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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物与人

在谈到人的存在处境时,庄子曾分析了人“在”世过程的种种负面现象,诸如“终身役役而不见其成功”、“苶然疲役而不知其所归”,等等。(《庄子·齐物论》)从存在的过程看,“在”世的以上形态,无疑带有某种惘而不明的性质,针对此种存在处境,庄子提出了如下问题:

人之生也,固若是芒乎?其我独芒,而人亦有不芒者乎?(《庄子·齐物论》)

“芒”即暗昧 ,人生之“芒”,意味着对人的存在意义的茫然,与之相应,在以上的发问中,内在地蕴含着对“在”世意义的沉思。“人之生也,固若是芒乎?”此处所追问的对象首先是“人”,在发问者看来,“终身役役”、“疲役而不知其所归”并不是一种合乎人性的存在形态;发问者所企望解决的问题,则是如何超越这种“终身役役”、“不知所归”的暗昧形态,使人的存在获得自身的内在意义。这里既可以看到存在意义的某种自觉,也不难注意到对真正人性化生活的关切与呼唤。

正是以人的处境或存在形态为关注之点,庄子反对将人等同于物或“丧己于物”:“丧己于物、失性于俗者,谓之倒置之民。”(《庄子·缮性》)“己”即以自我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性”则是人的内在规定或本质,在庄子看来,作为人的个体形态,自我具有对于物的优先性;同样,作为人的内在规定,人之性也高于名利等世俗的价值,一旦将自我消解在物之中或使人的内在规定失落于名利的追求,便意味着颠倒人与物、性与俗的关系。基于同样的前提,庄子一再强调“不以物害己”(《庄子·秋水》)、“不以物易己”(《庄子·徐无鬼》)。

人、物的以上辨析,在庄子那里更具体地展开于“物物者”与“物”的关系:

夫有土者,有大物也,有大物者,不可以物。物而不物,故能物物,明乎物物者之非物也,岂独治天下百姓而已哉。 (《庄子·在宥》)

从狭义上说,“有土”或“有大物”与政治上的君临天下(“治天下”)相联系,但“土”(大物),同时又是“物”的最普遍的隐喻,在后一意义上,“有土”或“有大物”又意味着一般意义上对物的占有和作用。“有大物者”是有物和用物者,他作用于物,但本身非物,故不能对其以“物”相待,正由于他作用于物而本身不可作为物来对待,因而能够表现出对物的主导性(“物而不物,故能物物”) ,物与物物者的以上关系,突现了人与物的差异。在庄子看来,人(物物者)对于物的这种主导过程,并不仅仅限于治国的政治实践,所谓“岂独治天下百姓而已哉”,便强调了这一点。前文已论及,《庄子·山木》篇曾记载:山木因不成材而免予被砍伐的命运,雁却因不能鸣而被宰杀,弟子由此问庄子将何以处世。庄子答曰:“周将处乎材与不材之间。材与不材之间,似之而非也,故未免乎累。若夫乘道德而浮游则不然。无誉无訾,一龙一蛇,与时俱化,而无肯专为。一上一下,以和为量,浮游乎万物之祖,物物而不物于物,则胡可得而累邪?”这里所涉及的,已不单纯是政治实践的领域,而是人“在”世的一般过程。材与不材,主要与人之“用”(人能否为其他存在物所“用”)相联系,而“乘道德”(本于“道”和“德”)、“与时俱化”等等,则以人应对他物的方式为主要关注之点,此处的重心,已由人为他物所“用”,转向人作用于他物:所谓“物物而不物于物”,强调的便是人主导物而非为物所支配。

可以看到,人、物之辨在区分人与物的同时,又明确地拒斥了人的物化,它的内在意蕴在于肯定人自身的存在价值,在谈到“用”与“无用”的差异时,庄子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阐发:齐地有大树,因不能取材,“无所可用”,故得以享其高年;大树由此“自述”:“且予求无所可用久矣,几死,乃今得之,为予大用。使予也而有用,且得有此大也邪?”(《庄子·人间世》)此处之“用”有作用、功能等涵义,引申为价值,在这里,庄子借树喻人,并区别了两种“用”,即对他物之“用”与对自身之“用”:“无所可用”之“用”,主要相对于他物而言,“为予大用”之“用”则与自身相关。从人的视域看,前者(相对于他物之“用”)可以视为工具或外在的价值,后者(指向人自身之“用”)则表现为内在的价值;无用于他物而有用于自身,相应地强调了人不应成为他物的工具,而应关注其自身的内在价值。

“物物而不物于物”与注重人自身之“用”,从不同方面指向了合乎人性的存在形态。然而,在庄子看来,以人化为形式的文明演进,并不一定导向存在的人性化。以礼乐仁义而言,其形式固然带有人化的性质,但它的衍化过程,与人性化的存在形态往往并不一致:

屈折礼乐,呴俞仁义,以慰天下之心者,此失其常然也。天下有常然,常然者:曲者不以钩,直者不以绳,圆者不以规,方者不以矩,附离不以胶漆,约束不以纆索……自虞氏招仁义以挠天下也,天下莫不奔命于仁义,是非以仁义易其性与?故尝试论之,自三代以下者,天下莫不以物易其性矣。小人则以身殉利,士则以身殉名,大夫则以身殉家,圣人则以身殉天下。(《庄子·骈拇》)

“常然”即未经加工、改造的本然形态,如非借助规、矩而形成的圆、方之类;人之“常然”,便是合乎人性的本然形态。按庄子之见,礼乐、仁义是外在的准则,将人置于这些规范之下,往往导致以外在准则取代人的本然之性,从而使人失去人性化的“常然”;文明的历史演进,总体上便表现为一个以外在规范“易性”的过程,而“易性”的实质,则是人的物化(所谓“以物易性”)。物化的内容,在此呈现为多重形态,其共同的特征,则是将人等同于达到或实现外在目的(名利等)的工具,而完全漠视人的内在之性和自身存在价值。

与“物物而不物于物”相对,“以物易性”可以看作是人为物所支配或人的存在方式的非人化,而在庄子那里,这一过程又与礼乐、仁义等文明形态的发展相联系,这里无疑涉及了文明的发展与人的存在形态的关系。文明的演进,是否必然导向更合乎人性的生活?庄子对此似乎持怀疑和否定的看法。在回顾上古以来的历史演进过程时,庄子写道:“礼乐遍行,则天下乱矣。……古之人在混芒之中,与一世而得澹漠焉。当是时也,阴阳和静,鬼神不扰,四时得节,万物不伤,群生不夭,人虽有知,无所用之,此之谓至一。当是时也,莫之为而常自然。逮德下衰,及燧人伏羲,始为天下,是故顺而不一。德又下衰,及神农黄帝,始为天下,是故安而不顺。德又下衰,及唐虞始为天下,兴治化之流, 淳散朴,离道以善,险德以行,然后去性而从于心。”(《庄子·缮性》)在此,庄子区分了人的理想存在形态与礼乐文明的发展,与之相应的是“性”与“心”之别:“性”体现人的本真存在形态,“心”则与礼乐文明的演进相应;随着历史的衍化,礼乐、治化等文明内容不断发展,但理想或本真的存在形态却离人越来越远,“兴治化之流”与“去性而从于心”成为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这里既包含着对合乎人性的存在形态的追思和呼唤,又点出了礼乐文明的演进导致本真之性的失落这一历史悖论。

海德格尔在评论尼采的思想时,曾指出:“除了人本身之外,谁还能提出并且解答‘人是谁?’这个问题呢?的确只有人本身。但由此就可以推出对人之本质的规定也只是一种对人的人化么?也许是这样。甚至,它必然是一种人化——在人的本质由人来完成这个意义上讲,它必然就是一种人化。不过,问题依然是:人的本质规定是把人人化了,还是把人非人化了。” 这里值得注意的首先是“人的本质规定”与“人化”或“非人化”的关系问题。此所谓“人的本质规定”,可以看作是一定的历史发展过程赋予人的社会规定,海德格尔以上提问的内在涵义是:历史发展的一定时期所形成的社会规定,不仅仅意味着人化的实现,它同时也包含着引向非人化的可能。事实上,历史上出现的各种人殉于物或物支配人等异化现象,已表明了这一点。从另一方面看,海德格尔将以上问题与“人是谁”的沉思联系起来,同时也具体地彰示了“人化”抑或“非人化”这一追问的如下深层内涵:人对自身存在意义及历史走向的自觉省思。由此反观庄子的相关思考,便不难注意到,庄子对礼乐文明的质疑,无疑既有见于历史发展与人化过程之间的复杂关系,也蕴含着对“人”自身存在的关切。

文明的发展作为一个历史过程,似乎具有二重性:它既展开为一个人化的过程,同时又在某些方面蕴含着导向非人化的可能。这里的人化主要相对于物化而言,其内涵在于扬弃人的工具性或手段性的规定,肯定并实现人自身的内在价值。文明的进步本来以人化为指向,文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规范,也以人自身价值的充分实现为目标,然而,这一过程并不总是以直线的方式展开,在历史演进的某些阶段,人不仅每每部分地沦为生产过程的工具,而且常常成为名、利等有形之“物”与无形之“物”的附庸,文明的规范也往往异化为压抑人的手段或追求外在名利的工具。这样,在文明的衍化过程中,总是面临着以下问题:如何扬弃人的非人化或如何避免人的物化?换一种方式来表述,也就是:合乎人性的存在如何可能?庄子笼统地将历史的演变理解为离道下衰、以物易性的过程,无疑失之抽象和片面,但他对礼乐文明演进中非人化或物化现象的批评,则多少表现了对以上问题的某种自觉。从另一方面看,在庄子那里,文明的批判同时交错着社会的批判:文明衍化过程中呈现的种种负面现象,总是渗入了具体的社会历史内容,从而,对文明演进过程的责难,也直接或间接地具有社会批判的意义。就后者而言,庄子无疑又与《老子》前后相承,构成了道家社会批判传统的另一历史之源。 D6tMLwZxK2I75Br79jE2K0AvcEwlMPLC+/3ULtbVhJuBFjUwHVso9361Jgcd/1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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