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认为,礼有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固然重要,但法也不可忽视。《唐律疏议·名例》前言说:“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唐律还从历史的角度进行了考察,认为各朝都没有废法。《唐律疏议·名例》前言还说:“咸有天秩,典司刑宪。”“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笞刑五”条“疏议”还说:“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
用法施刑,除了惩治犯罪外,还可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唐律疏议·名例》前言说:“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死刑二”条“疏议”从前人用法的目的作了介绍:“古先哲王,则天重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
唐律还认为,礼和法是两种不同而又有联系的统治手段,它们各有长短,须结合使用才能奏大效。《唐律疏议·名例》前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礼法并用的思想在唐律的具体规定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礼是唐律的指导思想,作为用法的依据;法处处表现礼,维护礼的尊严和要求,用刑罚严厉制裁违礼行为。《唐律疏议·职制》“大祀不预申期及不如法”条对有关大祀的一些问题作了规定。此条“疏议”说,凡在大祀中牲牢、玉帛之属,“不依礼、令之法,一事有违,合杖七十”。“造御膳有误”条“疏议”说:“依礼,饭齐视春宜温,羹齐视夏宜热之类,或期夕日中,进奉失度及冷热不时者:减罪二等,谓从徒二年减二等。”