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意义上使用环境法的称谓时,一般非指一部独立的法律,而是指由各种调整环境利用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各国有关环境基本法和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具体内容看,它们既包括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具有共通性、指导性和原则性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具体适用于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特别法律规范。
为厘清环境法的基本原理及其与环境法各分支学科和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相互关系,完善环境法学体系并促进环境法在编撰上的体系化或法典化,本书根据环境法律规范的法律性质、表现形式、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等的不同,将它们在理论上分为环境法总论、环境法各论两编。
本编共分五章,系统地论述了环境法的定义和特征、环境法的渊源和分类、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的历史沿革、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环境法的基本理念、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基本法与基本制度、环境行政机构与环境行政执法等。从环境法的法理学出发,本编还就环境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作出了学理解释。
从环境立法的发展看,各国除了制定有单项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环境保护的法律外,一般还制定有高位阶的环境基本法,通过基本法确立环境保护的共通性和指导性政策、基本原则和制度,以综合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的提高以及人们期待通过法律对危害环境行为实行控制的要求不断提高,目前各国环境立法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
为了应对环境立法数量不断增加以及每部新的法律都需用相当的篇幅重申环境保护的基本对策措施而导致法条资源浪费等问题,许多国家开始研究并尝试着将环境立法法典化,具体做法是将对环境保护具有共通性、指导性和综合性的法律原则和基本制度作为环境法总论的内容,而将由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所确立的个别性、确定性和特殊性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作为环境法各论的内容。这一点在法国、德国和瑞典等大陆法系国家对环境法进行法典编撰的过程中已作了有益的尝试。
而从环境法典的结构和内容看,如何划分和确立总论和各论部分的内容,是一个较为复杂和需要长期研究的问题。例如,德国早于20世纪90年代就起草了《环境法典》(总论部分),但时至今日尚未颁布。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该环境法典的总论与未来环境法典各论的确立及其相互关系问题在学理上尚未划分清晰。
在中国,鉴于环境与资源均具有自然要素的属性,因此1997年国家教育部在对法学二级学科进行划分时,将原环境法学和原自然资源法学合而为一统称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然而,由于实践中中国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在立法思路方面尚未协调一致,因而造成了法律名称使用上的混乱以及相关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不合目的性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还造成环境法学界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调整对象和范围以及构建法学体系上认识的混乱。
例如,在中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目前几乎没有专门以自然和生态保护为目的的法律,有关的法律规范只部分规定于自然资源法律之中。问题在于,对资源的法律保护到底是保护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还是保护自然环境的生态价值呢?立法上会因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目的的不同而使具体法律制度的性质截然相反。这一问题是目前中国环境法学界在构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体系时所遇到的共同问题,即将资源的物权属性纳入环境的共有权属性中共同讨论如何保护的问题。
再如,中国现行《环境保护法》(1989年)在环境法学理论上是作为国家环境基本法来处理的,但该法在实施上无论从法的效力和法的内容、还是从法所调整的对象等方面均不具备作为国家环境基本法的功能。这样就导致本书在确立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时,不得不从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全盘出发,以归纳和抽象出可以顺理成章地作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内容。
有鉴于此,从法学研究的理性出发,本书未采用作为我国法学二级学科使用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而是依旧沿用了国际社会通用的环境法的概念。至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问题,本书在设计上只将中国自然资源法律中的自然保护规范纳入自然保护法一章之下,作了与其他专门的自然环境保护规范一并予以论述的处理。当然,本书也就不涉及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等传统物权法问题的讨论。
综上所述,对环境法在学理上作总论和各论的划分将有助于立法机关对环境法体系的整理和对环境法典的编撰,同时也有益于环境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所有这些都必须在法学界和立法机关之间通过不断地互动逐渐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