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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天人之行本乎天

在天人关系上,庄子以合乎人性的存在形态为关注的目标,同时又以融合于“天”为达到人性化存在的担保,这一思维路向已在总体上肯定了天与人的联系;通过强调化“人”为“天”,庄子又进一步展开了如上思路。以此为前提,庄子从不同的角度,对天与人的相关性作了更具体的考察。

相关首先不同于相胜,在描述真人的存在形态时,庄子指出:“天与人不相胜也,是之为真人。”(《庄子·大宗师》)“相胜”即相互克服、相互否定,其中包含着彼此排斥的一面;“真人”既指理想的人格,也隐喻着人的真实存在形态。庄子的上述论点表明,天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并不是彼此的克服或否定,这一看法在将天人的相关性区别于相互排斥的同时,也意味着进一步从统一而非对峙的维度理解天与人的关系。

天与人非相胜,当然并不表明二者无区分。在论及“道”时,庄子对此作了如下论述:“何谓道?有天道,有人道。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主者,天道也;臣者,人道也。”(《庄子·在宥》)在此,天人关系在“道”的层面得到了更深入的考察,天与人的关系也相应地展开为天道与人道的关系。这里所说的“天道”与“人道”既涉及自在的世界与人化的领域,也对应于“自然”与“当然”;二者分别与“无为”和“有为”相涉。庄子以“尊”与“累”、“主”与“臣”定位二者的关系,一方面依然确认了天与人、天道与人道的相关性,另一方面则强调了“天”以及天道对于“人”以及人道的优先性。就“自然”与“当然”的关系而言,儒家、墨家、法家等从不同的方面突出了人的社会责任及义务,其中蕴含着对“当然”的注重和强化,相形之下,庄子以天道为“主”并将“自然”置于更重要的地位,显然展示了不同的立场;如果说,前者(儒、墨、法)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某种执著“当然”而疏离“自然”的趋向,那么,庄子的以上看法则多少蕴含着以“自然”压倒“当然”的可能。

天道与人道之别所内含的思维进路,更具体地展开于“与天为徒”和“与人为徒”的区分中(参见《庄子·人间世》)。“与天为徒”,亦即循乎自然原则;“与人为徒”则是合乎人道的原则,二者在社会领域获得了不同的表现形式:“天下有大戒二:其一,命也;其一,义也。子之爱亲,命也,不可解于心;臣之事君,义也,无适而非君也,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是之谓大戒。是以夫事其亲者,不择地而安之,孝之至也;夫事其君者,不择事而安之,忠之盛也;自事其心者,哀乐不易施乎前,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德之至也。”(《庄子·人间世》)大戒即大法,人生在世,总是无法摆脱伦理、政治的关系,也不能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子之爱亲”、“臣之事君”便属这一类的义务,庄子将其视为“不可解于心”、“无所逃于天地间”的天下之大法,无疑也注意到了以上关系与义务的不可避免性,所谓“与人为徒”,即以上述关系为内容。不过,庄子同时又对事其亲、事其君与自事其心作了分辨,前二者属伦理、政治的义务,后者(“自事其心”)则涉及自然(天性或本然之性),其特点在于超乎人化的情感(“哀乐不易施乎前”),达到安于必然与出于自然的统一(“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在叙述形式上,庄子由“事其亲”、“事其君”而论及“自事其心”,但在实质的层面上,前者(履行“事其亲”、“事其君”的义务)则本于后者(出乎自然意义上的“自事其心”):以安于必然与出于自然的一致为“德之至”,便表明了这一点。“与人为徒”(包括履行伦理、政治的义务)属人道或“当然”,“与天为徒”则表现为天道或“自然”,以“与天为徒”的原则与进路处理“与人为徒”的伦理、政治关系,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天”(天道、“自然”)对于“人”(人道、“当然”)的主导性。

“天”与“人”的如上关系,在庄子那里同时被置于“内”“外”之辨的视域;“天”的主导性,则相应于“天”的内在性:

故曰:天在内,人在外,德在乎天。知天人之行,本乎天,位乎得,踯躅而屈伸,反要而语极。(《庄子·秋水》)

从天人关系看,人与其他存在物一样,首先包含本然之性;换言之,“天”性总是“内”在于人,在此意义上,“天”表现出“内”的品格;“人”的作用,则或者自然顺乎“天”,或者自觉依循“天”,相对于“天”的原始性、内在性,人的这种作用更多地呈现了“外”的特点。“德”者,得也,表现为存在的规定。总起来,就“德”(存在的规定)而言,“天”构成了内在本源(“德在乎天”);就人的作用方式而言,“天”又构成了内在根据(“天人之行本乎天”)。从存在的形态,到“在”世的过程,“天”与“人”的相关,展现为“内”与“外”的融合。

内外之辨既确认了“天”与“人”的统一,也突出了以上关系中“天”的本源性,后者在庄子的以下论述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何谓人与天一邪?……有人,天也;有天,亦天也。人之不能有天,性也。”(《庄子·山木》)从存在形态看,人所具有的规定、属性都自然而成;从人的活动看,人对世界的作用,也是一个合乎自然的过程,在此意义上,“人”本于“天”(“有人,天也”);另一方面,“天”性(如人的禀赋、潜能等)不能由人任意创造,它同样源于自然(“有天,亦天也”)。人无法任意创造自然的禀赋(人不能有天),这本身也体现了自然的制约(“人之不能有天,性也”),它表明,前文所说的天性之在“内”(“天在内”),并不是出于人的选择、努力,而是展开为一个自然的过程。天与人的如上关系一方面表现了二者的相关性,另一方面又显示了“天”的主导、决定作用:“人与天一”,以二者皆本于“天”为前提。

肯定“人与天一”,意味着反对执著于“天”与“人”之分,庄子通过概述圣人对天人关系的态度,表明了这一立场:“夫圣人未始有天,未始有人,……与世偕行而不替。”(《庄子·则阳》)“未始有天,未始有人”也就是无分于天人。与前文提到的“天在内”相辅相成,庄子同时强调人“藏于天”:“圣人藏于天,故莫之能伤也。”(《庄子·庚桑楚》)所谓“藏于天”,也就是顺乎自然而不慕乎其外,或者说,在自然所规定的限度内展开人的行动。 这样,“天”内在于“人”,“人”合乎“天”,“天”与“人”之间无截然相分的界限,人的“在”世过程,也并不表现为“天”与“人”的相互否定或排斥(所谓“与世偕行而不替”)。

从强调天与人不相胜,到肯定天道与人道的相关;从扬弃“与天为徒”和“与人为徒”的对峙,到以内外定位天人关系;从确认天与人一,到超越天与人的界限(未始有人,未始有天),庄子所理解的天与人既以自然与当然、天道与人道等为内容,也涉及存在的形态与存在的过程,而天与人的统一性则构成了其主要的关注之点。天与人的以上统一,最终又奠基于“天”之上:如前所述,无论是广义的存在形态,抑或人的“在”世过程,“天”都被规定为主导的、本源的方面;天与人的相关与互动,在总体上本于天。

由追求合乎人性或人性化的存在,庄子既显示了存在的自觉,又表现出对人自身之“在”的注重,这里无疑蕴含着深沉的人道意识。事实上,在庄子关于天人关系的讨论中,我们可以一再看到对人自身之“在”的关切;尽管“天”往往被赋予理想的形态,但在“天”的外在形式之后,每每又渗入了某种“人”的价值取向。然而,在何为合乎人性的存在与如何达到合乎人性的存在等问题上,庄子又展示了其在天人之辩上的另一面。对庄子而言,人性化的存在,以同于“天”为其实质的内涵,在个体的层面,完美的人格是所谓“天人”(化为“天”或与“天”为一之人);在类(社会)的层面,理想的至德之世以结绳而用等前文明形态为特征。与此相应,走向人性化存在的途径,主要便表现为循乎天道而回归自然,这里既有化“人”为“天”(形成第二自然)、走向实践智慧的一面,又内含对自在及自发形态的肯定,其中交错着确认目的性(对人性化存在的向往)与悬置目的性(疏离名利以及广义的文明化追求)、天道与人道、自然与当然等紧张。如何化解以上张力,似乎始终是庄子面临的一个理论难题。 R9OOZRvvuKcTSB+oEeHCyAOhFyCGej1PRoUOdxr15KjzuJ6i7vb4CnwApaSoo4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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