所謂“牓示”就是要求把縣司的規定(也就是縣尉的判文)加以牓示。
元稹《彈奏劍南東川節度使狀》收録了一份中書門下發給御史臺的敕牒,曰:“籍没資財,不明罪犯,稅外科配,豈顧章程?致使銜冤,無由仰訴,不有察視,孰當舉明。所没莊宅、奴婢,一物已上,並委觀察使據元没數,一一分付本主。縱有已貨賣破除者,亦收贖卻還。其加徵錢、米、草等,亦委觀察使嚴加禁斷,仍榜示村鄉,使百姓知委。” 是要禁止地方官在稅外科配百姓,加徵錢米等,對此,同樣也是要牓示鄉村的。
李翱《河南府司録參軍盧君墓誌銘》記載:“時民競出粟,易錢以歸,官斗至十八九。君白刺史言狀,請倍估納粟,下以澤民,上可以與官取利。刺史詰狀,君辨其所以必然,刺史行之,民用得饒。未一月,果被有司牒,和收官粟斗給六十。後刺史到,欲盡入其羨於官。君既去職,猶止之曰:‘聖澤本以利民,民戸知之,不可以獨享。’刺史乃懸牓曉民,使請餘價,因以絹布高給之,民亦歡受,州獲羨錢六百萬。”
孟郊《織婦辭》詩云:“夫是田中郎,妾是田中女。當年嫁得君,爲君秉機杼。筋力日已疲,不息窗下機。如何織紈素,自著藍縷衣?官家牓村路,更索栽桑樹。” 官府令村民栽樹,屬於勸課農桑的一種措施,爲此需要在村路邊張貼牓文。在武宗《會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尊號赦文》中,則專門提及奉陵諸縣栽種柏樹的問題,要求“自今已後,每至歲首,委有司於正月、二月、三月、八月四個月内,擇動土利便之日,先下奉陵諸縣,分明榜示百姓。至時與設法栽植,畢月,縣司與守管使同點檢,據數牒報,與折本户稅錢。” 可見,在適宜栽種的時間,縣司要專門牓示百姓,命其種樹。
(四)選舉與考課的内容
在唐代科舉制度及各級文官的銓選與考課制度中,牓文也發揮了重要作用。先來看科舉。據《大唐新語》記載,開元二十四年,考功員外郎李昂在主持貢舉時,爲了顯示自己的至公無私,刻意不讓有徇私之嫌的李權及第,於是“摘權章句小疵,牓於通衢以辱之” ,即將後者文章中的錯誤一一列舉,并在長安各主要街道上加以牓示。對於李權而言,這自然是一種嚴重的羞辱,對於考官李昂而言,則是通過牓示其錯誤,來證明自己落下李權的正當性,爭取輿論的支持。當然,相反的情形也存在,史載顏杲卿之父顏元孫“垂拱初登進士第,考功員外郎劉奇牓其詞策,文瑰俊拔,多士聳觀” 。另如晚唐時溫庭筠主持貢舉,就特意將自己最爲滿意的考卷牓於國子監和禮部:
右。前件進士所納詩篇等,識略精微,堪裨教化。聲詞激切,曲備風謠。標題命篇,時所難著。燈燭之下,雄詞卓然。誠宜牓示衆人,不敢獨專華藻。並仰牓出,以明無私。仍請申堂,並牓禮部。
咸通七年十月六日,試官溫庭筠牓。
顯然,劉奇、溫庭筠之所以將優秀考卷牓示衆人,仍然是爲了標榜自己取捨之公正。這類牓文雖然處理的是公事,但這種方式卻非制度性規定,因此具有某種“私牓”的性質。
在州府解送的過程中也會利用牓文,如宣宗大中七年,京兆尹韋澳爲了避免在府解過程中被權勢之家干擾,出牓曰:“朝廷將裨教化,廣設科場。……況禮部格文,本無等第,府廷解送,不當區分。今年合送省進士、明經等,並以納策試前後爲定,不在更分等第之限。” 廢除了解送時的殊、次、平三等第。
吏部的銓選過程中,也需用到牓文,如文宗開成二年(837)中書門下奏請吏部頒行長榜,就建議:
天下之理,在能官人。古人以還,委重吏部。自循資授任,衡鏡失權,立格去留,簿書得計。比緣今年三月選事方畢,四月已後,方修來年格文,五月頒下,及到地遠,已及秋期。今請起今月與下長格,所在州府,牓門曉示。其所資官取本任黃衣本貫解,一千里内三月十日解到省,二千里、三千里遞加十日,並勒本州齎送,選人發解訖,任各歸家。其年七月十五日,齊於所住府,看吏部長榜定留放。其得留人,並限其年十二月十日齊到省試注唱,正月内銓門開,永爲定例。如其年合用闕少,選人文書無違犯可較,則於本色闕内先集選深人、年長人。其餘人既無闕可集,南曹俱爲判成,榜示所住州縣府,許次年取本任州府公驗,便依限赴集,更不重取本任本貫解。
這個建議的主旨是編定“吏部長榜”,選人可以依據長榜,在所住的州縣取解赴選,以提高銓選工作的效率。
宣宗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司奏請百官考課之事,其中一條曰:“近年諸州府及百司官長所書考第,寮屬并不得知,昇黜之間,莫辨當否。自今以後,書考後但請勒各牒於本司本州,懸於本司本州之門三日。其外縣官則當日下縣。如有昇黜不當,便任敷陳,其考第須便改正,然得申省。如勘覆之後,事無乖謬,則論告之人,亦必懲殿。” 顯然,唐代各種牓文一個重要的發佈空間就是京城與諸州府的城門,大中六年考功的建議類似於今天對領導幹部述職考核之後的公示,只是最終没有被接受:“敕:考功所條流較考功事,頗謂詳悉,唯一件難便允從。近日俗尚矜能,人少廉恥,若牓門許其論告,則自此必長紛爭。當否之間,固有公議,其一件宜落下,餘依奏。” 朝廷擔心的是,如果把考課的結果公開牓示於本司、本州之門,則可能會引發官員之間的糾紛。
(五)醫方
前引天寶五載八月,唐玄宗下詔“命郡縣長官就《廣濟方》中逐要者,於大板上件録,當村坊要路牓示”,可見醫方也是唐代牓文的重要内容,而這種“版牓”應該比純粹用紙張粘貼的方式更爲經久 。《封氏聞見記》記載了一則與牓示醫方有關的故事:“御史大夫鄧景山爲揚州節度。有白岑者,善療發背,海外有名,而深秘其方,雖權要求者,皆不與真本。景山常急之。會岑爲人所訟,景山故令深加按劾,以出其方。岑懼死,使男歸取呈上。景山得方,寫數十本,牓諸路衢,乃寬其獄。” 與唐玄宗命州縣長官將《廣濟方》的重要内容牓示村坊類似,鄧景山將處心積慮得來的秘方“寫數十本,牓諸路衢”,只不過其範圍應該只是在淮南節度使的管内地區,而不能牓於隣境。宋代繼承了這種牓示醫方的傳統,如北宋皇祐三年(1051)五月二十六日,内降劄子引臣寮上言就說:“奉聖旨,宜令逐路轉運司指揮轄下州府軍監,如有疾疫瘴癘之處,於《聖惠方》内寫録合用藥方,出牓曉示,及遍下諸縣,許人抄劄,仍令秘閣檢《外臺秘要》三兩本,送國子監見校勘醫書官,子細較勘。” 顯然,這種牓示藥方的方式既體現了國家對民衆的恩德,更是醫學知識向民衆普及的重要渠道。
(六)其他内容
除了上述五類主要内容之外,唐代還存在其他一些内容的牓文,涉及各級官府的日常運行的各個方面,也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例如,據吐魯番文書《唐開元間西州都督府諸曹符帖事目曆》第5行曰:“ 官人被訟,牓示要路事。” 可見,唐代的地方官如果犯法被訴,也需要牓示要路,使百姓周知。從另一角度來看,這條材料表明,官府所出牓文,在某種程度上具有政務公開的意味。
在地方官府的日常政務中,捕捉盜賊應該是一項經常性工作,其中也經常使用牓文,《通鑑》記載了發生在僖宗乾符六年(879)四月的一則故事:
西川節度使崔安潛到官不詰盜,蜀人怪之。安潛曰:“盜非所由通容則不能爲。今窮覈則應坐者衆,搜捕則徒爲煩擾。”甲子,出庫錢千五百緡,分置三市,置牓其上曰:“有能告捕一盜,賞錢五百緡。盜不能獨爲,必有侶。侶者告捕,釋其罪,賞同平人。”未幾,有捕盜而至者,盜不服,曰:“汝與我同爲盜十七年,贓皆平分,汝安能捕我!我與汝同死耳。”安潛曰:“汝既知吾有牓,何不捕彼以來!則彼應死,汝受賞矣。汝既爲所先,死復何辭!”立命給捕者錢,使盜視之,然後冎盜於市,并滅其家。於是諸盜與其侶互相疑,無地容足,夜不及旦,散逃出境,境内遂無一人之盜。
西川節度使崔安潛發出捕盜牓文,并標出重賞,造成盜賊内部的相互猜疑,最終一舉平息管内的盜賊,可謂行之有效。在這則故事中,牓文因其公開性而成爲取信於民的重要手段,這是其特點決定的。
在某些特殊的例子中,牓文也具有廣告的意味,例如,穆宗長慶四年(824)十二月,“乙未,徐泗觀察使王智興以上生日,請於泗州置戒壇,度僧尼以資福,許之。自元和以來,敕禁此弊,智興欲聚貨,首請置之。於是四方輻湊,江、淮尤甚,智興家貲由此累鉅萬。浙西觀察使李德裕上言:‘若不鈐制,至降誕日方停,計兩浙、福建當失六十萬丁。’奏至,即日罷之。” 《冊府元龜》記載了李德裕奏狀的原文,其中有云:“徐州觀察使近於泗州開元寺置戒壇,從去冬便遣僧人於兩浙、福建已來所在帖牓,召僧尼受戒。江淮自元和二年後更不度人,百姓聞知,遠近臻湊。” 在此事件中,王智興爲了聚斂財貨,遂置戒壇度僧尼,爲了最大程度宣傳此事,他甚至派出僧人去兩浙、福建等地“帖牓”,這已經超出徐泗觀察使的轄區,故引起浙西李德裕的强烈反彈。從“百姓聞之,遠近輻輳”之語觀之,王智興的宣傳策略取得了極大效果,“牓”的作用可見一斑。
唐代牓文的發佈空間,與漢代的扁書及宋代的榜諭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地點:
(1)諸門(包括宮門、衙門、城門和坊市門)。
無論是宮門、衙門,還是城門與坊市之門,都地處城市之中,宮門與衙署門是國家權力的象徵,城門與坊市門則與百姓生活空間息息相關,城門更通常連接城鄉,在國家日常行政與百姓日常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各種“門”成爲張貼敕牓與諸司、諸州縣牓文的重要場所。例如,文宗大和八年(834)二月,中書門下奏:
准貞元二十一年六月六日敕:“訴事人不得越州縣臺府,便經中書門下陳狀者。”近日狡猾論競,皆不待州府推斷,便來詣闕,非惟煩黷天聽,實亦頗啟倖門。請自今已後,有此類,先科越訴罪,然後推勘。又准開元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敕:“比來小有訴競,即自刑割,自今以後,犯者先決四十,然後依法勘當。”伏以先自毀傷,律令所禁。近日此類稍多,不至甚傷,徒驚物聽。請連敕牓白獸門,如進狀又剺耳者,準前敕處分。
不難看出,這件牓文是“連敕”的,應該是將開元十二年那條禁止自殘訴訟的敕文録出,在太極宮的白獸門牓示,由於這道敕文有很强的針對性,不需要向全國告示,只需要在經常發生割耳事件的地方牓示即可 。
武周時期,徐有功曾任左肅政臺侍御史,多次平反冤獄,并對吏部等部門工作提出批評。當時鹿城主簿潘好禮深慕其爲人,故著論及此,其中設問曰:“徐公之道既髙矣,何爲蹔處霜臺,即奏天官得失,牓諸門以示天下,規規然是釣名耳,其故何哉?” 據《舊唐書·徐有功傳》記載,徐有功批評吏部是給武則天“上疏”的方式 ,未提到他曾“牓諸門以示天下”,不過,潘好禮作爲同時代人,所云當有根據。其實,由御史臺官員揭牓於宮門或府門,在唐代絕非罕見,如《南部新書》就記載:“李德裕自西川入相,視事之日,令御史臺牓興禮門:‘朝官有事見宰相者,皆須牒臺。其他退朝從龍尾道出,不得橫入興禮門。’於是禁省始靜。” 據《唐六典》卷七記載,興禮門在大明宮中,“(含元殿)其北曰宣政門,門外東廊曰齊德門,西廊曰興禮門”,從大明宮圖來看,興禮門當通往中書門下所在的中書省,故李德裕命御史臺在此張牓,禁止朝官私謁宰相。
州府衙門、城門的牓示應該更多。如英藏敦煌S.2703《唐天寶年代敦煌郡公文事目》8—9行就曰:“敕河西節度使牒爲軍郡長官已下不須赴使事。其日判牒軍,並牓門訖。史張先。” 這是敦煌郡府將河西節度使的牒文轉牒下管内諸軍,但究竟是將此牒牓於諸軍門,還是敦煌郡的城門或衙門,並不清楚。文宗開成二年(837)中書門下奏請吏部頒行長牓,就要求“今請起今月與下長格,所在州府,牓門曉示” 。會昌元年(841)十一月,御史臺奏請條流京城文武百僚及庶人喪葬事,便建言:“伏乞聖恩宣下京兆府,令準此條流,宣示一切供作行人,散榜城市及諸城門,令知所守。”
(2)要路
除了各種門之外,交通要道也是唐代牓文發佈的重要空間。例如高宗時,“狄仁傑因使岐州,遇背軍士卒數百人,夜縱剽掠,晝潛山谷,州縣擒捕繫獄者數十人。仁傑曰:‘此途窮者,不輯之,當爲患。’乃明榜要路,許以陳首。” 上引天寶九載七月詔書禁止百姓在秋季“穀禾熟時,即賣充馬藳”以求利,仍牓示要路,咸使聞知” 。懿宗在《即位赦文》中要求:“仍令所在場鹽院及州縣,於要路分明懸榜示人户,俾令知悉。” 之所以在“要路”張牓,無疑是因爲這裏人口流動性大,能將朝廷、官府所需要公示的内容最大程度宣傳出去,達到發佈牓文的目的。
(3)村坊
村坊,又稱“鄉村”、“鄉閭”、“村閭”、“閭里”等,是百姓聚集生活的主要空間,當然也是牓文發佈的重要地點。在這裏張貼的牓文,往往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既有朝廷的恩恤,官府的法令,又有各種賦役的徵收標準,因此,成爲官民互動的最直接途徑。代宗時《減京兆府秋稅制》就要求:“仍委京兆尹及令長,明申詔旨,分牓鄉閭,一一存撫,令知朕意。” 咸通八年十一月六日,懿宗下敕給賜百姓、僧尼、病坊等錢物,要求“此敕到,仰所在州縣寫録敕牓於州縣門并坊市、村閭、要路”。
(4)其他地方。除了諸門、要路與村坊這三類主要地點之外,唐代的某些牓文因其具體的範圍和目的,也在一些特殊的空間牓示。例如,在歸義軍節度使張議潮早年所書的法藏P.3620《諷諫今上破鮮于叔明、令狐峘等請試僧尼及不許交易書》中,最後一行爲皇帝的批答:“敕批:李叔明、令狐峘等所奏並停。牓示僧尼,令知朕意。” 這份批答被要求“牓示僧尼”,應該是張貼於佛教寺院中,以平息鮮于叔明等人建議廢佛帶來的恐慌情緒。
在敦煌吐魯番文書中,保存著一些唐代牓文的原件或抄件,爲我們直觀瞭解牓文的形態與使用提供了寶貴的第一手材料。在此,我們試從文書學角度分析兩件最具代表性的牓文。
本件文書出自吐魯番阿斯塔納509號墓,其背面則是《唐唐昌觀申當觀長生牛羊數狀》 ,關於二者的關係,我們將在下文討論。
唐長孺先生最早研究了這件牓文,他指出,楊志烈擔任的使職是“伊西庭節度使”,而本件牓文内容是解放寺觀依附人口之事,其目的是爲了擴大賦役對象 。隨後,姜伯勤、張弓等先生討論了牓文中反映的西州寺院家人奴婢的放良、寺觀依附人口從奴婢到良人的演變等問題 。不過,關於文書中“近日假託,妄有追呼”的解讀,學界有不同意見。張先生認爲指的是當地某些世俗强家妄造借口,企圖攫奪放良的寺觀賤口,而姜先生則認爲說的是某些僧徒在根據命令將奴婢放良後,又托詞將其“追呼”回去。陳國燦先生則認爲此牓文的主旨要求停止放良活動,以維持既有的統治秩序 。我們認爲,姜先生的分析比較合理,他舉出的阿斯塔納510號墓的一件文書爲證:
注:[108]《唐庭州西海縣橫管狀爲七德寺僧妄理人事》,編號爲73TAM510:03,録文見《吐魯番出土文書》肆,344頁。
姜先生認爲,文書中西州七德寺僧人是所謂的“妄理人”,也就是前述牓文中“妄有追呼”被放良者的僧徒。吳震先生則進一步分析說,這兩件文書雖然出自兩座墓,但具有因果關係,即“因狀出牓”。他還推測,使衙當先發出一個文件來解放寺觀依附人口,結果引起僧徒的反彈,託詞追呼放良奴婢回寺,後者訴於縣司,縣司又狀上使衙,於是使衙正式發出此牓,禁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
至此,《唐寶應元年五月節度使衙牓西州文》的内容已經基本清楚,不過還有深入的空間,在此,我們試圖從文書學的角度來討論這件牓文的文本:
首先,這件牓文實際上只是一個抄件,而非節度使衙發出的原件,因爲在牓文第9行的日期的部分並未鈐印,即没有加蓋伊西庭節度使的官印。如前所述,在正式行用的牓文上,需要加蓋發牓官府的官印,唐《賦役令》第50條就明確規定,每户負擔的租稅數目等,必需先“印署”,然後再牓示於縣門、村坊。此外,從圖版上我們可以看到,節度使楊志烈署名的字體與正文文字體完全一致,顯然出自同一人的手筆。然而如所周知,唐代各種正式公文上,長官只需要簽署自己的名字即可,不需要自己來抄寫整個公文,且他們的押署往往龍飛鳳舞,字體很大,墨蹟很濃,與書手所寫的工整字跡形成鮮明對比。
其次,這件牓文需要與其背面的文書即《唐唐昌觀申當觀長生牛羊數狀》聯繫起來,進行綜合考慮。先録文如下:
如整理者所言,這件狀文的年代當在正面牓文之後。從書寫上來看,文字勾劃塗抹之處甚多,顯然只是一件草稿。狀文與正面牓文之間究竟有無直接關係?榮新江先生曾認爲二者關係密切,在節度使發牓之前,先對寺觀人口與財產進行調查,“牓文背面的唐昌觀文書,大概就是回答這種調查的報告” 。但我們認爲二者看不出有直接關聯,因爲在牓文中完全不涉及寺觀財產問題。
我推測正面的牓文應該是經過西州轉抄的文本,也就是說,伊西庭節度使給西州的牓文原件上肯定有楊志烈本人的簽署并鈐有節度使的官印,西州都督府收到之後,會將其轉抄若干份,其後連寫本州行下的文字,上面所鈐當爲西州官印,只是後面部分今已不存,只留下了轉抄的使牓那一紙。另外,從前面對牓文内容的分析來看,這份牓文主要針對的對象是一些寺觀的僧道“無厭至甚,近日假託,妄有追呼”的現象,故其張貼的主要空間應該就是諸寺觀本身,西州與西海縣的每個寺觀應該都會張貼一份,而本件文書應該就是張貼在唐昌觀的那份牓文。當時過境遷之後,觀内道士就用它來寫狀文的草稿,因爲在西州紙張相當珍貴,政府廢棄的公文往往被寺觀、百姓拿來重復利用。
再次,牓文第7行的“牓西州及西海縣”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問題:從行政程序上來看,節度使牓能否越過州而直接下縣?這份牓文直接發至庭州西海縣,是正常程序還是特例?根據前文分析,唐代敕牓往往需要州縣等地方官府轉録後再行下村坊,赦文也是“各委本道全寫録於縣門牓示”,村坊、要路等只張貼具體的“小牓”。很難想象,在村坊張貼的敕牓會是朝廷直接下發的原件。從我們目前所見到的材料來看,牓文似乎與符、牒等公文一樣,是逐級行下、轉抄的,這點似乎與可以越級行下的“帖”不同。
那麽,爲什麽在這件牓文中,伊西庭節度使會直接牓西海縣呢?我們認爲,這與當時西域特殊的政治軍事形勢有關。在安史之亂時,由於安西、北庭鎮兵精銳調入内地平叛,使吐蕃乘隙而入,於肅宗上元元年(760)一度攻陷北庭,節度使衙被迫移於西州,爲確保西州安全,遂在吐蕃勢力未及的庭州一隅,析輪臺縣地新置西海縣,并割諸寺觀依附人口爲良人以實之 。顯然,當時的庭州還在吐蕃之手,使衙的牓文不得不直接發給西海縣,這應該只是一個非常時期的特例。
值得指出的是,出土這件牓文的阿斯塔納509號墓可能是吐魯番出土文書最爲豐富的墓葬之一,一些著名文書如《石染典過所》、《康失芬行車傷人案卷》及一批武周時期天山府文書等都出自此墓,這自然與墓主張運感的官人身分有關,他曾擔任過天山府的“都帥”,去世時則是沙州“西關鎮將” 。在這個合葬墓中,除了張運感夫婦之外還有一具女尸,其隨葬紙衾上拆出的文書紀年起開元十九年(731),止寶應元年(762) ,我們推測她應該是張運感後娶之妻。在509號墓中出土的與道教有關的文書不止這一件,還包括有大致同時的《唐西州道俗合作梯蹬及鐘記》。從出土文書的情況來看,張運感這位後娶的夫人可能與西州道觀有些關係,故在其紙衾上會出現這類文書。
在英藏敦煌文獻中,保存著一件極爲珍貴的曹氏歸義軍時期的牓文原件,編號爲S.8516,揭自Ch.xxxiii絹畫,共有十餘個殘片,在年代、紙縫等處鈐有“沙州節度使印”數方,押署處爲曹元忠的鳥形畫押 。榮新江先生早就揭示了它的性質與價值 ,坂尻彰宏先生則將這些殘片(A1-8,C4-6)加以綴合,并繪出了綴合之後的示意圖,進而討論了“牓”的書式與機能 。不過,他的標點、録文等存在一些疏漏,特別是他漏掉了C1與C2+C3兩個殘片,其實這兩個殘片雖不能直接綴合,但它們卻是牓文的一部分,而且應該是節度使曹元忠的判文,其相對位置是清楚的。雖然榮新江先生早就指出A、C號殘片屬於同一文書,但魏泓(Susan Whitfield)所編《絲綢之路》一書中隨同他的文章刊佈的彩色拼接圖版上,卻同樣遺漏了這兩個殘片,實屬遺憾 。在此,我們依據圖版重新録文、標點,文字不同者出注說明,標點不同者徑改,并將A、C諸殘片連排如下:
(A1-8)1 敕歸義軍節度使 牓
2 應管内三軍百姓等
3 右奉 處分,蓋聞□
4 封建邑 ,若看土地、
5 山川、阡陌堪居,遂
6 乃置城立社。況河西
7 境部 ,舊日惣 有
8 人民,因 爲土蕃吞
9 侵,便有多投 停
10 廢。伏自
…………………………………………………
11 大王治世,方便再
12 置安城,自把已來,
13 例皆快活。唯殘新
14 鄉要鎮,未及安置
15 軍人。今歲初春,
16 乃遣 少多人口耕
17 種,一熟早得二
18 載喉糧。柴在山
19 頭,便是貧兒活處。
20 仍仰鄉城百姓審
21 細思量,定 莫執
…………………………………………………
22 愚,耽貧過世。丈
23 夫湯突,到處逢
24 財,怕事不行,甚
25 處得物?自今出
26 牓曉示,樂去者牓
27 尾標名。所有欠
28 負諸家債物,官
29 中並賜恩澤填
30 還,不交汝等身上
31 懸欠 ,便可考 聞早
…………………………………………………
32 去揭,安 排次第。及
33 時初春,趁得種田,
34 便見秋時倍熟。一
35 年得利,久後無愁。
36 坐得三歲,二年惣
37
(C1) 38 處各書名姓,
39 仍仰准狀指
40 撝,不合固違
如研究者所指出那樣,這份牓文可能張貼在節度使的衙門(沙州子城)前,其主要内容是向百姓宣告新置了新鄉鎮,希望願意遷居者踴躍報名 。據曾親自整理這件文書原件的榮新江先生見告,文書的背面有漿糊的痕跡,可見它的確是一份實用的牓文。
録文第38—47行爲原C1、C2+C3兩個殘片,其墨蹟較爲濃重,字跡與牓文不同,當非一人所書,從内容來看,似乎正是節度使曹元忠的判文,讓百姓在某處“各書名姓”,結合前文26—27行,應該就是“樂去者牓尾標名”之意。其判文又稱“恐衆不知,一一丁寧,固令曉示,各仰知委”,這些語句正是唐代牓文常見的套話。我們推測,從1—37行的牓文正文,應該是由使衙判官所擬,故第10—12行就有“伏自大王治世,方便再置安城”之語,顯然不是曹元忠的口氣。在這件牓文上,有判官所書正文、曹元忠判文,當然還有最後的押署、鈐印等,所有這些纔構成了一件完整的節度使牓文。
尤其特別的是,這件牓文是一份官民互動式的文書,它在結尾部分留有數紙餘白,供報名移居的百姓填寫。從兩紙分列“新鄉口承人”、“新城口承人”來看,當時移民的目的地不止新鄉一鎮,還包括了新城鎮,而自願移民者,還有來自平康、神沙、玉關等鎮的百姓。從字體來看,這些口承人的簽名字體很小,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無論是正文還是曹元忠判文的字體都很大,按照圖版上的比例尺來看,每個字都在四五釐米左右,故正文每行最多不過8個字,而判文每行僅5個字。字跡大,張貼在牆上纔會更爲醒目,這或許是所有牓文共同的特點。由於資料的限制,我們還不清楚唐代其他牓文是否也有官民互動的現象,但這件牓文實物依然對理解唐代牓文的形態與運作有重要參考價值。
從上文的討論,我們可以得知,在唐代詔敕中常見的“分明告示,咸使知悉”、“告示中外,令知朕意”、“自今已後,明加告示”等語,最後都是要通過牓文來實現。唐代的牓文上承漢代的扁書,下啟宋代的榜諭,是朝廷與各級官府發佈政令的重要渠道。從物質形態來看,漢代的扁書書於竹木之上,懸掛於高處,唐代則主要是用紙張書寫,但也仍然有某些“版牓”的遺存。到了宋代,一些牓文開始使用印刷品來張貼,這無疑大大提高了牓文發佈的效率與傳播廣度。至於宋代鄉村專門用來張貼榜諭的“粉壁”,是從五代開始出現在史籍之中,但在唐代並不常見。
唐代牓文包括了敕牓、地方官府發佈的牓文及軍牓。唐《賦役令》規定:“諸租、調及庸、地租、雜稅,皆明寫應輸物數及應出之户,印署,牓縣門及村坊,使衆庶同知。”但實際上,唐代牓文的内容遠不止此,其内容涉及大赦、慰諭軍民、政策法規等等。牓文發佈的空間主要是發文機關的管轄範圍之内,當然也有個別在隣道張牓的例子(如王智興),但應該並不常見。大多數牓文通常會張貼在諸門(包括城門、衙署門、坊市門等)、要路、村坊及寺院等其他地方,其共同的特點是人多、流動性大,便於信息的傳播。因爲牓文在傳播信息方面的巨大作用,官府往往會對其嚴加控制,對其文辭也會加以要求。例如,齊映《河南府論被謗表》曰:
今月十九日,又得南市署丞張斌狀送留守牒市之意,似欲慰人户,詳其牓内之詞,卻慮搖動愚下。其牒云:“户口流散,村落空虛,恐依山林,變爲狂寇,攘竊道路,隔硋往來者。”今地即王畿,有事尚令密啟;人皆服化,虛詞豈可牓陳?敢言不利府司,又恐惑於遠聴,臣伏以俱承寄任,貴務和同,今日故就皇城自取商議,既至門首,又不見臣。臣憂懼轉深,不敢不奏。其市牓諸縣,見擬移牒,請其且收。
齊映此表的背景尚不清楚,但詳其文意,似是東都留守牒南市,令其發牓慰諭百姓,但齊映認爲其内容是“虛詞”,且可能“搖動愚下”,造成社會動盪,於是建議將這些牓文回收。值得注意的是,南市所發之牓,實爲留守之牒文。
結合傳世文獻與敦煌吐魯番文書中保存的使牓抄件與原件,我們可以分析牓文的公文形態。不難看出,無論是赦書、詔敕還是州縣官府的符、牒、帖等,均可以牓文的形式發佈,通常情況下,上級官府下發的牓文需要經過轉抄之後,纔能在基層張貼,即將接到的牓文轉抄於前,後面則是實際發牓單位的印署,一般不能越級發牓,這是與“帖文”不同之處。從中晚唐到宋代,牓文逐漸成爲一種專門的公文種類,除了敕牓成爲正式王言的一種外,地方官所使用的各種牓諭也日漸規範化,如到任牓、約束牓、曉諭牓等。在宋代《文書式》中就有“曉示”這種公文的格式,特別說明:“内外官司事應衆知者,用此式。用榜者准此。唯年月日下書‘榜’字。友(右)列位依牒式。” 可見,與帖的情形類似,牓也在宋代正式進入《文書式》的規範之中。
各種牓文在唐代的日常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將朝廷的恩典、各級官府的政令、民衆承擔的租賦等直接傳遞到基層社會,有時官員自身的考課與懲戒也會牓示於民衆,這是某種意義上的政務公開。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這是取信於民的一種方式,前引獨孤及所云“懸牓以示之信”,即此之謂也。僖宗中和二年(882)十二月,西川節度使陳敬瑄派軍平定了阡能之亂,史載:
陳敬瑄牓邛州,凡阡能等親黨皆不問。未幾,邛州刺史申捕獲阡能叔父行全家三十五人擊獄,請準法。敬瑄以問孔目官唐溪,對曰:“公已有牓,令勿問,而刺史復捕之,此必有故。今若殺之,豈惟使明公失大信,竊恐阡能之黨紛紛復起矣!”敬瑄從之,遣押牙牛暈往,集衆於州門,破械而釋之。
顯然,公開發布的牓文代表了官府的“大信”,故唐溪建議陳敬瑄遵守承諾,而所派押牙前往邛州釋放阡能叔父時,同樣要“集衆於州門”,以印證牓文之信。此外,民衆的反饋有時也直接標示在牓文之末,這對於提高統治效率、維護社會穩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Public Announcement and the Propagation of Government Decrees in the Tang Dynasty
Lei Wen
In pre-modern societies that lack advanced methods of communication, how to propagate the government decrees from the court and the various levels of the government so that they could reach every individual was a core concern of the state. Among the available methods, issuing public announcement ( bang 牓) was the most common and direct. The types of Tang public announcement continued the Han practices and included edict announcement ( chibang 敕榜), public notices from the local government and military announcement ( junbang 軍牓). The content of these public announcements covered topics such as general amnesty, consolation, policy and regulation. They were often posted at the gates of the city, government bureaus and wards, as well as, at the major intersections and temples. The shared characteristics of these places are the crowds and the traffics, both of which help spreading the information.
Various government documents could be propagated in the form of a public announcement. Under the normal circumstances, the public announcement from higher level of the government had to be copied before being posted at the local level; that is the local official copied the announcement on the front of the page and placed the seal of the office that issued the announcement on the back. No office could make a public announcement beyond its jurisdiction. During the mid-Tang and the Song dynasties, the public announcement increasingly became a specialized genre of government documents. The edict announcement became a form of royal rescript. The various public notices from the local government also became more formalized.
These public announcement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aily governance and social life of the Tang Dynasty. They conveyed to local society information such as the mercy of the court, the policies of various levels of governments, and taxes of the populace. Sometimes, officials would publicly announce their own evaluation and demotions. Such acts represent government transparency in some sense and a way to earn the trust of the peo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