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的法学二级学科分类中,环境法学被整合命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谈到环境与资源保护,人们马上会联想到与之密切相关的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系统。在环境法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以及生态保护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弄清这些问题将有助于我们学习和了解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法的范围及其内容。
(一)环境
尽管环境(environment)一词是挂在人们嘴边的一个常用语,但是站在不同的立场,不同的人、不同的学科对环境的描述是不同的。例如,我们经常可以听到人们对诸如社会环境、生活环境、投资环境等的议论。为此,对环境概念的解释因人而异,因为它既可以被描绘为一个有限的范围,又可以被描绘为几乎是无限的空间或者要素。所以,要从法的角度给环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
案例1.1 A某从B开发商处购得住房一套。入住后经常感觉室内有刺鼻异味,A某及其家人在室内不通风时也常有流泪、咳嗽等症状发生。后经监测表明,室内氨气浓度严重超标是造成A某及其家人发生不良症状的直接原因。据调查,该商品房建筑于冬季,C施工方为防止混凝土冻结影响建筑进度而在混凝土中添加了一种溶剂,而A某住房中的氨气则是这种溶剂不断挥发所致。
问: A某所受侵害是否属于环境污染侵害?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人类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这种认识主要是以确定中心事物的方法来界定环境的,因为环境总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它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不同,随中心事物的变化而变化。
在人类科学研究中,对环境和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是环境科学,它是以“人类与环境”这对矛盾体作为对象,研究其对立统一关系的发生与发展、调节与控制以及利用与改造的科学。 由于环境科学研究的中心事物是人,因此环境的概念主要是指人类的生存环境。
环境科学给环境所下的定义一直是以人类为中心而言的。它是指 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过程及在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 由此可以看出,环境既包含了自然因素,也包含了社会和经济的因素。
较之于自然科学而言,在环境立法中运用习惯用语或自然科学的专门术语,其意义是非凡的。如果有关术语未在立法上作出明确的解释,在法律适用时人们便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解释和适用法律,从而导致对概念理解的歧义以至于法律适用的偏差。因此,立法对专门术语的解释不能含糊。
这样,给环境下定义就成为环境立法所要解决的立法技术问题之一,因为环境的定义直接影响着环境立法的目的、范围及其效果,并且反映着一定时期人类对环境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思想认识。受环境科学和传统伦理观的影响,环境立法也将环境的范畴定义在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范围内。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就使用了“人类环境”(human environment)这样的概念。
由于世界各国的环境与自然地理状况不同,所以各国环境立法对环境的解释也不同。大体上有如下三类:
第一类是将环境的定义在立法上作扩充性、概括性的解释。
例如,1991年保加利亚《环境保护法》第1节之(1)增补条款对“环境”所下的定义是:“相互联系并影响生态平衡与生活质量、人体健康、历史文化遗产以及自然风光和人类基因要素和元素的综合体。”与之相类似,1987年葡萄牙《环境基本法》也将环境的概念定义于现实中全部自然和人类环境的范围。同时它将环境的概念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自然环境定义在第6条的“自然”之中,包括大气、水、土壤和底土、植物和动物;另一部分则以“人类环境”为名规定在第17条中,包括乡村、自然和文化遗产,以及污染的不同种类。
第二类是将环境的定义只在环境基本法上作列举,将具体范畴留待于单项立法解释。
例如,1993年日本《环境基本法》对环境只作了列举性的规定,环境即大气、水、土壤、静稳(peace and stabilization)、森林、农地、水边地、野生生物物种、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等。由于没有对环境作严格的定义,所以单项环境立法就要根据具体的对策就环境要素及其环境保全上的障碍的范围再作规定。因此,日照、景观、历史文化的遗产以及各种都市的要素等也是日本各单项环境立法对象中的环境。再如,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部分,并且进一步具体列举:“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和水——包括海域、港湾、河口和淡水;陆地环境——森林、干地、湿地、山脉、城市、郊区和农村环境。”在美国1980年通过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该法也称《超级基金法》)中也对环境列举如下:在美国专属管辖权下的通航水域、边境水域和海水中的自然资源,在美国或美国管辖之下的其他地表水域、饮用水源、地表或地层或者周围空气。其中,自然资源是指土地、鱼、野生生物、生物区系、空气、水、地下水、饮用水源以及其他资源。
第三类是将环境的定义在立法上用概括加列举的方法解释。
例如,1990年英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环境是由下列媒介的全部或者部分组成的,也就是指大气、水以及土地;大气的媒介包括建筑物内的空气以及其他高于或者低于地面的自然或者人为构造物内的空气。”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欧洲国家环境立法对“环境”所下的定义逐步朝着概括加列举解释的方向发展。例如,前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曾于1967年通过了一个关于环境的法律文件,在第2条(1)(C)中规定:“环境是指水、空气和土地以及它们之间的内部和外部的相互关系与任何一个生存的生物体。”而到1993年,该委员会又起草了欧洲环境法模式,对环境的定义只作了概括性解释。 再如,在1993年德国起草的《环境法典》(总则部分)草案第2条规定:“环境是指生物圈、气候、乡村和经批准保护的自然物体。”“所谓生物圈(biosphere),是指地表、水、空气和生存的生物体(自然资源)以及它们的相互存在的关系。”
较之于概括性解释和列举性解释而言 ,概括加列举的解释方式对法律的适用有其更为合理之处。 这是因为,概括性解释虽然反映了环境概念的基本特性,但比较抽象,适用时难以把握。而列举性解释虽然简明扼要,但存在着举一漏万的缺陷,适用时同样不易把握。
借鉴和吸收外国环境立法的经验,我国在198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第2条对环境的定义作了概括加列举的解释: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所称的环境与《环境保护法》的立法解释相同。
进一步分析,我国《环境保护法》给环境所下的定义中包含着如下三方面的内涵:
第一,环境的范畴并不是无限的,它仅相对于人类而言,即特指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那些自然因素的总体,不包括社会或经济等其他因素在内。
第二,环境中的自然因素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各种天然的环境;二是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
第三,环境的定义中列举的某些自然资源、历史遗迹、自然状态等也因其本质的自然属性而属于环境的范畴。
按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规定,组成环境的要素称为环境要素,包括大气、地表水、海洋、地下水、声环境、土壤、生态、地质环境以及日照、热、振动、放射性、电磁与光辐射等。
因此,案例1.1中A某居住的室内环境不属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上“环境”的范畴,其所受侵害为室内空气污染所致,属于居室环境卫生问题而非大气污染。所以A某所受侵害不为环境污染侵害,因此也不能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该纠纷应当由A、B、C三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有关侵权法的规定解决。(参见第七章第二节)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生态学研究的新进展,20世纪末叶以来人类对环境的认识正在悄然改变。人类对环境的解释已开始在道德观念上发生新的变化,即对环境的认识已开始从以人类为中心朝向以生物圈和地球整体为中心的方向转变,开始强调“非人类中心的环境准则”(non-anthrocentric formula of environment)。顺应这种转变,一些国家环境立法对环境所下的定义也发生了一些新的改变,较之于人类环境而言,全球环境、生态系统等概念在环境立法中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
(二)自然资源
早在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就给自然资源下了一个定义: 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 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 。 由此可以看出,自然资源的概念与环境是紧密相连和不可分割的。
我国在1987年发布的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纲领性文件《中国自然保护纲要》中,对自然资源的解释是: “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 ”其中,对资源的含义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指在现代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为了满足人类的生活需要而被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它们统称为资源。而另一种是指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虽然知道它们的用途但人类还无力加以利用,或者虽然现在没有发现其用途,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来有可能被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这些又被称为“潜在资源”。
与环境的概念相比,给自然资源下定义的出发点同样是以人类作为中心。虽然在形式上自然资源是构成环境的自然要素之一,但是自然资源的概念是从可否直接为人类利用的角度来理解的,它们特指环境要素中可被人类利用的自然物质的总和。而环境则指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中与人类社会发生相互影响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它的实质是人类生活、工作和进行生产活动的生物圈部分。
由此可见,自然资源和环境在概念上既有联系、又有差别。 从生态学的观念出发,环境与自然资源是密不可分的。 这是因为,环境是由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的,而自然资源则是组成各种生态系统的物质基础,并从中体现着自己的物质形态。 由于自然资源存在于各种层次的生态系统之中,所以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也就直接改变着生态系统的结构,从而造成对环境的影响。
案例1.2 A某系某山区偏远地方的农民,五十多年前就在房前屋后种植了大量林木。1999年2月,A某的居住地被政府划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年10月A某欲采伐部分自己种植数十年的林木,但依照法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禁止采伐。A某认为,自己种植树木在先,政府划定保护区在后,理应可以采伐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
问: A某是否可以自行决定采伐地处自然保护区内的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
就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对环境影响的性质言之,一般可分为原发性影响和继发性影响两种 。前者是指由开发利用行为本身造成对环境的直接影响,如矿山开发造成矿区周围地区生物群落的破坏等。后者是指由原发性影响引起或诱发造成对环境的间接改变,如砍伐森林造成水土流失而又引发山洪暴发等。比较而言,原发性影响一般是比较直观的、局部的,并且是容易分析、测定和控制的。而继发性影响往往是较为间接的、隐蔽的、长时间大范围的,并且是较难以预测、分析和控制的。
按照《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的分类,主要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的自然环境与资源。而所有这些,大多已在《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中予以了列举或者概括说明。也就是说,当我们提起环境立法上的环境的概念时,理所当然地应当将自然资源包括在内。
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三)生态系统
1.生态系统的概念
生态系统(ecosystem)的概念出于生态学,它是自然界的基本单位, 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生态系统是自然界的基本功能单元,它不仅包括生物群落,而且还包括环境条件,它们在一定的范围内共同组成了一个动态的平衡系统。
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里的“生态环境”就是指由生态系统构成的广域自然要素的总和。
生态学研究发现, 地球生态系统的维持状况一直遵循着三条基本原理,即养分循环、能量流动和生态系统结构的正常运行。
专栏1.1 生态系统的概念
1869年德国生物学家E. H.海克尔提出了物种变异是适应和遗传两个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并创立了生态学,1935年英国植物生态学家A. G.坦斯利提出了生态系统的概念。
在联合国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对“生态系统”下了这样的定义:“生态系统是指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群落和它们的无生命环境作为一个生态单位交更作用形成的一个动态复合体。”简单地说,生态系统是生物和环境之间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并在一定时间内处于动态平衡的基本单位。
在生态系统中,各生物彼此之间以及生物与非生物的环境因素之间相互作用、关系密切,而且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和能量流动。如果我们把地球上所有生存的生物和周围环境条件看作一个整体,那么这个整体就称为生物圈。目前人类所生活的生物圈内有无数大小不同的生态系统。一个复杂的大生态系统中又包含无数个小的生态系统,湖泊、河流、海洋、森林、高山、平原、城市、矿区等都可以构成不同的生态系统。生态系统虽然有大和小、简单和复杂之分,但其结构和功能都相似,都是自然界的一个基本活动单元。生物圈就是由无数个形形色色、丰富多彩的生态系统有机地组合而成。因此可以说,生物圈是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其余的生态系统都是构成生物圈的基本功能单元。
现代生态学发展的焦点集中于生态系统,它已成为半个多世纪以来生态学中发展极为迅速的一个领域。这是现代化技术(尤其是计算技术)的应用和有关学科(尤其是系统学)之间互相渗透、带动下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世界环境问题突出后,生态系统和生态学又成为环境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一。从生态系统的观点进行环境影响的现状评价、预测评价或指导环境的综合整治与规划,是环境科学发展为一个新阶段的主要标志之一。
资料来源:陈立民、吴人坚、戴星翼编著:《环境学原理》,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程发良、常慧编著:《环境保护基础》,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7页。
生态系统的结构主要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大部分。 与环境相比,生态系统结构的各个要素与之基本相同,例如生态系统既包括生命成分,也包括无生命成分。然而,生态系统在概念上的出发点是以整个地球上的生物及其环境等客观存在为中心,而不是以人类为中心的。在生态学看来,地球上的生物与环境都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这样,人类也仅仅只是生态系统中生命成分的一部分。
2.生态系统的原理
环境科学研究认为 ,能量和物质的流动贯穿于地球生态系统的全过程。 所有人类的活动,从开发资源到生产,利用直到废弃和污染排放,它们都可以被看作是改变自然能量和物质的输入或输出以及制造能量和物质转移或转化的新路径或者改变现有的路径。
环境科学对生态系统内能量流动所作分析的方法和结论是从热力学的范畴获得的。热力学的一般概念就是对热作功的研究。分析热力学定律有助于解释生态系统的原理。
热力学定律告诉我们 ,能量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但是可以发生转化,即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 热力学定律揭示了所有体系中能量的输出永远也不可能大于能量的输入以及“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的道理。它还提醒人们要平衡地计算能量,当开发一种新的能源时要仔细观察能量变为资源而耗散进入系统内的状况(如未消耗完毕的物质或者能量进入环境后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专栏1.2 热力学定律与熵论
物理学家发现,在任何封闭系统中自然物理变化将总是倾向于从较高的能量级走向较低的能量级,即一个封闭系统总是向着其中物质和能量最可能存在的状态自然地演变。这种规则后为热力学第二定律,表述为:能量从一种形式转变为另一种形式时会发生质量的改变。
热力学原理是建立在一个理想的封闭系统基础上的,其对象是发生在物质结构的方式以及能量转化的方向的自然变化。通过对一个想象的与外界完全隔绝的容器里的高压气体胶囊从完整的集中状态到破裂的扩散状态的分子运动的比较分析,物理学家认为这个与外界无联系的小胶囊中所有气体分子的排列代表着一种正常状态,而扩散到大容器中以后分子的排列则是一种异常表现,其具体程度可以用熵表述。
在物理学中,将漫无目的的或者混杂的分子排列状况称为熵。以煤为例,一厚块煤是按一定状态高度排列的分子,当把它破裂成块予以燃烧时会产生大量CO 2 气体,这些气体进入大气之中是一种漫无目的的分散状态。煤燃烧后分子在空间这种混杂的排列结构就是熵。于是,热力学第二定律可以改述如下:在任何封闭系统中,自然变化的方向总是从正常到异常,以最大的异常和熵作为最后的平衡状态。变化的方向可能永远不会逆转过来,熵减小是不可能的。
热力学定律是所有能量和物质运动的基本法则。用熵的原理分析宇宙,所得出的结论是宇宙是一个衰退的系统。因为所有可得的高质量能量都正在转化为热。与此同时,所有的物质也经历着一次意义深远的改变。由于熵盛行于宇宙各处,所以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混乱也在不断增长,只不过混乱是在一定范围内排列。
对于环境来说,最重要的一点是生命本身。生命系统是在混杂的基础上建立秩序。以植物为例,它从大气中吸收CO 2 ,从而形成有机食物分子。这样,熵就可能被扭转。但是它仅仅只能在能量消费的间隔中被扭转或者抑制。对于植物来说,能量的来源主要还是阳光。
因此,在很现实的意义上生物进化的趋势是和热力学第二定律相反的——朝向维持细胞的正常和朝向保存大的、复杂的生物分子。因为这样一种状态本性是不稳定的,所以它只能在有能量流可以经常支持它的开放系统中存在。在植物细胞内部,进行着生物化学作用。简单的分子可以转变成为以集中的形式储存能量的分子,生物化学有能力把有生命物质和无生命物质分开。若细胞与外界是隔绝的,这时热力学第二定律就会发生作用,细胞内的能量级将下降,复杂的生物分子将分解。随着细胞里分子均匀地运动和分布,细胞里各个部分的空间结构也将退化。当生命过程被破坏时,细胞里的熵也就最后达到了最大的程度。
1971年美国学者雷根等人运用热力学的“熵”原理,提出了熵法则的经济过程理论。雷根等人认为,人类的经营过程是通过能源与物质的变换进行的,这个过程应当服从于热力学的熵增大法则(能源和物质不灭,只能遵循废热化、废物化的不可逆的劣化法则)。在熵增大法则的支配下,人类经济过程现在之所以得以继续是因为不断摄取以各种低熵形态存在的外界自然资源,通过生产、交换、消费支撑着社会的各项活动,另一方面因此而产生的高熵即废热、废物的形态绝对不会流入体系以外。
雷根指出,人类生存的地球存在着独立的体系,由于可以从太阳获得源源不断的能量,所以它可以同时进行低熵的补给和高熵的废弃。而现代工业文明的经济过程,其特征在于破坏了地球生态系统的这些特性,通过生产、交换、消费导致资源枯竭化,而又以高熵的废热及废弃物的形式废弃到地球体系之外。因此,应当转变过去的工业生产方式。
资料来源:Georgescu-Roegen, Nicolas, The Entropy Law and the Economic Process , 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Daniel D. Chiras, Environmental Science , Benjamin/Cummings, 1990; A. N.斯特拉勒等著:《环境科学导论》,北京大学地理系译,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
生态学家认为,生态系统内部种群之间呈动态相互作用,所以生态系统一直保持在相对的动态平衡之中。在一定时期,某些物种的数量可能增加;而在另一定时期,它们又可能减少并被其他物种所取代。并且,生态系统变化的速度也是时快时慢。但是,一个平衡较好的系统的变化却是非常缓慢的。
生态系统平衡与不平衡的改变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群体增长与环境阻力;选择与适应。
在一个生态系统中,平衡或稳定是不断规范种群数量的相互反抗力量的结果。这些力量可以分为增加的因素和减少的因素两大类,它们都包括生物因素和非生物因素。生态学家将可以使物种的数量变得更多的所有因素称为“生物潜能”,将限制该物种生存的全部因素称为“环境阻力”,在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动态的平衡。 如果改变上述使物种数量增加或者减少的因素的话,那么物种和平衡将随即发生改变,从而使系统处于变化状态之中。生态学家极为担心的是人为活动对环境的干扰可能导致生态系统的进一步混乱。
选择与适应,源于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理论。在达尔文于1858年著述的《物种起源》中,通过大量的证据证明了适应是自然选择过程的结果。也就是说,自然中的个体会通过变异不断适应外在环境的改变,“只要这个物种继续生活在同样的生活条件下,并且以同样的生存和防御的手段获得利益,则同样的变异会愈益发展,而常常会使其优势愈益增大” 。
当然,在正常的生态系统中也存在自然的不平衡因素,那就是演替(succession)。生态系统可以依靠自身发展和活动的特性去消灭某些物种以及允许别的物种侵入,以此来改变它们的环境。在占领该地区的各种生物中存在着一种渐进的变化,并且一个生态系统还可能被另一个生态系统全部取代。 生态系统中存在的正常的不平衡就叫做演替 。演替包括先前未被生物占领,而由一个生态系统被另一个生态系统代替的原生演替过程和在曾被开垦过的废弃土地上由开垦前的优势生态系统经过一系列明显的阶段重新得到恢复的次生演替过程两大类。
美国学者B.康芒纳在他的著作《封闭圈》中将生态学称为“有关行星家政的科学”。他认为生态学的很多法则对我们现在认识生态圈已经是很明显的了,它们可以组成四项生态学法则:第一法则——一切事物都彼此相联;第二法则——一切事物都必有去向(即热力学第一定律);第三法则——自然存在最好(即不要改造自然);第四法则——没有免费的午餐。
专栏1.3 自然进程尚无法全部复制
1991年“生物圈二号”以2亿美元左右成本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奥拉克尔建立的一个玻璃封闭的生态系统——试图创造一个完全自我循环的人造系统,以维持8个人两年的生活。这个系统没有达到目的。
人们在如何进行此类试验等问题上仍然有所争论。这种试验的思路是:除了为运转的设备供应能源之外,不与外部世界进行任何交换。在生物圈里的人将种植他们所需要的所有食物。而且,这个系统将以对限定数量的空气与水进行回收与循环使用的方式来运作,如同他们在地球这个原始生物圈中生活一样。
这个生物圈被封闭一年半之后,空气中氧气的含量下降了21%到17%,一般相当于海拔1.75万英尺的水平,勉强能够维持人们在生物圈里活动的需要。二氧化碳及一氧化二氮含量大幅度上升。所有传授花粉的植物濒于灭绝,因此农业生产无法继续下去。更糟糕的是,氧气的下降及二氧化碳的上升,意味着生物圈系统无法复制碳循环——这是生命循环中最为重要的循环。
资料来源:G. Heal, Nature and the Market Place : Capturing the Value of Ecosystem Services , Washington, D. C.:Island Press,2000.转引自世界银行网站,http://www.dynamicsustainabledevelopment.org/showsectionch.php?file=TOCDynamicCH.htm。最后访问时间:2005年11月5日。
综上所述 ,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它们在性质上本来就是自然界中由有机物质和无机物质所共同组成的、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统一整体。 当人类以一种静态的眼光来看待围绕人类存在的全部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环境的概念;当人类以是否对人类有用的角度来看待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自然资源的概念;当人类从生物的生存条件以及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待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生态系统的概念。( 参见图表1.1: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的相互关系 )
表1.1 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的相互关系
所以,如果我们 以环境作为人类社会外部条件的判断标准的话,那么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都是环境的组成部分 。
通常我们会使用环境保护的概念来概括对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三者的保护,因为它们是决定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统一外部条件。然而,当我们了解到它们三者在概念上的异同之后,就不难发现对它们三者进行保护同样在目的上也存在着如下差别:
环境保护的目的是维持人类社会发展的外部条件,为人类的健康和繁衍奠定生存的基础。自然资源保护的目的是维持人类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为人类福利的持续增长奠定物质的基础。生态保护的目的则是将人类还原到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中,从生物圈平等的境界强调人类社会只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只有将地球上唯一具有创造和改造自然能力的人类的思想观念,统一到人类社会的发展与生态系统之间具有共同关联性、协调一致性和可持续性的认识上,才能使人类的行为符合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规律,才能同时为人类社会高质量的发展奠定基础和提供保障。
因此,案例1.2中的A某不能以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为自己种植、属于《森林法》规定的个人所有财产为由而任意采伐。另外,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已将这些零星林木由一般意义上的自然资源转变为自然保护的客体——生态系统的组成要素,因此这些零星林木也被一同作为生态系统的一部分而受到特别的保护。至于因自然保护区划定而造成A某个人财产的损失,应当由划定自然保护区的政府予以补偿。( 参见第八章第二节 )
从一般意义上讲,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外延较大,目的在于协调人类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关系;而自然资源保护的外延较小,它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持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所以说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之间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在目的上的不同,也决定了环境法体系中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