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寧波天一閣的北宋《天聖令》之發現爲契機,唐令復原研究迎來了一個新的階段。從那時起,借助《天聖令》(宋令部分)和日本《養老令》的比較來復原唐令之研究開始起步。但是,日本律令所規範的日本古代國家的形態,與唐代相比,雖表面相似而亦有異質之處。於是,筆者想在本文中簡述一下日本的日唐律令制比較研究的概況,並揭示出日本律令制與唐代國制的幾點區別,進而對近年來在《天聖令》發現的推動下取得的學術成果做一介紹。冀望本文能爲中國史界的唐令復原研究有所裨益。另外,筆者曾做過日本律令制研究的學術史梳理,願該文也能爲中國學者提供參考 。
律令的比較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紀初期被譽爲“日本法制史研究之祖”的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教授中田薰所發表的《唐令和日本令的比較研究》 一文。其弟子仁井田陞步其後塵,於1933年出版發行了《唐令拾遺》 一書。其後,在以法學部爲中心的法制史研究領域,在瀧川政次郎等學者的努力下,對於倣唐制而建的日本律令制的研究取得了很大進展 。但就整體而言,其研究重心偏向於律。然而,可跟日本令作比較對照的唐令逸文,通過《唐令拾遺》的形式得到了整理。這一點對其後日本古代史的研究而言可謂意義深遠。
在以戰前文學部爲中心的歷史學研究領域,東京帝國大學文學部副教授坂本太郎在1938年出版的《大化改新的研究》中,根據中國的律令探究了日本古代國家的成立。正是這一著作爲律令國家研究奠定了基礎 。坂本對中國的制度極爲關注,特別是在1929年發表的《郡司的非律令制性质》一文中,將日本的郡司制與律令官僚制的原則和唐制的縣官作比較,論證了其特殊性,並闡明了以地方豪族爲支柱的守舊制。這可以說是直到現在仍然熠熠生輝的日唐律令比較研究方面的卓越成果 。在二戰以後真正開始的日本古代史研究中,律令制研究由坂本門下的東大文學部國史學科畢業生擔負起來。
首先是在賦稅制度的研究領域,這種與唐制進行比較的方法開始令人刮目相看。具有紀念碑意義的研究成果當屬青木和夫在1958年發表的《僱役制的成立》 。此文對南北朝、隋、唐時期的歲役、庸進行了探討,並論證了在日本《大寶令》中沒有歲役而只有庸的徵收規定,在《養老令》中雖然與唐令一樣做了有關歲役的規定,實際上歲役並未實施,而是依庸而行雇役,基於雇役制度進行都城營造。直到現在此論仍然價值不減。繼承這一方法的吉田孝對雜徭進行考察,從《令集解》古記的徭役分类中探尋雜徭成立的綫索,認爲與原本郡司管理下的人民再生產相關的勞役並未列入雜徭,而在共同體之外賦課的力役被作爲雜徭,並提示出雜徭是向天皇和國司盡義務 。關於租庸制,在70年代石上英一通過與唐制的比較,明確了日本租庸的特異性 。而繼其後筆者也對此進行了分析 。具體而言,在唐代是以徵收具有貨幣性質的絹和布爲調。而在日本,調是一種包括礦產物和海產物在內的地方特產的貢納制,並繼承了畿外國造制下的貢納制。而庸的日本特色在於,它是仕丁的庸,延續了部民制下共同體性質的資养制度(チカラシロ)。由此可見,與唐代不同,日本的庸調沒有同質化。還有,在唐代,由度支司來做全國性的預算編成;而在日本,這種預算編成只限於庸,没有普及到其他方面。
關於戶令和田令,也即地方行政組織、編戶與籍帳管理以及土地行政等民眾統治的基幹部分,以吉田孝在1972年發表的《關於公地公民》爲代表的一系列的研究業績,使日唐之間構造性的差異、作爲其前提的社會發展階段和家庭秩序的差異得以辨明 。在唐代,戶被視爲官人出身的母體,由此確定了戶令作爲一個篇目在唐令中的位置。可在日本,這種篇目順序被改变,戶令與田令、賦役令編排在一起。這就意味著,戶被視爲班田和課稅單位,戶令被定位爲關係民眾統治基礎的篇目。具體而言,關於村落編制,在中國形成了自然區分下的“村—鄰”和人爲區別下的“鄉—里—保”這樣的雙重構造;而在日本,沒有繼承自然區分下的村,只是基於人爲區分下的“里—保”進行行政區劃。此外,義江明子指出,日本是以“一戶出一兵”爲原則進行均等編戶,戶令的秩序以課稅和徵兵爲目的,有著很濃厚的政治色彩 。
關於田令規定的班田制,依據吉田的考察,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同時具有限制大土地所有的限田性和支給每一公民定額田地的屯田性兩種要素,不僅對熟田,也對未開墾地和園宅地作了規定,包括性地規範了荒廢與開墾反復循環的這種現實的再生產過程,可謂是一種富有彈性的制度。均田制中包涵著虛構的成分,給田額爲正丁一人百畝,只是一種理想狀態,或者說限度,實際上並非全額支給。與此相對,日本的班田制只繼承了屯田制的要素,男一人二段的規定是現實中支給所有人的田額,只對熟田進行了集中性、包容性地規定,而園宅地和未墾地都被放置在律令國家的規範框架之外。
吉田所做的這種基於中日比較的律令制國家的研究,早在1970年舉行的由青木和夫主持,池田溫、石井進、薗田香融、早川莊八等參加的研討會中已經作了概述 。另外,與吉田共同作研究的山梨大學同事菊池英夫也在該領域卓有建樹。菊池於1973年發表的《唐令復原研究序說》中,對於唐戶令的條文順序及其各條內容進行了具體探討。關於田令,菊池指出《唐律拾遺》第2條田租條根據《養老令》復原为田令其實有誤,原因在於日本令對唐令中原屬賦役令的條文作了更改 。此外,利用這種考察令篇目內的條文順序和邏輯之方法,菊池本人又進一步在《日唐軍制比較研究中的若干問題》中,對軍防令作了精彩的分析,指出了日唐的軍防令的共同特色,即規定了平時體制的兵制和戰時動員體制的行軍制,令中與行軍相關的內容佔有較大的比重。這一結論解除了日本古代史研究者的誤解 。而後,在石上英一的努力下,戶令、田令和賦稅令的條文順序和邏輯的討論走向深入 ,成爲唐令復原研究一大要素。同樣性質的研究,還有池田溫對喪葬令所作的分析 。
吉田在吸收了石母田正《日本的古代國家》 和井上光貞《日本的律令體制》 兩部著作的觀點之上,最終在1983年出版的《律令國家和古代社會》中對律令國家論作了綜合性的論述。其所參考的石母田的學說被稱爲“在地首長制論”。也就是,伴隨律令制的郡司設置而制度化了的,國造以來的地方首長的共同體統治是古代國家的第一生產關係;而天皇對公民只是第二生產關係。而井上學說的要點在於將律令國家視爲“律令制”和“氏族制”的雙重構造。吉田的著作以縝密的日唐比較分析爲基礎,借助古代日語和社會人類學的成果,將東亞世界置於視野之下,從未開化的日本走向文明化這一大視點,闡述了日本律令制的繼承關係及其影響。此論跟石母田的學說並肩成爲談及日本古代國家論所必須參考的代表性研究,若謂其開闢了律令制研究的新視野亦毫不誇張。既然此書如此重要,本文也將不惜篇幅詳爲介紹。依據吉田的觀點,中國的律令法規範下的社會與日本的古代社會,在發展階段和構造等方面有根本性的差異。中國律令的立法與以禮爲代表社會規範有著緊密關係;而日本在導入律令法的過程中割斷了這種關聯, 没有引入禮,只把律令作为統治技术繼承與接受下來 。因而,在作爲律令國家代名詞的“公地公民”中,日唐的公、官和私、民這些概念也有著很大的差異。關於編戶制和班田制,也有上文中介紹過的特別之處。日本的制度具有畫一性和濃厚的軍事色彩,因此顯得單純化,班田制等欠缺靈活性。然而,到8世紀中葉“墾田永年私財法”制定之際,班田制修改了唯以熟田爲徵收對象的規定,包括墾田在內的全國耕地均由政府掌握。這一點與大寶、養老律令中未收錄的唐代之“官人永業田”制相對應。加之對流浪者的掌控,原在律令制框架之外的人民和土地被納入統治之中,可以視之爲一種體制轉型。在8世紀中葉的天平年間(729—749),律令國家的統治基礎得以擴大。且大寶令可以說是一種理想構圖,其中有一些不能立即實現的部分。未開化的古代社會(氏族制)披上了律令制這種文明社會的外衣,這樣一種雙重構造被鮮明地勾畫出來。繼而,在文明化進行中的平安前期(9世紀),也被稱爲古典古代的“日本古典性國制”成立了。
再者,岩波書店於1976年出版的日本思想大系《律令》中,井上光貞、關晃、土田直鎮、青木和夫等畢業於東大文學部坂本太郎門下的研究者們對《養老令》全文作了逐條注解,標誌著一個新的研究階段的到來。雖然由於研究比重的不平衡,各篇目的注釋繁簡不均,實爲一種缺憾,但是吉田所作的關於戶令、田令和賦役令的詳細注解,以及早川莊八所作的關於公式令的注解體現出日唐令比較的研究水準 。
此外,還有很多個別的日唐比較研究涉及到與民眾統治相關的各種制度,但是爲篇幅所限在此不得不做省略。不過需要指出的是,作爲律令地方行政的結構性特徵,國司與郡司的關係有別於唐代的州與縣關係。正如石母田的“在地首長制”論和吉田的雙重構造論所提示的那樣,地方行政很大程度上依赖於身爲地方豪族的郡司的傳統統治。另外,與唐代相比,在日本居於實務執行末端的里正之影響力比較薄弱 。
筆者認爲,上述的這種研究方法的特色和意義在於,關注日唐之差異,明晰日本古代國家的固有性和土俗性;但是另一方面,包含於律令制之中的古代國家統治體系的共通性也不容忽視。如在徵稅方面,庸調等称为课役的稅制,是向稱爲“正丁”的成年男子徵收定額人頭稅,是一種只要掌握了其人數就可實施的徵稅方式。在日本是依賴於郡司,在唐是依賴於里正等在一定範圍內的統治力,也就是讓其對納稅進行承包而實現的。對個體人身的控制雖被視爲古代國家強大性的代名詞,但卻存在著結構性的虛擬成分 。然而,唐代在按人頭進行課稅(课役制)的同時,也採用了根據財產等按戶等課稅的差科制。其特色在於,由縣令來對各種雜任役以及雜徭等進行分派。而這種差科制並未爲日本所繼承,可以認爲這一點與日本古代社會的狀況相對應 。
下面再就日唐律令制的比較研究與官僚制的關係做一下簡要介紹。日唐之間,官和位的關係有著根本性的差別。在日本,位是獨立的、意味著身份,且位的秩序優先 。特別是,五位有著重要的意義。選舉令和選敘令中對蔭位進行了規定,與唐代的資蔭制相比,日本的蔭位所規定的初敘之位極高,上流貴族子弟依靠蔭位获得出身,這就使得奈良時代大學和官吏錄用考試的作用受到很大局限。還有,在祿令等中,五位以上者和六位以上者的俸祿相差很大。毋庸諱言,在唐代,五位以上也是作爲貴族受到厚遇;而在日本,五位以上者的子孫基本都可以自動地昇格到五位之上。這是一種特權得以保障的貴族再生產形式。正如關晃所指出的那樣,在日本,五位以上者是曾爲大和政權支柱的畿內出身的“氏”,由傳統大豪族所壟斷,貴族制的要素和以五位來劃分身份的意義較強 。虎尾達哉指出,五位以上者作为天皇的近侍(マヘツキミ)具有一體感,而四位則是延續了此後參議制中可以看到的那種大化前代的“大夫”的地位 。
還有,像石母田正和早川莊八通過唐公式令的發日敕、奏抄和日本公式令的論奏之比較所論及的那樣,在天皇和太政官的關係方面,太政官掌有較大許可權是一種特色 。太政官之議政官(大臣、大納言,再加上其後格制中出現的中納言和參議)繼承了律令制之前“大夫”會議這種畿內大豪族代表會議的性質,基於各氏族分別出一名的傳統習慣。日本律令國家以集中書、門下、尚書三者之權於太政官(与太政官并置的神衹官不具有政治权力)的方式,改造性地繼承了唐代的三省制。而太政官延續了在某种场合對天皇權力的傳統性制約力。
井上光貞在60年代末奠定了太政官研究的學術基調。井上從固有法的殘存和唐制的繼承這一觀點,考察了始自大化改新終於《大寶令》的律令制成立過程中太政官的形成軌跡,並明確了各個階段的特徵。其後,早川莊八做了進一步深入地探討,其研究成果可謂是代表了現階段該課題的研究水準 。關於八省等官廳機構的考察,當首推石母田的研究。石母田認爲每個省的前身和傳統各異,既有像延續了管理大王私人家產的組織、管理多個職、寮、司的宮內省那樣的舊型省,也有如僅下屬主計寮和主稅寮的民部省那種新型省 。繼石母田之後,還有一些個別考察深化了該課題的研究。因爲利用《通典》、《六典》和正史的職官志等資料,比較《養老職員令》和與其相對應的唐代官制,能夠比較容易地發現日唐之間的差異,也就是日本的特殊性,所以官制研究的成果較爲豐富。
再來介紹一下與官僚機構運行相關的研究。在文書行政尚未發達的時代,由口頭傳達的“音聲世界”會存留下來。早川莊八通過對天皇宣命和任官禮儀等的分析,強調了這種“音聲世界”的重要性 。另外,日本在官司內部設置了比中國更簡單的四等官制,即“長官—次官—判官—主典”。吉川真司對於日本的特色作了如下總結:唐的三判制度是由判官做分判,通判官做通判,而長官做總判且在案卷中親筆提判的制度。而在日本,没有引入案卷處理的程式,只是讀公文做口頭裁決,所以次官非通判官,職責與長官相同 。繼之,春名宏昭又關注到四位官(首席官)、五位官(次席官)、六位官(實務官)這樣一種位的秩序,認爲日本模倣了唐代六部尚書下轄二十四司的形式,設計了寮、司均由所屬省的長官卿(四位官)統一管理的體制。而在四等官中,官僚制也是根據位的順序發揮作用 。
另外,唐代官制中設置了勾檢官來檢查日常的文书行政是否失當。而日本並沒有引入勾檢官制度,作爲太政官事務局的弁官通過會計帳來管理諸司、諸國的公文行政。弁官雖轄於太政官,卻有很強的獨立性,對於來自諸司、諸國的案件在口頭上處理,進而在儀式上引領諸司,是一种随見随办的行政方式。由此來集中管理諸司、諸國成爲一大特色。而這種特色在大隅清陽的論證下變得清晰 。
這20年來得到迅速發展的領域是,以平安時代爲中心的儀禮(在日本叫儀式)特別是政務儀禮的研究。諸學者根據這種研究的成果,進而深入探討了從奈良時代到平安時代的政治形態和官僚制的變化。特別是以《大唐開元禮》爲代表的唐禮的繼承,從8世紀中葉起延續到9世紀,天皇制和在其周緣的官僚秩序、儀禮逐漸“唐風”化。日本衣服令中,雖然沒有關於天皇衣服的規定,但是很快就引入了中國的袞冕十二章,作爲元日朝賀和即位式等場合下天皇的正裝,在9世紀中葉的《貞觀格》中做了相關規定。筆者認爲,平安時代格式制定的意義在於引入了8世紀初期所未採用的律令制 。
關於禮制繼承問題的研究,當首推大隅清陽的《禮和儒教思想》一文。該文依據此項研究最前端的學術成果做了綜合性地論述,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但儘管如此,在8世紀中葉以後真正接受禮制之前的《大寶》、《養老令》的階段,禮或者說秩序尚有許多未被解開的問題。大隅本人通過對儀制令的分析,闡明了儀制令編撰的目的在於,從官人所持儀戈和蓋等器物的規定、地方的元日朝拜儀禮、路頭致敬和下馬禮等方面,繼承了建立在令制前神話性的、氏族性的意識形態之上的固有法性質的國制,構築了日本獨特的禮的秩序 。武田佐知子和丸山裕美子在分別對衣服令、假寧令考察的基礎上指出,《大寶》、《養老令》中的禮制沿襲了7世紀的國制。另外,對喪葬令進行分析的稻田奈津子認爲,從官人死亡報告的奏聞和敕使弔問的制度等方面,天皇和氏的傳統主從關係得到了重新確認 。而大隅認爲,從這些方面來看,律令法有著總括7世紀國制的性質。
雖說如此,但在這些與儀禮相關的篇目中,呈現出奈良時代實態的史料稀罕,況且研究剛剛起步,還不能整體性地復原唐令,因此日唐比較研究中尚存在許多缺憾和局限性。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戴建國於1999年發現了天一閣藏明鈔本《官品令》其實就是北宋的《天聖令》。這項發現無疑給整個律令制研究注入了活力,特別是對於儀禮關係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意義。
北宋《天聖令》發現之後,戴建國首先公佈了田令和捕亡令,隨後又發表了賦役令,並推動了相關研究。2006年秋,天一閣博物館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出版了《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中華書局)。這樣殘存的全部12篇目附帶著詳細的校訂終於公之於眾。從2005年開始,筆者作爲研究代表,組織了名爲“日唐律令比較研究新階段”的課題組,懷著不久後《天聖令》能全文公開的期待,主持了多次研討會。令文公佈後,筆者在《北宋天聖令的刊行及其意義》一文中,以日唐律令比較研究爲中心簡述了該令文刊行情況、意義和對今後研究的展望 。雖然接下來主要圍繞筆者主持的此項研討會的學術研究成果進行介紹,但同時還想借此機會對日本最新的研究動態以篇目爲單位做一概觀。
首先在田令研究方面,筆者做了題爲《農業和日本王權》的研究。在此文中,對復原後的唐田令的條文順序和《養老田令》的條文順序進行了比較對照。簡而言之,唐令中關於屯田的規定佔有很大比重,而在日本卻被大幅刪減,僅有3條有關畿內御田(官田)的規定。另外,《養老田令》11公田條沒有相對應的唐令條文,可以理解爲是日本的獨創,對屯倉系譜的繼承 。繼而,坂上康俊在《律令國家的法和社會》中也對日唐田令及屯田條文做了比較,並對日本田令29荒廢條進行了分析。作爲結論,日本補充了唐令中沒有的關於“荒地”的規定,在制度上假定了新開墾田的出現 。此外,對田令作分析的還有服部一隆。服部認爲《大寶令》嚴密地承襲了唐令的條文順序,而《養老令》中對語句等進行了調整。以與唐田令相對應形式做了《大寶令》的復原,提出了《大寶令》中沒有“六年一班”規定的觀點 。但是,這一原則是否對其他令也適用,尚存疑問。
正如上文提及過的吉田孝曾論述的那樣,日本的班田收授法與唐代的均田制有著明顯的本質差異。但另一方面,就法令文本而言兩者仍有很多相似的規定。負責復原、校訂田令部分的宋家鈺曾在《天聖令》發現之前指出過,日本的班田收授法繼承了唐代狹鄉的均田制。筆者認爲這一觀點較爲貼近史實。通過大谷文書可以更清晰地瞭解唐西州土地行政的存在方式,而將此作爲狹鄉均田制的實例進行分析,定會增進對日本班田制的理解 。
關於賦役令,筆者早先曾做過研究,且著手製作了唐令條文順序復原案,又於2002年發表了《唐日賦役令的構造和特色》一文 。由於《天聖令》的發現,日本令基本繼承了唐令構造這一論說變得明晰。但是,賦役令卻是被最多改動的篇目。唐代賦役令中關於租的規定,在日本被置於田令中;在後半部分起始之處的有關歲役和庸的規定,在日本被移到前面與調相並列的第4條;唐令後半部分有關歲役和差科的規定,完全變成了關於雇役的規定。這也證明了青木和夫在近50年前發表的《雇役制的成立》中所作的、包括《大寶令》和《養老令》之間的變化在內的有關歲役和雇役的關係的論述是基本正確的。
還有在《唐日律令制下的雜徭》中論述過的那樣,養老賦役令37雜徭條中這樣寫道:“凡令條外雜徭者,每人均使,總不得過六十日。”但是唐賦役令中並沒有與此對應的規定雜徭日數基準的條文。這一條文以及《養老令》中緊接其後的38仕丁條和39斐陀匠條,可以說是日本的獨創。這也就證明了,吉田孝曾論述過的兩種觀點是正確的,也即其一,唐代的雜徭與租庸調在賦課基準上有所不同;其二,《白氏六帖事類》中《充夫式》中所顯示出的雜徭并不是那種每年必須從事一定日數的義務。在唐代,雜徭並非一人幾日這樣的獨立出來的稅目,而是基於戶等進行差科的一個環節。與之相對,日本將雜徭規定爲正丁服役一定日數的人頭稅,跟庸調同樣作爲課役的一種要素在賦役令中訂立了條文。這一差別也在於,日本並沒有繼承根據戶等進行差科的制度 。另外,對於田令和賦役令,渡邊信一郎的復原工作和譯注也值得參考 。
倉庫令與醫疾令同樣是未能通過《令義解》和《令集解》傳世的日本令散佚的部分。早在江戶時代,倉庫令的復原研究就已經開始。幸運的是《天聖令》鈔本中包括了倉庫令的兩個篇目,如果唐令復原後其全貌展示出來的話,那麽日本令作了何種規定就可以推測出來。不言而喻,通過《天聖令》來復原唐令會推動日本倉庫令的研究進入一個新階段。倉庫令逸文的全部22條中已有16條得到復原,然而引文所出比較分散,對令文條目順序的推定較爲困難,所以倉庫令的構造仍不明了。在《天聖倉庫令》全文出版面世之前,戴建國僅就其中4條作了介紹。野尻忠《從倉庫令看律令財政機構的特質》指出,日本倉庫令純化爲倉庫管理的規定,以繳納諸國租的倉和在中央繳納庸調的庫藏爲中心 。
倉庫令全文刊行之後,武井紀子就集中精力對其展開全面性的探討。在第105次史學會研討會的報告《律令倉庫制度的特質》中,武井指出公開的天聖倉庫令條文與日本令逸文有許多共同之處,對倉庫的位置雖然日唐有著差別,但是日本令引用、模倣唐令,對以基本的倉庫運用爲中心的有適用可能的條文進行了有選擇性的繼承。根據倉藏文案孔目條指出,倉庫令是日本古代倉庫運用的根本依據,爲適應日本的實際情況,而對“專當”作了日本式的解釋;又根據倉貯積條中對耗的規定指出,日本令以實現作爲其前提的《禮記》思想爲目標。武井還認爲,《大寶令》的制定對於倉庫制度而言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日本倉庫令的核心在於規範地方正倉,作爲一項規章對國司的地方倉庫管理作了實務性的規定。另外,在《日唐律令制的倉、藏、庫》中闡明了唐代有一套以“倉”和“庫”爲中心的管理體系,而日本令中卻有許多將“庫”改爲“藏”的事例,日本令中的倉庫設施區分依收納物品的性質而不同,这與唐令相去甚遠。隨後,在第53次國際東方學者會議研討會報告《日唐宋倉庫令的比較研究》中,列舉了宋令第2條租稅受納規定,對《天聖令校證》中李錦繡基於《唐六典》而作的唐令復原提出了質疑,通过日本令的構造、納入的檢查和耗直規定等唐宋實例,认为可以一種接近宋令的形式來進行復原,繼而指明了日宋比較的意義 。
在廄牧令方面,很早之前有坂本太郎《上代驛制的研究》(至文堂,1928年)這一古典性的研究。到了80年代,在“在地首長制論”廣爲傳播的影響下,大日方克己提出了郡已具備廣泛遞送和供給的能力,以此爲前提傳馬制得到了運用這樣一種觀點,又指出這延續了國造供給的習慣模式。永田英明做了這樣的論述,傳馬制是爲迎送使者而設,驛制則是緣於唐制的一種緊急情報傳遞制度。像這樣以傳馬制的獨特性爲討論核心的研究在不斷拓展。此外,隨著對唐代驛傳制理解的深化,筆者也對唐代西州的驛館制進行了比較,並論述了日本驛制的這樣一種特色,也即其財政基礎逐漸從國司的控制中獨立出來,驛戶集團和驛田也被設置起來 。然而,《唐令拾遺》中的廄牧令復原條文較少,使得日唐令比較受到局限。《天聖令》公開後,市大樹發表了《日本古代傳馬制度的法制性特徵和運用實態》,在以傳馬制爲中心進行比較研究後指出,在唐代傳送馬和對其進行補充的官馬被一體性運用,而在日本傳馬爲一郡5匹,其運營的財源也被統一設定爲官物(郡稻);唐代傳送馬的軍事色彩較強,而在日本那種軍事色彩被消除 。包括對監牧制的探討在內,期望今後該項課題的研究能夠繼續深入。
在關市令和捕亡令的研究方面,榎本淳一《依據北宋天聖令復原唐關市令的朝貢、貿易管理規定》中,關於依據與朝貢、貿易相關的關市令的宋6、宋7、宋8條來對唐令進行復原這一課題,對孟彥弘的復原提出質疑,認爲應該注意到日本令的變化,並提示了新的唐令復原案。榎本又在《從天聖令看唐日奴婢買賣的諸問題》中,列舉與奴婢買賣相關的關市令之宋13條和捕亡令之宋4條、唐7條,提出了唐令復原案,認爲唐令在制度上設定了外國的奴婢輸入、大範圍的奴婢買賣及其市場的存在,又指出異民族奴婢是唐代奴婢供應的重要來源,並論證了日本令中刪除了這些規定與日本奴婢買賣未成熟的關聯性 。
相關研究還有,吉永匡史在第53屆國際東方學者會議之研討會上提交的報告《日唐宋關市令的比較研究》,針對《天聖令校證》中孟彥弘所作的唐關市令條文順序復原,在參考日本令條文順序的基礎上提出了新的復原案,進行了唐關市令第1條的復原,並指出《養老關市令》第1條非常忠實地繼承了唐的關制,雖然原被認爲日本的三關具有特殊性,但是日唐的關在首都防衛這一點上有諸多共通之處。進而,吉永又在《律令國家和追捕制度》中,從捕亡令的宋2有盜賊條和宋3追捕罪人條對唐令和日本令作了比較,指出在日本古代罪人的追捕由國司、郡司和軍團合作執行 。
醫疾令雖是日本令中已經散佚的部分,但與倉庫令不同,其逸文因集中於《政事要略》中,所以易於做出條文順序的推定。丸山裕美子在《日唐醫疾令的復原研究》中推進了該項研究。丸山復原了日本令的條文順序(前半部分是醫生培訓的規定,後半部分是採藥和醫療制度的規定),並進而推定了唐代醫疾令的條文順序 。根據丸山的這一研究,在《天聖令校證》中負責醫疾令的程錦作了進一步的復原。由此不僅唐令全36條,而且日本令全27條的條文順序也得到確認。這一考證推動該項研究進入一個新階段。根據丸山的推斷,日本令在整體結構和語言表現方面與唐令一致,沒有獨自的條文,可謂是完整地繼承了唐代醫疾令 。似乎可以這樣認爲,醫疾令跟學令同樣展現出在律令制繼承中直接輸入先進文明的側面。
在假寧令的復原研究方面,丸山裕美子《律令國家和假寧制度》提出了依據《天聖假寧令》而作的唐假寧令的復原案,比較了復原唐令1至5條和《養老令》第1條中有關京官各種休假的規定,還明確了日本令簡化了唐令中有關喪禮的內容,刪除了與個人禮相關的規定,另一方面完整地引入了官僚的節假日,將中國的禮分離出來作爲與官僚制直接接軌的法而引入令。另外,關於雜令對節日的規定,丸山指出該規定受到了7世紀後半期天武朝禮制存在形態給予的影響 。
獄官令在宋令中有59條,在《天聖令》中條目最多,與不行唐令12條加在一起,共計有71條可被復原。這種復原以宋令爲主要參考,所以有必要依據宋代的制度進行唐令復原的研究。且與刑法和審判相關,所以也期待法制史的專家參與此項研究。在本卷中收錄的辻正博《天聖〈獄官令〉和宋初的司法制度》,雖然並未進行日唐比較,但是作爲基礎研究也值得推薦。
营繕令雖然在《天聖令》鈔本中條文順序極爲錯亂,但令人肅然起敬的是,在牛來穎的努力下該令已呈現出本來面目。從復原結果來看,復原後的32條中宋令有28條,佔絕大多數,且日本令較短,在日唐比較之前從宋令來復原唐令本身具有相當大的困難。雖然古瀨奈津子《從营繕令看宋令和唐令和日本令》對宋令和唐令的特徵作了描述 ,但是該項研究還只是剛剛起步。另外,《養老令》7解巧作條中規定這樣一種制度,即在計帳中調查並報告有關技能者的情況,這種制度作爲一種日本特色被十川陽一列舉出來 。
關於喪葬令,如何對綴於日本令最後的17服紀條做定位成爲一個問題。原來這一部分被認爲不是從唐令而是從唐禮中引入,由日本獨自訂立成條的。可是,丸山裕美子卻認爲在唐代存在著登載服紀規定的令。其依據是,敦煌本《新定書儀鏡》中作爲《喪葬令》記載了服喪期間的規定。而天聖喪葬令最後附載著“喪服年月”,由此可推斷,作爲日本令母法的唐令的喪葬令中也有這樣的附載。繼而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日本令在編撰時並未參考唐禮,而是僅僅吸收了唐令之中的禮制 。此後,稻田奈津子在《根據北宋天聖令所作的喪葬令復原研究再探討》中,對於吳麗娛所作的文字和條文順序的復原,提出了有關奏聞規定和對使人的喪葬調度支給等方面的質疑 。
關於雜令,在此之前一直致力於此項研究的三上喜孝,在《天聖令》全文公開以後立即著述了《關於宋天聖雜令的備忘錄》一文,對其全文與《養老令》進行比較,列舉了史料,整理了觀點 。還有在與水利相關的規定方面,岡野誠《關於北宋天聖令中的水利法則》將該令的規定與《水部式》的關聯考慮在內,做了仔細的語言詮釋和深入的探討,是一篇非常有價值的論文 。此後,三上又在《從唐令到延喜式》一文中,闡述了唐7條的門宅之制和营缮令宋11條有關土牛和耕人的規定雖然沒有爲《養老令》所繼承,但實際上在8世紀前半期被日本採用,在《延喜式》中得以體現;同時又指出,唐令的繼承並沒有隨著大寶、養老律令編撰完成而終結 。
《天聖令》鈔本因最後有脫落之處,雜令唐23條中斷,之後還有幾條尚不清楚。關於這一點,戴建國的復原 和《天聖令校證》中黃正建復原案有分歧,應該說,主張其後只有一條(與《養老雜令》34給衣服條相對應的條文)的黃正建的學說更有道理。這一點顯示了,在唐令中並不存在與《養老雜令》最後的40節日條和41大射條相對應的條文,也就是說,這兩條爲日本的獨創而綴於最後。這兩條規範了7世紀後半期在天武朝盛行的節日儀式,是考察律令法和天武朝之間關係的重要綫索 。
日本律令制比较研究的情況概如上述。而在這種學術史的回顧中,令人深有感觸的是,雖然《天聖令》的發現開啟了唐令復原研究的新階段,但實際的復原作業極爲困難。爲此有必要繼續做學術積累。而在學術積累的過程中,要重視和注意些什麽問題呢?關於此,筆者今年6月在中國人民大學召開的研討會的閉幕辭中曾經提到,似可歸納爲兩點,摘記於本文最後。
其一,年輕一代研究者的參與。20多歲的研究生參與進來推動該研究的發展非常重要。在池田先生主持下的研討會和獲得科研經費作資助的研討會中,有不少研究生作了報告。值得特別一提的是,在本卷中也有許多以人大讀書班爲中心的研究生發表了文章。希望年輕的研究者爲推動中日學術交流繼續添磚加瓦。
其二,不應拘泥於某一條文,至少以一個篇目爲單位進行研究,尤感重要。若不考慮一個篇目的內容和邏輯,不體會令文的意思,而直接從某一條文進行復原,那就會給人一種可以隨意解釋的感覺。不僅如此,從《天聖令》整體出發的思維方式更爲可貴。
(東京大學大學院人文社會系研究科博士課程彭浩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