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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女當戶給田嗎?
——以唐《田令》“當戶給田”條爲中心

羅彤華

一、前 言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的發現,帶給學界許多新的研究課題,本文是從《天聖田令》復原爲唐令“當戶給田”條與諸書的比對中,覺察諸書所載似有商榷的必要。《天聖令》復原之唐令該條作

諸黃小中男女及老男、篤疾、寡妻妾當戶者,各給永業田貳十畝,口分田三十畝。

仁井田陞據《通典》、《冊府元龜》等書復原該條,除了“永業田貳十畝”,“貳”作“二”之外,另有兩個重要的不同處,一是“黃小中男女”,作“黃小中丁男女”,另一是“口分田三十畝”,作“口分田二十畝” 。後一不同處,王永興早已指出,他根據出土文書的實例,認爲當戶者的口分田應是三十畝。而池田溫在校正《唐令拾遺》該條時,也持同樣觀點。至於前一不同處,王永興認爲宜衍“丁男子及”四字,戴建國認同其衍“丁”字,但據《通典》各校本以爲應保留並改作“男女”二字。池田溫則似乎贊同《唐令拾遺》這句的復原

當戶所給口分田數,學者們的意見比較一致,多以爲《通典》等書誤載,當作“口分田三十畝”,如今印證《天聖令》復原之唐令該句,顯示學者們的看法是正確的,也突顯《天聖令》的史料價值不容忽視。但是,“黃小中男女”一句該如何看待?學者們的意見頗爲分歧,戴建國雖然傾向《天聖田令》提法,卻未說明理由;其他諸古籍及據以復原的唐令該條,則一面倒的認爲是“黃小中丁男女”。一字之差,實牽涉到唐代的制度問題,亦即丁女當戶給田嗎?田令規定了各種身分、當戶不當戶的給田,如果連當戶的黃小中男女都給田,我們還能懷疑丁女當戶不給田嗎?而《天聖田令》的“黃小中男女”是單純的書手抄寫遺漏嗎?丁女當戶給田與否,包含兩個層面的問題,需先考慮丁女可以當戶嗎?唐代當戶者中有注明丁女身分者嗎?在前提確定之後,纔能再問丁女當戶是否給田,或如何給田。

當戶給田不始於唐代,北魏《太和令》裏已見端倪,本文溯其法源,說明其特色,以便與唐令做比較。唐自武德七年(624)立制後多次修令,本文一方面追索令文演變的軌跡,再方面擬由出土文書對照制度的運作,檢視各身分之當戶給田始於何時,是否與目前所知令文相一致,並期能解開丁女當戶是否給田之謎,從而復原唐令該條之字句。

二、當戶給田的法令演變

唐令“當戶給田”條可以上推到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頒佈的均田詔,《魏書》卷一一○《食貨志》載其內容爲

諸有舉戶老小癃殘無授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還所受。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受婦田。

從文意看,授與半夫田的情況有三種,一是戶內盡爲老小癃殘者,二是年十一以上者,三是癃殘者。北魏男夫年15—70授與露(正)田40畝、倍田40畝、桑田20畝,合計一夫100畝。而半夫田指露田20畝、倍田20畝,但不包括不還授的桑田 。舉戶老小癃殘之授田,西村元佑認爲只限於戶主,不包括戶內其他成員 。年十一以上者應該也是指戶主,鈴木俊推測爲中男 。至於第三種情況的癃者,爲免與第一種情況相重合,可能係對非戶主,或不當戶者之授田。按均田令的規定,老免則還田,而此處“年逾七十者不還所受”,顯然爲特殊狀況,指老男當戶而言,可是因其未必皆舉戶老小癃殘無田者,所以應不是只授半夫田,而是與男夫田數相當。

本條所載的最後一種情形是寡婦守志者免課,亦授婦田。均田制下土地與租調相對應,北魏對婦人受田與賦課,婦人是指已婚女性,未婚者不在限內 。婦田既授予一般已婚女性,政府對守寡者的兩項優惠是,仍可保有婦田而不回收,有土地而不必賦課。西魏文書的情形大抵沿襲且反映北魏的制度,《西魏大統十三年(547)瓜州効穀郡計帳文書》的王皮亂戶,有一位27歲的未婚女性,記爲“中女”,從其戶後面的受田項與賦課項知,該“中女”既不受田,也不賦課 ,或許只有在其嫁入夫家後,纔能將身分改爲“丁妻”,受田並賦課。不過寡婦守志條並不以當戶爲要件,這是與前述諸項最大不同處。

政府實施當戶給田的目的,意在照顧貧苦無依的弱勢家口,而對寡婦守志者,則於保障生活之外,還寓有表彰的作用。北齊、北周、隋的均田令,皆未見當戶給田條,這不意味著已廢止此法,反而可能是遵循北魏之制而不繁於詳載,正因如此,該法意纔能順勢延續到唐代,而爲唐政府繼承且發揚光大。

唐代多次修令,當戶給田條多少有些變動,武德七年始定律令時,已對當戶給田做了初步規劃,《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

丁男中男給(田)一頃,篤疾、廢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爲戶者,加二十畝。

《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在篤疾、廢疾之前加“老”字,這是否就是《武德令》的規定,不很確定。總之,《武德令》的特別受田對象,無論是只有寡、疾,還是亦包括老在內,都比《太和令》的老小癃殘寡及中男當戶可以給田,範圍要限縮些。但這是由於載錄缺漏所致,還是《武德令》不考慮(老)小中男之當戶者,猶有斟酌餘地。不過,《武德令》不問寡、疾當戶或不當戶均給田,而且當戶者加20畝,其照顧之意又較《太和令》周到。《武德令》還明言寡婦包含妻妾在內,也比太和令的語意清楚。

開元七年(719)令的當戶給田條,確實考量了老男給田的問題,《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

丁男、中男以一頃(中男年十八以上者,亦依丁男給)。老男、篤疾、廢疾以四十畝。寡妻妾以三十畝。若爲戶者,則減丁之半。

《武德令》與《開元七年令》都未言及老、疾、寡之給田種類,如參考《通典》卷二《食貨·田制》的《開元二十五年令》,不當戶的老、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給口分田三十畝,可以推測《武德令》與《開元七年令》所給不當戶之老、疾、寡土地,亦屬口分田。至於爲戶主之老、疾、寡給田“減丁之半”,同樣可比照《開元二十五年令》的當戶者:“各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二(三)十畝”,即合得五十畝,爲丁男百畝之半。

唐代的當戶給田條,直到《開元七年令》,都還未以老、疾、寡之外的其他身份爲受田對象,文獻資料中首度出現對黃小中(丁)男女當戶者受田的,是《開元二十五年令》。開元後期均田制的實施已是強弩之末,頗有瀕臨瓦解之虞,此時纔提出對黃小中(丁)男女當戶者的受田,是否已嫌太晚?如果由此角度來思量,也未嘗不能懷疑黃小中(丁)男女當戶者的受田,在《開元二十五年令》以前已有之,只是令文未完整保留下來而已。但若換個角度來推敲,或許正因土地分配不足,家庭生計困頓,政府纔發現只以老、疾、寡當戶給田爲對象有死角,因而在開元二十五年修令時,將照顧範圍擴大到黃小中(丁)男女當戶者。這樣看來,《開元二十五年令》的黃小中(丁)男女當戶者受田,是延續舊制,或純然創新,似乎還有探討的空間。以下先將《武德七年令》、《開元七年令》、《開元二十五年令》的受田對象與受田數表列出來,以便與籍帳所見之情形做比對。

唐各期均田令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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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武德七年令出自《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開元七年令》出自《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開元二十五年令》出自《通典》卷二《食貨·田制下》,老疾寡等當戶之口分田數,據《唐令拾遺補》與《天聖令》復原唐令修改。

2.丁女可否當戶,尚有疑義,用〔 〕括起。

3.此爲寬鄉的受田標準,狹鄉則減寬鄉口分之半。

總括來說,至遲到開元二十五年,除了老女及有疑義的丁女當戶者之外,其他身份的當戶者都有受田資格。老女當戶者之所以被排除在外,應與時人鮮能如此長壽,又鮮有不婚之狀態有關,但這與《西魏大統十三年瓜州効穀郡計帳文書》的老女當戶給田,不當戶不給田的情形不太相同 。在出土文書籍帳中,尚見到老男妻、老寡等稱呼,只在《大曆四年(769)手實》,見到一次老女這樣的用語 ,大概因爲老女當戶的情況太過罕見,所以唐代各令從不考慮對其受田。然而,丁女當戶受田與否的問題,可能就比較麻煩,既然黃小中女當戶者都給田,丁女當戶者有什麽理由不給田?《通典》、《冊府元龜》等書都作“黃小中丁男女”,也因此丁女當戶給田被順理成章的認可,而從無人懷疑。可是,當《天聖田令》復原之唐令該條作“黃小中男女”時,不免讓人興起丁女能否當戶,并及能否受田的問題,以下就從出土文書的實例中尋求解答。

三、出土文書的實例印證

籍帳中詳列各戶的家口狀況,可以知道戶主的丁中與成員的身份;籍後通常會列出合應受田數,可由田令規定,據以判斷各種身份者的受田數,並反過來印證均田制之下丁女可否當戶,可否受田。

先以敦煌籍當戶給田情形論之。老男當戶之田令,目前所知,始見於開元七年,但《開元四年沙州敦煌縣慈惠鄉籍》余善意戶已有老男當戶給田的實例 ,唯據合應受田數推算,老男當戶得田60畝,較《開元七年令》、《開元二十五年令》的數額爲高。該籍其餘四戶的給田數經精算後,皆與合應受田數相當,楊法子戶、董思勗戶兩位寡不當戶都受田30畝,董思勗本人是白丁殘疾,非篤疾、廢疾,仍以丁男百畝計。該籍各戶的受田顯然有本有據,不是隨意編造,則余善意老男當戶得田60畝,可能是《開元七年令》以前的受田標準。但自《開元七年令》頒佈後,敦煌各籍直到大曆四年的《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宜禾里手實》,老男當戶者已無例外地都受田50畝,這大概已成爲開元七年之後的定例。

篤疾、廢疾的受田,只有《大曆四年手實》令狐進堯戶一例,該戶受田口是戶主58歲老男上柱國與40歲廢疾亡叔男。如按照《開元二十五年令》,老男當戶50畝,上柱國給田30頃,廢疾不當戶40畝,園宅地1畝,合計爲30頃91畝纔是,可是比籍中所載合應受田31頃1畝少了10畝 。二者略有差距的原因,若非手實載錄錯誤,就有可能是大曆年間將廢疾不當戶的受田數調高爲50畝

在寡婦受田方面,最早自《周大足元年(701)沙州敦煌縣效穀鄉籍》得知 ,寡婦不當戶已按30畝的標準受田,而且這個制度一直持續到《大曆四年手實》都未改變。至於《天寶六載(747)敦煌郡敦煌縣龍勒鄉都鄉里籍》的曹思禮戶,受田口實爲三丁一寡,政府造籍時可能忽略寡母已死,所以應受田數與籍中所載剛好相差30畝 ,這可能是一項錯誤,並非寡婦不當戶的受田數改變。類似情形亦見於《大曆四年手實》的唐元欽戶,亡兄寡妻大概也死了,所以籍中應受田數少了30畝

寡婦當戶的受田,出土文書所見,自《開元十年沙州敦煌縣懸泉鄉籍》的氾尚元戶以來 ,似無例外地都是受田50畝,唯獨《大曆四年手實》李大娘戶,因有餘力買田,所以合應受田數是59畝,而非常例的51畝(1畝爲居住園宅地) 。一個頗令人矚目的現象是《開元四年沙州敦煌縣慈惠鄉籍》的王妙智戶 ,戶主在未出嫁前,應以寡婦當戶的身份受田,方其於《先天二年(713)籍》後再嫁,戶內唯一的18歲中女應順勢爲戶主,而該女於《開元三年帳》後亦出嫁。按田令,王妙智以寡婦當戶,應受田50畝,其再嫁後,如當時尚無中女當戶給田之制,則這50畝地需依嫁退之例還公 。反之,如開元四年以前已許中女當戶給田,則寡母再嫁後之田應回給當戶之女,而且按唐令:“其退田戶內,有合進受者,雖不課役,先聽自取,有餘收授。” 即兩位當戶者的田數如不相同,應依有餘收授法辦理。進而言之,如該戶之中女戶主亦出嫁,戶內已無他人,則給田當依出嫁絕退方式收還給國家。王妙智戶未見合應受田,想來是嫁退的結果,只是尚難判斷開元四年是否已有中女當戶給田的規定。

北朝的均田令是對婦人受田的,隋煬帝可能基於人口增加,受田困難,以及有鑒於北齊之爲避課役,而籍多無妻,遂廢止婦人受田 。唐代原則上亦不對婦人受田,但始終保持對寡婦的給田優待。只是戶內若無男子,必須由其他未婚女性當戶時,唐政府如何看待這些弱勢者呢?《天寶六載敦煌郡敦煌縣龍勒鄉都鄉里籍》的令狐仙尚戶,戶主是33歲的姊,戶內還有28歲的妹,兩人身份均注爲“中女”,合應受田數是51畝 。據天寶三載十二月赦,年十八以上爲中男,二十三以上爲成丁 。按理說,令狐仙尚姊妹的身份應是“丁女”纔對,可是戶籍裏注爲“中女”,該戶受田51畝,扣除1畝居住園宅地,易言之,中女當戶國家給田50畝,正合於《開元二十五年田令》的標準。

令狐仙尚姊妹的身份並非誤記,因爲在《大曆四年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宜禾里手實》裏看到更多這樣的例子,如戶主李真如年42歲,記爲中女;戶主李仙仙年41歲,亦爲中女,戶內還有76歲寡母,二戶注記皆爲“乾元三年籍後死”,都不記合應受田數 。後者情況蓋類似於前述的王妙智戶,寡母之受田與中女當戶之受田均已還公。另外,戶主張介介是64歲的老女,戶內還有39歲的中女,該戶因全戶死,除籍,未見受田 。老女這樣的用語,敦煌籍中僅此一見。至於老女當戶是否給田,因目前只有此一例,尚不足以爲證。可以確知大曆年間中女當戶給田的有令狐娘子等戶,廣德元年(763)七月赦:“天下男子宜二十五歲成丁,五十五入老。” 戶主令狐娘子剛好25歲,身份應是丁女,注記卻仍爲“中女”,戶內還有44歲的寡母,籍上載合應受田81畝,其分配該是中女當戶50畝,寡不當戶30畝,1畝園宅地 。《大曆四年手實》真正以中女當戶的,是24歲的張可曾戶 ,戶內也有一位寡母,其給田情形完全與令狐娘子戶相同。

從上述的討論可知,敦煌籍中尚無法在開元二十五年以前見到中女當戶給田的例子,則《開元七年令》是否已有“黃小中(丁)男女”受田的法規,還很難說。但天寶六載以後中女當戶確實給田,其數且與《開元二十五年令》相當,顯然是有法令根據的。另外,《天寶六載籍》的徐庭芝戶出現小男當戶給田的例子,其受田數扣除兩寡不當戶各30畝,及2畝園宅地,則小男當戶正好給田50畝 。從敦煌籍所見中女、小男當戶給田之實例,我們只能保守地認爲唐朝確於開元二十五年實施“黃小中(丁)男女”當戶給田的制度,至於能否上推到《開元七年令》或更前,恐怕還有待其他史料來證明。

還有一個問題值得特別探討,就是丁女當戶是否給田?《通典》等書皆載“黃小中丁男女”,明鈔本《天聖田令》則獨爲“黃小中男女”,就前述敦煌籍實例來看,身份注記不見“丁女”一詞,所有丁年之女性,已婚者稱“丁妻”,夫亡者稱“寡”,不注婚姻狀態者皆改稱爲“中女”,其中不乏四、五十歲的女性。這些中女未必不曾結婚,如《大曆四年手實》,安大忠戶的亡叔妻張37歲,身份竟是“中女”,同戶另位亡叔欽妻張44歲,身份則注爲“寡”。敦煌籍通常將嫁入守寡者注爲“寡”,而前人可能誤記爲“中女”,但也正由這項誤記,讓人對敦煌籍中的“中女”不乏諸多聯想。或許已入丁年的“中女”,是未婚或失婚歸宗者的代稱,故常見姑、姊、妹等用之,其與在夫家守寡者注爲“寡”不同。既然敦煌籍未見“丁女”身分,也就當然不可能有“丁女”當戶或“丁女”當戶給田的情形,但這並不表示不會出現已入丁年的女性戶主,也不表示此等女性戶主不能當戶,不能因此受田,如前述的令狐仙尚與令狐娘子,都以丁年之“中女”身份當戶受田50畝,正合於諸書與《天聖令》復原之唐令中女當戶給田之標準。雖然不太清楚唐政府爲何不讓“丁女”爲戶主,不過由敦煌籍的實例證明,入丁年的女性戶主是可以給田的,只是其名義改爲“中女”當戶給田。

吐魯番籍在家口身份的表述上與敦煌籍頗不相同,如《神龍三年(707)高昌縣崇化鄉點籍樣》與《開元十九年西州柳中縣高寧鄉籍》裏,數見“丁女”這樣的身份注記,並未皆如敦煌籍那樣改稱爲“中女”。但是吐魯番文書裏有一個唐代法令與敦煌籍裏都不曾出現的名詞:“戶主大女”。在吐魯番籍與田畝簿中,凡女性當戶者,除了小女、黃女稱“戶主小女”、“戶主黃女”外,其他中女、丁女、丁寡、老寡等一律稱爲“戶主大女”,如《周載初元年(690)西州高昌縣寧和才等戶手實》的楊支香、曹多富戶 ,《周天授三年?(692?)西州籍》的史女輩(?)戶 ,《唐諸戶丁口配田簿》的苻姚妃等戶 ,《開元二年西州柳中縣康安住等戶籍》的令狐伯香戶 ,《開元四年西州柳中縣高寧鄉籍》的白小尚、陰婆記戶 ,以及《神龍三年點籍樣》裏近十戶的戶主大女 ,還有《開元以後雷端勝等戶田畝簿》已失姓名的戶主大女 。其中,《神龍三年點籍樣》的戶主大女劉戍,就清楚注出是44歲丁女 。爲何西州當地用“戶主大女”來取代中丁老寡,令人費解,但卻隱約透露出政府有意要避開某些敏感身份,所以纔用概括性語詞,含混帶過。

吐魯番籍與田畝簿殘損嚴重,完整的受田戶不多,戶主大女的受田情形所知更有限,如《周載初元年手實》的楊支香戶 ,其身份應是丁寡,但未如其他各戶那樣自報合受田數,似乎並未受田。《神龍三年點籍樣》的陰阿孫戶 ,也是丁寡,戶內別無他人,但注有“合已受”若干畝。楊支香與陰阿孫同樣是丁寡,但一有田,一無田,這可能不是籍帳登錄有誤,或政府配田有錯,而是合受田數與應受田數其實是兩回事。楊支香戶實未受田,但不代表她非應受田戶,也就是說,西州政府未必違反寡婦給田的規定。開元四年與開元十九年《西州柳中縣高寧鄉》二籍,可以證明合受田外還有應受田一項,如陰婆記戶唯丁寡一人,雖然僅殘存已受田部分,但依該籍慣例,還應載“應受田”若干畝 。從丁寡的情形推測,各類籍帳中的戶主大女,不載已受田數,未必表示不應受田;凡已給田者,其爲應受田戶的可能性極高。由是判斷,《神龍三年點籍樣》的戶主大女劉戍,既然注出“合已受”若干畝,無異表明其爲應受田戶。劉戍是44歲丁女,儘管當戶改稱爲“戶主大女”,其可以受田卻是不爭的事實。丁年女性戶主受田,敦煌籍稱爲“中女”,出現於天寶六載,吐魯番籍稱爲“戶主大女”,更提前到神龍三年,因此唐令“黃小中男女”當戶給田是否始自《開元二十五年令》,頗有可疑。再者,《開元四年西州高昌縣安西鄉安樂里籍》的宋捌子戶,戶主年僅11,或許是小男當戶,戶內還有一位30多歲的寡母,該戶應受田數是51畝 。如果當時田令已許可“黃小中男女”當戶給田,則西州狹鄉依照減寬鄉口分之半的制度,小男當戶應給永業田20畝,口分田15畝,外加寡母不當戶的口分田15畝,以及園宅地1畝,正好是籍中所載的51畝。這樣看來,小男當戶給田的法令,可能又要從《開元二十五年令》,向前推到開元四年以前已實施。

目前雖然只在《開元二十五年令》見到“黃小中男女”當戶給田,不過從出土文書的實例證明,小男當戶給田,以及中女戶主或戶主大女之給田,都在此之前已按照相關法令來執行。如果小男、中女等身分的當戶給田是同時考慮的政策,那麽小男當戶給田不必延遲到開元四年,在神龍三年以前就與中女戶主或戶主大女等同時獲得受田,而《開元七年令》這部分的史料就顯然有闕文。

最後,回到本文的關注點——丁女當戶給田嗎?我們還是必須從出土文書中尋找答案。據前文所述,敦煌與吐魯番籍帳都受田給丁年女戶主,但也都不直接稱這些女戶主爲丁女,而改以中女或大女的身份給田,爲何如此大費周章?最可能的原因就是田令不言丁女當戶給田。事實上,丁年女戶主在社會上必然存在,田令如果連黃、小女戶主,或丁寡、老寡戶主都給田,有什麽理由不給丁年女戶主?不照顧她的生活?地方政府明知田令的規定有疏漏,也只好變通行事,權宜辦理,纔出現改變身份,或創出新身份等怪異現象。由此我們或許可以說,唐代田令的當戶給田條,除了老男與疾寡之外,似乎只以黃小中男女當戶者爲給田對象,不包括丁女當戶者在內。因此,仁井田陞據諸典籍復原的《開元二十五年田令》“黃小中丁男女”當戶者給田是錯誤的,應從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田令》所附之唐令改爲“黃小中男女”當戶者給田。

唐令的當戶給田條是原則性規定 ,但何以排除老女、丁女當戶者給田,很令人費解。唐代社會中,終身未婚的在家老女極爲罕見,出家者則應另有僧尼籍。而法定的婚齡約在13—15歲以上 ,墓誌銘實測的婚齡集中在14—18歲間 ,亦即21歲以上未婚的丁女實不多見,由丁女當戶應該更少。這不是說家中不可能有丁年女性,但通常非妻即寡,妻不當戶,無需給田,寡則無論當戶與否,都要給田。既然家中理論上已無未婚之丁女、老女,而丁女、老女當戶又屬例外,則唐令的當戶給田條,實無必要將其列入原則性規定,這或許就是該條未提丁女、老女的原因。

然而在實際生活中,情況未必如政府所想的那麽單純。出土文書裏,我們看到不少戶內有已入丁年,而無婚配情形,甚且至四、五十歲的姑、姊、妹等女性。西北地區戰爭、徭役多,丁男被徵調或傷亡者多,或許有些丁年女性因此遲遲未婚 。在室丁女若由家庭供養,自然不涉及當戶給田的問題;但她要是成爲戶主,問題就很棘手,因爲中央似乎不曾想到修改不合理的法令規定,也似乎没有用格填補這項法令漏洞,蓋直到《大曆手實》都未見“丁女”當戶給田之例。而地方政府卻不能不顧及丁女當戶者的生活,也必須維持當戶給田的公平合理性,所以只能以改換丁年女性身份的方式,迂迴給田,期能避開法禁,又不失人情與現實。

依實例所見,如果說家中的姑、姊、妹等丁年女性全都是未婚,或嫁後戶口未削,也很難令人置信 。另個可能的推測是,其中不乏因離、寡而失婚歸宗者,其中可能又以寡爲多,她們不應以妻的身份注記於本家 ,又非在夫家守寡,何況一旦列爲寡,政府就要給田,讓已經吃緊的土地不足問題,更復雪上加霜。而自唐初起,考課的因素也使官吏很忌諱將其注爲寡,《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太宗方銳意於治,官吏考課,鰥寡少者進考,如增戶法;失勸導者以減戶論。”這樣的政策取向,難免讓官吏不願將失婚歸宗者輕易注爲寡。目前所知,僅開元二年西州柳中縣有一個籍的□戶,32歲妹的身份不依常例而改注爲“丁寡” 。如此則該戶受田口2人,戶主兄給永業田20畝、口分田40畝,寡妹不當戶給口分田15畝,再加1畝園宅地,合應受田76畝,與籍中所載相同。出土文書妹爲“丁寡”,僅此一例,不知是否誤記,但確知既爲寡,就要給田。基於親情考量,家庭有義務寄養歸宗女性,但以官方立場來說,婚嫁、守寡者都應載入夫家戶貫,非本家戶貫所在之當地政府該承擔責任。因此這些丁年女性只要不當戶,只要不注爲“寡”,就不會分掉當地有限的土地資源,也不會影響地方官的考課,政府自然不會在意她歸宗本家。可是當她亦成爲戶主時,她是以寡的身分給田,還是如在室丁女般地改換身分給田,在現有資料中還很難看出。

四、結 論

唐代田令的當戶給田條,源自北魏太和九年的均田令。該令的當戶給田對象皆以老、疾、寡爲主,並視情況及於中、小等身份。唐代多次修令,當戶給田條可能會有變動。近年發現的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其田令“當戶給田”條大致可復原爲唐《開元二十五年令》,文中再結合出土文書的實例印證,當可對唐代各期田令該條所載之正確性,有更深入的理解。

在當戶給田條的各種身份裏,一個很令人關注的問題是,老男與黃小中(丁)男女各在何時列入田令。開元四年的敦煌籍裏已見老男當戶者受田,至少證明《開元七年令》以前該項已列入田令,只是還無法確定《武德令》是否已有之,也不清楚自北魏《太和令》以後,其間是否曾中斷對老男當戶者之優惠。至於黃小中男女的當戶給田,敦煌籍最早出現在天寶六載,吐魯番籍則可向前推溯到開元四年,甚至神龍三年以前,換言之,傳世文獻所示黃小中男女當戶給田始自《開元二十五年令》,是有偏誤的,《唐六典》的《開元七年令》大概因節錄而漏載此段。

當戶給田條另個被忽視的問題是——丁女當戶給田嗎?這是自《天聖令》的發現及其復原爲唐令後纔有的疑問。按理說,黃小中男女當戶都給田,丁女當戶沒有理由不給田,可是敦煌籍根本沒有“丁女”一詞,丁年女戶主改以“中女”身份給田。吐魯番籍雖然見“丁女”之稱,但如爲戶主,則與中女、寡等統以“大女”名義給田。從出土文書的實例裏,我們似乎發現地方政府在迴避丁女當戶給田,難道田令該條排除丁女當戶給田嗎?政策的制定必有其客觀的依據,以唐人的法定婚齡低,鼓勵婚嫁,及前期民間早婚的習俗看,21歲以上的女性未婚,且又當戶的情形應該相當罕見,不爲例外而立法,或許是政策制定者的原則。只是社會情境變化多端,政策制定者未必能想得那麽周到,而地方政府一旦碰到丁年女戶主時,在無給田的法源依據下,只好用各種變通手段,或魚目混珠的方法,將丁年女性戶主隱藏入中女戶主或戶主大女中,以維持當戶者的公平權益。

從西州、沙州兩個地方都不直接對丁女當戶給田來判斷,《通典》等書所載的“黃小中丁男女”當戶給田頗爲可疑,而《天聖田令》復原的唐令該條作“黃小中男女”,反而較符合出土文書的實例。所以這一字之差,似乎不是書手抄寫錯誤,《天聖田令》復原之唐令本條,可能纔是唐代《田令》之原文。 rl+HnA3OLn8pBfhziDrb3dATIlXxagwuRVa4icfYg4aqXsPB/fcvE0v9NK8+St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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