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讲的都是关于实践主体,关于道德意识的主体学说。人作为这样的主体是自由的,道德行为是完全自由的。这样一个主体学说如何从古希腊哲学发展到康德,从康德如何发展到黑格尔以至新黑格尔主义、存在主义,这个过程我算是讲过了,我从人作为道德的、实践的主体的角度把康德前后的历史线索作了上面这样一些简单的描述。我这样做,为的是帮助我们从实践理性的角度来说明和理解康德主体性学说的 历史意义 .。但是,这只是说明了康德主体学说的一半或一个方面,当然这是最重要的一半或最根本的一个方面。康德主体学说还有另外的一半或另外的一个方面,尽管这一半、这方面是从属的。因此,这里还需要介绍一下康德主体学说的另外一半,这就是作为认识主体的一面。
人作为认识的主体,作为逻辑意义的自我,作为思维的自我,康德就这方面提出了他的主体学说。康德从认识论角度所阐明的主体学说究竟是什么?用简单一句话来说,就是强调人在认识中的主观能动性,强调“人为自然立法”。反过来说,没有人的能动性就没有人的主体性。
这个问题,在康德哲学中表现为以下几个对立:第一,表现为知识的两个根源的对立。这里说的知识是指自然科学的知识;两个根源:一个是指感性,一个是指知性。第二,表现为“表现”(Erscheinung)和“现象”(Phenomena)的对立。“表现”是指感性直观中未经规定的东西。“现象”则是指感性直观中的东西经过知性的因果必然性等范畴规定了的东西。康德说:“表现就它们作为依据范畴的统一性的对象而被思维而言,就称为现象。” 诺曼·康蒲·斯密解释说:“表现(Erscheinung)的定义是直觉的未确定的对象。所云未确定的对象的意思,如我们曾看到,是指只是所与的感性内容。一经这些内容为范畴所确定,它们就成为现象。” 当然,正如斯密所进一步指出的,“表现和现象的这种区别不是康德所主张的。他更惯于把范畴化的对象说为表现。在《批判》一书中现象这名词比较是少见的” 。撇开名词的用法问题不谈,无论如何,在康德哲学中,这种对立是存在的。上面的两个对立都是属于现象世界的对立,都是理论理性内部的对立,换句话说,都是属于认识范围内的对立。前面讲的四种对立,即现象与本体的对立,知性与理性的对立,理论与实践的对立,必然与自由的对立,乃是更大领域和范围内的对立。现在讲的两种对立,是较小领域,即现象范围内的对立。前面讲的四种对立,强调的是人是实践的主体;这里讲的两种对立,强调的是人是认识的主体。
认识主体的两种对立,实际上表现了人的认识能力对于我们所要把握的东西进行的两次综合。第一次综合是直观的综合,就是把感觉材料纳入到时间和空间这两种先天直观形式中,这是一种低级的综合。通过这种综合,我们得到的是感性知识。在康德看来,如果没有时间和空间的直观形式,感觉到的东西是混沌的、杂乱的。
第二次综合,即将感觉材料经过时间和空间的直观形式加以整理,这里已经有了人的主体的能动作用,已经表现了人的主体性,但我们得到的感性知识仍然是零散的。为了获得科学知识,必须对感性知识作进一步的综合,即第二次综合,这是知性的综合,就是把感性知识纳入知性范畴,诸如:原因、结果,必然、偶然,存在、非存在,可能、现实,等等。经过知性范畴的整理,才谈得上科学知识,所以人的认识能力要进行第二次的综合。
这两次综合的主体是谁?都是自我。所以感性和知性这两个知识之根都有同一个源,这同一个源就是人这个主体。而这个源本身在康德看来又是不可知的。
康德认为,自我是获得知识的逻辑的必要的条件,也就是知识的“形式的条件”。既然有形式的条件,那么就必然有内容的条件,即材料方面的条件。总之,要获得知识,既要有形式的条件,又要有材料的条件。材料是外在的,按通常的说法来说,是物自身刺激我们的感官而引起的。但是康德感兴趣的,不在于知识的材料方面的条件。在他看来,构成知识的重要的条件是形式,而形式条件就是自我,没有自我这个主体,就不能构成知识,康德的重点就在这里。康德认为,自我是一切知识的逻辑前提,“意识的综合统一,是一切知识的客观条件” 。可是,我们的知识,总是存在于内与外、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之中,单独的外来的东西,或单独的我,都不能形成知识,既不能先有我,也不能先有对象,必须在主体与客体发生关系时才能产生知识。要是两者分开,认为先有我后有对象,或先有对象后有我,都是不行的。所以康德反对那种认为先有物(对象)后有认识的唯物论的观点,同时他也不同意那种认为先有我后有对象的唯心主义的看法。
康德哲学强调的主体是知识的形式条件,自我是知识的先决条件,这究竟是什么意思?用一般西方唯心主义哲学家所惯于使用的语言来说,就是所谓“逻辑在先”:自我是逻辑上先于知识的,而不是时间上先于知识。知识必须有一个先决条件,有逻辑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自我是在先的。我们平常说“在先”,总是指时间上在先,先有二个我,然后才进行认识,这是符合我们常识的看法的。但是,康德并不是这样看。他认为,如果从时间上说,不在认识过程中间,根本谈不上物与我。在认识过程中物与我总是同时交互作用的,而且总是有一个最根本的。在康德看来,这个最根本的东西、最本质的东西就是自我。举例说: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当我们说本质先于现象时,这是指本质是最根本的,本质是现象的基础、前提,无本质就无现象。这个意思,用西方哲学家的语言来表述,就是本质逻辑上先于现象,即本质是“逻辑在先”。可见,说本质逻辑上先于现象,并不是指本质是昨天已存在,现象是今天才有的,并不是说先有本质,过了一个星期,或过了一秒钟才有现象。我们平常说本质先于现象,显然不是指时间上在先,而是指“逻辑上在先”,指本质是现象的基础、根据、前提。说自我先于知识,也是这个意思,就是说,自我、主体是经验对象之所以能成立的理由、根据。
在康德那里,我们对于一个东西的知识必须有自我的先天形式为其条件,作为逻辑前提。具体来说,要有时间、空间,以及必然性、因果性等范畴;没有这些时空、概念、范畴,我们就不可能有科学知识,时空、概念、范畴就是科学知识的逻辑前提。例如,我们要获得方、圆的知识,必须有方、圆的概念作为先天的逻辑前提,即没有方、圆概念就没有方、圆的知识。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讲知识的前提,讲知识如何成立,重点就是要说明这个道理。
康德这种思想最早是从柏拉图那里来的。所以这里我们要略微回顾一下柏拉图的理念论,这样可以使我们进一步理解康德的自我是知识的前提的意思。
我们知道,按照柏拉图的理念论,世界分为理念世界和感性世界,他强调理念世界在先,感性世界在后。这个先后,也不是时间上的先后,而是逻辑上的先后。例如,为什么说这张桌子是长方形的,就必须以长方的概念为前提,不然的话,你怎么能说这张桌子是长方形的!你所以说张三、李四是人,是因为你已经有了人的理念作为逻辑前提,没有这个先决条件,你就不会说他是人。这就是柏拉图的理念是逻辑上在先的学说。柏拉图和康德都是主张概念(柏拉图称之为理念)逻辑上在先的,从总的来说是一致的,但是两者又有不一样的地方。柏拉图是把理念世界看成是感性世界的模型,感性世界是理念世界的摹本,摹本总不如原本,具体事物总不如理念那么理想。康德发展了柏拉图的思想,康德认为概念、范畴是属于自我的东西,是属于先验的我的东西。概念、范畴是一个知识对象所以成立的条件。没有自我这个前提,没有概念、范畴这个先决条件,认识活动就没有,而且被认识的、被经验的对象也不存在。所以,康德说:自我是经验活动以及经验对象的逻辑前提。总起来说,主体、自我在认识活动中起主导的、决定的作用。柏拉图是客观唯心论,康德是主观唯心论,这是康德和柏拉图不同的地方。
康德关于自我逻辑在先的思想,更直接地说,也是在批判旧形而上学(旧玄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康德说的旧形而上学不仅包括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的唯理论,18世纪法国唯物论,甚至在一定意义上也包括贝克莱的主观唯心主义。康德着重批评了两方面的代表人物,一个是贝克莱的玄学,一个是莱布尼茨的玄学。
先说康德对贝克莱的批评。贝克莱把自我看作一个实体,把实体看成好像是一个实际存在的东西。所以在康德看来,贝克莱的哲学是心理学的玄学,心理学玄学以我(主体)为实体,而这个我不提供统一性,不提供普遍性、必然性。在贝克莱看来,世界上的一切存在都只是两个方面:一个是精神实体,即自我,一个是精神实体的感觉,或感觉的复合。对此,康德提出两点异议:第一,康德反对把自我看成是一个实体性的东西。他说:“我称每一事物(Ding)为实体,其意义仅仅在于我以之与事物的宾词及规定相区别而言。现在在我们的一切思维中,我是主体;思维仅作为规定而属于我,而此外则不能用作其他一个事物的规定。” 康德认为,自我不是一个实体性的东西,如果是一个实体性的东西的话,那么,自我就是一个认识的对象,就可以用普通的名词、概念去说明它。但是自我只能去认识别的东西,而它自身不能被认识,即不是认识的对象。他说:“‘实体’这个名称如果是指能被给予我们的一个对象而言,如果实体为产生知识的事物,那它就必须基于一个永恒的直观而成为我们所有概念的对象,仅仅这样,它才成为概念的客观实在性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但在内直观中并没有永恒的东西,因为‘我’仅仅是对我所思维的意识。所以只要我们不超出单纯的思维以外,我们就没有必要条件把实体概念……应用在作为思维存在的自我。” 实际上,康德的自我就是多样性的统一性,万物统一于先验自我。同时,如果自我是一个东西,那么这个东西以外还有别的东西存在,而自我却是无所不包的统一性。第二,康德反对贝克莱把我看成感觉的我。在贝克莱看来,物是“观念的集合”,而他所说的观念就是硬、软、热、冷、颜色、滋味、气味等等的感觉,而不是抽象的思维,这样,他就把人降低为感觉的人,否认了人的思维,否认了普遍性和必然性。康德认为,人是思维的主体,自我具有先天概念、范畴,由于思维的能动性,即先验的统觉的作用,对象才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
康德对唯理论的玄学的批评,集中在对唯理论主要代表人物莱布尼茨身上。康德认为:莱布尼茨的哲学是独断论的玄学,莱布尼茨比贝克莱前进了一步,因为莱布尼茨承认主体能够提供统一性。但他看不到人们认识过程中的矛盾,认为普遍性、必然性可以直接地运用于事物本身,或者说用于“物自体”。这就是独断论的玄学。康德认为,人在认识过程中是有矛盾的,人不能简单地用有限的、有条件的名词概念来说明无限的“物自体”。
以上说明了康德强调的主体学说,一方面是继承了柏拉图的思想,另一方面也是在对贝克莱、莱布尼茨的批评中建立起来的。由此,康德得出了结论:物自身(物自体)不是一个实体,作为主体的自我也不是一个实体,自我不是认识的对象,自我是认识对象之所以成立的理由或先决条件。这是康德在认识方面的主体学说的核心。没有自我,就没有知识,也就没有知识的对象,这就是他有名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过去大家都认为没有对象就没有知识,没有自我。现在康德却把这种看法颠倒过来,认为没有自我就没有认识的对象。这样,康德把过去那种以自然为中心,人的认识围绕自然(对象)而旋转的看法,变成以人的自我、主体为中心,自然、本体围绕着自我、主体而旋转的观念。在康德看来,只有这样看问题,才能真正说明认识中的主体与客体的逻辑的必然的一致性。康德以此来说明人的主观能动性。
以上是康德的主体学说的第二方面的基本内容,也是整个《纯粹理性批判》一书要讲的具体问题。
总结这一讲,我们可以看出,人作为主体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践的主体;一是认识的主体。这两个意义的主体的关系是怎样的呢?第一;这两个意义的主体乃是同一个自我,我们并不是把人分为两半,而是讲同一个主体的两个方面,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考察自我。第二,无论是实践的主体,还是认识的主体,它都是指统一性,都是指独立自主性,包括我们说的主观能动性。第三,作为实践的主体要高于作为认识的主体,这就是实践高于认识,自由高于必然,道德高于知识。自由是人的本质,自我决定是人的本质。康德早先受莱布尼茨的影响,注重知识,以为知识就使人具有尊严,后来受卢梭的影响,注重人的自由本质,认为人的自由、人的权利才是真正尊严之所在。康德哲学特别强调人不仅作为认识的主体,更重要的是作为自由的实践主体。人作为人不仅仅是学习这一方面的知识或那一方面的知识,不仅仅是做这一方面的工作或那一方面的工作,而且是自由的人。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尽管讲了那么多认识论的内容,但他讲认识论的最终目的却在于说明这一点:人是自由的。这个思想暗含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康德在写完这部著作后寄给他的朋友、普鲁士教育大臣瑞特立芝(Zedlitz),得到这位教育大臣的赞赏。他以敏锐的眼光看出康德此书的用意不在认识论,讲认识论实际上是为了讲人的主体性,不仅讲人作为一个认识的主体,而且更重要的是讲人作为实践的主体,人的本质在于做一个自由的人,做一个有真正尊严的人。所以这位教育大臣在给康德的回信中写了这样一段话:“如果你的发明力量能伸张到这么远,请建议用什么方法能使各大学的学生规避那些为着面包与牛油的学业,而使他们理解到,他们那一点点的法学,甚至他们的科学与医学,都大大地更为容易学会而稳当地应用,只要他们掌握了更多的哲学知识。他们作法官、律师、牧师和医生,每天只是几小时;但是在这几小时和一日其余的时间内,他们是人,而需要其他的科学。”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人作为自由的主体,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行、做某件事情的工具,因为在从事这些具体工作的几个小时内以及这几个小时以外,他们还是能做出自我决定的自由的人。这同康德讲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具有相同的意义。可以说,这位教育大臣的话对于《纯粹理性批判》一书的目的,正是画龙点睛之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