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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境法学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环境法与环境法学是内容相互关联和地位相互对应的两个概念。 之所以称它们为两个概念,是因为它们两者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严格的区别。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考察,环境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从形式上看,环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环境法是指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既包括环境法典或环境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项法律,也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规章、环境标准或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范。狭义的环境法仅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类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本书所谓的环境法,除特别说明者外一般指广义的环境法。

从法学体系的角度考察, 环境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新兴学科,是以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环境法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环境法历史沿革的考察,研究环境法的内容和本质,探讨人类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因造成地球环境破坏导致既定社会关系发生改变而出现的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措施,归纳和总结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思想和学说,进而确立和阐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因此,环境法与环境法学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比较言之, 环境法属于法律的范畴,具有法律所应有的确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环境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 具有法学所应有的系统性、理论性和指导性。 参见图表1.4:环境法与环境法学的联系

表1.4 环境法与环境法学的联系

一、环境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新兴学科

(一)环境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个新的法学学科的兴起,总是伴随着该法律部门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环境法学也不例外。综观世界各国,环境法学的发展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它是人类在运用传统法方法和手段仍不能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而大量进行环境立法的背景下,将有关对应环境问题的法律制度结合在一起进行研究,逐渐从传统部门法学中分离、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法学学科。

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立法可以说是各国议会立法中最为活跃的法律部门,以至于出现像日本那样的专门以审议环境法律为中心的“公害国会” 。由于环境问题的法律涉及传统法律部门和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为此对环境法学的研究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引起了各传统法学学科的重视,学术著作也不断问世。

在美国,法学院校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开设环境法课程;在日本,环境法学始于20世纪70年代法学界广泛开展的公害法研究以及对“四大公害诉讼案”的讨论;在欧洲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开始,以当时的欧共体为中心、各国围绕环境立法的技术和方法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措施开展研究。

到20世纪后期,伴随着环境问题的全球化以及环境立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面展开,对环境法学的研究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成为一个非常活跃的法律领域。

我国环境法学的创建比西方国家晚20年,其发展历程至今大约有二十多年的时间。 环境法学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是同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环境立法的发展密切相关的。

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起草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草案的过程中,原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部分专家学者参与了此项国家环境立法活动。由法学界人士直接参与国家环境立法的实践,一方面说明国家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关注和对环境立法目的的期待,另一方面也表明国家急需对环境问题的对策,特别是环境法制管理制度进行研究。以此为契机,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也正式在国内高等法学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拉开了序幕。

伴随着1979年9月《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施行,国内部分高校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法律系本科生中开设了环境法课程。此后,在国家教委所属重点高等综合院校的法学院系,以及司法部所属政法学院也先后开设了环境法课程。到1984年,在由原教育部颁发的《综合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教学计划》中,开始将环境法列为选修课;在1985年制定的《经济法专业教学计划》中,把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这两门课程均列为必修课;1985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将《环境法学》列为法律专业自学考试本科阶段的选考课,在1998年修订的考试计划中又将其列为本科段的必考课程。

将环境法学作为法学诸多新学科之一列入高等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不仅促使了环境法学师资和研究队伍得到了充实,而且还极大地促进了高校环境法学的研究和教材建设,为环境法学整体水平的提高和人才培养提供了广泛的基础。

从1981年至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还陆续批准了北京大学等高校为环境法专业硕士学位和环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

在我国众多的传统部门法学学科建设,特别是学位建设工作尚待健全和完善的条件下,环境法专业硕士和博士点的设立,说明了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国家对环境法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同时也说明了我国环境法学研究在短短二十余年的历程中已经发展到了相当的水平,它昭示着我国环境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97年底,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在对我国法学学科进行重新分类和调整时,将既存的环境法学和自然资源法学学科合并新命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同时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列为法学的二级学科。

对环境法学学科名进行调整并设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意味着我国法学界对环境法学和自然资源法学研究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加强,为我国环境法学和自然资源法学的深入研究营造了良好的学术氛围。

然而,从法学研究,特别是系统地构建某一法学学科体系的角度看,由于既存的新兴环境法学和传统的自然资源法学已各成体系,并且在调整对象和方法、法的目的和性质等理论方面也存在着诸多异同需作进一步研究,因此环境法学界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一新的学科名尚存质疑,以至于1998年以后国内新编写出版的环境法学教科书的中文书名也显得五花八门,如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法、环境资源法等。

本书认为,尽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形式上与现行国家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权力的分配和机构设置 相衔接,并且将其设为法学的二级学科也有利于总体上促进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是在我国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平正在提高、对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的研究尚处于萌芽时期之际就硬性地将它们合而为一,可能导致今后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体系的构建上出现混乱。例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内容是否涵盖自然资源法的全部内容?若是,则会与自然资源法中的物权法规范相冲突,若不是则会导致自然资源法学体系支离破碎,最终既不利于该学科在我国的深入发展,也不利于对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分别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制度探索。( 参见第一章第一节、第二章第一节

另外,从西方国家诸多环境法学教科书的内容和体系看,它在自然(生态)保护制度的选取、介绍和编排上一般也不会过多地涉及自然资源法中有关开发利用方面的内容。

为了与国际上对环境法(environmental law)这一约定俗成的称谓相衔接,本书并未使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科名,仍将书名定为“环境法学”。也就是说 ,本书所使用环境法学的称谓与一般意义上理解的我国法学二级学科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相同的。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支由高等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以及环境保护研究机构组成的环境法学研究专业队伍。此外,在一些设有环境与自然资源专业的院校,也有一部分从事环境法学研究的人员。他们通过运用多学科研究的方法所进行的开拓性研究工作,对年轻的环境法学的创建和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00年初,教育部在批准法学学科首批设立的两个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就包括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设立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基地。同年,中国法学会还成立了环境资源法研究会。

(二)环境法学的学科属性

由于环境法学是随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并逐渐与法学相融合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环境法学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总体上,无论站在法学还是环境科学的立场上看,环境法学都可以被认为是法学或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

环境科学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集合地学、生物学、化学、物理学、医学、工程学以及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围绕“人类—环境”关系的研究而发展起来的综合性学科。环境科学的内容既涉及自然科学领域,又涉及社会科学领域,所以它的形成具有独特性,目前尚不能从传统经典学科的角度对其予以划分。 也就是说,环境科学具有多元性的学科特点。但是,由于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各学科一直占据着环境科学各分支学科理论和方法的主导地位,因此社会科学各学科主要只表现在环境科学的应用学科方面。环境法学就是如此。

通过对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研究目的和任务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它们之间依然存在着如下联系和区别:

首先,环境科学要探索全球范围内环境演化的规律,研究人类环境利用的行为与自然界客观规律的相互关系;环境法学则需对这些自然规律从人类行为规范的角度进行研究,为人类社会确立符合自然规律的行为法则。

其次,环境科学要揭示人类行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使人类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发展具有可持续性;环境法学则需以人类环境利用关系为对象,在实现“人类正义”理念的基础上树立全新的“环境正义”法律理念。

再次,环境科学要研究环境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影响,为维护环境质量、制定各种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环境法学则需要将这些科学依据、准则和操作规程作为法的规范直接将其效力确立于法律之中。

最后,环境科学要研究环境变化对人类生存环境的影响,以及探索包含技术、经济、管理手段在内的区域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的综合防治对策和措施;环境法学则需以环境科学就环境变化对人类影响的因果关系为依据,研究人为环境侵害造成人类既定权利和利益侵害的预防和救济措施,并针对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确立法律的保护性和制裁性规范。

正因为与环境科学的上述密切联系,环境法学才具备了浓厚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色彩。因此从法的角度对环境问题及其导致人类社会关系改变问题和法律对策等进行研究,需要在传统法律理念之外结合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进行,这样就会促使多学科研究的成果和方法渗透到环境法学研究之中,这也从根本上决定了环境法学处于法学与环境科学之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地位。

虽然环境法学在研究上较多地吸收了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脱离了传统法学以实证和规范为基础的研究“正统”,但其主流的法学属性、内容的法学特质和解释的法学方法等依然决定了环境法学属于法学学科的范畴。另外,从环境法学的发展看,传统部门法学学科对环境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专题研究在促进整个法学学科发展的同时,也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环境法学的理论和实践。

在这个意义上, 与环境科学相比,环境法学同传统部门法学学科的联系则更为紧密,所以说它主要还是一门法学学科。 参见图表1.5:环境法学的理论基础

表1.5 环境法学的理论基础

二、环境法学的内容和体系

(一)环境法学的内容

20世纪70年代以前零星开展的环境法学研究,主要是基于对环境侵害诉讼案的分析,从各部门法的角度(如行政法、民法以及刑法等)对当时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规范的缺陷和对策的评析开始着手进行的。而对这些理论从环境法的角度予以积累和整理,就构成了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的原形。

作为环境法学体系的内容,与总论部分相对的各论部分——判例以及法律制度和应用法学的研究理所当然地进展较快,这些成就主要应当归功于各部门法学家、律师、法官以及立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等的努力。此外,不断将环境问题曝光并向政府提出深刻意见和建议的广大新闻媒体、学术团体以及大量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在环境法学的发展进程中也功不可没。

如果仅仅将法律作为控制社会表面问题的一种方法来看待的话,那么,上述制定一些单项污染控制法律,将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的原理运用到污染问题中去等的研究或许已经足够了。然而在对环境法律制度作进一步的研究中,指导环境法研究的思想恰恰不是传统法律思想(建立在人本主义伦理基础上的法哲学)本身,而是日益为人们所接受的、倡导世代间伦理、自然和环境权利的生态思想和环境伦理观,它们与新兴的环境科学领域的其他学科一道对环境问题和环境法律制度作了更为广泛的分析。例如,摆在人们面前的事实是:事后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再完美,其结果仍然是得不偿失;环境行政控制措施再严厉,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因为科学的不确定性以及资金、技术、机构等问题而大打折扣;刑法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制裁会因为缺乏环境法益的保护而名不副实。所有这些都需要环境法学研究能够为环境立法提供综合性的、足够的理论分析,即关于环境立法既不背离法学原理,同时又符合生态、经济、社会以及政治背景的理论成果。

为此,从20世纪70年代中叶开始,系统的环境法学论著首先在发达国家出现了。在环境法学体系的结构上,几乎都设专章或专篇就环境法的概念和特点、法律渊源、环境法的历史沿革、环境法的方法、环境法的原则以及环境法的制度、法律责任等问题结合现行立法作了比较研究,并且形成了鲜明的以传统法理论为背景的环境法学总论的理论研究模式。

总体上它们主要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模式、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对环境法学总论部分的研究较为保守,擅长于从传统法财产所有权的角度研究环境法,比较注重环境权利依据的研究及其与传统法律部门关系的研究,从而系统地归纳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概念;注重生活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并且将国家环境立法与欧洲共同体的法律相协调。 而在实行判例法的英国,则主要从传统的习惯法和判例法中导出环境法律的理论。

美国的环境法学总论部分的研究较之于欧洲国家来说要活跃得多,研究方法也呈多样化趋势。 由于美国是当代环境伦理和自然权利思想的发源地,因此美国环境法研究的特点在于注重对环境保护思想和自然保护运动的分析,以判例来评析环境主义的论点,强调生态学尤其是经济学在环境立法中的运用,并将其他学科的概念引入环境法学,着眼于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 正是由于美国环境法学研究有着这样的思想基础,因而使美国的环境立法在各国环境立法中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日本的环境法学总论部分的研究也是有其特色的,它强调发展部门法理论于环境法学研究之中,并且擅长于从法学体系的角度对环境法进行整理,从判例研究中提出环境权利及其保护的新主张 与欧、美法学者相比,日本法学者更擅长于通过比较研究、从理性的高度对环境法的前沿学术理论进行归纳,并以此指导日本环境法律制度的设立。

在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最大特点就是它主要围绕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进程和环境法学教学活动而展开。由于与我国环境立法的进展有着紧密的联系,环境法学研究的内容也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我国环境法学的初创阶段,鉴于建立我国的环境法学体系和对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等问题予以明确的需要,我国环境法学的理论性研究主要是对环境法的定义、环境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的阶级性、环境立法的目的和任务、制定环境政策和法律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理论基础等问题进行论述。除此之外,环境法学研究的大部分是翻译外国与国际环境法资料及其介绍和评价它们的现状、体系和内容。

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后,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环境法学研究的主要课题是就我国环境立法的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建立,尤其是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环境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对环境污染行政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其中有关环境行政司法和执法、关于国家环境管理基本职能的探讨、关于环境法基本制度的探讨、民事责任制度在环境法中的运用和发展、危害环境犯罪等问题的研究等曾一度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热点。

由于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多数都集中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它们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环境基本法律制度、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到采取的具体法律措施大都以计划经济为基础,因此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虽然这些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曾比较和借鉴了广泛实行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环境立法的成功经验,但是由于经济运行机制的差别和国情的不同,使得我国的环境立法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立法探索的过程,没有固定的模式可循。并且,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指导下,已经形成了一套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机制和方法,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也随即转移到环境法制建设应当怎样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上来,环境法学研究的重点则转移到论证环境立法的理论基础问题方面,并且研究方法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倾向。

近十年来,我国环境法学者在著述中多从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法制建设、对外开放与环境法制的关系、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立法、环境资源的所有权与价值、经济刺激手段在环境立法中的运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创新、我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相协调、全球环境问题和国际环境法研究等方面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比较言之,由于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尚处于发展时期,许多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即使在传统的部门法研究中都属于探索阶段而没有定论,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环境法学研究的深入。 具体地说,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一方面是在不断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环境法理论中成长,另一方面在学科前沿还在为推动传统部门法学的研究作贡献(例如关于危害环境犯罪问题、公害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环境诉讼的时效问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裁决问题、环境保护的行政控制手段问题、环境权问题等等) 。从研究内容看,一些发达国家环境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同样也是我国环境法学所关注的问题。例如有关建立独立的环境法的法理学问题研究、有关可持续发展与全球环境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等等。随着环境法学研究水平的提高,有关环境法的法理学问题研究已成为目前我国环境法学理论研究的重点。

从促进法学研究发展的意义上讲,环境法理学研究的最新理论成果不仅对环境法学自身理论水平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推动整个传统法学的发展也将作出重要的贡献。

(二)环境法学的体系

环境法学体系,一般是 指由环境法教科书所表现出的环境法学的研究范围及其分科。 从环境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内容出发,本书除导论外,通过环境法总论、环境法各论两编构建环境法学的体系。( 参见图表1.6:本书的体系结构图

表1.6 本书的体系结构图

导论部分 主要就环境法学研究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展开论述,其中包括环境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环境问题的原因及其对策、环境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环境法学的历史考察、环境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以及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等内容。

环境法总论编 主要就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的演变与形成、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环境基本法与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以及环境行政组织等内容展开了论述。

环境法各论编 主要对我国现行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物质循环管理与节能法、环境侵害救济法、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等主要法律的立法背景、现状与问题以及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等展开了论述,并与外国环境法律制度作了相应的比较。另外,各论编还对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内容以及中国与国际环境法的实践等问题展开了论述。

三、环境法学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环境法学的研究是从对环境法律规范和环境法律制度的评价和分析开始着手进行的,其设问的依据是环境问题及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 对于环境问题的成因和对策,从生态学、经济学、医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与行政学以及传统法学本身等诸多学科的角度都提出了不同的理论和观点,并且这些理论和观点的倡导者和拥护者们都认为自己的观点和方法是最优的。环境法研究则要对诸多的“最优”作出比较选择,将那些与国家经济、社会、政治和法律体制相适应的“最优”作为首选运用到环境立法和执法中去,而将那些虽然与上述体制在形式或在内容上不相适应,但是可能对整个人类发展和全球保护有益的“最优”作为次选运用到环境立法和执法中去。

在这个意义上,本书认为 ,环境法学既是一门研究法规范——程序法结合实体法的学问,也是一门法学方法论的学问。尽管环境法有很多新的研究和解释方法,但它主要还是要沿袭传统法的原则和方法,还是要使用传统法的一些制度和手段,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

(一)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

目前,国内教科书关于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论述较多,虽然论述各有不同,但它们不外乎包括分析的、综合的、历史的、哲学的、比较的、社会学的方法等等,需要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而单独或者综合运用。

分析的方法 是对法学研究具有重大影响的方法,它以发达国家的法治为研究对象,着眼点在于以权力及其强制为法律的背景。这种方法的研究目的在于鉴别法律现象的共通要素,方法上重在分析解剖具体法律的组织成分。

综合的方法 是通过综合研究,明确研究对象的特性及其地位,谋求理论之贯通。对新事实、新关系应当分别或结合适用类似的规定或法理,分别依批判以明其得失而创建新的理论和原则。

历史的方法 是从法律的发源与生长中来推求其原理原则,着眼于法律的背景。研究法律规范之成立、发展,观察发生背景、原因、进展历程、演变方式,以明其必然关系与发展规律。这种方法的目的在于将现在的法律现象与历史相对照,最终探求原理原则之所在。

哲学的方法 是以追求理想的标准为目标,着眼点是认定法律的制裁力应当以伦理为基础。它通过研究法律的演进、探讨法律的形成规律。特点是以抽象

① 以下各研究方法在写作中曾参考史尚宽著:《民法总论》,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第34—35页;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40页。的伦理目光批判现实的法律,至于法律的形式如何则不为其重点。

比较的方法 是对各国制度加以比较,从比较对照中探求法律的原理,探本索源,研明原委,辨其异同,较其长短,参酌学说、判例,于借鉴而立新。特点是以各种法制比较其异同。通过对不同法律现象的比较研究来发现环境法的规律,以明其普遍性和特殊性。

社会学研究方法, 其对象不限于法律,而是注重社会生活中所行的各种规范之研究。所以该方法的特点是从法律的抽象内容出发,考察法律的作用;运用调查、统计、询问和组织等方式考察环境问题的社会根源,以便对症下药地实施法律干预。在注重社会目的的同时,着眼于论证法律是人类智能劳动改良而产生的社会制度。

(二)相关学科研究方法的运用

由于环境法学是一门介于法学和环境科学边缘的学科,因此 对环境法的学习必须注意运用生态学、环境经济学、环境伦理学的理论与方法于环境法学研究之中。

从环境法的沿革和发展看,生态学方法已经越来越为当代环境立法所重视,当人们开始运用生态学原理来研究人类——环境系统时,就是人类在认识上的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飞跃。实践已经证明,生态学研究已经发现和解明了许多“自然法则”(law of nature)及自然规律。掌握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影响的规律,特别是导致其失调的临界线,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依据。因此,生态学关于“生产和生活废弃物的排放量不超过环境容量的极限”和“生产对资源的需要量同环境对资源的可供量之间保持平衡”的这两个基本要求,应当成为人类处理环境问题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成为指导环境政策和立法的理论基础。

对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渐从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学研究方法。 对于环境法学的研究,经济分析的方法应当成为其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将经济学方法运用于环境法学之中,一方面是确立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以指导环境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另一方面是利用经济学方法对环境政策和法律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丰富和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环境法学研究所运用的经济分析主要是环境经济学所提出的理论。 从西方环境经济学研究进程看,早期研究侧重于理论,如外部性(externality)理论、公共物品(common goods)经济学等;而近期研究则转向环境经济分析技术以及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的研究和政策建议,如在环境经济规划中引入投入产出法、把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应用于一般的环境决策问题,以及如何在现代环境管理中应用市场经济手段等等。这些环境经济学成果现在大多已经被吸收和运用到环境立法之中,它是环境立法的一个重要的科学依据。( 参见第四章第二节

除了生态学和经济学分析方法之外,环境伦理学的方法理所当然是环境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像人本主义哲学思想成为传统法学的思想理论基础一样,当代的环境哲学伦理思想也应当成为支撑环境法学理论的思想渊源。现在西方环境伦理学所讨论的主要问题有人类对环境的责任问题、未来世代的权利、自然物的权利、动物的权利、自然资源与人类的消费关系、环境破坏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贫穷与环境、现代科学技术与环境等等。其中,涉及权利、正义的环境伦理是环境立法的主要理论基础。

此外,环境法学研究还应当注重运用系统方法以及数学的方法。 其中,系统方法是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对环境法律手段进行综合考察;数学方法是通过对环境质量以定量分析,研究环境质量的量变和质变的转化过程,认识规律,加以控制。

综上所述 ,环境法学是法学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它不仅涉及国内法、国际法以及法理学、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法学学科,而且还涉及生态学、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环境法学也是一门系统概述环境法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法学课程,它涵盖了环境法整个学科领域各主要门类或分支学科的主要内容。

因此,学习环境法学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它是一门在理论上具有综合性和探索性的课程。 学习本课程,既要具备充实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又要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应当全面掌握环境法的基本内容、环境法学体系的基本内容,从而为继续学习和深入研究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它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 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和对人类行为的不断反思,传统的思维方式和经济发展模式正在悄然地发生改变。因此,环境法学可以直接服务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并对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我国参与国际环境合作以及对有关环境纠纷的处理等具有直接的运用价值。

在学习环境法学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培养将所学的环境法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同时也应当通过实践,进一步加深对所学环境法知识的理解。

本章提要

1.环境和自然资源本属自然界中相同的自然要素。人们是以人类为中心、按照自然要素对人类发展的外在价值和影响的不同而对它们做出了划分。生态系统的概念是以生物圈为中心,以实现生态共同体的内、外在价值和达成生态系统平衡为取向,强调人类社会只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

2.因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概念、划分依据和价值取向上的不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的目的和性质也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也决定了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不同价值取向。

3.环境问题有第一环境问题(原生)和第二环境问题(次生)之分。环境问题的发展经历了地域环境问题时期和国际环境问题时期,目前处于全球环境问题时期。环境法所要规制的环境问题是指人为原因导致的第二环境问题。

4.环境问题的原因很多,从制度和决策层面分析,主要可以归咎于市场失灵、政策失误、科学不确定性以及国际贸易的影响等方面。因此,环境问题的解决是多方面的,应当综合运用科技、教育、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方法和手段。

5.环境法学是法学的新兴学科,它以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环境法学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所以也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的交叉、边缘学科。

6.环境法学既是一门研究法规范的学问,又是一门法学方法论的学问。环境法学研究除了要运用传统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外,还应当注重对环境科学相关理论和方法的运用。

问题和讨论

1.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在概念上有何区别?对它们的保护在目的上有什么异同?

2.为什么环境立法要就“环境”的定义作出立法解释?

3. A某购买了一辆轿车自己驾驶上下班,因车内装饰物散发化学物质导致A某在驾车半年后患病。问:轿车内部环境是否为我国《环境保护法》上的“环境”的范畴?A某的损害应当如何依法解决?

4.环境问题的主要成因有哪些?各学科针对环境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哪些对策?

5.为什么说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它与环境科学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6.环境法学在研究方法上有什么特点?

推荐阅读文献

1.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一章。

2.林培英、杨国栋、潘淑敏主编:《环境问题案例教程》,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章、第三章、案例1、案例5。

3.金瑞林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一章。 +E1PPmD3l74C1qIPFXRn+uLnSQVh4WP9mdGdcnRZ0NqQhSzu/EXSvcXWKijEPr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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