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二十多年来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的研究虽在不断取得进展,但远未取得共识。至今,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这一概念所下的完全不同或部分不同的定义已达30个左右。现在,亟须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的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这一定义的基本含义如下: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任何法都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经济法也不例外。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准则或称行为规则,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人们必须遵循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种行为准则,也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不同于法律规范以外的行为准则;同时,它又不同于作为具体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不同于经济法的具体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根本的行为准则,即根本准则。对于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它都处于统率的地位,是必须遵循的准则的准则,原则的原则。
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指导思想”、“总的指导思想”、“根本指导思想”、“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带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理”或“基本法律观念”。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属于上层建筑中制度的范畴,具有法律约束力。“指导思想”、“指导原理”、“基本法律观念”属于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范畴,只要其未转化为法,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固然具有指导作用,但是,它本身不是“指导思想”、“指导原理”或“基本法律观念”。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在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个概念下定义时,其定义概念应该体现经济法基本原则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的基本原则的本质区别。有些定义指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特征”、“宗旨”、“价值”或“本质”的“体现”、“具体体现”或“集中体现”。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道理。因为它有助于区别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其他法的基本原则。而经济法的特征、宗旨、价值都决定于经济法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本质的体现,比较接近真理。那么,经济法的本质(区别于其他法的本质属性)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由于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经济法的本质决定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因此,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科学地反映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中去,就可以从根本上划清经济法基本原则与其他法的基本原则的界限。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再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
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之所以要在定义概念中指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原因有三:一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经济法部门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它的某一个组成部分的原则,因此,在“经济法律规范”之前需要加“各种”二字;二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属于上层建筑中经济法律制度的范畴,当然是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而不可能以经济法学的论著、负责人的讲话和社会团体的文件等作为载体;三是指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的基本原则。
有些学者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律”、“经济法规”、“各种经济法规”或“一切经济法律法规”之中的。对此,应该指出:经济法律、法规,即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这里说的“经济关系”,不仅包括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因此,不能认为,凡是经济法律、法规,都属于经济法的法律、法规的范围。 所以,笼统地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律”或“经济法规”中不妥;说它贯穿于“各种经济法规”或“一切经济法律法规”中更为不妥。还需要指出,经济法律规范除了以经济法律、法规为表现形式以外,还有不少是通过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表现出来的。而后者,同样是贯穿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仅仅贯穿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也不妥。
要被确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第一,它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
能否被确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要看是不是法的原则。
何谓法的原则?各家对其下的定义是不同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从法的功能的角度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律原则(principles of law)许多法律推理的所依赖的前提,不断地、正当地适用于比较特别和具体的规则解决不了或不能充分、明确地解决的待决案件的一般原则。” 《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法律原则是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在中国学者中,有的认为:法律原则是“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有的指出:“法律原则应是用抽象语言表述的具有标准性和统帅意义的高级法律规则。” 应该说,在上述论述中,那种认为法律原则是一种“准则”、一种“综合性规则”或“高级法律规则”的观点,是有道理的;而认为法律原则是一种“原理”的观点,值得商榷。
我们认为,准则即行为准则;规则也是行为规则;准则就是规则。准则,是指在实践中应当遵循的具体规定,即具体准则。原则,是指贯穿于具体准则之中的,在实践中必须遵循的高级准则,是准则的准则。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法的实践中必须遵循的高级准则。法的原则与法律规范有联系,有区别。其联系的主要表现是:法律规范是具体准则,法的原则也是一种准则;它们都是必须遵循的;法的原则是法律规范的概括;法的原则贯穿于法律规范之中;法的原则对法律规范的创制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就它们的区别而言,相对于法律规范来说,法的原则具有概括面广、稳定性强、适用范围宽、效力层次高、指导作用大等特点。
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法的原则的关系,需要指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不是法的原则,如政治原则、道德原则等,不可能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它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
能否被确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要看是不是法的原则中的经济法原则。
如何理解“经济法原则”?有的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原则就是,经济法规普遍坚持的,处理各种纷繁复杂经济法律问题的基本准绳”;同时认为,它是“贯穿于各种经济法规的一种总的精神实质,是经济法规的灵魂,它必须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高度的概括性”。 有的学者明确指出:“经济法原则与民法原则、行政法原则不能混同。” 有的学者说:“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 应该说,在上述观点中,除了使用“各种经济法规”、“特定”的概念值得商榷外,作者指出了经济法原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高度概括性”的“基本准绳”或“基本准则”,注意到了经济法原则与其他部门法原则的区别,这是可取的。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高级准则。对这一定义,有必要说明三点:一是在定义概念中使用“经济法律规范”,划清了经济法的原则与民法、行政法等原则的界限;二是在定义概念中的经济法律规范之前未加“各种”或“部分”字样,表明经济法的原则既不能等同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又不能等同于经济法的具体原则;三是在定义概念中使用“高级准则”,有助于将经济法的原则既区别于作为“根本准则”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又区别于作为“具体准则”的经济法律规范。
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原则的关系,本书的观点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不是经济法的原则,如民法原则、行政法原则和其他法原则,不可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它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
能否被确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后还要看在经济法的原则中,是具体原则还是基本原则。
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前面已经作了论述。在这里,着重谈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关系问题。
近年来,一些经济法学者指出:“经济法基本原则,统领其他具体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是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及从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需贯彻的;经济法的局部性原则,仅贯彻于该部门法中某个或某些种类(经济法的分支)的法律规范。不能将经济法的某个局部性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离开经济法而存在的,而是贯穿在整个经济法之中的。它不是仅仅贯穿在属于经济法体系的某一个部门经济法之中的,因此不同于经济法的具体原则。” 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关系,以上论述是正确的,但是还需要补充。
我们认为,根据实践的需要,对于经济法的原则,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别划分为不同经济法部门的原则、不同经济法制度的原则等等。相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言,这些都是不同类型的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可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从众多经济法的具体原则中概括出的、经济法领域最高层次的原则。它统率经济法的各种具体原则,是原则的原则。同经济法的具体原则相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括面更广,稳定性更强,适用范围更宽,效力层次更高,指导作用更大。由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各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不能把某个经济法部门的原则、某种经济法制度的原则等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我们正确认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法。毛泽东同志深刻地指出:“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 还说:“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
要正确确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正确确认法的原则。下面,我们分别进行论述:
首先,关于法的原则的确认方法。
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法划分为若干个法的部门。部门法的原则贯穿于组成该法的法律规范之中。法的原则既贯穿于各部门法的原则之中,又贯穿于各种法律规范之中。
认识来源于实践。认识过程从认识特殊的事物开始。在法的实践中,人们首先认识了许多不同法律规范的特殊本质,然后进行概括工作,认识到其中有一类法律规范调整着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类法律规范具有共同的本质,被统称为经济法律规范。在经济法律规范中,毫无例外地贯穿着作为其总称的经济法的原则。贯穿经济法的原则,是经济法律规范的共性。同样,分别贯穿民法原则、行政法原则和其他法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的共性。
“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 根据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辩证关系的原理,贯穿于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经济法原则,同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之中的民法原则、行政法原则和其他法的原则,各有自己的个性,因此,不能把它们互相混淆。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在上述个性中存在着共性。随着法的实践的继续,人们在认识了经济法原则、民法原则、行政法原则和其他法的原则的特殊本质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概括出包含于上述原则的个性中的共性,即作为法的原则的共同本质。
但是,对法的原则的认识过程至此并没有完结。人们对法的原则的认识,还须回到法的实践中去发挥作用,并接受检验。同时,社会关系在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在发展,需要人们在反复实践中不断深化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对部门法原则的认识,对法的原则的认识。
其次,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认方法。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的部门。其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具体原则贯穿于部分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贯穿于经济法的各种具体原则之中,又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
人的认识离不开实践。在经济法的实践中,人们开始认识到许多经济法律规范的特殊本质,然后通过概括,认识到在这些经济法律规范的个性中存在的共性。这些经济法律规范可以分别组成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等不同的经济法部门,或者经济法的主体制度、经济法的行为制度、经济法的后果制度等不同的经济法制度等等。它们都有各自的原则。这些原则统称为经济法的具体原则。
随着经济法实践的继续,人们在认识了各种经济法具体原则的特殊本质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概括,可以认识到贯穿在这些具体原则之中的共性,即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共同本质。
但是,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认识过程至此并没有结束。人们经过实践得到的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必须再回到实践中去发挥作用,接受检验。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随着经济法的发展,应该在人们的反复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对经济法律规范的认识,对经济法具体原则的认识,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认识。
多年来,经济法学界在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过程中,在回答经济法究竟有哪些基本原则的问题时,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例如:
第一,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1个,即“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
第二,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2个:社会本位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或者是市场竞争原则,宏观调控原则 。
第三,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3个: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或者是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的原则 。
第四,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4个: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正原则。
第五,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5个: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成分合法发展的原则,国家统一领导和经济实体相对独立的原则,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6个: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保护非公有制合法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与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认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7个: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促进和保障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原则,遵循客观规律原则,实行经济民主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公平竞争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原则。
第八,认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8个: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近年来,在上述论著中讲到的不同的经济法基本原则有21个,如果加上1996年以来的其他经济法论著和1996年以前的经济法论著中所谈到的不同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共有40多个。应该说,其中有些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而许多所谓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实际上并不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出现后一种情况,是由于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确认的标准和方法上缺乏科学性,其表现有三:一是有些不是原则或不是法的原则(前者如按劳分配等经济规律,后者如实行经济责任制、优化资源配置等经济工作原则),被当作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是有些虽是法的原则但不是经济法的原则或不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前者如经济立法原则、经济司法原则,后者如法制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原则),被误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三是有些虽是经济法的原则,但只是具体原则(如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被误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此外,有些学者将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特有的原则等同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妥。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理念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法的理念决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经济法的理念。如前所述,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的宗旨,它的基本内容是从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二是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它的基本内容是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这就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由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构成。这是我们在吸取了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新的理论见解。
第一,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有些论著在谈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或我国经济法的原则时,先后提出:“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物质利益原则” ; “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和涉外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 “统筹兼顾中央、地方、企业、职工权益的原则” ; “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 “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 。这些论断,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有了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思想。
我们认为,对于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需要指出三点:一是这里所说的“经济法主体”,包括各种经济法主体。对于经济法主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不同的划分。根据其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地位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前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主体;后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受体。对于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还可以进行划分:前者,可以划分为市场监管主体、宏观调控主体;后者,可以划分为市场监管受体、宏观调控受体。这种划分,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直到满足实践的需要为止。二是这里所说的“利益协调”不同于“利益平衡”。因为“平衡”与“协调”不同。平衡的含义,是相等、均等或大致均等。 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而并不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均等或大致均等。三是在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法性质的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具有重要区别。例如,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协调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前提,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协调是以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
第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有的学者认为,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包括:“违法行为法定原则”, “违法行为法定,即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由法律明示”; “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即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必须由法律明示”。 有的学者指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调制法定原则”。“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 还有的学者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经济协调行为法定原则”。该原则“强调国家特别是政府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责、权限与程序的法定,强调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市场主体等)违法行为认定上的法定” 。以上论述表明,在中国的一些经济法学者中,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了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的思想。
我们认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的内容有:经济法主体法定,即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即协调主体的职权、职责法定和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程序法定,以及协调受体的权利、义务法定,他们的行为合法与否依法的规定为准;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这包括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法定的有利后果(即有利的法律后果或肯定性法律后果)和法定的不利后果(即不利的法律后果或否定性法律后果)。
在经济法学界,人们通常所说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就其实然性而言的。而实际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有实然性与应然性之分:前者,是指实际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后者,是指应该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下面,我们分别以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实然性和应然性为视角,来论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两个方面作用:
第一,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
认真研究并正确认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实然性,有助于对受它统率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与经济法的各种具体原则加深理解和切实实施。
在经济法的实践中,一个国家的经济法律规范之间、经济法的具体原则之间、经济法律规范与经济法的具体原则之间,以及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的具体原则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间,往往出现互不协调、相互抵触的情况。对于这种现象应该怎么对待呢?我们认为,由于经济法的具体原则的效力高于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效力又高于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因此,凡是符合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和经济法律规范,都是有效的;否则,都是无效的。这就是说,在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的具体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具有实然性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人们提供了判断上述规范和具体原则有效性的一个法律标准。这有助于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
由于认识往往落后于实践,经济法的立法工作往往跟不上经济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经济法的实践中,常常缺乏可供适用的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具有实然性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作用是:在该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创制实际需要的、新的经济法律规范;在该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从新的和原有的有关经济法律规范中,概括出新的经济法具体原则;在新的经济法律规范创制出来前后和新的经济法具体原则概括出来前后,该基本原则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寻求法律救济的依据或依据之一,可以作为经济执法机关和经济司法机关解决矛盾、处理纠纷、办理案件的依据或依据之一。
第二,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
在经济法领域,实际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与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的具体原则相比,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但是,这并不等于它是完全正确的。由于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和立法工作的滞后性等原因,国家创制的现行经济法律规范不一定都是正确的,人们从部分现行经济法律规范中概括出的经济法的具体原则不一定都是正确的,人们从经济法具体原则中概括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不一定都是正确的。
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有一个发展变化和不断完善的问题。为了推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合乎规律地发展,认真研究并正确认识应该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至关重要。因为具有应然性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已经过时的或部分不符合实际需要的现行经济法律规范的废止、修改,能够发挥指导作用;同时,对于现在还没有而实践需要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创制,也能够发挥指导作用。可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健全经济法制,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