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制度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它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消费者运动的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它的传播和完善有着深厚的社会学、法学、伦理学、经济学理论作支撑。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产品召回制度的实质和宗旨。
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是人类对工业社会中消费者弱势地位进行反思后作出的回应,是社会推动和自我完善的必然结果。
在现代工业社会中,社会化大生产和先进科技的广泛应用,实现了消费品的空前丰富,各种新型家电、器械、食品、药品、汽车、玩具纷纷进入百姓家庭,人们的生活水平得以迅速提高。但是,由于人们对自己能力的过分自信以及对科学技术的错误认识和运用,导致人类在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制造了大量的工业危害,如环境危害、辐射危害、产品危害等,严重危及人类自身的安全和生存。其中以产品危害最为典型。仅以高度工业化的日本为例,1955年发生森永乳业德岛工厂制造的砒霜奶粉事件,导致1200名婴儿中毒,130人死亡;1962年发生酞胺哌啶酮镇静安眠药事件,造成妇女生产畸形儿达到1000人;1963年发生米糠油中毒事件,导致中毒患者达14000人,死亡53人。
这些产品危害都是由缺陷产品引起的,可见工业社会带给人类的危害的严重性。
在充满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厂商为了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激发消费者的购买力,加快产品研发和更新换代,很多产品在还没有完全设计定型、还没有完全被排除是否存在缺陷之前便投入生产。很多产品由于生产工具、生产环境等条件的限制,按照当时的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以致缺陷产品大量存在。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厂商为谋取非法利益,偷工减料,制造大量不合格产品投入市场。
这些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往往酿成消费者家破人亡的惨剧。我国仅啤酒瓶爆炸事件,2002年下半年不完全统计就有506起,致伤423人,致残34人。
同时,经营者的经营手段也日新月异,他们利用消费者不成熟的消费心理,以花言巧语打动、吸引消费者,甚至采用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使消费者面对琳琅满目、参差不齐的商品更加无所适从,无法尽力避免缺陷产品对自身的侵害。
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中经营者越来越多地以巨无霸式的大型企业出现,他们凭借雄厚的资金和强大的技术力量,有着专门的法律专家和高薪聘请的律师,在与消费者的对弈中总能占据优势。受到缺陷产品侵害的消费者,即使想努力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常常因为财力、精力有限,无法进行持久的诉讼和承受高额的诉讼费用而被迫忍气吞声。在缺陷产品面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无法有效充分地得到保护的。正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美国消费者在20世纪初期以洁净食品和药品为口号,首先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消费者运动,该运动迅速在欧洲得到响应,并在二战后波及全球达到高潮。消费者运动极大地推动了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而产品召回制度,正是这场20世纪伟大社会运动的最早的胜利果实。
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项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体现实质公平的社会法学思想。社会法学家庞德认为,社会利益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
现代社会的所有成员从某种程度上说都是消费者,所有社会成员的生活和活动基于交换活动获得消费品进行消费,以满足个体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自愿、平等、公平地交换产品和消费是他们发自内心的愿望和要求。因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无疑是社会利益的最集中的代表。而在消费者的所有利益之中,消费者安全利益则处于核心的地位。
只有安全地消费,才能充分实现消费者消费的目的,才能保证社会个体成员乃至整个社会的存在,这是一个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良好的必要条件。霍布斯称:“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是一切法律的首要价值,所以,现代法律无不把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利益作为法律基本任务。美国肯尼迪总统在1962年3月15日向美国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把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放在消费者四项权利之首。
那么,法律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利益?庞德在研究法律如何保护社会利益时,认为应把利益确认为权利(权利主张、自由、特权、权力),并把它们及相对的义务归于法律上的人,同时还要维护权利和强制义务的补救办法——惩罚、赔偿和制止等。
产品召回制度通过设定消费者的缺陷产品召回请求权以及厂商的缺陷产品召回义务,排除缺陷产品对消费者安全乃至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妨碍,同时赋予政府对厂商的产品召回管理和监督职责及惩罚权,以公权力及时有效地排除产品危害对消费者安全利益的威胁。
同时,产品召回制度还通过设定厂商报告义务、召回信息披露义务等,实现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等权利,以充分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和经济利益。
产品召回制度体现了实质公平的思想。我国的召回制度之所以跚跚来迟,原因之一是很多人认为,倘若缺陷汽车尚未造成消费者伤害,即指令汽车厂商召回,让其承担巨额成本,甚至使这些脆弱的汽车厂商面临破产境地,这有违公平。其实,这种观点是有偏颇的。“所谓公平,从最根本上讲就是人与人利益关系及关于人与人利益关系的原则、制度、做法、行为等合乎社会发展之义。”
尽管社会主体在形式上仍处于“平等”状态,但是科技、经济以及垄断的发展已经加速了社会分化,大企业控制了市场和国家经济的主要力量。个体成员之间以及个体成员和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剧,就需要对社会中的利益进行重新界定和平衡。如同耶林所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和社会的伙伴关系。产品召回制度试图在厂商与消费者矛盾激化情况下,通过增加厂商对消费者的义务,平衡两者间冲突,倾斜保护社会弱者,以保证社会和人类整体的均衡、平稳、持续发展,这符合消费者的利益,也符合厂商的长期利益,更符合法律的秩序和正义的要求,
也体现了现代消费者保护法之倾斜保护消费者宗旨之上的更高宗旨。
此外,现代民法无过失责任之报偿责任论认为,危险由谁引入,并由此而获利,就应该由谁承担。
厂商为追逐利润和占领市场,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往往难以完全排除产品缺陷。一旦酿成消费者安全危害,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适当扩大解释看,应承担排除产品危害的责任,符合公平的观念。
从经济学角度看,厂商都是市场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对金钱的欲望促使他们尽可能地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利润,他们采用新的科学技术,降低成本和简化工序,从而达到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然而,必要成本和必要工序的减少,虽然可以给厂商带来超额利润,但是这些生产过程必定会制造出低质量的甚至含有缺陷的产品,如果把这些产品投放于市场,必然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外部性负效应,即不但让消费者承担了巨大的安全风险,而且在遭受缺陷产品侵害之后还要忍受身心的巨大痛苦和承担医疗费用等财产损失,甚至会造成市场上消费者对消费的恐惧,影响市场的消费活力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克服这种外部性,经济学上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外部性负效应内在化,也就是责令厂商负责召回缺陷产品,由厂商承担外部性风险所对应的社会成本。这样可以促使厂商在生产过程中时刻考虑到生产低质量产品所要承担的成本,从而激发厂商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
从效率的观点出发,社会分工的承担应由最擅长这项工作的人完成,这样可以节省社会劳动资源和提高工作效率;缺陷产品和产品危害应该由最能控制这种危险的人承担和控制。厂商是生产这种缺陷产品的人,还可能是这种产品的研发者,详尽地掌握产品原理和相关专业知识,也最能够控制和消除产品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危险,所以,产品召回理应由厂商实施。
从企业竞争的角度说,缺陷产品召回实际上成为企业实现市场竞争的手段。现代市场经济是竞争极其激烈的经济,它要求市场竞争主体必须从企业自身的长远利益出发,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考虑和制定企业发展的相关策略。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有利于企业提升自身信誉,提高竞争力。
从伦理学的视角考察,产品召回制度也符合人类道德伦理的要求。
首先,召回缺陷产品、保障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是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尽的道德义务。传统理论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经营过程中的利润最大化。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就认为:“(企业)仅存在一种、而且是唯一的一种商业社会责任——只要它遵守职业规则,那么它的社会责任就是利用其资源,并且从事那些旨在增加其利润的活动。”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并非仅仅是追求利润,还要承担其他一些社会责任,一般包括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等。
后一种观点正在成为主流。企业存在于市场经济之中,是作为市场经济的最重要主体——“经济人”而存在;同时,企业也存在于社会之中,它必然与社会发生联系,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社会的成员而存在。在企业社会责任中,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消费者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企业作为消费者消费品的提供者,在经济力量、科学技术等方面与消费者相比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企业在实现盈利的同时,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和保护消费者,要承担起提高产品质量、回收缺陷产品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这样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和维持企业生存的良好环境。但是,企业承担召回缺陷产品的道德义务,应该限于必要的范围之内,企业并非对所有的缺陷产品都有义务实施召回,而且产品召回的实施应尽可能地减少成本,协调好企业利益、消费者保护和科学技术发展三者之间的关系。
其次,产品召回制度体现了对人的生命、财产和环境的珍惜。产品召回制度要求厂商收回缺陷产品,体现了珍惜生命的伦理原则。
人是世界上最有价值的生物,人的生命是宝贵的,每个人的生命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因此,厂商等经营者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安全消费的要求,对于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产品,厂商应当收回,这是道德规范对厂商尊重消费者生命的要求。产品召回制度还体现了尊重消费者财产和关注环境的原则。产品缺陷往往意味着产品的价值降低或者减损,甚至造成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伤害,这样一来,消费者以正常价格购买缺陷产品显然不符合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所以,召回缺陷产品是对市场交易不公平状态的补正。缺陷产品在危及消费者安全的同时,还可能破坏人类生存环境,造成有限自然资源的巨大浪费。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指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是经济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
保护环境是生态伦理的核心。通过产品召回制度,让厂商承担巨额的产品召回成本,可以提高他们保护环境和节省资源的意识,有利于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从企业营销伦理看,让顾客满意是企业营销的根本伦理标准。企业生产、销售的过程也是对顾客进行服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顾客满意度成为衡量企业营销伦理的依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缺陷产品,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显然不符合企业的营销伦理。所以,从顾客至上、诚实守信的伦理原则出发,企业要对其生产销售的缺陷产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